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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刑偵懲罰

發布時間:2021-05-19 10:46:05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哪些執法措施

根據新版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六)查詢涉嫌違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採取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㈡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5 年 第 2 號
現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項俊波
2015年4月21日

㈢ 中國保險監管違規的案例

業務傭金返還就是營銷員把自己的傭金(俗話說就是提成)返還給客戶一部分或者是全部,這是惡性競爭的一種手段,目的就是討好以及拉攏客戶。
還有就是詆毀其他同業公司,也就是在客戶面前說別的公司種種的不好,以達到打到競爭對手讓客戶購買自己的產品
私自降低保額,也就是私自篡改保單,降低客戶的保額,從而賺取其中的差價,不過現在大部分購買方式都是通過銀行轉賬,如果有大額現金必須客戶親自去公司總部的前台交賬(這是我們公司的規定,不知道其他公司是不是)
。。。目前就想到這么幾個。。。呵呵。。。

㈣ 保險公司被監管後帶來什麼後果

保險公司被監管對被保險人是沒有什麼影響的,保險公司還要繼續按合同履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實行一些措施來保證保險公司能夠履行保險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刑偵懲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㈤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的第六章 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派出機構應當與轄區內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分工合作的工作機制,加強溝通,交流信息,協調政策,不斷完善保險業的發展環境。
第二十三條派出機構負責查處轄區內擅自設立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非法從事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保險業信息披露工作,並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負責轄區內保險業信息化建設的規劃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派出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轄區內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第二十六條派出機構負責受理轄區內保險信訪投訴。
第二十七條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保險監管資料、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或者委託,負責向中國保監會轉呈有關行政復議申請、向復議申請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等工作。

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第五章 執行

第七十三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七十七條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沒收的票據交有關部門統一處理。
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並製作銷毀記錄。
物品處理,應當製作清單。
第七十八條吊銷業務許可證的,應當收繳業務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和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的網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機構的名稱;
(二)作出處罰決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七十九條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㈦ 保監局對個人的處罰

要問保監局是什麼,先得知道中國保監會是什麼,還得先知道商業保險是什麼。否則就不要問了。
先說商業保險吧,不作名詞解釋了,直接通俗說吧。知道人壽保險嗎?知道財產保險嗎?知道健康保險嗎?。。。知道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嗎?知道平安保險公司嗎?這就是商業保險。社會上好多業務員推銷保險就是推銷的商業保險。商業保險的監管部門就是中國保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我們常說的「五險」是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是各級勞動保障部門。「五險」都是法律政策規定的,是必須要買的。
中國保監會是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事業單位。說是事業單位,其實行使的是行政監管權力。但我們國家的政府機構太多了,所以劃為事業單位(個人推測)。保監會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既有行政許可權(保險公司及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市場准入),又有行政檢查、行政處罰權,是一個執法單位(執的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其實說是一個行政機關更准確(個人認為)。
保監會在各省(直下市、自治區)設了派出機構——保監局,比如首都北京就設了北京保監局,全稱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一般稱中國保監會北京監管局,簡稱北京保監局),在廣東設了廣東保監局。一共是35個保監局(西藏暫未設立,由四川保監局監管;5個計劃單列市如青島、深圳也設了保監局)。
要注意,省級保監局是保監會垂直管理的單位,人財物都歸保監會管,跟地方黨委政府沒什麼關系,基本上省委省政府既管不上保監局,也不願意管保監局,所以廣東保監局不叫廣東省保監局就是這個道理,千萬別叫錯了名字,保監局前面都不帶省(市、區)的。
同時,地市級是沒有保監局的,因為保險業整體規模還不大,在國民經濟中占的比重很小,所以地市以下就沒必要設立了(這說明保險行業在國名經濟中沒有什麼地位)。
類似的還有銀監局、證監局,管理體制也和保監局一樣,分別歸中國銀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和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直管,都是中央垂直管理單位。但銀監局是從原人民銀行分出來的,所以在地市有銀監分局。人民銀行系統也是垂直管理單位,但人民銀行在縣級都有派出機構。
人民銀行、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統稱為「一行三會」,是我國金融業的監管部門,均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以前在中央還有中央金融工委,後來機構改革撤掉了,分設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人民銀行原來對銀行類機構監管的職能劃到了銀監會。
這樣大概差不多了。如果還不明白,上國務院網站找到以上各部門的網站再看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保險法》所第八十九條規是什麼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並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8)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刑偵懲罰擴展閱讀:

對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保險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鑒於出口信用保險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適用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保險法有廣狹兩義,廣義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狹義保險法:指保險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專門的保險立法,通常包括保險企業法、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等內容,另外國家將標準保險條款也視為保險法的一部分內容。

我們通常說的保險法指狹義的定義,它一方面通過保險企業法調整政府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通過保險合同法調整各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

在中國,保險法還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形式意義: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律法規,即專指保險的法律和法規;實質意義:指一切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

㈨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保監會令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13年1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從業資格、執業管理、管理責任、法律責任、附則6章38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予以廢止。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經2006年3月1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06年4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3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資格管理、展業登記管理、展業行為管理、崗前培訓與後續教育、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法律責任、附則8章64條,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該《辦法》第36條決定,廢止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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