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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綠化基金會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5-19 11:22:27

Ⅰ 中國綠化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綠化基金會是一個籌集民間綠化資金的公益組織,通過開展主題募捐活動、社會公眾勸募、國際合作援助、申請政府資助等活動籌集民間資金,用於植樹、治理水土流失、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生態扶貧等。
注冊資本:800萬人民幣

Ⅱ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建設宗旨

推進國土綠化,維護生態平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依法募集、管理、使用綠化基金;滿足捐贈者的意願和合理要求;廣泛發動全社會參與林業生態保護和建設;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Ⅲ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經費來源

主要來源
1.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2.政府資助;
3.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
4.其他合法收入。
籌集方式
開展主題募捐活動、社會公眾勸募、國際合作援助、申請政府資助等。
使用標的
1.全民義務植樹,公眾生態綠化意識和環境倫理道德及碳匯事業的宣傳教育;
2.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流域水土流失治理;
3.荒漠化、沙化重點區生態治理;
4. 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及保護區建設;
5. 濕地保護與建設;
6.希望工程、生態扶貧等綠化公益項目;
7.各類紀念林、城市綠化和部門綠化等。

Ⅳ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2005年6月3日中國綠化基金會第五屆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中國綠化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GREEN FOUNDATION。英文縮寫:CG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在中國民政部登記注冊,享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本基金會立足中國,面向世界,募集綠化基金。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依法籌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捐贈和政府資助,根據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組織實施綠化公益項目及開展相關活動;開展綠化宣傳、培訓、咨詢、考察等公益活動,組織公眾參與綠化事業;依法促使基金保值增值;開展國際綠化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800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住所:中國·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接收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綠化捐贈和政府資助,根據本基金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組織實施綠化公益項目及其相關活動;
(二)依法組織各種綠化公益募捐活動;
(三)開展社會綠化公益活動,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綠化事業和生態建設;
(四)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組織實施綠化基金保值增值的經營和投資活動。
(五)開展國際綠化公益事業的交流與合作,爭取國際捐贈和資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基金會設理事25人,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綠化公益事業,熱心本基金會的工作;
(二)願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國家林業局、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組織換屆領導小組,召集全體候選人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本基金會理事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本基金會理事會的決議有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有監督權;
(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五)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綠化基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七)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專業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的情況下,應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委託副理事長召集,或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人。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國家林業局分別選派;
(二)由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民政部、國家林業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會利益有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可聘請名譽主席、顧問、名譽理事。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威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本會顧問和名譽理事,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本基金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報主管單位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後,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財產來源於:
(一)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綠化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接受政府資助;
(四)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和民政部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優先支持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防沙治沙、重點防護林和自然保護區建設、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中的綠化公益項目;
(二)支持全民義務植樹或部門綠化等社會綠化公益項目;
(三)支持科教興林、人才強林、依法治林、森林資源管護、生態文化、綠化宣傳和山區扶貧等綠化公益項目。
(四)支持綠化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
(五)獎勵綠化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和綠化公益項目實施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綠化公益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國性或國際性的重大募捐活動。
(二)利用本會基金進行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接受社會捐贈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估程序。
第四十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民政部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通過民政部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民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與處理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三)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本基金會因(一)、(二)、(四)項情形之一終止的,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經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民政部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民政部、國家林業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並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國家林業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按協議用於尚未完成的公益項目;
(二)根據本會宗旨規定的業務范圍,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地方綠化公益項目。
(三)委託給國家林業局管理或處理。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民政部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修訂
第五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經二OO五年六月三日第五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如何加入中國綠化基金會大神們幫幫忙

是要捐資嗎 人民幣開戶銀行:北京銀行和平里支行 帳戶名稱:中國綠化基金會 帳號:010903537001201052254-16 外匯開戶銀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帳戶名稱:中國綠化基金會 帳號:A/C No.00081308091014 匯款地址:北京市和平里東街18號 中國綠化基金會 郵編:100714 項目處:010-84238981 外聯處:010-84238200 財務綜合處:84238255

Ⅵ 做為中國綠化基金會公益大使的易烊千璽,是否讓你敬佩

2016年6月14日,易烊千璽被中國綠化基金會,聘任擔當“幸福家園暨網路植樹”生態扶貧公益項目公益大使,他也從基金會副秘書長楊旭東先生手中接受了聘任證書。這對於一個16歲的年輕人來說確實不容易,他的這份責任和當但很有社會意義,對於引導大家積極參與保護環境,建設美好家園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贊譽。

成名以後的易烊千璽,生活很低調,不愛張揚,十分熱心公益。他專門成立了“易烊千璽愛心基金”,並捐贈150萬元用於支持中國扶貧基金會的“童伴計劃”,可以幫助2000多名農村孩子。此外,他還擔任“幸福微笑”救助唇齶裂兒童公益項目愛心大使以及中國扶貧基金會愛心大使等,彰顯了他積極的社會責任,為年輕人樹立了很好的榜樣。

Ⅶ 碳匯造林如何申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匯項目(以下簡稱「碳匯項目」)管理,提高碳匯項目實施成效,根據《中國綠化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中國綠化基金會項目管理辦法》、《中國綠化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規則》和《中國綠色碳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碳匯項目特點,參照國際碳匯項目管理經驗,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中國綠色碳基金資助的碳匯項目管理。本辦法所稱的碳匯項目是指:以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等為主要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活動以及與碳匯相關的技術規范和標准制定、科學研究和成果推廣、技術培訓和宣傳等項目。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下同)負責協調捐資方提出碳匯項目立項和實施初步意見;指導項目實施;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管理辦法和技術規定;組織專家開展相關的碳匯計量、監測、核證、檢查等活動;負責歸口對外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條 中國綠化基金會負責項目的資金管理、撥付;監督資金使用;參與制定相關政策和技術規程;參與項目審定與檢查;負責組織包括捐資方參與的、與項目有關的宣傳活動等。
第五條 項目年度計劃及其審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與捐資方充分協商。必要時應徵求專家意見。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將利用計算機軟體系統對項目實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項原則
第七條 立項應堅持公益性和可行性原則。充分尊重捐資方意願。
第八條 碳匯項目造林應當以營造生態公益林為主。項目區域安排應當在注重適地適樹原則下,優先考慮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如大江大河源頭、重要水庫周圍、西部風沙源、革命老區、貧困地區和石油、煤炭開采礦區等。在盡可能多地積累碳匯的同時,力求通過項目實施促進當地生態恢復,促進當地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碳匯項目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原則上每個項目實施規模不少於5000畝。每年立項數量及具體規模還應當根據中國綠色碳基金實際獲得的捐款數量來確定。

第三章 立項程序
第十條 每年6—7月份將通過公告形式組織下一年度項目。項目以縣為單位申報。一個縣一次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根據項目公告的具體要求,報送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內容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實施單位、項目管理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項目建設范圍(鄉鎮)、項目計劃造林規模和申請資金數量;擬開展項目造林地點的自然、社會、經濟等現狀情況;項目實施的意義;項目可行性分析(包括分析開展項目的造林地權屬情況,即是否具有當地規劃部門核準的林地使用權證、是否存在權屬爭議等;樹種尤其是鄉土樹種、種苗、勞動力等條件;火災和病蟲害等自然災害預防控制能力;造林後期經營管護能力等);初步實施計劃和投資使用方向等。
項目建議書編寫後,應通過各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統一向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
第十二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各地報送的項目建議書後,應當及時組織捐資方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初步遴選。遴選後的項目,應當提交中國綠色碳基金執行理事會討論和審批立項。當年申報的且符合條件而未能獲得審批的項目,將納入中國綠色碳基金項目備選庫。
第十三條 獲得審批立項的項目,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及時向項目申報單位下達書面任務批准通知書,明確項目造林任務和投資規模。任務批准通知書同時抄送各省(區、市)造林主管部門。同時,當年獲得審批立項的項目將通過網站進行公布。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接到任務批准通知書後,應當及時組織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重點應當把造林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並編製造林施工作業設計。同時,實施方案中還應當明確項目造林的具體組織形式、整地栽植等實施計劃、造林後期管護經營形式和制度、項目受益群體和利益分配形式、項目資金使用計劃。相關技術環節應當參照《中國綠色基金碳匯項目造林技術暫行規定》執行。
在編制實施方案過程中,對涉及確定造林地、造林樹種、項目受益分配方式、造林組織形式、管護經營形式等事宜,應當充分尊重項目所在區域的群眾意見。
為了擴大項目活動影響,項目實施方案中,還應對項目相關宣傳活動進行初步安排。宣傳活動相關要求見本文第七章。
第十五條 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後,應當報送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審核後,再報送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並及時批准。
第十六條 實施方案得到正式審批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根據審批的項目實施方案,與項目實施單位簽訂正式項目實施合同。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方案得到審批且項目實施合同正式簽字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及時按計劃組織開展造林及相關活動。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確保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精心組織造林施工;保質保量地完成造林任務;切實落實管護措施和制度;有效預防火災和病蟲害;積極配合開展碳匯計量、監測等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派技術人員到項目實施地點進行現場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項目活動所累積的碳匯進行計量和監測。
第二十一條 項目整個實施周期為20年。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證在造林後的20年內,項目造林成果能得到合理管護,並納入當地森林資源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項目應單獨實施,不得和其它造林項目重疊。
第二十三條 項目管理實行責任制度。項目管理負責人應對項目實施負總責;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對項目實施技術環節負責。

第五章 項目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本項目實行自查、驗收和核查。自查、驗收和核查應當依據項目實施方案,並參照《全國人工造林、更新實績核查管理辦法》和《全國人工造林、更新實績核查技術規定》進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造林面積、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業質量、病蟲害和火災發生情況或風險評估、經營管護措施建立和落實情況、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項目造林累計產生的碳匯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結束後一年內組織項目自查,並形成項目自查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自查報告應報經省(區、市)林業廳(局)造林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在接到自查報告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捐資單位和中國綠化基金會,組成項目驗收小組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小組應形成驗收報告,由驗收小組組長簽字後,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三年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組織項目核查組對項目實施成果進行核查。項目核查組應根據核查情況形成核查報告,由核查小組組長簽字後,提交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項目每隔五年進行一次碳匯計量。項目期內共計進行四次碳匯計量。第一次碳匯計量應當在項目實施後的第五個年度進行。碳匯計量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資質的技術單位按照相應的技術指南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和項目成果鞏固期間,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捐資方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將不定期對項目實施和管護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未能按照實施方案完成項目任務;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達不到國家標准;管護措施未落實;出現嚴重破壞項目成果等情況,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及時整改。並視具體情況,酌情暫緩、扣減直至停撥項目資金以及停止安排後續項目。對嚴重破壞項目造林成果的行為,將責成當地資源管理部門按照森林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懲處。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採取合同制管理。項目資金按照簽訂的實施合同分期撥付。
第三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合同正式簽字生效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60%的項目資金;項目驗收合格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20%的項目資金;項目核查合格後,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10%的項目資金;項目首次碳匯計量結束後,對於項目成果鞏固良好的項目實施單位,撥付剩餘的10%的項目資金。資金撥付未盡事項,將在實施合同中詳細明確。
第三十二條 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串用。一旦發現違規使用資金問題,中國綠化基金會有權停撥和收回項目資金,並提請有關方面對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項目資金來自於捐資方的公益性捐款,屬於公益性項目,享受免稅政策,項目資金撥付到實施單位後,不得重復征稅或收取相關費用,項目實施單位應就此做出必要承諾。

第七章 項目宣傳
第三十四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匯項目旨在示範帶動更多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因此,項目實施單位應將項目宣傳工作作為項目實施方案的重要內容,統一進行策劃。
第三十五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本著「務實、節儉、高效」原則,在項目正式啟動實施時,可舉行簡單的啟動儀式,並組織新聞媒體進行適當的宣傳報道。同時,應當在項目區內有代表性的地點設立長期可視性的項目名稱碑、牌,統一冠名為「捐資方名稱+項目所在縣(市)+碳匯造林項目」,並在項目碑、牌背面,對項目基本情況做簡要記載。
第三十六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通過網站發布各地項目實施和檢查驗收等相關情況。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報道或報送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中國綠化基金會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不同形式的項目宣傳活動,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項目碳匯計量結果進行專項管理,及時通過網站或其它形式公布捐資方捐資實施的碳匯項目產生的碳匯情況。允許捐資方在自行組織的相關宣傳中使用公布的碳匯計量結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Ⅷ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1、依法接收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綠化捐贈和政府資助,根據中國綠化基金會宗旨和捐贈者意 願,組織實施綠化公益項目及其相關活動;
2、依法組織各種綠化公益募捐活動;
3、開展社會綠化公益活動,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綠化事業和生態建設;
4、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組織實施綠化基金保值增值的經營和投資活動。
5、開展國際綠化公益事業的交流與合作,爭取國際捐贈和資助。

Ⅸ 中國綠化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第五屆理事會名譽主席、顧問名單
名譽主席賈慶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
顧問王丙乾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中國綠化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主席
布赫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張思卿 全國政協副主席
趙南起 全國政協原副主席
高德佔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原林業部部長、中共天津市委原書記
徐有芳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原林業部部長、中共黑龍江省委原書記
蔡延松 中國綠化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常務副主席、原林業部副部長
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名單
理 事 長王志寶 全國政協委員、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副主任、國家林業局原局長
副理事長陳邦柱 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
王昌義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委員、外交部原部長助理
謝伯陽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鄭虎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綠化委員會主任
關松林 國家林業局人事教育司原司長
秘 書 長關松林 (兼)
第五屆理事會理事名單(按姓氏筆畫排序,18名)
王濤(女)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林業局社會林業發展中心主任
王志寶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林業局原局長
王昌義 全國政協委員、外事委員會委員、外交部原部長助理
關松林 國家林業局人事教育司原司長
李法蘭(女)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綠化委員會副主任
劉藝良 澳門創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金富 國家林業局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司副局長
陳永昌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陳邦柱 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
張文宏 國務院國資委管理局副局長
張修連 國家煙草專賣局機關服務局局長
張樟德 中國林業國際合作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金普春 國家林業局對外合作項目中心常務副主任
鄭虎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柳地(女) 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水庫司司長
趙學敏 國家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謝伯陽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魏殿生 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組組長、國家林業局造林司司長
第五屆理事會監事名單(2名)
劉雙來 中紀委監察部駐國家林業局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局局長
劉雪平(女) 國家林業局審計中心主任

Ⅹ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推進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減少毀林和其他相關的增匯減排活動,普及有關知識,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國森林生態補償機制。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伍仟萬元,來源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支持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設、濕地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活動;
(二)支持營造各種以積累碳匯為目的的紀念林、森林管理、認種認養綠地等活動;
(三)支持加強森林和林地保護,減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種以公益和增匯減排為目的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教育培訓;
(五)支持碳匯計量、監測以及相關標准制定;
(六)宣傳森林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眾保護生態環境和保護氣候意識;
(七)支持有關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公益事業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適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有較高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志願為中國林業應對氣候變化作貢獻;
(二)工作勤奮認真、願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努力奮斗;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為人正直、身體健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監督權;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行使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資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名譽職務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的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根據本基金會宗旨規定的業務范圍,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地方碳匯造林公益項目;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符合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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