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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18 05:26:07

1. 農行單位定期存款管理辦法

在農業銀行未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單位申請辦理單位定期存款,須提交定期存款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正本,並預留印鑒。已在農業銀行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單位申請辦理單位定期存款,只須提交定期存款開戶申請書和轉賬支票,並預留印鑒。已注冊企業網上銀行業務的存款單位可通過網上銀行辦理定期存款業務。也可通過現金管理客戶端辦理。

2. 存款管理原則

一.維護存款者權益的原則
1.誰的錢入誰的帳、歸誰支配。它既是結算管理三原則之一,也是存款管理的一條重要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家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存次人自主支配使用存款,他人不得動用」。這是國家以立法形式確認的維護存款人權宜的原則。
為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銀行在資金結算中只作為中介人和結算監督人,要求收付雙方必須按經濟合同辦事,履行事先約定劃烷條件,並按原定償還日期、償還方式,監督付次人按期付款,保證收款人按期收款,不可以通過非法手段,將應收款人入帳的錢款,挪作它用。同時,為落實維護存款人權益的政策,專業銀行在票據清算中規定,各行對交換票輯的處理要認真掌握,不得隨意退票拒付,並規定退票只限於無此戶,依法凍結,控購商品無仳件,以及納入國家基建計劃管理的基建戶中,發生無計劃或超計劃,掛失支票等。並規定嚴格結算紀律,既維護收付雙方正當權益,又維護銀行信譽。銀行只能代扣收稅務部門正式通知要求銀行代扣欠繳的稅款,縣以上司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經濟仲裁機關)通知規定的罰沒款和凍結款。為保證誰的錢進誰的帳,銀行在會計核算中,要及時准確地組織結算憑證傳遞,匯劃佃清算過程中不出現人為的差錯。為此,要求付款人或受款人必須填寫內容齊全,書寫清楚的,收付款憑證。由於銀行的經辦員失職,在結算過程中發生誤寄,串戶,積壓憑證,影響存款人資金周轉時,按規運負擔經濟賠償。
2.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國家對城鄉居民,個體戶、農村專業戶、承包戶的個人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這是為鼓勵人民群眾參加儲蓄的一貫政策,也是為維護廣大城鄉居1圮的利益而制定。存款自願指城鄉居民持有的閑置貨幣存與不存,存多存少,存期長短,參加儲蓄的種類;存到哪一個儲蓄所都由個人選擇,不受任何干預。取款自由指存款人的取款時間,取款金額,取款用途都由存款人自己決定,銀行必須按;照《存款章程》規定付款不得留難。存款有息。即凡是存入銀行的款項都要按照國家利率政策,付給存款人一定利息。
二、一業為主,適當交叉的原則
為了更好地服務於有計劃商品經濟發展,各專業銀行,綜合性銀行的業務,允許適度地開展交叉經營。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各地銀行制定了地方性的開展業務交叉的暫十規定:各銀行應貫徹一業為主,適當交叉的輳本原則:交叉貸款必須執行控制總量,調整結溝等有關政策,資金要自求平衡,不能用拆借資金搞業務交叉,或超出規定擅自提高或啤低利率,亂拉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不準搞先貸後存,變相擴大銀行信用,不準在利息之外索取回扣和其它任何費用。為控制企業多頭開戶,在總行整頓帳與之後規定:允許企業選擇銀行,但是,—個獨立的財務核算單位只能在一個銀行營業機構開設一個基本帳戶,用於辦理各種轉帳結算、工資支付和現金收支業務。它是反映銀行實行結算服務,現金管理和信貸監督的主體。已在一個銀行營業機構開設基本帳戶,並經核准登記,又在其他銀行重新開設基本帳戶的,視為非法帳戶,一旦發現開戶行應立即撤銷。對劃小核算單位的「二級核算單位」,除有正常開戶手綏外,並由其主管單位財務縱了簽署同意建戶的意見,准予開立一個「二級基本帳戶」。
三、業務經營安全性原則
專業銀行在企業化管理中,經營的資金必須具有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企業化管理要求自擔風險,加強責任感,防止資金損失。因此,經營的安全性是銀行資金運行的重要保證條件,只有加強存款管理才能避免存款風險的發生。銀行為了避免存款的風險,穩定經營的安全性,制定了結算辦法、帳戶竹理辦法以及有關規定,制約存款戶的資金收付活動。帳戶管理具體規定:凡經銀行批准開立的帳戶,只供開戶單位正當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和其它資金收付使用,不準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在資金收付中要認真貫徹國家政策法令,遵守信貸、結算、現金管理規定,不得巧立名目,弄虛作假,套取現金,嚴禁利用存款戶主搞非法活動。同時,還嚴格支票管理制度,履行請領、簽發、使用、保管、核銷手續。要求:支票必須由財會人員按規定填寫,存款戶必須保留足夠的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遠期支票,不準發出、攜帶、抵押空白支票,不準出租、出借支票,不準委託他人代簽支票。這些制約性的規定,都是維護銀行存款安全,避免風險的措施。
四、分業、分口管理的原則
1.分業管理。按照國民經濟各郎門的經濟屬性和行業的不同,實行分業管理,即按全畏、集體、個人和農、工、商的歸胸分立科目,分別管理。
2.分口管理。主要分兩部分,即流動資金存款管瘤和專用基金存款管理。
(1)流動資金存款管理。企業流動資金存款,是企業在生產、流通營運中將暫時間歇待用的貨幣資金存入銀行,以備采購原材料和勞務銷售費支付時使用。銀行按照現金管理規定和專業銀行業務分工的規定,給予開立存款帳戶,並進行結算服務。在存款戶的資金收付上,除依據國家現金管理、工資基金管理規定監督現金、工資支付外,對於生產、勞務,銷售的各項費用支出,必須給予保證。銀行在辦理流動資金存款的收付中,還必須不斷疏通結算渠道,按交易不同特點,採取相適應·的結算方式,搞活資金,縮短結算在途時間,加速資金周轉,以增加流動資金存款的資金效益。為了保證企業流動資金存款的支付,中央銀行還實行存款准備金制度和備付金存款制度,制約專業銀行對流動資金存款的正確營運。
(2)專用基金存款管理。專用基金存款是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存的基本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生產:發展基金,以及科技三項費用存入銀行的專戶存款。並由銀行監督支付,專款專用,堅持「先存後用,以收定支」的原則。基金提存,須經信貸部門審批,按規定轉存「專用基金戶」。但在不影響專用基金使用的情況下,對一定時期暫時閑置的專用基金,開戶銀行可以同意轉入結算:戶參加周轉,並納入信貸計劃進行管理。專用基爭存款限定支付范圍。提存的折舊基金只能用於更新改造項目的租賃費和修理費支出;生產發展基金和科技三項費刖,只能用於科學研究和新產品試制費的支出。1986年《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規定,基本折舊基金應用於企業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基本建設I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工資增長基金必須按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和主管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堅持先提後用,專戶存儲。
銀行對流動資金、專用基金存款的監督,按下列幾點要求執行。即不準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和其他財政性開支;不準擅自用流動資金向外單位搞固定資產投資和參加集資,不準用流動資金購買國庫券,不準用流動資金上繳未實現的稅利,不準違反結算紀律,任意拖欠,以維護分口管理的原則。

3. 儲蓄管理條例是什麼

儲蓄管理條例 國務院 儲蓄管理條例 1992年12月11日,國務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 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第二章 儲蓄機構 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 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十三條 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儲蓄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 第三章 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 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 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 (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 (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4. 銀行存款的管理辦法

另外,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為了加強銀行卡業務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又於1999年1月5日發布了應於下發《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1999]17號),規定該辦法於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6]27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該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⑴該辦法規定,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發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元(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准貸記卡兩類。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准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賬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轉賬卡是實時扣賬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⑵銀行卡的計息包括計收利息和計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發卡銀行對准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⑶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二是其外匯賬戶收支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個人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的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個人外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從其外匯賬戶(含外銷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的轉賬及存款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銷時應按照中國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范圍和區域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
⑷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 000元人民幣。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ATM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 000元人民幣。
⑸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發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額不得超過月均總透支余額的15%。准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5. 儲蓄管理條例的所有具體管理條例

儲蓄管理條例

(1992年12月11日國務院令第107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儲蓄事業,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儲蓄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辦理儲蓄業務的儲蓄機構和參加儲蓄的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是指個人將屬於其所有的人民幣或者外幣存入儲蓄機構,儲蓄機構開具存摺或者存單作為憑證,個人憑存摺或者存單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儲蓄機構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為儲蓄存款。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以及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鼓勵個人參加儲蓄。
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儲蓄機構和儲蓄業務的審批,協調、仲裁有關儲蓄機構之間在儲蓄業務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儲蓄機構的業務工作,糾正和處罰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採取適當措施穩定儲蓄,保護儲戶利益。
第八條 除儲蓄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辦理儲蓄業務。
第二章 儲蓄機構
第九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方便群眾,注重實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並申領《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儲蓄機構的設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營業場所;
(二)熟悉儲蓄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少於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範設備。
第十二條 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設立儲蓄代辦點。儲蓄代辦點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十三條 儲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時間營業,不得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應當保證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違反規定拒絕支付儲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儲蓄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
第三章 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人民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儲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儲蓄存款;
(六)定活兩便儲蓄存款;
(七)華僑(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八)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
第十七條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第十八條 儲蓄機構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時,根據儲戶的意願,可以同時為儲戶辦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住房改革的有關政策和實際需要,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個人住房儲蓄業務。
第二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金融業務:
(一)發售和兌付以居民個人為發行對象的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業務;
(三)其他金融業務。
第二十一條 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代發工資和代收房租、水電費等服務性業務。
第四章 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
第二十二條 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 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逾期支取的定期儲蓄存款,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約定自動轉存的外,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六條 定期儲蓄存款在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的相應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七條 活期儲蓄存款在存入期間遇有利率調整,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儲蓄存款,按清戶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八條 儲戶認為儲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錯誤時,有權向經辦的儲蓄機構申請復核;經辦的儲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復核。
第五章 提前支取、掛失、查詢和過戶
第二十九條 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儲戶提前支取的,必須持存單和存款人的身份證明辦理;代儲戶支取的,代支取人還必須持其身份證明。
第三十條 存單、存摺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式的存單、存摺可以掛失,不記名式的存單、存摺不能掛失。
第三十一條 儲戶遺失存單、存摺或者預留印鑒的印章的,必須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供儲戶的姓名、開戶時間、儲蓄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在特殊情況下,儲戶可以用口頭或者函電形式申請掛失,但必須在五天內補辦書面申請掛失手續。
儲蓄機構受理掛失後,必須立即停止支付該儲蓄存款;受理掛失前該儲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儲蓄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的,儲蓄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辦理過戶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開辦儲蓄業務的;
(二)擅自設置儲蓄機構的;
(三)儲蓄機構擅自開辦新的儲蓄種類的;
(四)儲蓄機構擅自辦理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其他金融業務的;
(五)擅自停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的;
(六)儲蓄機構採取不正當手段吸收儲蓄存款的;
(七)違反國家利率規定,擅自變動儲蓄存款利率的;
(八)泄露儲戶儲蓄情況或者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儲蓄存款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儲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復議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決定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儲蓄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犯儲戶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的定期儲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內,依照本條例施行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計息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93年3月1日起實行,1980年5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同時廢止。

6. 我國《儲蓄管理條例》規定的基本儲蓄業務有幾種

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儲蓄機構可以辦理下列外幣儲蓄業務:
(一)活期儲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開辦的其他種類的外幣儲蓄存款。
辦理外幣儲蓄業務,存款本金和利息應當用外幣支付。

7. 企業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認真及時辦理資金收支結算業務,不錯不漏。
2、認真做好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工作,經常核實存款余額,做好未達帳項調節表,並及時查對未達帳項,避免錯賬損失。
3、不得將貨款用個人名義存入銀行,不得利用本單位帳戶為他人和外單位轉帳或套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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