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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軍人保險工作規范化管理

發布時間:2021-04-17 21:25:59

『壹』 軍人傷亡保險金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軍人傷亡保險金的詳細規定

《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則》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依照本規定設立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對因戰、因公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以及因病致殘的義務兵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

第四條 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行政管理機構主管全軍軍人傷亡保險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全軍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管理。

各級後勤機關負責本級軍人傷亡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軍人保險機構承辦,未設軍人保險機構的單位,由後勤財務部門承辦。

(1)淺談軍人保險工作規范化管理擴展閱讀:

軍人死亡保險金計發標准:

對於因戰、因公犧牲的軍人,現行的軍人死亡保險金標准為按照職工工亡補助金的1.2倍確定,由總後勤部財務部定期公布。

還有一項軍人死亡附加保險金,對於一般崗位上死亡的軍人,被批准為烈士或確定為因公犧牲,給予死亡附加保險金30萬元。

對於崗位風險較大的特殊崗位軍人,死亡附加保險金會增加,最高為100萬元。

病故軍人死亡附加保險金標准為10萬元。

『貳』 中國軍人保險法內容是什麼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軍人傷亡保險
第三章 退役養老保險
第四章 退役醫療保險
第五章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六章 軍人保險基金
第七章 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軍人保險關系,維護軍人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軍人保險制度。
軍人傷亡保險、退役養老保險、退役醫療保險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的建立、繳費和轉移接續等適用本法。
第三條 軍人保險制度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國家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適時補充完善軍人保險制度。
第四條 國家促進軍人保險事業的發展,為軍人保險提供財政撥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全軍的軍人保險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軍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軍人保險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負責承辦軍人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軍人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辦理軍人保險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軍人依法參加軍人保險並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
軍人有權查詢、核對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章 軍人傷亡保險
第七條 軍人因戰、因公死亡的,按照認定的死亡性質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給付軍人死亡保險金。
第八條 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按照評定的殘疾等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給付軍人殘疾保險金。
第九條 軍人死亡和殘疾的性質認定、殘疾等級評定和相應的保險金標准,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十二條 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 退役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 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四條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准、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八條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退役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應當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
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規定的標准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
第二十一條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國家補助標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比例、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三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四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二十五條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個人繳費標准和國家補助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時,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配偶在隨軍未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二十八條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退休地,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退休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就業指導、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就業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提供的就業培訓的,停止給予保險繳費補助。
第六章 軍人保險基金
第三十條軍人保險基金包括軍人傷亡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基金、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基金和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基金。各項軍人保險基金按照軍人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軍隊的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 軍人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資金構成。
第三十二條 軍人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應當繳納的保險費,由軍人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三十三條 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保險資金,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納入年度國防費預算。
第三十四條 軍人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軍隊的預算管理制度,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三十五條 軍人保險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軍人保險基金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集中管理。
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管理軍人保險基金,保證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條軍人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佔、挪用,不得變更支出項目、擴大支出范圍或者改變支出標准。
第七章 保險經辦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軍人保險經辦管理制度。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軍人保險金。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三十九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保險檔案,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其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以及享受軍人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送達本人。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四十條 軍人保險信息系統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負責統一建設。
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軍人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十二條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軍人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四十三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機構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轉移接續軍人保險關系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繳、上繳個人繳納的保險費的;
(三)不按照規定給付軍人保險金的;
(四)篡改或者丟失個人繳費記錄等軍人保險檔案資料的;
(五)泄露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劃撥、存儲軍人保險基金的;
(七)有違反法律、法規損害軍人保險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貪污、侵佔、挪用軍人保險基金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責令限期退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
第四十七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軍人保險待遇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並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五十條本法關於軍人保險權益和義務的規定,適用於人民武裝警察;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險基金管理,按照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資金管理體制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叄』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怎麼辦理

一、計劃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官、文職幹部:

1、由接收安置單位向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戶名和賬號;

2、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依據軍官、文職幹部轉業命令,安置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部門的報到通知和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的審核認定意見,開具《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將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通過銀行匯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憑證和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一並交給本人;

3、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將轉移憑證和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交給接收安置單位,由接收安置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時未選擇自主就業的士兵:

1、由安置單位或者本人持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關於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信息的函》,聯系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獲取開戶銀行、戶名和賬號,提供給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

2、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依據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報到通知和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軍務部門的審核認定意見,開具轉移憑證,將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通過銀行匯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憑證和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一並交給本人;

3、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將轉移憑證和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交給接收安置單位,由接收安置單位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三、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的退役義務兵、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士兵,以及復員的軍官、文職幹部:

1、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於每年8月底前,根據本單位軍人退役安置及戶籍分布情況,分別給有關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關於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信息的函》;

2、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收到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將回執返回軍隊有關部門;

3、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依據軍人退役命令或者復員命令,開具轉移憑證,將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通過銀行匯至本人退役時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憑證和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一並交給本人;

4、本人在新就業地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3)淺談軍人保險工作規范化管理擴展閱讀:

退役軍人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部隊各級財務部門需提供有以下材料:

1.計算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

2.到銀行網點辦理保險補助資金劃轉手續,取回銀行受理回單,對轉業到企業,復員、自主就業和回鄉的,將職業年金補助匯入退役軍人個人銀行卡。

3.通過軍人保障卡管理辦公室列印保險關系轉移憑證,包括《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軍人職業年金繳費憑證》。

4.將轉移憑證、銀行受理回單,以及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溫馨提示卡一並交給退役軍人本人。

5.將轉移憑證郵寄至退役軍人安置地或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

6.生成保險關系轉移數據,直接上傳至軍委後勤保障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7.保險關系轉移數據上傳之後數據發生變化的,需要重新生成轉移數據並上傳。

參考資料:關於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_網路

『肆』 軍人商業保險管理辦法

我國為現役軍人買商業保險傷亡補償大幅提高
2010年08月18日09:44解放軍報我要評論(43)字型大小:T|T
本報8月3日一版刊發《軍人傷亡保險賠償標准大幅提高——兩名抗洪烈士家屬分別領取60萬元保險賠償金》一稿後,在部隊引起強烈反響。今年以來,各地自然災害頻發,在抗旱、抗震、抗洪等搶險救災行動中傷亡官兵的保險金發放標准等問題,引起全軍官兵普遍關注。記者近日就相關問題,對總後勤部財務部孫黃田部長進行了專訪。
記者:這次對軍人傷亡保險制度進行調整改革,主要考慮是什麼?
孫黃田:這次調整改革,通過修訂軍人傷亡保險制度和引入商業保險機制,採取調整保險金標准和團體購買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辦法,大幅提高了軍人傷亡補償水平。主要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胡主席、中央軍委的決策指示精神,按照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要求,著力解決官兵傷亡保險待遇方面的實際問題。近年來,社會各行業人員傷亡補償水平逐步提高。相比之下,原軍人傷亡保險制度保障方式單一、補償水平偏低,亟待改進。
二是充分發揮政策制度的保障作用,從制度上保障我軍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使命任務。當前,全軍部隊戰備訓練、科研試驗、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等任務重、風險大,對軍人保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對軍人傷亡保險制度進行調整改革,可進一步充分發揮軍人保險制度的激勵褒揚作用,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
三是按照全面建設現代後勤的要求,積極推進後勤保障方式的轉變。軍人保險制度作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適應形勢任務的需要,積極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創新軍人保險保障方式,拓寬軍人保險保障渠道,堅持走投入較少、效益較高的軍民融合式保障路子。
記者:新修訂的《軍人傷亡保險規定》與原來的規定相比,做了哪些大的調整?
孫黃田:1998年7月四總部頒發的《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是我軍建立的第一項保險制度。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調整了保險金標准。依據現行政策規定,重點提高了烈士、因公犧牲和6級以上重度殘疾等級的標准,適當提高了7級以下輕度殘疾等級的標准,優化了標准結構,有利於促進部隊傷病殘人員移交安置工作。
二是完善了管理機制。結合軍人保險工作實際,明確了政治機關和財務、衛生部門在軍人傷亡保險工作中的職責,建立了傷病殘保險報備、保險金申請公示和給付核查制度,通過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全程監管,維護政策制度的嚴肅性,確保官兵保險待遇有效落實。
三是規范了業務內容。按照規范化管理的要求,統一了保險金申請、審批與給付程序,明確了保險金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規范了保險基金預決算編報方法等,便於部隊掌握和執行。
記者:軍隊首次引入商業保險機制,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哪些具體內容?
孫黃田:這次調整改革,在提高軍人傷亡保險金標准、用足現行政策的基礎上,根據軍委和總後首長的指示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參照地方和外軍做法,總後勤部制定下發了《關於軍隊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投保方式。軍隊採取團體投保的方式,統一為現役軍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低、受益面寬,有利於解決因軍人職業或部分崗位風險大,個人投保費用高或保險公司拒保的問題。
二是明確了保險范圍。在現行軍人傷亡保險保障范圍的基礎上,考慮到現役軍人病故大多與軍人職業有關,將現役軍人病故納入商業保險范圍。
三是明確了保費來源。軍隊團體投保商業保險所需經費,由軍費預算統一安排,個人不繳費,有利於減輕軍人的經濟負擔。
四是明確了理賠標准。按照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不同性質,以及軍隊評定的1至10級殘疾等級,分別確定了傷亡保險金標准。
五是明確了管理辦法。保險金的申請、審批和給付等相關程序,按照現行軍人傷亡保險有關規定執行,總後勤部財務部統一與保險公司辦理結算,保險公司不直接參與定性和理賠,有利於保密和方便部隊。
記者:那麼,通過這次調整改革後,軍人傷亡保險金和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金額可達到多少?
孫黃田:按照新的標准制度規定,2010年1月1日以後,現役軍人因戰、因公犧牲或致殘,以及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可以同時享受軍人傷亡保險金和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烈士保險金標准由8.64萬元提高到60萬元,因公犧牲由5.76萬元提高到30萬元,1至10級殘疾由原標准最高5.04萬元至最低0.48萬元,提高到現標准最高14.5萬元至最低1.75萬元不等。現役軍人病故納入商業保險范圍,可領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5萬元。
記者:軍人保險直接關系廣大官兵切身利益,請問您對下一步的軍人保險工作有何設想?重點是什麼?
孫黃田:軍人保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維護軍人權益的一項基本制度,直接關繫到廣大官兵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傷亡有所償,是一項有利於凝聚軍心和保持部隊穩定的大事、好事、實事。10多年來,在軍委、總部首長的關心重視下,在國家機關的支持配合下,這項事業得到了較好較快發展。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軍人保險工作將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胡主席和軍委總部首長的指示要求,緊緊圍繞服務保障軍隊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使命任務,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和正當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軍人保險法律制度體系。積極適應國家社會保障和軍隊政策制度調整改革,逐步建立以《軍人保險法》為「龍頭」,以配套完善的法規規章為支撐的軍人保險法律制度體系,加快軍人保險工作法制化步伐,為軍人保險事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探索創新軍人保險保障模式。從有效化解軍人職業風險、連帶風險和社會性風險損失入手,不斷拓展商業保險項目,研究建立互助保險辦法,逐步形成軍人保險「多支柱、多層次」的保障模式。
三是進一步提高軍人保險待遇水平。根據軍隊建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適時調整提高軍人保險待遇標准,建立軍人保險待遇正常增長機制,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惠及全軍官兵。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淺談如何建立完善後勤規范化管理體制

建立完善後勤規范化管理體制的措施:
一、完善後勤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是實施後勤規范化管理的依據,要按照要求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完善,明確後勤規范化管理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標准制度、方法原則等,為後勤管理的順利運行奠定基礎。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形成符合實際的、更加規范的管理標准體系,使後勤工作都有據可依,有章可循。同時,還要對規章制度的空白進行補充,使部隊全面深化後勤正規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有依據和制度。要對近年來的後勤工作進行了全面的回顧總結,重點查找在後勤規章制度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分析研究符合自身實際的發展之路,切實從制度上規范了後勤保障管理。另外,以全面落實後勤規范考核實施細則為抓手,在重點考核各項後勤程序規范程度的基礎上,加強對後勤保障質量和效益的考核,提高對保障結果、質量和效益的考核分值比例,並將考核結果與落實保障政策、解決困難問題、增加家底經費等內容結合起來,與推動後勤規范化建設結合起來,與提高後勤綜合保障能力結合起來,逐步完善後勤各項管理制度。

二、加大規范意識培養力度

近年來,後勤規范化管理應重點放在規范意識的培養上。目前看來,各類制度制定的都很完善,關鍵是在落實過程中有打折扣、走過場現象。因此,各級後勤人員應以科學發展觀的理念來促進後勤規范化管理,把落實後勤法規制度放在突出位置,堅持以法規為依據,以制度為准繩,靠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規范後勤管理,增強後勤管理法規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實現後勤管理規范化。要定期組織官兵進行學習後勤規章制度,同時,通過舉辦各類培訓班,進一步深化了後勤崗位大練兵活動,真正使後勤法規制度入腦入心,努力做到事事有規范,處處有規范,人人守規范。要按照「人按職責干,事按制度辦」的要求,加大管錢管物和花錢用物人員規范意識的培養。要堅決杜絕黨委班子集體違規,領導幹部濫用權力,財務管理不按規定執行等問題,要堅決糾正超預算開支、無預算開支、「三超」建設等屢審屢犯、查而不改、久拖不決的行為。要切實通過加強學習、強化監督、加大懲處等措施的落實,形成按規定、按程序、按許可權辦事的工作氛圍和良好風氣,確保後勤決策准確嚴謹、合規合法。要依據後勤規范化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切實通過規范管理,解決部隊後勤業務工作上存在的各種問題,提高經費物資的使用效益,推動後勤建設健康良性發展、科學發展。

同時,要全面推行管理責任制。實踐證明,建立明確的責任制是後勤規范化管理的一個重要科學手段,是增強管理效益的基本前提。全面推行管理責任制,使各個層次上的管理人員都有明確的管理目標和要求,使領導怎麼抓、機關怎麼辦、幹部怎麼管都十分清楚,使後勤規范化管理形成完備體系,建立起處處有分工、人人有責任的有效機制,同時也充分調動了廣大官兵參與管理的積極性。

三、加強後勤規范化管理

(一)加強財務規范化管理。堅持「統一領導,按級負責,分工管理,財務歸口」的原則,實行黨委當家,民主決策,不斷提高規范化管理水平。一是按照「輕重緩急、量入為出」和「保生活、保運轉、保中心、保建設、保發展」的保障原則,認真做好經費項目的預測分析和科學論證,科學合理編制年度預算。二是牢固樹立預算就是法的理念,不折不扣嚴格執行預算,嚴格審批程序和手續。加大推進財務公開力度,擴大經費使用民主,推行預算編制執行情況黨委會、幹警大會報告制度,經費執行效益分析報告制度。三是全面推行集中采購制度。按照《物資集中采購辦法》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采購和送貨程序,提高經費使用的透明度。要認真總結以往集中采購中的成功經驗和不足,不斷完善現有采購制度的各個環節,逐步建立起一套統一管理、分工明確、監督得力、順暢高效的集中采購模式。四是健全審計工作機制。深入貫徹落實「兩個制度」,落實好支隊級單位開展同級審計、對下審計和財務檢查制度,提高自查自管能力。五是全面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工作。按照預算編制與國有資產相結合的管理辦法,根據單位資產配置標准、本級財力、項目安排及存量資產、資產收入情況等條件確定分項預算,最大限度的盤活資產,避免低水平重復構建資產,全面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二)加強軍械運輸規范化管理。要緊緊圍繞人、車、槍、酒、款、章、網、電、房等重點部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分析會議,定期開展後勤安全檢查,不斷加強後勤標准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水平。一是要進一步規范車輛派遣制度、車場日制度、車輛維修保養制度,進一步嚴格車輛審批和派遣秩序。二是要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訓,定期組織車勤人員學習上級有關防事故的指示,通報本單位及外單位安全行車經驗及等級事故。深入開展談心談話活動,全面掌握每個車勤人員的思想、技術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和指導。三是要按規定實施車輛維修、換季保養、封存工序,定期進行檢查督導落實情況。准確掌握每台車輛的行駛里程、技術狀況和上次保養修理類別。四是進一步加強對油料的管理。堅持油料統計核算制度,牢固樹立節約意識,嚴格實行油料單車核算。要針對部隊車輛超編的實際,採取「標准+補助」的方式供應實物油料、油料費和維修費,提高保障效益。五是在軍械管理上,要始終堅持「三分四定」、「雙人雙鎖」和「三鐵兩器」制度。嚴格落實軍械出入庫登記審批手續,定期對軍械物資進行一次技術檢查,定期組織人員對武器進行擦拭保養,確保槍支彈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三)全面提升軍需衛生規范化水平。一是被裝物資管理要嚴格按照「三好」、「五無」標准,嚴格按照規定分類上架存放,零品物資入箱入櫃。每周由專人對庫房進行檢查,定期開窗通風,降溫除濕。二是要在全面總結、充分論證、合理計劃的基礎上,大力發展適合駐地氣候、生態環境的農副業生產項目。三是要嚴格落實軍糧決算會審制度,嚴格按規定程序報批,按計劃、差價、標准及時撥付,切實做到軍糧差價款專款專用。四是加強對食堂伙食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各食堂推行標准配餐和科學調配的營養食譜,確保日常膳食的多樣化,提高伙食管理規范化建設標准。五是嚴格履行外診、轉診審批手續,嚴格醫療費報銷程序,嚴格葯品出入庫登記制度。要加強大病號醫療管理,嚴格落實就醫審批、費用報銷聯審、醫務人員跟蹤服務指導等制度。

(四)加強營房基礎設施規范化建設。要進一步改善官兵工作、生活條件,積極開展營區綠化、美化,努力創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生活便利型警營。要定期組織對辦公樓進行日常性的檢查維修,對水、電、暖等設施進行檢查登記。要加快推進部隊住房物業化管理,嚴格落實公寓房租金收繳和移交騰退制度。嚴格執行一年內未開工項目收回投資制度,確保建設資金良性循環,實現項目建設有序發展。要大力培養官兵愛護營產裝備意識,對營產營具落實包干管理責任制,實行計價掛賬管理,並按季度對營產營具進行檢查修理,確保各類物資裝備發揮最大的使用效益。要加強營房維修費的預算管理,嚴格基建審批程序,進一步規范營房維修零星支出,不斷完善營房基礎設施規范化建設。要進一步規范營房基礎工作,詳細核對整理營房數據檔案,逐步達到營房規范化管理要求。

四、大力提升後勤隊伍素質能力

要定期組織後勤人員加強政治、業務及法律法規學習,繼續深化後勤法規制度的規范作用,形成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導向。以後勤《標准》和《規章》為主要內容,制定相關學習方案,深入開展後勤大練兵。同時,依託後勤業務網上考試系統,積極參加後勤業務規章考核,以提高全體後勤人員學《規章》、用《標准》的自覺性。同時,要按照後勤崗位人員「一專多能、一崗多通」的目標要求,繼續加大人員培訓力度,制定詳細的全年人員崗位培訓計劃,特別注重為基層後勤人員提供交流學習的機會。繼續鼓勵和支持各專業崗位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等級資格考試,推行後勤專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要採取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對下指導工作力度,大力開展「結對子包點」活動,重點解決基層單位內勤、司務長後勤業務素質不高,後勤規范化建設水平低等問題,通過指導幫扶使後勤工作步入規范化、正規化軌道。

『陸』 軍人傷亡保險附加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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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3-6-1414:05:02來源: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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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軍人權益,激勵軍人履行職責,英勇戰斗,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依照本規定設立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對因戰、因公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以及因病致殘的義務兵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
第四條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行政管理機構主管全軍軍人傷亡保險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全軍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級後勤機關負責本級軍人傷亡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軍人保險機構承辦,未設軍人保險機構的單位,由後勤財務部門承辦。
第五條軍隊各級審計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軍、傷亡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六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個人繳納;
(二)中央財政撥入;
(三)軍隊調劑安排;
(四)基金運營收益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渠道。
第七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志願兵,每人每月按不超過全軍軍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保險費,具體繳費標准、辦法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審定。義務兵、供給制學員不繳納保險費。
第八條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由總後勤部每年向國家申請。軍隊調劑安排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由總後勤部列入年度預算。
第九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存儲、劃撥、核算與運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運營收益全部納入傷亡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條各單位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必須上繳全軍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一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統管,專門用於軍人傷亡保險金的給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二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會計規則》組織實施。
第三章保險受益人
第十三條軍人死亡保險受益人為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軍人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額;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軍人傷殘保險受益人為軍人本人。
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十五條軍人傷亡保險給付金額,以全軍幹部月平均工資收人為計算單位。具體數額,由總後勤部根據工資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軍人死亡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
(一)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72個月;
(二)因公犧牲的,48個月。
第十七條軍人傷殘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
(一)因戰致殘的,特等42個月,一等36個月,二等甲30個月,二等乙24個月,三等甲18個月,三等乙12個月;
(二)因公致殘的,特等36個月,一等30個月,二等24個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個月,三等乙6個月;
(三)因病致殘的,一等24個月,二等甲18個月,二等乙12個月。
第十八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未曾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利率由總後勤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利率確定。
第十九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予給付傷亡保險金:
(一)懼怕執行作戰和其他可能發生危險的任務而自殘或者自殺;
(二)犯罪或者其他違法行為;
(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違紀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給付保險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軍人傷亡保險金的給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軍人傷殘後己領取保險金,因殘情加重提高傷殘等級的,按提高的傷殘等級標准補齊差額;再次致殘的,按新的殘情評定等級,發放傷殘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軍人因戰、因公失蹤並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後,又重新出現的,受益人應當退還已經領取的死亡保險金。
第五章傷亡性質認定與評殘
第二十三條軍人傷亡性質認定,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軍人傷殘、病殘等級評定,依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病殘的條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軍人傷殘評定工作,依照《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軍人保險機構對傷亡性質認定或者傷殘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軍人保險機構。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出具假證明。偽造公文。證件或者擅自更改傷亡性質、傷殘等級騙取傷亡保險金的;
(二)不按照規定存儲,劃撥,結算和運營傷亡保險金的;
(三)虛報冒領傷亡保險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標准發放傷亡保險金的;
(五)貪污、挪用傷亡保險金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妨害軍人傷亡保險工作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傷亡保險辦法。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傷亡保險辦法,由武警總部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行政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總後通知調整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准
《解放軍報》2006年9月18日電總後勤部日前下發《關於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從9月1日起,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4級以下文職幹部、士官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月標准,暫按幹部職務等級和士官軍銜級別確定。
我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月標准原為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本人月工資收入的1%。這次下發的《通知》規定,正師職(專業技術4-6級,正局級)的月標准為30元,以下按職務等級依次遞減,排職(專業技術14級,辦事員)為12元;六級士官的月標准為20元,以下按軍銜等級依次遞減,一級士官為8元。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逐月記入個人賬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只積累不消費」,即軍人在服役期間享受軍隊的公費醫療,退役後將保險金移交地方或發給本人,以滿足與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
為保證六級以上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與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接軌,《通知》規定,在2006年9月1日前被評定為六級以上殘疾等級且已退還個人繳費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所在單位聯(後)勤財務部門從10月起負責為其重新建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每月按規定數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在9月1日後被評定為六級以上殘疾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不再退還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每月按規定數額繼續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並記入個人賬戶。被評定為六級以上殘疾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退出現役時,由所在單位聯(後)勤財務部門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總後勤部《關於軍地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問題的通知》規定,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保險金給付手續。
《通知》還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作出規范:士官考取軍隊院校後,所在單位聯(後)勤財務部門應將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入軍隊院校財務部門。執行供給制學員待遇的,個人賬戶由軍隊院校續建後予以凍結;執行士官待遇的,個人賬戶由軍隊院校按規定續建和管理,本人按規定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畢業時,軍隊院校財務部門將其退役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到接收單位。批准轉業、復員暫未離隊仍在軍隊領取工資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繼續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按規定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被取消軍官、文職幹部身份或士官資格,改按義務兵退伍,以及被開除軍籍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本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給付。義務兵被除名或開除軍籍的,不享受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待遇。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軍隊軍以上幹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暫不參加退役醫療保險。義務兵享受退役醫療保險,但不繳納保險金。軍人退出現役時,由有關部門將保險金移交地方,與地方醫療保險制度接軌;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金發給本人。如軍人犧牲或病故,保險金可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軍人傷亡保險政策制度作出調整
內容摘要:四總部修訂頒發軍人傷亡保險規定總後同時頒發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規定總後勤部同時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規定》(以下簡稱《附加規定》),共5章26條,對軍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辦法做出調整改革。
取消個人繳費,較大幅度提高軍人傷亡保險補償水平
中國軍網據解放軍報北京9月5日電安發亮、記者范炬煒報道: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日前修訂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軍人傷亡保險政策制度作出調整。
《規定》共9章39條,主要明確和規范了以下事項:取消個人繳費規定,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歸並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死亡保險金標准;按照軍人死亡保險金補償水平略高於地方其他社會成員的原則,參照工傷保險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確定因公犧牲軍人死亡保險金標准;突出對殘疾軍人工資收入損失的補償,殘疾保險金標准按照本人月工資收入和相應月數計算確定,較大幅度提高軍人傷亡保險補償水平;形成軍人傷亡保險金標准動態化、規范化調整機制。
總後勤部同時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規定》(以下簡稱《附加規定》),共5章26條,對軍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辦法做出調整改革。《附加規定》強調,軍人傷亡附加保險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遵循崗位風險越大、補償水平越高的原則。購買軍人傷亡附加保險所需經費納入軍費預算安排,軍人不繳納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費。
總後財務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前,全軍部隊堅持以軍事斗爭准備為龍頭,不斷提高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的能力,軍事訓練、科研試驗、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等任務重、風險大。《規定》的頒發,充分體現了胡主席和中央軍委對全軍廣大官兵的關心愛護,對於減輕軍人後顧之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激發廣大官兵戰斗精神,更好地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都具有重要意義。
關於《附加規定》,這位負責人介紹說:通俗地講,軍人傷亡附加保險待遇,就是對非戰爭時期被認定為因戰、因公、因病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在享受傷亡保險的基礎上,根據其崗位風險程度不同,採取購買商業保險的辦法,再給予一定的傷亡附加保險金。軍人職業崗位不同,風險也不同,特別是航天、航空、航海、科研試驗等特種崗位,在崗位訓練和執行任務過程中,面臨更大風險,付出更多奉獻與犧牲。軍隊建立傷亡附加保險,建立差異化保險補償機制,體現了軍隊特殊崗位的風險特點,對激勵官兵在高風險崗位建功立業,有效保障軍隊完成急難險重任務,進一步增強部隊吸引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和《附加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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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現役軍人保險

我國為現役軍人買商業保險 傷亡補償大幅提高
2010年08月18日09:44解放軍報我要評論(43) 字型大小:T|T
本報8月3日一版刊發《軍人傷亡保險賠償標准大幅提高——兩名抗洪烈士家屬分別領取60萬元保險賠償金》一稿後,在部隊引起強烈反響。今年以來,各地自然災害頻發,在抗旱、抗震、抗洪等搶險救災行動中傷亡官兵的保險金發放標准等問題,引起全軍官兵普遍關注。記者近日就相關問題,對總後勤部財務部孫黃田部長進行了專訪。

記者:這次對軍人傷亡保險制度進行調整改革,主要考慮是什麼?

孫黃田:這次調整改革,通過修訂軍人傷亡保險制度和引入商業保險機制,採取調整保險金標准和團體購買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辦法,大幅提高了軍人傷亡補償水平。主要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胡主席、中央軍委的決策指示精神,按照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要求,著力解決官兵傷亡保險待遇方面的實際問題。近年來,社會各行業人員傷亡補償水平逐步提高。相比之下,原軍人傷亡保險制度保障方式單一、補償水平偏低,亟待改進。

二是充分發揮政策制度的保障作用,從制度上保障我軍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使命任務。當前,全軍部隊戰備訓練、科研試驗、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等任務重、風險大,對軍人保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對軍人傷亡保險制度進行調整改革,可進一步充分發揮軍人保險制度的激勵褒揚作用,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

三是按照全面建設現代後勤的要求,積極推進後勤保障方式的轉變。軍人保險制度作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適應形勢任務的需要,積極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創新軍人保險保障方式,拓寬軍人保險保障渠道,堅持走投入較少、效益較高的軍民融合式保障路子。

記者:新修訂的《軍人傷亡保險規定》與原來的規定相比,做了哪些大的調整?

孫黃田:1998年7月四總部頒發的《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是我軍建立的第一項保險制度。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是調整了保險金標准。依據現行政策規定,重點提高了烈士、因公犧牲和6級以上重度殘疾等級的標准,適當提高了7級以下輕度殘疾等級的標准,優化了標准結構,有利於促進部隊傷病殘人員移交安置工作。

二是完善了管理機制。結合軍人保險工作實際,明確了政治機關和財務、衛生部門在軍人傷亡保險工作中的職責,建立了傷病殘保險報備、保險金申請公示和給付核查制度,通過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後全程監管,維護政策制度的嚴肅性,確保官兵保險待遇有效落實。

三是規范了業務內容。按照規范化管理的要求,統一了保險金申請、審批與給付程序,明確了保險金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規范了保險基金預決算編報方法等,便於部隊掌握和執行。

記者:軍隊首次引入商業保險機制,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哪些具體內容?

孫黃田:這次調整改革,在提高軍人傷亡保險金標准、用足現行政策的基礎上,根據軍委和總後首長的指示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參照地方和外軍做法,總後勤部制定下發了《關於軍隊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投保方式。軍隊採取團體投保的方式,統一為現役軍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低、受益面寬,有利於解決因軍人職業或部分崗位風險大,個人投保費用高或保險公司拒保的問題。

二是明確了保險范圍。在現行軍人傷亡保險保障范圍的基礎上,考慮到現役軍人病故大多與軍人職業有關,將現役軍人病故納入商業保險范圍。

三是明確了保費來源。軍隊團體投保商業保險所需經費,由軍費預算統一安排,個人不繳費,有利於減輕軍人的經濟負擔。

四是明確了理賠標准。按照烈士、因公犧牲和病故不同性質,以及軍隊評定的1至10級殘疾等級,分別確定了傷亡保險金標准。

五是明確了管理辦法。保險金的申請、審批和給付等相關程序,按照現行軍人傷亡保險有關規定執行,總後勤部財務部統一與保險公司辦理結算,保險公司不直接參與定性和理賠,有利於保密和方便部隊。

記者:那麼,通過這次調整改革後,軍人傷亡保險金和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金額可達到多少?

孫黃田:按照新的標准制度規定,2010年1月1日以後,現役軍人因戰、因公犧牲或致殘,以及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可以同時享受軍人傷亡保險金和軍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烈士保險金標准由8.64萬元提高到60萬元,因公犧牲由5.76萬元提高到30萬元,1至10級殘疾由原標准最高5.04萬元至最低0.48萬元,提高到現標准最高14.5萬元至最低1.75萬元不等。現役軍人病故納入商業保險范圍,可領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5萬元。

記者:軍人保險直接關系廣大官兵切身利益,請問您對下一步的軍人保險工作有何設想?重點是什麼?

孫黃田:軍人保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維護軍人權益的一項基本制度,直接關繫到廣大官兵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傷亡有所償,是一項有利於凝聚軍心和保持部隊穩定的大事、好事、實事。10多年來,在軍委、總部首長的關心重視下,在國家機關的支持配合下,這項事業得到了較好較快發展。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軍人保險工作將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胡主席和軍委總部首長的指示要求,緊緊圍繞服務保障軍隊有效履行新世紀新階段使命任務,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和正當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軍人保險法律制度體系。積極適應國家社會保障和軍隊政策制度調整改革,逐步建立以《軍人保險法》為「龍頭」,以配套完善的法規規章為支撐的軍人保險法律制度體系,加快軍人保險工作法制化步伐,為軍人保險事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探索創新軍人保險保障模式。從有效化解軍人職業風險、連帶風險和社會性風險損失入手,不斷拓展商業保險項目,研究建立互助保險辦法,逐步形成軍人保險「多支柱、多層次」的保障模式。

三是進一步提高軍人保險待遇水平。根據軍隊建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適時調整提高軍人保險待遇標准,建立軍人保險待遇正常增長機制,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惠及全軍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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