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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債券預算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1-04-17 20:50:18

① 如何做好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工作

著力防控債務風險。要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作為經濟工作的重要任務,把短期應對措施和長期制度建設結合起來,做好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各項工作。加強源頭規范,把地方政府性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嚴格政府舉債程序。明確責任落實,省區市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任。強化教育和考核,從思想上糾正不正確的政績導向。

② 一般地方政府債券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嗎

一般地方政府債券不可以用來支付項目前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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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新預演算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新預演算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新預演算法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作出明確規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舉債規模必須由國務院報請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新預演算法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以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3)一般債券預算管理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認真貫徹實施新預演算法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預演算法而實施不力,那麼法立得再好也會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就會成為一句空話。認真貫徹實施新預演算法是我國財政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當前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新預演算法的學習宣傳工作

要認真學習、全面理解新預演算法,准確掌握新預演算法的精神、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增強預演算法治意識,自覺把新預演算法的各項規定作為從事預算管理活動的行為准則,嚴格依法辦事,嚴肅財經紀律,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各級財政部門在學好用好新預演算法的同時,還要大力做好新預演算法的宣傳普及工作,把該法作為「六五」普法的重要內容,除專門組織新預演算法培訓外,其他業務培訓中也要安排這方面的內容。財政部在「六五」普法驗收中要把各地貫徹執行新預演算法的情況作為重要考核內容。

同時,各地要採取各種方式廣泛宣傳新預演算法,讓社會公眾了解掌握預演算法律知識,推動全社會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

2、做好新預演算法實施的立法配套工作

新預演算法的制定和實施正處於我國全面深化改革時期,對一些符合改革發展方向但一時還難以具體規定的問題僅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我國是一個大國,各地預算管理所面臨的環境和條件不同,預算管理的水平差別也較大。

因此,本著從實際出發、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中央層面還需要按照新預演算法確定的原則及授權,抓緊修訂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研究制定財政轉移支付、財政資金支付、政府債務管理、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地方層面還可以制定有關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或者地方性法規。

總之,加快形成一套較完善的現代預算制度,增強新預演算法的可操作性、可執行性,為依法理財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3、做好新預演算法實施與深化財稅改革的協調推進工作

這次新預演算法的制定和實施具有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它認真總結並繼承了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以來,我國預算管理實踐的經驗,同時也明確了今後預算管理活動的方向,為深化預算制度改革預留了空間。

在貫徹實施新預演算法的同時,我們要做好各項財稅改革具體方案與新預演算法的銜接工作,做好新預演算法配套制度建設與財稅改革具體方案的銜接工作,相互協調,同步推進,堅持用制度引領和推進改革,在改革中不斷完善制度。

④ 求公司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企業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進一步規范企業財務管理行為,推動企業加強預算管理,
根據財政部頒發的《關於企業實行財務預算管理的指導意見》和集團公司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的要求, 結合集團企業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本部及所屬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屬單位。

第二章 財務預算基本內容

第三條
預算管理是利用預算對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各種財務及非財務資源進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組織和協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完成既定的經營目標。

第四條
企業財務預算是企業全面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全面預算的中心。企業財務預算是在預測和決策的基礎上,圍繞企業戰略目標,對一定時期內企業資金取得和投放、各項收入和支出、企業經營成果及其分配等資金運動所作的具體安排。財務預算與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籌資預算共同構成企業的全面預算。

第五條 企業財務預算應當圍繞企業的戰略要求和發展規劃,以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為基礎,以經營利潤為目標,
以現金流為核心進行編制,並主要以財務預算報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第六條 企業財務預算一般按年度編制,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籌資預算分季度、月份落實。

第三章 預算組織分工

第七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財務預算的管理工作負總責,各企業應設立財務預算委員會或指定企業財務管理部門負責財務預算管理事宜,並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

第八條
財務預算委員會主要擬訂財務預算的目標、政策,制定財務預算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審議、平衡財務預算方案,組織下達財務預算,協調解決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問題,組織審計、考核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督促企業完成財務預算目標。

第九條
財務預算編制在企業財務預算管理委員會領導下進行,企業財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匯總、上報、下達;負責預算執行和日常流程式控制制;負責預算執行情況的分析和報告;負責預算執行情況考核等。

第十條 企業內部生產、投資、物資、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部門業務涉及的財務預算的編制、執行、分析、控
制等工作,並配合財務預算委員會做好企業總預算的綜合平衡、協調、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負責人參與企業財務預算委員會的工作,並對本部門財務預算執行結果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企業是財務預算執行單位,在公司董事會或公司經營層的指導下,負責本單位現金流量、經營成果和各項成本費用預算的編制、控制、分析工作,接受企業董事會的檢查、考核。其企業主要
負責人對本單位財務預算的執行結果承擔責任。

公司對公司所屬企業實施財務預算管理各企業財務預算方案必須上報公司總部審核批准。

第四章 財務預算的編制

第十二條 預算編制是實現全面預算管理的關鍵環節,編制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預算執行結果。財務預算編制要在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編制方針指引下進行。

第十三條 企業編制財務預算要按照內部經濟活動的責任許可權進行,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和要求:

(一) 堅持效益優先原則,實行總量平衡,進行全面預算管理;

(二) 堅持積極穩健原則,確保以收定支,加強財務風險控制;

(三) 堅持權責對等原則,確保切實可行,圍繞經營戰略實施。

第十四條
企業編制財務預算要按照先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籌資預算,後財務預算的流程進行,並按照各預算執行單位所承擔經濟業務的類型及其責任許可權,編制不同形式的財務預算。

第十五條 業務預算是反映預算期內企業可能形成現金收付的生產經營活動(或營業活動)的預算,一般包括銷售或營業預算、生產
預算、製造費用預算、產品成本預算、營業成本預算、采購預算、期間費用預算等,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並參照公司具體要求編制。

第十六條 資本預算是企業在預算期內進行資本性投資活動的預算,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預算、權益性資本投資預算和債券投資預算。

第十七條
籌資預算是企業在預算期內需要新借人的長短期借款、經批准發行的債券以及對原有借款、債券還本付息的預算,主要依據企業有關資金需求決策資料、發行債券審批文件、期初借款余額及利率等編制。

企業經批准發行股票、配股和增發股票,應當根據股票發行計劃、配股計劃和增發股票計劃等資料單獨編制預算。股票發行費用,也應當在籌資預算中分項作出安排。

第十八條 財務預算主要以現金預算、預計資產負債表和預計損益表等形式反映。企業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財務預算編制基礎表格和財務預算指標計算口徑進行編制。

第十九條
企業財務預算可以根據不同的預算項目,分別採用固定預算、彈性預算、滾動預算、零基預算、概率預算等方法進行編制。同時在編制時,為確保預算的可執行性,可設立一定的預備費作為預算外支出。

第二十條 編制企業財務預算,應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進行。按照下達目標、編制上報、審查平衡、審議
批准、下達執行等編製程序進行編制,並制定詳細的財務預算編制政策。

財務預算編制結束後,於當年11月底前將財務預算方案上報集團公司,經審查、匯總、平衡後批復各企業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預算的編制日程:年度預算的編制,自預算年度上一年的10月1 日開始至11月25日全部編制完成,
並在次年1月底前分解落實財務預算指標。各企業要依照企業全面預算管理要求編排預算,並制訂詳細的編制日程和要求, 確保財務預算的順利編制。

第五章 財務預算的執行、控制與差異分析

第二十二條企業財務預算一經批復下達,各預算執行單位必須認真組織實施,並將財務預算指標層層分解,從橫向和縱向落實到內部各部門、各單位、各環節和各崗位,形成全方位的財務預算執行責任體系。控制方法原則上依金額進行管理,同時運用項目管理、數量
管理等方法。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將財務預算作為預算期內組織、協調各項
經營活動的基本依據,將年度預算細分為月份和季度預算,以分期預算控制確保年度財務預算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強化現金流量的財務預算管理,按時組織預算資金的收入,嚴格控制預算資金的支付,調節資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風險。對於預算內的資金撥付,按照授權審批程序執行。對於預算外的項目支出,應當按財務預算管理制度規范支付程序。對於無合同、無憑證、無手續的項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銷售或營業、生產和成本費用預算,努力完成利潤指標。一般情況下,沒有預算的,
要堅決控制其發生。對費用預算實行不可突破法,節約獎勵,且預算項目之間原則上不得挪用。

第二十六條 在日常控制中,企業應當健全憑證記錄,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生產經營月度計劃和成本費用的定額、定率
標准,加強適時的監控。各預算管理職能部門都要相應建立財務預算管理簿,按預算的項目詳細記錄預算額、實際發生額、差異額、累計 預算額、累計實際發生額、累計差異額。

第二十七條
在管理過程中,對納入預算范圍的項目由預算執行部門負責人進行控制,預算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監督,並逐步藉助計算機系統進行管理。預算外的支出由企業財務預算管理委員會直接控制。

第二十八條 企業必須建立財務預算報告制度,
要求各預算執行部門定期報告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對於財務預算執行中發生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出現偏差較大的重大項目,
財務預算管理委員會應當責成有關預算執行部門查找原因, 提出改進經營管理的措施和建議。

預算差異分析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本期預算額、本期實際發生額、本期差異額、累計預算額、累計實際發生額、累計差異額;

(二) 對差異額進行的分析;

(三) 產生不利差異的原因、責任歸屬、改進措施以及形成有利差異的原因和今後進行鞏固、推廣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企業財務管理部門應當利用財務報表監控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及時向預算執行部門、企業財務預算委員會乃至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提供財務預算的執行進度、執行差異及其對企業財務預算目標的影響等財務信息, 促進企業完成財務預算目標。

第六章 財務預算的調整

第三十條 下達執行的年度財務預算,一般不予調整。財務預算執行單位在執行中由於市場環境、經營條件、政策法規等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財務預算的編制基礎不成立,
或者將導致財務預算執行結果產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十一條
提出預算修正的前提。當某一項或幾項因素向著劣勢方向變化,影響財務預算目標的實現時,應首先挖掘與預算目標相關的其他因素的潛力,或採取其他措施來彌補,只有在無法彌補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財務預算修正申請。

第三十二條
確需調整的財務預算,應當由預算執行部門逐級向企業財務預算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闡述財務預算執行的具體情況、客觀因素變化情況及其對財務預算執行造成的影響程度,
提出財務預算的調整幅度。

企業財務管理部門應對預算執行單位的財務預算調整報告進行審核分析,集中編制企業年度財務預算調整方案,提交財務預算委員會審報公司總部確認後方可下達執行。

第七章 財務預算的專評與激勵

第三十三條 預算年度終了,財務預算委員會應當向董事會或者
經理辦公會報告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並依據財務預算完成情況和財務預算審計情況對預算執行部門進行考核。

第三十四條
財務預算的考評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對整個企業財務預算管理系統進行考核評價,即對經營業績進行評價;二是對預算執行者的考核與評價。財務預算考評是發揮預算約束與激勵作用的必要措施,通過預算目標的細化分解與激勵措施的付諸實施,達到
「人人肩上有指標,項項指標連收入」 。

第三十五條 預算考評是對預算執行效果的一個認可過程。要結合企本業濟經責任制考評求要,制定考評細則。考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 目標原則:以預算目標為基準,按預算完成情況評價預算執行者的業績;

(二) 激勵原則:預算目標是對預算執行者業績評價的主要依據,考評必須與激勵制度相配合;

(三) 時效原則:預算考評是動態考評,每期預算執行完畢應及時進行;

(四) 例外原則:對一些影響預算執行的重大因素,如產業環境的變化、市場的變化、重大意外災害等,考評時應作為特殊情況處理;

(五) 分級考評原則:企業預算考評要根據組織結構層次或預算目標的分解層次進行。

第三十六條 為調動預算執行者的積極性,企業可以制定激勵政策,設立經營者獎、效益獎、節約獎、改善提案獎等獎項。

第三十七條
財務預算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財務預算審計,糾正議批准,重大的調整應提交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審議批准,並財務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維護財務預算管理的嚴肅性。

財務預算審計可以全面審計或者抽樣審計,在特殊情況下,也可組織不定期的專項審計。

審計工作結束後,審計管理部門應當形成審計報告,直接提交財務預算委員會乃至董事會或者經理辦公會,作為財務預算調整、改進內部經營管理和財務考評的一項重要參考。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 ××年×月×日起執行。以前制度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以本制度為准。

第三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本制度及本企業管理需要擬訂相應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制度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⑤ 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的決定全文

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新修訂的預演算法,改進預算管理,實施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現就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決定。一、充分認識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立與實現現代化相適應的現代財政制度,對於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5年預演算法及預演算法實施條例施行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我國財政制度改革取得顯著成效,初步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公共財政制度體系,作為公共財政制度基礎的預算管理制度也不斷完善,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現行預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財政制度和現代國家治理要求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預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夠科學,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尚未建立;預算體系不夠完善,地方政府債務未納入預算管理;預算約束力不夠,財政收支結構有待優化;財政結轉結余資金規模較大,預算資金使用績效不高;預算透明度不夠,財經紀律有待加強等,財政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並對改進預算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也作出了部署。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實施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現代公共財政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必然要求;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二、准確把握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總體方向(一)指導思想。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完善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績效,用好增量資金,構建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防範財政風險,實現有效監督,提高資金效益,逐步建立與實現現代化相適應的現代財政制度。(二)基本原則。遵循現代國家治理理念。按照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著力構建規范的現代預算制度,並與相關法律和制度的修訂完善相銜接。健全財政法律制度體系,注重運用法律和制度規范預算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務水平。劃清市場和政府的邊界。凡屬市場能發揮作用的,財稅等優惠政策要逐步退出;凡屬市場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政府包括公共財政等要主動補位。著力推進預算公開透明。實施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將公開透明貫穿預算改革和管理全過程,充分發揮預算公開透明對政府部門的監督和約束作用,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堅持總體設計、協同推進。既要注重頂層設計,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又要考慮外部環境和制約因素,實現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有序銜接,合理把握改革的力度和節奏,確保改革順利實施。三、全面推進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項工作(一)完善政府預算體系,積極推進預算公開。1.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明確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范圍,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確的政府預算體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力度,建立將政府性基金預算中應統籌使用的資金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機制,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力度。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做好基金結余的保值增值,在精算平衡的基礎上實現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可持續運行。2.健全預算標准體系。進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額標准體系,加快推進項目支出定額標准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支出標准在預算編制和管理中的基礎支撐作用。嚴格機關運行經費管理,加快制定機關運行經費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加強人員編制管理和資產管理,完善人員編制、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進一步完善政府收支分類體系,按經濟分類編制部門預決算和政府預決算。3.積極推進預決算公開。細化政府預決算公開內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預決算支出全部細化公開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預決算按項目按地區公開。積極推進財政政策公開。擴大部門預決算公開范圍,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部門均應公開本部門預決算。細化部門預決算公開內容,逐步將部門預決算公開到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按經濟分類公開政府預決算和部門預決算。加大「三公」經費公開力度,細化公開內容,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財政資金安排的「三公」經費都要公開。對預決算公開過程中社會關切的問題,要規范整改、完善制度。(二)改進預算管理和控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1.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各部門研究編制三年滾動財政規劃,對未來三年重大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分析預測,對規劃期內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項目,研究政策目標、運行機制和評價辦法。中期財政規劃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相銜接。強化三年滾動財政規劃對年度預算的約束。推進部門編制三年滾動規劃,加強項目庫管理,健全項目預算審核機制。提高財政預算的統籌能力,各部門規劃中涉及財政政策和資金支持的,要與三年滾動財政規劃相銜接。2.改進年度預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預算審核的重點由平衡狀態、赤字規模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強化支出預算約束,各級政府向本級人大報告支出預算的同時,要重點報告支出政策內容。預算執行中如需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必須報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收入預算從約束性轉向預期性,根據經濟形勢和政策調整等因素科學預測。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因宏觀調控政策需要可編列赤字,通過發行國債予以彌補。中央政府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中央國債余額限額根據累計赤字和應對當年短收需發行的債務等因素合理確定,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批。經國務院批准,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可編列赤字,通過舉借一般債務予以彌補,地方政府一般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管理。政府性基金預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根據政府性基金項目的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編制;經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可舉借專項債務,地方政府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測算分地區債務限額,並報國務院批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地區債務限額內舉借債務,報省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3.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根據經濟形勢發展變化和財政政策逆周期調節的需要,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執行中如出現超收,超收收入用於沖減赤字、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如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削減支出或增列赤字並在經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國債余額限額內發債平衡。地方一般公共預算執行中如出現超收,用於化解政府債務或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如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或其他預算資金、削減支出實現平衡。如採取上述措施後仍不能實現平衡,省級政府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後增列赤字,並報財政部備案,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市、縣級政府通過申請上級政府臨時救助實現平衡,並在下一年度預算中歸還。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如出現超收,結轉下年安排;如出現短收,通過削減支出實現平衡。(三)加強財政收入管理,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1.加強稅收征管。各級稅收征管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及時足額組織稅收收入,並建立與相關經濟指標變化情況相銜接的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稅收征管,做到依法徵收、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嚴格減免稅管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超越許可權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征應征稅款。加強執法監督,強化稅收入庫管理。2.加強非稅收入管理。各地區、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切實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繼續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堅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基金項目。加快建立健全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機制。加強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完善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參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製度,落實國有資本收益權。加強非稅收入分類預算管理,完善非稅收入征繳制度和監督體系,禁止通過違規調庫、亂收費、亂罰款等手段虛增財政收入。3.全面規范稅收優惠政策。除專門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突破國家統一財稅制度、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能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各地區、各部門要對已經出台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規范,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一律停止執行;沒有法律法規障礙且具有推廣價值的,盡快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有明確時限的到期停止執行,未明確時限的應設定優惠政策實施時限。建立稅收優惠政策備案審查、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加強考核問責,嚴懲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四)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強結轉結余資金管理。1.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嚴格控制政府性樓堂館所、財政供養人員以及「三公」經費等一般性支出。清理規范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事項,一般不採取掛鉤方式。對重點支出根據推進改革的需要和確需保障的內容統籌安排,優先保障,不再採取先確定支出總額再安排具體項目的辦法。結合稅費制度改革,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排污費、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專款專用的規定,統籌安排這些領域的經費。統一預算分配,逐步將所有預算資金納入財政部門統一分配。在此之前,負責資金分配的部門要按規定將資金具體安排情況及時報財政部門。2.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逐步將一般性轉移支付佔比提高到60%以上;明顯增加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財力缺口,原則上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調節。要大力清理、整合、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在合理界定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嚴格控制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轉移支付,屬地方事務的劃入一般性轉移支付。對競爭性領域的專項轉移支付逐一進行甄別排查,凡屬「小、散、亂」以及效用不明顯的要堅決取消,其餘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壓縮或實行零增長,並改進分配方式,減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逐步與金融資本相結合,引導帶動社會資本增加投入。對目標接近、資金投入方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專項轉移支付予以整合。規范專項轉移支付項目設立,嚴格控制新增項目和資金規模,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加快修訂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對轉移支付項目的設立、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作出規定。研究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在明確中央和地方支出責任的基礎上,認真清理現行配套政策,對屬於中央承擔支出責任的事項,一律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資金;對屬於中央和地方分擔支出責任的事項,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應分擔數額安排資金。各地區要對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進行清理、整合、規范,完善資金管理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3.加強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建立結轉結余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於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的規定辦理。要加大結轉資金統籌使用力度,對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可按規定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建立預算編制與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相結合的機制,細化預算編制,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建立科學合理的預算執行進度考核機制,實施預算執行進度的通報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有效控制新增結轉結余資金。4.加強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管理。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者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支持各部門按有關規定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切實降低公共服務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五)加強預算執行管理,提高財政支出績效。1.做好預算執行工作。硬化預算約束,年度預算執行中除救災等應急支出通過動支預備費解決外,一般不出台增加當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須出台的政策,通過以後年度預算安排資金。及時批復部門預算,嚴格按照預算、用款計劃、項目進度、有關合同和規定程序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購的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進一步提高提前下達轉移支付預計數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額相對固定的轉移支付提前下達的比例要達到90%。加快轉移支付預算正式下達進度,除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外,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專項轉移支付在90日內正式下達。省級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或專項轉移支付後,應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規范預算變更,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按照財政部的規定辦理。2.規范國庫資金管理。規范國庫資金管理,提高國庫資金收支運行效率。全面清理整頓財政專戶,各地一律不得新設專項支出財政專戶,除財政部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專戶外,其餘專戶在2年內逐步取消。規范權責發生制核算,嚴格權責發生制核算范圍,控制核算規模。地方各級財政除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餘外,一律不得按權責發生制列支。按國務院規定實行權責發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項,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全面清理已經發生的財政借墊款,應當由預算安排支出的按規定列支,符合制度規定的臨時性借墊款及時收回,不符合制度規定的借墊款限期收回。加強財政對外借款管理,各級財政嚴禁違規對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合理調節國庫資金余額。3.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強化支出責任和效率意識,逐步將績效管理范圍覆蓋各級預算單位和所有財政資金,將績效評價重點由項目支出拓展到部門整體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支出結構、完善財政政策和科學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4.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研究制定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制度規范和操作指南,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政府會計標准體系,研究修訂總預算會計制度。待條件成熟時,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研究將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主要指標作為考核地方政府績效的依據,逐步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公開機制。(六)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化解財政風險。1.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許可權,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2.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分類管理。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準的限額。地方政府債務分為一般債務、專項債務兩類,分類納入預算管理。一般債務通過發行一般債券融資,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3.嚴格限定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限額內舉借債務,必須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地方政府舉借債務要遵循市場化原則。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制度,逐步完善地方政府債券市場。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4.建立債務風險預警及化解機制。財政部根據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債務高風險地區要積極採取措施,逐步降低風險。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各地區可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優化期限結構。要硬化預算約束,防範道德風險,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5.建立考核問責機制。把政府性債務作為一個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明確責任落實,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任。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作為第一責任人,認真抓好政策落實。(七)規范理財行為,嚴肅財經紀律。1.堅持依法理財,主動接受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遵守預演算法、稅收徵收管理法、會計法、政府采購法等財稅法律法規,依法行使行政決策權和財政管理權,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建立和完善政府決算審計制度,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推進預算公開,增強政府理財工作的透明度,減少政府自由裁量權,讓財政資金在陽光下運行。2.健全制度體系,規范理財行為。要健全預算編制、收入征管、資金分配、國庫管理、政府采購、財政監督、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建設,扎緊制度的籬笆。要規范理財行為,嚴格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編報預決算,按規定的用途撥付和使用財政資金,預決算編報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數據准確、情況真實、內容完整。3.嚴肅財經紀律,強化責任追究。財經紀律是財經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也是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地方各級政府要對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通過單位自查、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強化責任追究,對檢查中發現的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滯留財政資金以及違規出台稅收優惠政策等涉及違規違紀的行為,要按照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四、切實做好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保障工作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制度創新和利益關系調整,任務艱巨,面臨許多矛盾和困難。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要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落實各項改革措施,合力推進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要堅持於法有據,積極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工作,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本決定有關要求需要與法律規定相銜接的,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做好銜接。要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為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財政部要抓緊制定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體辦法,印發各地區、各部門執行。各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國務院
2014年9月26日

⑥ 預演算法條文數從79到100,哪些細則被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照本法規定執行。」

三、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刪去第二款。

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全國預算由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組成。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

「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預算和匯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下一級只有本級預算的,下一級總預算即指下一級的本級預算。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七、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八、將第五條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包括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預算和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

「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上級政府對本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下級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九、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相應刪去第七條。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徵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並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於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

十三、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范、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為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於辦理特定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共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各級預算的編制、執行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

十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中央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中央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中央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對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

「依照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提出的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九、將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批准,鄉、民族鄉、鎮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級政府代編,並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二十、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合並,作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二十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包括各項稅收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類,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國防支出,農業、環境保護支出,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支出,社會保障及就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照其經濟性質分類,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范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二十三、刪去第二十條。

二十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中央預算與地方預算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或者轉移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十五、刪去第二十二條。

二十六、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務院應當及時下達關於編制下一年預算草案的通知。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二十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徵求各方面意見後,進行編制。

「各級政府依據法定許可權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准前提出並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准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前款所稱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為類、款、項、目;支出按其功能分類分為類、款、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分為類、款。」

二十八、刪去第二十六條。

二十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資金,可以通過舉借國內和國外債務等方式籌措,舉借債務應當控制適當的規模,保持合理的結構。

「對中央一般公共預算中舉借的債務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的規模不得超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限額。

「國務院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中央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

三十、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三十一、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三十二、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准和計算方法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

三十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中央預算和有關地方預算中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發展經濟社會建設事業。」

三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三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於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

三十七、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於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

「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十八、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

三十九、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四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四十二、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國務院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地方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十三、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將第二款中的「政府預算」修改為「預算」。

四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四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十六、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三十日內正式下達。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九十日內正式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安排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後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復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四十七、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並對執行結果負責。」

四十八、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預算年度開始後,各級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

「(二)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

「(三)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於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根據前款規定安排支出的情況,應當在預算草案的報告中作出說明。

「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四十九、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佔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五十、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對於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專用資金,可以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財政專戶。」

五十一、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五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各級預算的收入和支出實行收付實現制。

「特定事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有關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五十三、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修改為:「各級國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合理調節國庫資金余額。」

五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已經繳入國庫的資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需要退付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及時辦理退付。按照規定應當由財政支出安排的事項,不得用退庫處理。」

五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五十六、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五十七、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各級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五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六條:「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並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五十九、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七條,修改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各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⑦ 跪求 醫院與預算經費使用和管理監督實施細則 醫院二級單位預算外收入監督的辦法

提供2篇資料:第一篇《省直醫療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包括預算管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衛生廳直屬(管)醫療機構財務工作,加強財務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財政部、衛生部《醫院財務制度》、衛生部《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試行)》、省政府辦公廳《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辦法》(皖政辦200833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我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資2007171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結合省衛生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衛生廳直屬醫療機構,含財務隸屬關系在省衛生廳的各醫學院校附屬醫院。 第三條 醫療機構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在以社會效益為主的原則下講求經濟效益。 第四條 醫療機構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醫院預算,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醫院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預算是醫療機構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是對計劃年度內單位財務收支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渠道所作的預計,是計劃年度內各項事業發 2 展計劃和工作任務在財務收支上的具體反映,是財務活動的基本依據。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醫療機構預算編制要堅持量入為出、保證重點、歸口管理和統一性原則;要優先確保重點支出,妥善安排其他支出;各項支出均應有可靠的資金來源,不得編制赤字預算;要保證預算的完整統一,醫院所有收支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不得在預算外另設收支項目。 第七條 醫療機構的預算應在單位負責人主持下,由醫院財務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進行編制。 (一)醫療機構收入預算由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醫療收入、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組成。財政補助收入數應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補助標准編列;對醫療收入、葯品收入預算的編制,要認真考慮當年可能新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門診和病房工作量的變化,計劃全年門診人次和住院人次,按照每門診人次和出院平均收費水平進行測算,對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可根據以前年度的此項收入完成情況,結合本年度可能發生的服務項目分別測算後填列。 (二)醫療機構支出預算包括醫療支出、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財政專項支出。各項支出具體項目,屬於人員支出的,應按有關標准和編制內實有人數計算編列;屬於公用支出的,有支出定額的,按定額計算編列,沒有支出定額的,要根據實際情況測算編制。 (三)醫療機構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應根據有關規定按提取比例編制預算。 第八條 預算編報與審批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醫療機構編制的預算必須由單位領導集體討論。 (二)醫療機構按照預算申報規定程序逐級上報省財政廳審批。 3 (三)部門預算一經批復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更改。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因政策調整或遇到特殊因素確需調整預算的,醫院應將預算調整方案按規定許可權逐級上報,經省財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條 醫療機構收入是指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以及從財政和主管部門取得的補助經費。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收入的管理 (一)醫療機構的全部收入要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和管理。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費用。嚴禁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 (二)醫療機構的各項收費收入要認真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收費標准,依法組織收入。 (三)醫療機構取得各項收入必須開具按規定統一印刷的票據。 (四)各項收入按財務規定及時入賬。 (五)定期對收入狀況進行分析。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葯品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醫療機構要切實採取措施,降低葯品收入在業務收入中的比重,葯品收入占業務收入的比重不得突破50,中醫及專科醫療機構葯品收入占業務收入的比重可略高於同級醫療機構。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支出是指醫療機構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工資、津補貼、獎金、 4 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衛生材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和其他費用等。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所有支出依據省衛生廳批復的年度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支出范圍和支出標准辦理各項支出業務。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並按經費審批許可權,經醫院負責人批准和財務部門審核後,方能列支。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進行設備物資采購,固定資產報廢與轉讓,基本建設與大型修繕,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使用權或所有權的獲取、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對外投資等重大經濟活動事項,必須實行集體研究與決策,嚴格按照程序實施,報省衛生廳備案、審核或審批。 醫療機構人員獎金、津補貼的分配與發放必須遵循以醫療質量和安全為核心、體現工作量和工作效率的原則,不得與經濟收入直接掛鉤。有關分配及補貼方案,需報省衛生廳審核。 第十六條 醫院實行成本核算,包括醫療成本核算和葯品成本核算,制定各項費用、物資消耗定額,不斷提高核算水平。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 資產是指醫院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現金管理要嚴格遵照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明確現金使用范圍,規范現金報銷程序、內容與數額,禁止在結算過程中大額使用現金;各項現金收支業務應以合法憑證為依據,不準以借據、白條抵現金庫存;醫院庫存現金按開戶銀行規定執行,超過核定庫存限額的現金必須及時 5 送存銀行。要加強內部控制,定期清理核對各部門從財務部門領用的備用金,如實反映現金庫存,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九條 銀行存款管理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嚴格遵守銀行的各項結算制度,接受銀行監督。各醫院需經省財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開立賬戶,辦理存、取款和轉賬結算業務。根據國家規定,醫療機構只允許在銀行開設一個基本賬戶,不準出租、出借或轉讓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公款私存或以儲蓄存摺的形式存取;要加強銀行票據的管理及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要及時准確地反映與銀行的往來賬務定期核對存款數額。 第二十條 應收和預付款項管理要嚴格控制應收和預付款項額度和佔用時間,切實加強管理,做好催收和清理結算工作,不得長期掛賬。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核銷。分類損失額低於5萬元的,由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經省衛生廳審批後報省財政廳備案;分類損失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由省衛生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一條 葯品管理要嚴格執行《葯品管理法》、葯品價格政策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並遵循「計劃采購、定額管理、加速周轉、保證供應」的原則。醫院葯品按零售價進行核算,其實際購進價與零售價差額為進銷差價。月末按當月葯品銷售額和葯品綜合加成率(或綜合差價率)計算葯品銷售成本。必須建立健全葯品出入庫制度。葯房要爭取計算處方銷售額並與葯品收款額核對相符。使用計算機進行葯品管理的,應做到「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耗實銷」;沒有實行計算機管理的,必須做到「金額管理、重點統計、實耗實銷」。 第二十二條 庫存物資要按照「計劃采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要合理確定庫存物資儲備定額,定期進行 6 盤點,年終進行全面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採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要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一)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的原則,並進行資產評估,按規定程序審批。 (二)要真實反映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增加固定資產。盤虧的固定資產,經批准後按賬面原價注銷。 (三)固定資產報廢或轉讓,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1、單項固定資產價值量低於20萬元的,由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衛生廳審批後,報省財政廳備案; 2、單項固定資產價值量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經省衛生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四)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按照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我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資〔2007〕1719號)執行。 (五)醫療機構應設置專門機構或專人、對固定資產實施管理,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六)大型醫療設備的購置,要符合配置規劃、科學論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計入其他收入;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攤余價值),計入其他支出。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攤銷。 7 第二十五條 開辦費從醫院開業的下一個月起,按照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外投資管理:對外投資必須符合國家政策,醫療機構不得以國家資金和科研經費等從事投資活動,嚴禁從事股票投資和非國有債券投資業務。 對外投資的資產,必須產權清晰,經過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評價評估,並按規定程序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報批手續。 對外投資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領導集體決策。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必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評估。對外投資必須經過省衛生廳、省財政廳批准。 對外投資的收回、轉讓與核銷,應當實行集體決策,並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對外投資與投資賬戶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其他收入。 第六章 負債管理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負債是指醫療機構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是醫療機構對其債權人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切實控制債務規模: (一)樹立效益意識和風險意識,防止因盲目擴大債務規模而影響醫療機構正常業務的開展。 (二)大額借貸債務發生前要做好充分的論證工作,並通過集體決策。 (三)嚴格執行支出申請、審批、審核及支付的管理制度。 8 第二十九條 要及時清理各種應付款項和預收款項,對有關借款和應交款要保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償還和交納。 第七章 財務報告 第三十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醫療機構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醫療收支明細表、葯品收支明細表、基金變動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各醫療機構要在每季度末和年末向主管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在辦理年度決算前,應對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盤點,並編制盤存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應按制度規定及時處理。 第八章 財務管理與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一)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內部牽制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全面加強會計監督。 (二)加強會計核算工作,按照《會計法》、《醫院會計制度》、《醫院財務制度》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財經法規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建立賬簿,進行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審核、歸類、制單、復核、記賬、編制報表及債權債務的核算管理工作,會計憑證及會計資料的歸集、保管工作。 (三)加強會計電算化工作,落實會計電算化安全的基本措施,加強電算化系統的審計與監督;進一步提高會計人員電算化業務素質,推動醫院會計電算化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經濟活動行為。真實客觀做好各項收入、支出記錄、 9 核算,加強各項流程的稽核與控制,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日常監督作用,加強和改進內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各單位及其二級機構負責人調離崗位時,應對其任職期間的經濟活動及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五條 省衛生廳將定期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依法進行制止和糾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單位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並給予行政處分;對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違法違規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和公開曝光。 第九章 會計檔案和會計交接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每年形成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應及時裝訂成冊、整理立卷,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妥善保管。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第三十七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監交;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監交,必要時由省衛生廳派員監交。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10 第四十條 各醫療機構要按規定對所屬單位進行管理,並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監督制度等,切實加強對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會計核算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篇:新鄉醫學院預算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我院預算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對預算管理,增強預算的約束力,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我院教育事業穩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政部[1997]第28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院年度預算實行綜合財務收支計劃,其收支項目與金額包括學院可支配的各類資金,目的在於統籌安排、合理分配、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 預算每年編制一次,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條 預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量單位。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財務處負責我院的預算編制。在制定預算草案前先徵求主管領導及各部門的意見,然後根據財力和事業發展計劃,編制預算草案。
第六條 預算編制原則:學院年度預算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首先確保人員經費,優先安排學院重點工作對資金的需求,並向教學、科研傾斜。
第七條 預算編制方法步驟
第一步:
(一)分析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通過實際與預算對比分析,掌握收支規律,為新年度的預算編制打下可靠基礎;
(二)收集、整理、記錄各用款單位的年度事業計劃及經費預算申請;
(三)歸集各種資金並按照不同資金來源渠道和用途將全部收入和支出項目進行「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測算。
第二步:綜合運用定額法、因素分析法和零基預演算法對預算項目進行具體測算和編制
(一)收入預算按新的高校會計制度所反映的資金來源渠道列示,具體組成:
1、上年結轉:指上年結轉「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中可列入本年度預算的余額。
2、本期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費撥款:按照教委核撥款項和數額列示;
(2)教育事業收入:按照學費、住宿費等不同收入項目的當年收入數列示;
(3)其他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明細項目的當年收入數列示。
(二)支出預算的組成:
1、彌補上年因超支擠占的專用經費和專項經費;
2、按總經費的2%預留當年預備費,用於學院當年預算執行中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3、人員經費的測算:人員經費包括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人員經費、學生助學金。
對人員經費的安排正確體現和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制度。按實際需要數充分考慮增資因素進行安排;
4、學院專用經費只安排當年黨政工作要點已確定的、非辦不可的項目。具體安排辦法按第二章第五條的要求辦理;
5、公用經費的測算分兩部分即基本保障費和正常維持費。基本保障費按本年的事業計劃採用零基法安排支出,正常維持費按一定比例分為教學經費和行政後勤經費包干使用。
第三章 預算審批程序
第八條 為使我院預算更科學、更合理、更切實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我院預算審批程序為:
(一)在院長領導下,財務處根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編製程序和步驟編制出年度預算草案;
(二)徵求各主管院長及有關部門領導意見後,重新修訂預算草案;
(三)對重新修訂後的預算草案再次徵求各主管院長意見;
(四)財務處綜合各主管院長意見後報院長審定;
(五)經院長審定後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以學院文件下發。
第四章 預算執行和管理
第九條 預算執行由主管財務院長負責,財務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預算一經下達即具有強制性,必須嚴格執行,非經規定程序,不得隨意調整預算。
第十一條 堅持院、部(處、室、館)兩級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院級領導中只有主管財務的院長有權簽批院機動費,其他院領導只能簽批自身掌握或主管方面的有指標的業務費。各部(處、室、館)原則上一把手主管經費,特殊情況下可指定一位領導負責審批,並將指定的「一支筆」負責人及其本人簽名報財務處備案,未經「一支筆」經費負責人簽批的開支,財務處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未經列入預算的事項一律不準支出或預借報銷,不準先支出後追加指標,不準違反用款審批程序;未經院長同意超預算開支,財務處均不受理。
第十三條 對部門經費管理實行「經費包干,節余留用,超支不補,自求平衡」的預算管理辦法。
部門經費使用規定:
(一)有項目的部門應優先保證項目對資金的需求,合理使用經費。
(二)辦公維持費的使用要精打細算,從嚴控制,只能從中開支日常辦公用品。不準支出招待費、差旅費、會議費、購置電器設備及其他與辦公無關的事項。
(三)部門差旅費要按有關差旅費規定有計劃地安排使用, 超支、超標准、不合規定的財務處一律不予報銷。
第十四條 對專項經費管理實行追蹤反饋責任制,指定項目和用途,單獨核算,不允許挪作它用,專項工程(或事項)結束,要及時編制專項財務決算,專項資金結余歸學院統一安排。
第十五條 財務處要及時掌握預算收支執行情況,並向院長匯報。
第十六條 學院審計處對學院的年度預算 、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各部門年度開支仍按有關審計規定辦理。
第五章 預算調整
第十七條
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當國家有關政策或學院事業計劃和任務有較大調整,對收支預算有較大影響,確需調整年度預算方案,經院長批准,按預算調整審批程序辦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⑧ 請問誰有《企業預算管理制度》的範本嗎

預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預算管理,強化內部控制,防範經營風險,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實現公司經營目標,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是指以價值形式對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所作的具體安排。預算管理是指對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控制、調整、考核及監督等管理方式的總稱。
第三條 公司預算年度與會計年度一致。
第四條 公司預算管理的基本任務:
(一)確定公司的經營目標並組織實施;
(二)明確公司內部各部門預算管理的職責和許可權;
(三)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控制、監督和分析。
第五條 預算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量入為出,綜合平衡;
(二)效益優先,確保重點;
(三)全面預算,過程式控制制;
(四)權責明確,分級實施;
(五)規范運作,防範風險。

第二章 預算管理的組織機構
第六條 公司建立由各預算責任部門、預算管理委員會、董事會構成的三級預算管理體系。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是預算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公司年度經營目標,審批公司年度預算方案及其調整方案。
第八條 公司成立預算管理委員會,由總經理及公司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預算管理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擔任。預算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向董事會提交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草案,組織預算考核與監督。
第九條 預算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公司財務部,財務部負責預算的編制、初審、平衡、調整和考核等具體工作,並跟蹤監督預算執行情況,分析預算與實際執行的差異,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及公司內部核算單位為預算責任部門,負責本部門分管業務預算編制、執行、分析和控制等工作,並配合財務部做好公司總預算的綜合平衡。
第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之間和部門內部課組之間的預算管理許可權,必須劃分清楚,做到權責明確。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設相應的機構或專人負責本部門分管業務的預算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預算管理組織的組成、職責及部門目標:
1、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總經理 副主任委員:副總經理 委員:廠長、倉儲部主管、加工部主管、管理部經理、財務部主管、營業部主管 執行秘書:財務組長
2、生產廠預算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廠長 委員:副廠長、課長 執行秘書:班組長
3、預算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1)決定公司或廠部的經營目標及方針;
(2)審查公司各部及生產廠的初步預算並討論建議修正事項;
(3)協調各部門間的矛盾或分歧事項;
(4)預算的核准;
(5)環境變更時,預算的修改及經營方針的變更;
(6)接受並分析預算執行報告。
4、預算執行秘書的職責:
(1)提供各部門編制預算所需的表單格式及進度表等;
(2)提供各部門所需的生產、收入成本與費用等資料以供編制預算的參考;
(3)匯總各部門的初步預算委員會討論;
(4)督促預算編制的進度;提出建議事項,交預算管理;
(5)比較與分析實際執行結果與預算的差異情況;
(6)勸導各部門切實執行預算有關事宜;
(7)其他有關預算執行的策劃與聯絡事項。
5、部門工作目標。
(1)營業部(出口外銷部分):
①充分消化現有產能;②利用現有市場,購銷相關產品,擴大營業額;③銷售費用的控制(運輸費用、報關費用、保險費用等);④處理積壓品;⑤外銷成長率( %),年度外銷金額( )元。
(2)營業部(內銷部分):
①估計內銷產品銷售數量,協調生產管理中心建立適當庫存量;②建立內銷銷售網,擴大現有客戶的采購規格及數量;③積壓品處理;④內銷成長率( %),年度內銷金額( )元。
(3)倉儲部:
①廠區安全的維護;②人員、車輛進出的傳達、管理;③貨物進出的裝卸、保管、監控、調配、記錄;④廠區設備、設施、工具、器材的保管、維修;⑤廠區環境衛生的維護;⑥廠區應有標識的設置。
(4)加工部:
①廠區安全的維護;②廠區設備,設施,工具、器材的保管、維修;③生產計劃制定、組織、實施、完成;④生產原料的監控,調配;⑤生產產品的檢驗、保管、裝缷;⑥生產物資采購、保管、調劑;⑦產品質量保證;⑧廠區環境衛生的維護。
(5)管理部
①人事課:
a、建立員工錄用升遷,薪資考核獎懲的人事制度;b、精簡人事,控制管理費用;
②總務課:
a、食堂管理;b、宿舍管理;c、車輛管理;d、公司環境衛生管理;e、公司季節性物品的管理;f、辦公室設備的管理;g、飲水機的管理;h、博士山莊水電費管理
③采購:
a、合格供應商目錄的建立;b、供應商考核、評定;c、采購實施。
④信息管理:
a、電腦管理;b、列印機、復印機、傳真機、碎紙機的管理;c、電話程式控制交換機、電話機維護。
(6)門衛:
①建立出入廠管理制度;②加強門衛勤務訓練。
(7)財務部:
①資金保管、運用、規劃;強化現金預測功能,靈活資金調度;②修訂現行會計制度,精簡作業流程,加強管理會計功能;③ 處理資產審查、各項稅務業務、外匯業務、政府注冊文件辦理、保存、更換;④適時提供各項管理報表;⑤嚴格審核費用開支,控制預算;⑥每月實施存貨盤點。
(8)總經理室:
①對外協調有關公司事物、法務、公用;②各部門工作進度之收集,提供總經理隨時掌握動態;③預算之規劃及監督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預算管理的范圍與內容
第十三條 公司所有涉及價值形式的經營管理活動,都應納入預算管理,明確預算目標,實現預算控制。
第十四條 公司預算管理應當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以財務管理為核心、以資金管理為重點,全面控制公司經濟活動。
第十五條 公司預算管理的內容包括:
(一)損益預算;(二)資本性收支預算;(三)現金流量預算。
第十六條 損益預算是反映預算期內利潤目標及其構成要素的財務安排,包括銷售收入預算、成本支出預算、投資收益預算、財務費用預算、營業外收支預算和所得稅預算。
第十七條 資本性收支預算的反映預算期內資本性來源及資本性支出的財務安排,主要包括資本性收入預算和資本性支出預算。
第十八條 現金流量預算反映預算期內現金流入、現金流出及其利用狀況的財務安排,包括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預算、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預算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預算。

第四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九條 公司預算編制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
(二)公司經營發展戰略和目標;
(三)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四)公司確定的年度預算編制原則和要求;
(五)以前年度公司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預算的編製程序:
(一)公司董事會確定公司預算年度的經營目標;
(二)財務部根據公司預算年度的經營目標,於每年11月初制定印發公司預算編制綱要,確定公司下一年度預算編制的原則和要求;
(三)公司各預算責任部門按照統一格式,編制本部門歸口管理業務的下一年度預算建議,於每年11月20日前送財務部;
(四)財務部對各項預算責任部門提交的預算建議方案進行初審、匯總和平衡,並就平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充分協調,提出初步調整的建議,在此基礎上提出公司下一年度預算草案,於12月1日前報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一條 公司預算的審批程序:
(一)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應於12月10日前召開預算管理委員會會議,審查公司下一年度預算草案。對未能通過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查的項目,有關預算責任部門應進行調整;
(二)經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查後的預算草案,應於12月15日前報董事會,董事會原則上在12月20日前審批預算;
(三)公司預算草案經董事會審批後,由財務部下達公司各預算責任部門執行;

第五章 預算的執行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公司預算一經批准下達,即具有指令性,各預算責任部門必須認真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公司預算作為預算期內組織公司內部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籌融資活動的基本依據,各預算責任部門應會同財務部將年度預算分解為季度計劃或月度計劃,原則上在每季度初10日內或月度初5日內下達,以確保年度預算目標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預算內資金的撥付
(一)預算內資金撥付的基本條件為:
1、預算責任部門下達的計劃或簽署的審查意見;
2、合同正本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准確填寫的《付款憑單》;
4、按照財務制度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憑證。
(二)預算內資金撥付的程序:由資金使用單位或預算責任部門填寫《付款憑單》,並附相關文件、合同或資料,送財務部審核,按公司授權審批許可權審批後,辦理撥付手續。
(三)預算內資金支出,由財務部根據資金的周轉情況和項目進度情況撥付。合同或法律文件規定支付時間的,按規定的時間支付。
(四)公司原則上不出借資金。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建立預算資金撥付台賬制度,各預算責任部門建立預算執行台賬,每季度末與財務部核對。
第二十六條 公司建立預算執行情況季度分析報告制度。各預算責任部門應於每季度終了10日內將預算執行分析報告送財務部。財務部全面分析每季度預算執行情況,並提出對策和建議,提交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主任。由預算管理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預算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年度終了,各預算責任部門應清理當年預算執行情況,並提出需結轉下年度安排的本年未執行完的項目及金額,送財務部初審、匯總後,由財務部編制當年的公司預算執行報告,報預算管理委員會、董事會審批。預算執行報告一經審批,對未提出在下年度繼續安排的未執行完預算項目予以注銷。

第六章 預算的調整
第二十八條 公司正式批准執行的預算,在預算期內一般不予調整。在預算執行中由於市場環境、經營條件、政策原因等客觀因素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預算編制基礎不成立,或者將導致執行結果產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調整預算。
第二十九條 預算調整的基本原則:
(一)目標一致原則,即預算調整事項不能偏離公司發展戰略和年度經營目標的要求;
(二)講求效益原則,即預算調整方案在經濟上應當能夠實現最優化;
(三)責任落實原則,即對常規事項產生的預算執行差異,應當責成預算執行單位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四)例外管理原則,即將預算調整的重點放在預算執行中出現的重要的、不正常的、不符合常規的關鍵差異方面。
(五)先有預算、後有支出。
(六)收支平衡原則。
(七)節約就是創收。
第三十條 預算調整的程序:
(一)預算執行過程中,各預算責任部門不得在總預算控制的前提下,在項目之間進行
調整;
(二)預算調整實行逐項審查、逐級審批制度;
(三)預算調整的申請部門(或單位)向財務部提出預算調整建議;
(四)財務部對申請調整項目進行初審、協調和平衡,提出預算調整方案,上報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查後報董事會審批;
(五)預算調整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由財務部下達給各預算部門。

第七章 損益預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 銷售收入預算由業務部負責。
第三十二條 成本費用支出預算分為行政經費預算、直接經營項目成本預算和其他成本支出預算。
(一)行政經費預算由管理部統一管理,其他部門配合。其中職工教育經費和人工成本由人事課負責。
(二)直接經營項目成本預算由生產部負責,財務部配合。
1、公司從事直接經營項目的成本單位的成本支出預算由生產部負責,財務部配合。
2、直接經營項目中的大修費用預算由生產部負責,財務部配合。生產部根據審批的預算金額,下達大修計劃。
(三)其它未列入機關經費和直接經營項目成本的成本費用預算,由財務部負責。
第三十三條 投資收益預算由財務部負責。
第三十四條 財務費用預算和所得稅預算由財務部負責。
第三十五條 項目經費預算由財務部負責。項目預算經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查、董事會審批後,由管理部負責簽訂合同,財務部門按合同支付。
第三十六條 財務部負責根據上述具體預算項目編制損益預算表。

第八章 資本性收支預算管理
第三十七條 資本性收入預算是對預算期內可用於資本性投資活動的資金來源的財務安排,主要包括內部資金來源預算和融資預算。
(一)內部資金來源預算是對預算期內稅後利潤、折舊的財務安排,由財務部負責。
(二)融資預算是在預算期內需要新借入的長短期借款、經批准發行的債券等的財務安
排,由財務部負責。
第三十八條 資本性支出預算是對預算期內進行資本性投資活動預計產生的現金支付的財務安排,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預算、權益性投資預算、前期費用預算、還本付息預算、其他資本性收支預算和總經理預備費預算。
(一)固定資產投資預算包括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小型基建項目預算、技術改造項目預算、生產類固定資產購置預算和管理類固定資產購置預算。
1、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小型基建項目預算由倉儲部和加工部負責;
2、公司直接經營項目技術改造預算、生產性固定資產購置預算由倉儲部和加工部負責;
3、管理類固定資產購置預算由管理部負責。
(二)前期費用預算是指對公司投資項目開展前期工作所需要的費用安排,由具體工作部門負責,財務部配合。
(三)借款和債券的還本付息預算由財務部負責。
(四)其他資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對處理重大事故、自然災害所需的恢復性投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給予的補助性資本投入,以及根據國家政策給予的援助性資本投入等。其他資本性支出預算按各預算項目的性質和投資對象由相應預算責任部門負責。
(六)總經理預備費預算是用於預算執行過程中突發的、不可預見的支出或總經理認為需要安排的支出的預算安排。
1、總經理預備費的年度預算由財務部根據資金周轉情況提出建議,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審查,董事會審批;
2、總經理預備費的使用由總經理批准;
3、總經理預備費的日常管理由財務部具體負責。
第三十九條 財務部負責按照本章的上述具體預算項目編制資本性收支預算表,並負責對資本性收支預算進行初步平衡。

第九章 現金流量預算管理
第四十三條 現金流量預算由財務部根據損溢預算和資本性收支預算的分析編制。
第四十四條 現金流量預算經審批後,由財務部按照審批的預算對公司現金流量實施統一調度;各預算責任部門配合財務部加強對現金流量的控制。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強化現金流量的預算管理,嚴格按照現金流量預算組織和監控預算資金的收付,按時組織預算資金的收入,嚴格控制預算資金的支出,保證公司有足夠的資金用於必需的支付。

第十章 預算的考核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公司建立預算考核制度,公司預算考核的具體政策由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四十七條 公司預算考核採取年度考核方式,由財務部會同人事部門進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建立預算責任人制度,各預算責任人為各預算責任部門的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 公司建立年度預算執行評價制度,根據年初預算與年終預算執行結果的差異水平對各預算責任部門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各部門負責人年度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公司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控制、調整和追加,必須認真實施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預算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為:
(一)預算是否符合國家財經法規和公司各項預算管理規定;
(二)各項財務收支是否全部納入公司預算管理;
(三)預算資金是否按規定程序撥付和存放;
(四)預算資金是否切實按照預算規定使用;
(五)各預算責任部門的內部控制機制是否健全等。
第五十二條 公司建立預算內部稽核制度,財務部負責對各預算責任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稽核報告上報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並與以後年度預算資金安排掛鉤。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各預算責任部門可根據本辦法,會同財務部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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