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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加強營銷員誠信管理

發布時間:2021-05-16 09:07:00

1.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是幾天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受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申請時必須滿足的條件之一是(D)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13年1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從業資格、執業管理、管理責任、法律責任、附則6章38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予以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第五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1]
第二章
從業資格
第六條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轄區內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有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降低學歷要求取得資格證書的,從業地域不得超出該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
第十二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1]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
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並在3個工作日內換發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編號;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
(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
(六)發證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
(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
(一)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三)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託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第十七條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並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四)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第十九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出示執業證書,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還應當告知客戶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名稱。[1]
第四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應當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本公司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委託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銷售本公司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託代理關系,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證書。[1]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依法撤銷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為他人提供虛假報名材料,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1]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1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行業和社會監督作用,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包括保險營銷員表彰獎勵記錄、保險營銷員違法違規記錄和保險營銷員的投訴記錄。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負責制訂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制度。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保監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地具有保險營銷員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組織(以下簡稱地方行業協會組織)負責對本轄區保險營銷員的誠信記錄進行審核。
第五條 申報機構應當對申報的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3. 加強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思考 信息系統建設

一、近年來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所取得的成績
(一)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加強
一是《保險法》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業發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後的《保險法》著重突出了對誠信原則的保護和運用。在總則中增加了一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第5條;在分則中也對保險市場的各行為主體圍繞誠信原則進行了規范。二是相關法規充分體現了誠信原則。如《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和故意隱瞞」;《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規定,高管人員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投保人、被保險人、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等。保險信用法制建設的加強為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初步展開
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全國各地保監辦、保險行業協會圍繞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險誠信經營理念得到認同
各保險公司在經營理念中,均能突出強調誠信。如中國人保幾十年來秉承「穩健經營,篤守信譽」的經營思想指導業務發展;中國人壽以「誠信負責,穩健發展」為企業宗旨;泰康人壽認為「誠信在保險行業至高無上」;新華人壽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體系建設實施小組」,領導公司的信用體系建設;平安保險公司經國際權威機構認證,獲得了AAA級信用等級證書。由此可見,誠信在保險業發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為保險業界廣泛認同,這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
(四)營銷員的誠信狀況有所改善
保險營銷員曾一度以總體素質較低,誠信水平不高,社會形象較差出現在社會公眾面前。經過近年來的治理,營銷員的誠信水平有所提高,誠信狀況有所改善,誤導、欺瞞現象明顯減少,失信行為初步得到控制。營銷員隊伍數量龐大,且直接面對公眾,因而可以說他們的誠信狀況從某種意義上代表保險行業的整體誠信水平。營銷員的誠信狀況好轉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已初見成效。
二、目前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問題
1.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開展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並未得到根本性解決。
2.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
3.誤導問題並未根治。由於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並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並不罕見。
4.道德風險防範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後,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2002年以來,發生在全國各地的「車貸險」騙賠案使財產險公司蒙受了巨大損失;而在壽險方面,一些邊遠地區的保險公司被迫停辦醫療險正是因為無力解決投保人無病卻常年稱病住院問題。
(二)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徵信數據採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用資料資料庫建立滯後,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後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後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戶就會被奪走,從而造成遵紀守法卻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採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麼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於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准確與否無從評估。在廣州的「車貸險」騙賠案中,曾經發現一家保險公司的6個支公司同時為一部車辦理了保證保險。廣州保監辦在一份調研報告中指出,「車貸險」騙保之所以能夠得逞,其中一項重要原因是「各保險公司尚未共享有關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及汽車經銷商的信息,保險公司各自為政,給投保人騙貸或一車多貸以可乘之機」。對於投保人來說,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後不利於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且不論這個指標是否經過科學測算,是否實事求是)不但有物質獎勵,還可能加官晉爵,否則,就會遭到懲罰,甚至丟掉「烏紗帽」。同時,基層公司可支配的費用也僅僅唯系於保費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這種政策導向驅使基層公司以保費規模最大化為首要經營目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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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在所屬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自覺接受所屬保險公司的管理,履行委託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出示《展業證》。
第三十一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客觀、全面、准確地向客戶披露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應當向客戶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猶豫期、健康保險產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條保險營銷員銷售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此類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並提示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風險。
第三十三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將保險單據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確認。
第三十四條保險營銷員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業務往來。
第三十五條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託協議。
第三十六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
(二)擅自印製、發放、傳播保險產品宣傳材料;
(三)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
(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
(六)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
(七)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信譽;
(八)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十一)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十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
(十四)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
(十五)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十八)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
(二十)偽造、變造、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展業證》;
(二十一)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隱匿、銷毀保險單證;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在指定媒體和網站上披露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展業證》信息以及保險營銷員的誠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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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險營銷員誠信記錄管理辦法的介紹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可以查詢所有保險營銷員獲得的保險監管機構、相關行業組織和其他政府部門表彰獎勵情況的記錄。保險公司可以查詢所屬保險營銷員,以及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無《保險營銷員展業證》的人員(以下簡稱無展業證人員),受到保險公司省級及省級以上機構表彰獎勵情況的記錄。保險中介機構可以查詢無展業證人員,受到保險公司省級及省級以上機構表彰獎勵情況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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