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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債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5-16 11:32:52

㈠ 地方配套資金和項目建設單位的自籌資金應當怎樣進行管理

農業部《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規定,農業建設投資是指農業部安排的用於農業建設項目的資金,包括中央預算內資金、中央預算內專項(國債)資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設單位與之配套的項目建設資金。所有建設項目資金,均應納入預算,實行項目預算管理。

建設單位不得以其他專項資金購置的設備抵頂配套資金或自籌資金,也不得未經批復以房屋等固定資產抵頂自籌資金。

㈡ 建設單位如何應對國債項目財務審計

建設單位如何應對國債項目財務審計:一、國債專項資金納入政府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范圍。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國債專項資金,並按照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京財建〔1998〕894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利用國債轉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4號)和《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債轉貸資金還款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建〔1998〕1085號)等文件規定,切實加強基本建設項目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二、按規定及時足額將國債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為確保國債專項資金及時發揮效益,市財政局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將資金分批撥付到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有關主管部門或區縣財政局應立即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嚴禁滯留、擠占和挪用國債專項資金。為便於了解和掌握國債轉貸資金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各區縣財政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填列《國債轉貸資金分年度使用計劃表》(附後),於1998年12月2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三、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各主管部門和區縣財政局要切實加強資金來源管理,督促項目概算中其它來源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其它各種來源的資金,特別是銀行貸款和自籌資金的到位進度不得低於國債資金到位的比例。配套資金不落實或長期不能到位的,財政部門有權緩撥或停撥國債專項資金。四、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財務管理。國債專項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按規定的標准開支。經批準的新建項目,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審查項目概算,參與項目工程招投標工作;要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審查工程預算、結算,作為辦理工程款撥付和結算的依據;要按規定搞好項目的年度財務決算;項目竣工要按規定搞好竣工驗收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協調項目的主管部門切實開展和搞好建設項目後評估工作。五、切實加強國債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關項目前期准備情況、專項資金下達情況和項目完成情況,不允許擅自挪用國債專項資金,不允許用國債專項資金置換其它已投入的資金,不允許隨意擴大工程規模、拖延工期、留下資金缺口。對違規、違紀,擠占、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或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六、統籌規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及用自有資金還款的項目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狀況,認真做好國債轉貸資金的還款規劃,按照與北京市財政局簽定的借款協議確定的貸款數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認真測算各項還款來源,定出切合實際的分年度還款計劃,確保按期歸還國債轉貸資金。各區縣財政部門、各項目主管部門要按年度填報《國債轉貸資金還款計劃表》(附後),於每年12月31日前報送市財政局。七、及時准確反饋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信息。項目建設單位要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反饋有關情況。並按季度填列《國債專項資金匯總分析表》和《國債專項資金項目分析表》(附後),於每季終了三日內報市財政局,同時著重反映下列情況:1.本地區、本部門申請國債專項資金總額; 2.使用國債專項資金的項目情況;3.國債專項資金到位情況;4.使用專項資金項目的配套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5.項目工程進展情況;6.項目的財務及管理情況;7.國債專項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8.建議。八、認真做好國債專項資金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各項目主管部門要就國債專項資金對推動本行業或本地區經濟增長的作用和效果做認真、科學的分析,每季度提交一份分析報告。分析報告要選擇一些項目,進行典型解剖,要對國債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分析。

㈢ 國債專項資金的撥付程序

國債專項資金撥款按現行基本建設預算內資金的撥付程序撥付,轉貸地方的國債資金,按財政部《國債轉貸地方政府管理辦法》的規定撥付。具體程序是:
(一)省級財政總預算在國有商業銀行開立一個轉貸資金專戶。財政部根據轉貸協議和下達的轉貸計劃,將轉貸資金分批撥付到各省開設的轉貸資金專戶。
(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轉貸資金使用計劃,將轉貸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項目主管部門或下級財政部門。
(三)項目主管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收到的國債轉貸資金撥付到建設單位。

㈣ 如何加強國債資金管理

國債資金不同於自有資金,它來之不易,且用起來應該更嚴格、更「摳門」引才對。因此,我國對國債資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個規定,從國務院到財政部、審計署,再到省市財政部門,三令五申,嚴格限制國債資金使用方向,嚴格使用紀律,嚴格監管措施。如今的國債資金管理面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但是只要管理好國債資金就會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與建設。

管理對策
加強項目組織管理,明確項目法律責任主體
一是要科學界定財政與計委在項目申報上的職能分工。財政部門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職能部門,不能只充當出納的角色,要對投資領域的項目決策、資金配置有發言權,要參與投資項目的前期研究和項目評估,參與項目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標、投標工作,參與工程取費標准和定額制定等比較全面的項目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政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此,財政部、財政廳應對申報程序做出專門規定,徹底改變項目申報由計委單獨運作的被動局面。二是要明確項目法律主體。在當前的情況下,宜實行項目辦主任作為項目法人,並簽訂責任狀,承擔項目全過程監管職責,像常設單位法人一樣,承擔法律責任,並實行終身制。

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監督檢查
一是實行項目會計委派制。由於工程項目辦是臨時機構,財務管理是一個薄弱環節,而國債項目是政府性投資,應當實行會計委派制,這符合《會計法》的規定。二是實行項目專管員制。要賦予專管員必要的職權,項目單位的每一項開支必須由專管員審核後,方可報法人簽字報賬;財政基建撥款,必須由專管員提出意見後,方能撥付;並且要明確專管員的法律責任。三是加強財務管理。要建立內部牽制制度,並嚴格按制度執行,同時實行專賬、專戶、專人管理,嚴格搞好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四是加強監督檢查。在加強管理的同時,也不可忽視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要組織專班,也可聯合紀委、監察、計委、審計等部門組織專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切實保證國債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強化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撥款程序。要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政監督貫穿於撥付過程中,可採取兩種撥付方法。第一種方式是按預算、按進度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金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建設資金控制在批準的項目總概算范圍內,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資;對個別由於設計不合理或非人為等原因必須調整概算投資的,應嚴格按規定的程序並經批准方可實施。第二種方式是實行提款報賬制。引入先進的管理辦法,實行提款報賬制,由項目單位先墊付資金,再按項目的完工情況,到財政部門審核報賬,這樣能有效地保證配套資金的落實,避免資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實落實項目配套資金。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是全面完成項目任務的重要保證。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將資金同比例到位。在當前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前提下,應想方設法多渠道籌資。三是規范撥款渠道。項目資金原則上全部通過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不能多渠道撥付,這樣有利於地方財政部門全面加強管理,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加強基建程序管理,嚴格「三算」監管
一是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確保工程質量。在工程的招標中,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打破地方、部門保護,不得弄虛作假、收受賄賂、搞錢權交易,不得層層轉包和違法分包。二是強化項目的「三算」監管。對項目的「三算」監管,是財政部門加強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切入點。通過監管,可以達到降低工程造價、避免資金缺口、節約建設資金的目的。監管的內容包括項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預算,工程招標標底、工程價款結算,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竣工財務結算等。

㈤ 湖北省財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法規稅政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牽頭擬訂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以及關稅、進口稅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議;承擔和組織稅收調查研究有關工作。
(三)預算處。研究提出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收支計劃;擬訂地方性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承擔預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工作;代編年度全省預決算草案,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核撥;管理省級財力;擬訂省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承擔省直部門預算的審核、批復、調整工作;承擔省財政與中央財政結算、對市縣財政總決算的批復等工作;擬訂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方案。
(四)地方財政處。參與擬訂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省對市縣財力性轉移支付方案;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指導市縣開展相關工作;承擔省級有償資金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准備金管理工作;承擔省財政與市縣財政結算和轉移支付資金撥付工作;指導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指導、監督市縣財政收支平衡工作。
(五)國庫處。擬訂國庫管理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承擔省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分析全省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全省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省財政資金賬戶;統一管理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承擔國債兌付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下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六)綜合處。承擔交通、物價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分析預測宏觀財經形勢;擬訂全省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省級非稅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性基金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的審核工作;承擔罰沒財物收入管理工作;擬訂彩票管理制度,承擔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國土、海域、礦產、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交通、交警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省駐穗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使用,認真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七)行政政法處。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准;承擔省安排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專項資金等方面經費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議;承擔行政、政法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辦公場所修繕、車輛及設備購置等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采購及日常管理事務;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八)教科文處。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廣播電視、體育、計生、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九)工貿發展處。承擔工交、地質、安全生產、電力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承擔工交、商貿等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承擔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工作;承擔資產評估行業監管工作;承擔省財政支持現代產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承擔有關資金管理工作。
(十)農業處。承擔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水利、國土、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契稅、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承擔農口部門有關專項資金及基建項目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村莊規劃、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工作。
(十一)經濟建設處。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和財政性資金計劃安排;參與國債資金的安排、審核和監督;認真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認真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承擔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監管和其他項目財政性投資的財政監督工作;擬訂代建項目財務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十二)社會保障處(與省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管理辦公室合署)。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擬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三)外經金融處。承擔外經貿、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財政政策;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境外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和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
(十四)會計處。承擔全省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准和會計電算化指導監督工作;指導代理記賬工作;承擔依法核准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有關業務的工作;承擔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
(十五)績效評價處。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決算工作;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准及業務規范;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的建議。
(十六)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組織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准,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劃;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工作;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監繳工作;承擔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
(十七)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擬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計劃及中長期規劃、年度預算和決算;承擔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及管理;開展項目前期准備和申報工作;按計劃組織項目實施,檢查項目和資金的執行情況,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十八)農村財務管理處。指導、監督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財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承擔村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與管理工作;監督村級債務管理工作。
(十九)政府采購監管處。擬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准;參與審核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省級政府采購方式;承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監督管理省級政府采購活動;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對省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承擔全省統一電子政府采購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二十)監督檢查局。依法對財政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問題。(二十一)人事教育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負責機關、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管理廳屬學校。

㈥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通過監管促進企業資金使用、管理和決策規范運行,降低資金使用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監管原則:
(1)側重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制度監管的原則;
(2)依法依規監管的原則;
(3)違規責任追究的原則。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內容:

(一)審定企業大額資金標准。企業大額資金數額分較大(30萬元至50萬元)、特大(50萬元至100萬元)、巨大(100萬元以上)三個標准,其具體標准由各企業依據本企業資產佔有規模、生產經營情況,經企業董事會研究提出(未建立董事會制度的企業由經理辦公會研究提出),報市農委企業管理處審定。

(二)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范圍。企業大額資金的使用是指企業在建設項目投資、固定資產購置、原輔材料采購等經營活動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要包括:企業新建項目的投資;境外企業的投資、入股;企業固定資產的購置及改擴建;企業資產的轉讓、置換及變賣;企業對外融資;企業對外經濟擔保;企業大額流動資金的使用等。

(三)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規程。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程:

做好大額資金使用前的可行性研究。大額資金使用前,企業有關部門對涉及的項目必須進行科學審慎的可行性研究論證。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應聘請有相應資質的科研機構、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咨詢或評估論證。

大額資金使用項目適合招投標運作的要實行招投標管理。具體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大宗原材料采購項目、企業資產變賣項目等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關於加強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監管工作的通知》(國經貿投資[1999]1162號)及市政府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要實施預決算管理。以現金流量為重點,對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實施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預算內資金支出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制,限額以上資金支出實行集體討論。企業一律不準對外企業及個人借出資金。

㈦ 企業大額資金管理辦法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內容:

(一)審定企業大額資金標准。企業大額資金數額分較大(30萬元至50萬元)、特大(50萬元至100萬元)、巨大(100萬元以上)三個標准,其具體標准由各企業依據本企業資產佔有規模、生產經營情況,經企業董事會研究提出(未建立董事會制度的企業由經理辦公會研究提出),報市農委企業管理處審定。

(二)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范圍。企業大額資金的使用是指企業在建設項目投資、固定資產購置、原輔材料采購等經營活動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要包括:企業新建項目的投資;境外企業的投資、入股;企業固定資產的購置及改擴建;企業資產的轉讓、置換及變賣;企業對外融資;企業對外經濟擔保;企業大額流動資金的使用等。

(三)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規程。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程:

做好大額資金使用前的可行性研究。大額資金使用前,企業有關部門對涉及的項目必須進行科學審慎的可行性研究論證。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應聘請有相應資質的科研機構、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咨詢或評估論證。

大額資金使用項目適合招投標運作的要實行招投標管理。具體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大宗原材料采購項目、企業資產變賣項目等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關於加強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監管工作的通知》(國經貿投資[1999]1162號)及市政府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要實施預決算管理。以現金流量為重點,對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實施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預算內資金支出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制,限額以上資金支出實行集體討論。企業一律不準對外企業及個人借出資金。

㈧ 國債期貨管理辦法的文件 有哪些

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包括一下目錄:
國債期貨交易經紀機構;
國債期貨交易、結算及交割;
國債期貨經紀業務管理;
法律責任;
附 則。

㈨ 大額資金規劃管理辦法

管理大資金,聽起來很大,其實分割一下就知道並不大,

首先這種資金一般為私募資金比較多,所以只談第三方資金管理模式

交易類大資金看回撤來決定管理模式

如:1000萬資金只接受回撤5%,那麼其實可用資金其實只有50萬,並不是真正的1000萬,為什麼呢,如果滿倉1000萬,可能50萬瞬間就虧沒有了,碰到回撤風控線,碰了風控線就死機,這個項目就算結束,因此倉位剛開始能下的就在200萬左右,這還是比較不怕死的才會這么交易,因此還有800萬資金在睡覺,所以建議購買500萬的國債,能用的也就是500萬了,但是又不能滿倉500萬,可用的資金也就100萬的倉位了(通常叫做做底)有了一部分利潤才會逐步增加交易的資金額度。

1個億的資金可回撤的風控估計更小了,這是通常情況,例子和計算方式跟上面是一樣的

還有對沖策略運用得好,則可以賺更多手續費。真正的收入並不是來自投資收益,投資收益低,但是手續費獲利遠遠高於交易上獲利收益。

大資金管理的重點是在回撤上來決定的,而並非賬戶額度。(這就是公募基金收益比較低的原因之一)真正參與的交易資金並沒有多。

300萬的交易賬戶可以承擔150萬的回測,與1000萬只承擔50萬回撤,哪個更具有獲利潛能,顯然是300萬的交易賬戶

當然這里還涉及到交易的模式,如果是獲利加倉模式,那麼大賬戶具備更多獲利的潛質,而對於獲利的百分比來說,顯然不如回撤大能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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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國債資金補助由誰監管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全省公安監管場所建設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省公安監管場所建設工作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公安「三基」(即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工程建設工作要求,深入開展全省公安監管場所建設工作,有效解決我省公安監管場所硬體設施方面的突出問題,依法保障被監管人員的合法權益,省政府決定,自2008年至2010年集中力量對全省破舊公安監管場所進行徹底改造。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針,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為目標,以加強公安監管場所基礎設施建設、依法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確保公安監管場所安全為重點,強力推進全省公安監管場所建設工作,確保全省社會大局穩定。

二、目標任務

通過三年努力,全省公安監管場所硬體基礎設施破舊狀況得到根本改善,具體目標任務:

(一)2008年,建設52個公安監管場所項目;

(二)2009年,建設56個公安監管場所項目;

(三)2010年,建設64個公安監管場所項目。

三、項目范圍

根據各地上報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公安廳聯合調研情況,按照「輕重緩急、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經研究,全省確定了172個硬體設施破舊、建設年代久遠、安全隱患突出的公安監管場所為建設項目,制定了河南省2008-2010年公安監管場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

四、資金籌措

全省172個公安監管場所建設項目總投資7.65億元。為確保建設資金落實到位,除爭取中央國債資金安排0.6億元外,地方需籌集建設資金 7.05億元,由省、市、縣(市、區)共同負擔,其中:省補助資金2.8億元,由省財政和省統籌基建各安排50%;市、縣(市、區)政府安排資金4.25 億元(含征地費用1.08億元)。中央國債資金、省補助資金和市、縣(市、區)政府資金同步安排,分三年到位。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差異,中央和省補助資金的分配實行區別對待政策,即2006年市本級人均財政收入超過1000元的鄭州、洛陽、焦作3市市級公安監管場所建設資金由三市政府自籌解決,黃淮四市和南陽市市級公安監管場所建設資金中央和省補助60%,其他市級公安監管場所建設資金中央和省補助30%;2006年人均財政收入超過800元的 13個縣(市、區)的18個公安監管場所建設資金由縣(市、區)政府自籌解決,其餘縣(市、區)的公安監管場所建設資金中央和省補助70%。

五、組織領導

為確保全省公安監管場所建設工作順利進行,省政府成立全省公安監管場所建設工作協調小組,副省長秦玉海任組長,省發展改革委主任張維寧、省財政廳廳長錢國玉、省公安廳副廳長呂宏躍為副組長。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此項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落實和監督指導。辦公室設在省公安廳(聯系電話: 0371—65882975),省公安廳副廳長呂宏躍兼任辦公室主任。各省轄市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協調指導此項工作的開展。

六、實施步驟

此次全省公安監管場所建設工作期限為三年,自2008年3月28日開始,至2010年12月31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08年3月28日—2008年4月10日)。各地要積極組織人員認真學習公安部、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全省公安「三基」工程建設的重要講話和文件,深刻領會精神實質,提高思想認識。同時,根據本方案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細化工作要求,確定建設重點,明確責任目標。

(二)組織實施階段(2008年4月11日—2010年9月30日)各地要結合實際,搞好調查摸底,進一步明確任務,突出重點,落實責任,認真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對已經審批立項正在建設的公安監管場所,要積極做好資金的落實,加強施工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對即將動工建設的公安監管場所,要立足實際,認真做好建設前的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招標施工和資金落實等工作。為加快全省公安監管場所建設工程進度,對於已列入省政府2009年、 2010年規劃項目的單位,各地可先自行籌措資金,先期開工建設,待中央和省補助資金下達後,再憑招投標文件、建設施工合同、開工證、竣工證、房產證等有關建設資料,到當地財政部門核銷資金。對於2005年、2007年監管場所特殊病區建設項目,中央資金已經補助到位的單位,各地要積極落實資金,按照建設標准,抓緊進行實施。同時,各地要不斷加大對公安監管場所建設的檢查督導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監督和審計工作機制,及時協調和解決公安監管場所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建設任務的順利實施。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0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對公安監管場所建設工作及時進行總結,注意發現典型和總結先進經驗。要根據省政府公安監管場所建設目標責任書的要求,認真做好所轄公安監管場所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省公安監管場所建設協調小組辦公室要按照省政府和目標責任書的要求,具體負責對各省轄市公安監管場所建設項目的驗收。對三年以來在公安監管場所建設中領導重視、措施有力、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公安監管場所是各級政府政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是黨委、政府鞏固政權的政治工程,直接影響到黨和政府的形象, 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礎工程;不僅影響到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也影響到公安監管場所的安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公安監管場所「三基」工程建設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地要將公安監管場所建設任務按照職責許可權逐項明確落實到相關部門、單位和具體人,明確每項工作任務完成的時限,確保高標准、高質量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二)明確責任、加快進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溝通,密切配合。各級政府分管領導是公安監管場所建設的第一責任人, 各級公安局局長是公安監管場所建設的具體責任人。對於列入建設規劃、急需新建和改擴建的公安監管場所用地,由所在市、縣政府採取劃撥方式供給,土建工程投資,按省政府確定的原則予以補助,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以及征地費、相關建設性收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發展改革、公安等部門要抓好公安監管場所建設項目的審核、申報、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要抓好監管場所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建設規劃部門要將監所建設納入當地城市建設統一規劃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土地使用有關要求,積極協助公安部門辦理土地和建設用地等相關手續。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統一安排和部署,抓住機遇,積極採取有效措施,超前謀劃,統籌安排,認真做好建設資金的落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進度,確保公安監管場所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

(三)健全機制,加強督導。為確保公安監管場所建設工作的順利實施,省政府將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不斷建立和健全跟蹤檢查、全程監督、事後審計、評估驗收工作機制,建立基層基礎建設專項督查制度。同時,省政府將組織督察組,定期與不定期對全省公安監所建設情況進行全線跟蹤檢查和督察。對督察中發現行動遲緩、措施不力,弄虛作假,套取中央和省補資金,配套資金不到位,公安監管場所建設速度緩慢、工作沒有效果的,省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同時,按目標責任書要求,對工作失職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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