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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

發布時間:2021-05-19 11:19:13

❶ 銀保監會的內部機構設置和其職能分別是什麼

銀保監會的機構設置
2018年3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進行職責整合,組建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銀保監會成立後,很多報考銀保監會的考生可能對新的機構設置不太了解,對銀保監會、各地銀保監局、辦事處的具體關系產生疑問,接下來我們就具體分析一下,供各位考生參考。
由銀保監會的"三定"(定職能、定內設機構和定編制)方案來看,將原銀監會和原保監會內設部門進行合並、撤銷和增設,最終銀保監會形成"26+1"的部門設置安排,即26個監管職能部門和1個機關黨委,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7名,機關事業編制925名(與原銀監會和原保監會編制總和相比,縮編了100多人)。
我們經常聽到銀保監會、各地銀保監局、辦事處等名字,那麼他們之間究竟是什麼關系呢?銀保監會屬於中央機關,各地銀保監局屬於各地市分局,辦事處隸屬於總部機關,屬於總部序列人員,只是辦公的地方在地市。
由於合並之後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組織架構上進行了調整,部門進行縮減和重新劃分,所以各部門的職責許可權會更加明確和具有專業性。因此,在晉升上,縱向晉升相對更加直接。監管幹部一般3年一升,從科員到副主任科員再到主任科員,晉升與學歷、工齡關系不大,主要由職務決定。
通過對銀保監會機構設置的了解,除了直接報考中央機關,還可以通過先報考各地銀保監局,此後再慢慢嘗試著通過內部晉升到辦事處等中央機構。希望各位考生都能根據自己的實際狀況,做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

❷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怎麼樣

銀監會屬於國家公務員編制,每年通過國考來招錄相關工作人員。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❸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哪個厲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比,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厲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處罰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沒有處罰權。

❹ 新組建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用是什麼

4月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北京掛牌,標志著新組建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運行。多位業內專家表示,銀保監會的合並,是我國深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一次有益嘗試,有助於強化綜合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是建立符合現代金融特點、統籌協調、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一項重要舉措,具有里程碑式意義。

銀保監會近日表示,今年一季度,銀行保險業監管部門採取有效監管措施,防風險、治亂象等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進一步鞏固了資金脫虛向實的成果,推動銀行保險業實現了穩健運行和良好開局。銀行業資產規模穩步增長,流動性進一步增強,貸款質量保持穩定,資本和撥備穩中有升,風險抵禦能力進一步提升。保險業發展主動轉型,結構進一步優化,保障型業務平穩增長,服務大局能力進一步增強,資金運用平穩提升,行業償付能力不斷優化。

❺ 銀保監會是干什麼的

銀保監會全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正部級。

為深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解決現行體制存在的監管職責不清晰、交叉監管和監管空白等問題,強化綜合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更好統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逐步建立符合現代金融特點、統籌協調監管、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

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5)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擴展閱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局。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改革開放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及發展趨勢、監管方法和運行機制等開展系統性研究,提出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政策建議。

(三)法規部。起草銀行業和保險業其他法律法規草案。擬訂相關監管規則。承擔合法性審查和法律咨詢服務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處罰等工作。

(四)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監管報表的編制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監測分析預警工作。承擔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監管工作。

(五)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報系統年度財務預決算。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六)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對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的金融服務工作。

(七)公司治理監管部。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開展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監管。指導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行為和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工作。

(八)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九)非銀行機構檢查局。擬訂保險、信託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立項、實施和後評價。提出整改、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和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檢查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創新業務監管部。協調開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等功能監管。為銀行業和保險業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監管策略研究等相關工作。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研究擬訂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案件,組織辦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非法金融機構或者變相從事相關法定金融業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查處和取締以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四)政策性銀行監管部。承擔政策性銀行和開發性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六)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七)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監管部。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十九)國際合作與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台辦公室)。承擔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區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保險、再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一)人身保險監管部。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二)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和從業要求。檢查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承擔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的具體工作。承擔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四)信託監管部。承擔信託機構准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指導信託業保障基金經營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准入管理。

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黨委組織部)。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

❻ 中國人民銀行主攻什麼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什麼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正在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後更多的是宏觀管理職能,而中國銀保監會負責具體的行為監管。

❼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歷史沿革

1984年起,中國形成了中央銀行、專業銀行的二元銀行體制。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的綜合監管。
2003年,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2003年4月2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劃入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根據中共中央決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中共中央規定的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原來的銀行監管一司、二司、非銀司、合作司和銀行管理司進行了重新整合。整合後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新部門分別是:監管一部負責國有商業銀行,監管二部負責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三部負責外資和政策性銀行,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和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負責信託公司、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為: 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成立之初內設15個職能機構: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政策法規部(研究局)、銀行監管一部、銀行監管二部、銀行監管三部、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統計部、財務會計部、國際部、監察局(紀委)、人事部(黨委組織部)、宣傳工作部(黨委宣傳部)、群眾工作部(黨委群工部)、監事會工作部。另外,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其成立之初機關事業編制為450名,包括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120人,原中國人民銀行5個司的200人 。其中,局級領導職數56名(含主席助理3名,紀委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截至2003年10月1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全部成立 。
2015年1月20日,中國銀監會宣布實行監管架構改革,對內設機構重新進行職責劃分和編制調整,同時清減下放行政權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的一大特點就是強化監管主業,將有限的機構和人員編制向前台監管部門傾斜,調整後內設22個部門中,監管部門由11個增加到17個,占部門總數的77.3%。

❽ 中國銀保監會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什麼區別

中國銀保監會烏蘭察布監管分局,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烏蘭察布監管分局是一個單位,前者是一種簡稱,後者是全稱。

❾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中國銀監會系統在全國有四級組織機構,其中:銀監會機關在北京市金融街,內設27個部門。除會機關外,銀監會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會城市以及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5個計劃單列市設有36家銀監局,在全國306個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設有銀監分局,在全國1730個縣(縣級市、自治縣、旗、自治旗)設有監管辦事處,基本覆蓋了全國各層級行政區域,全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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