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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險公司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16 19:04:31

保險公司要求上市,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目前,僅有中國人壽(21.33,0.34,1.62%)、中國人保等幾家保險集團作為下屬保險公司的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在80%以上。其他社會資本入股保險公司均需遵循20%的比例上限。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保監會2004年發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明確了單一股東(包括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20%問題。但從近年行業實際看,嚴格簡單的比例限制不利於吸引優質資本投資入股保險業,也帶來少數公司因股權過於分散引發控制權之爭、個別股東通過隱蔽持股規避監管等問題,因此新辦法對此作出調整,引導更多優質資本進入保險業。

對於保險公司股權變更問題,辦法規定,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此外,辦法還規定,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

⑵ 保險公司採取什麼經營管理模式

(一)保險業整體實力進一步提高我國保險業整體實力的增強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業務持續較快增長。2006年實現保費收入5641.4億元,同比增長14.4%。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1509.4億元,同比增長22.6%;壽險保費收入3592.6億元,同比增長lO.7%;健康意外險保費收入539.4億元,同比增長19%。保險深度2.8%,保險密度431.3元。二是經濟補償能力不斷增強。2006年保險業共支付賠款和給付l438.5億元,同比增長26.6%。三是資產規模穩步擴大。保險公司總資產1.97萬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29%。四是市場主體逐步增加,市場活力增強。全年共有9家新的保險公司開業,保險公司達到98家;共有367家新的專業中介機構開業,專業中介機構達到2110家;新增4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1家保險資金運用中心,資產管理公司達到9家。(二)結構調整取得明顯成效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監管機構非常重視保險業的結構調整,這些年來採取了一些措施並取得了顯著成效。一是財產險薄弱環節得到加強,新的業務增長點逐步形成。農業保險和責任保險實現較快增長,農業保險保費收入8.5億元,同比增長16.2%,責任保險保費收入56.3億元,同比增長24.3%。二是壽險業務結構進一步優化。壽險公司更加重視內含價值和長期穩健發展,期繳業務和長期壽險業務發展較快。個險新單期繳占個險新單保費的27.9%,10年期以上的新單期繳保費收入336.6億元,同比增長19.9%。三是中介市場的作用進一步發揮。通過中介渠道實現的保費占總保費收入的79.6%。四是區域發展更加協調。中西部地區保費收入分別增長15.9%和20.7%,增幅分別高於全國平均水平1.5和6.3個百分點。(三)經營效益穩步提升保險公司盈利狀況繼續改善。投資收益穩步增加,2006年全年實現投資收益955.3億元,收益率達到5.8%,比2005年提高2.2個百分點,為近3年最好水平。行業競爭力逐步提高,上市公司得到技資者的普遍認同,股價不斷攀升,中國人壽市值已位列全球上市壽險公司第一。(四)保險業改革開放向縱深推進我國保險業改革開放也在逐步向縱深推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根據國務院23號文件精神,保監會修改完善了《保險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並正式發布。二是繼續推進保險公司上市。2006年12月21日民安控股在香港上市,2007年1月9日中國人壽A股上市,目前在境內外上市的中資保險公司達到5家。三是繼續推動國有保險公司體制改革。中再集團獲得匯金公司注資40億美元,中華聯合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四是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綜合經營試點。中國人壽參股了廣東發展銀行和中信證券,中國平安收購了深圳商業銀行。五是成立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加強保險保障基金的徵收和管理工作。保險保障基金目前達到80億元。六是對外開放繼續擴大,截至2006年底,我國保險市場上共有41家外資保險公司,來自20個國家和地區的133家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設立了195家代表處。保險業國際化程度逐步提高,國際合作不斷加強,形成了中外資保險公司優勢互補、和諧發展的局面。二、當前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特殊性保險公司是保險市場的供給者,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保險市場的發展狀況,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與其他股份公司相比有著自身的特殊性。(一)風險的集中性沒有風險就沒有保險。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其產品和服務本身就是社會和經濟生活中可能發生的各種物質和利益損失風險。保險公司通過承保活動,集聚了大量風險,這就需要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採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技術手段,在時間和空間上進行合理的分散化處理。同時,保險公司通過建立保險基金的形式,積聚了大量資金,這些資金在保值增值的運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資金管理和運用風險。這就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成本的後發性除了管理費用之外,保險業經營的最大成本是保險賠款。保險公司產品和服務的價格(費率)依據是大數法則,由保險標的過去的損失概率作為基本依據(即純費率),加上一定的趨勢修正系數、營業費用率和預期利潤率(即附加費率)確定的。採取的是收費在先、賠款在後的經營方式。因此,建立在歷史統計分析基礎上的定價,與保險責任期滿之後的實際損失賠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一特點,客觀上既要求保險公司具備較高的精算(損失率成本預測)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險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風險標的的同質性選擇管理水平。(三)產品和服務的同質性保險產品和服務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術的獨占性,也不受專利保護,極易模仿。任何一個新的產品和服務舉措,只要競爭對手願意,都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引進、移植或改造。因此,由產品的差異化人手打造公司的差異化,在保險行業是極其困難的。保險公司之間的差異化特徵,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異化形成法人行為的差異化,進而通過其理念傳播、組織效率、員工行為等方面綜合表現出來。(四)經營的廣泛社會性有風險就有保險。保險公司的客戶遍及社會的窄面、各個層次,其經營也隨之帶有較為廣泛的社會性。類型和客戶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寅更加廣泛的適應性,同時又要求保險公司在經營上具萑的針對性和靈活性,顯然,這一特殊要求不但對公司管理能力是一個巨大挑戰,而且也是對管理者和從業人員和服務素質的巨大挑戰。(五)經營管理活動的較大彈性如前所述,由於保險服務對象的情況千差萬別.風險事故損失情況各不相同,加之我國現行監管政策要求保險及其分支機構只能在注冊地的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因此,在其經營管理活動中,保險標的承保前的風險評估、保險事故後損失金額鑒定等主要環節,都不同程度地存性,使得保險公司在定價管理、成本管理、人員管理和服理等具體管理工作上難以全面實現標准化。同時,保險分支機構點多面廣,管理幅度大,管理層次多,客戶及其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異,這也拉大了保險公司管理的彈性。三、在當前背景下我國保險公司不同發展階段經營特徵(一)公司的初創期由於發起人對各類資源配置准備得比較充分,對市場行情了解較透徹。故此階段公司主要領導人威望較高,員工對公司成功的期望較高,企業與員工追求的目標高度統一.因此,此期間公司的主要管理特徵是:(1)領導決策高度集公司的決策力、應變力、抗壓力、預見性全仰仗領導個人智慧和經驗,領導臨場決策意見就是公司決定;(2)公司層級管理職責范圍不明確,但互相配合、協調性特強;(3)員工熱情高漲,加班加點不計報酬,工作效率高;(4)公司從領導到員工,相互之間處事無瞻前顧後,遇到問題立時糾正,公利性、是非觀高度一致;(5)凝聚力強,員工空前團結,公而忘私,舍小家而顧"大家"。此時,應勢利導,樹立領導個人威望、創造非權力因素的影響和企業文化價值觀,是最好時機。(二)公司的成長期市場份額迅速提高,公司發展壯大,員工收入明顯改公司美譽度逐漸顯現,管理流程逐步規范,大企業的文化氣象逐漸形成,公司呈現出蒸蒸日上的興奮發展狀態。其特徵是:(1)公司的決策層與管理層、基層權力分配到位,各層級的管理職責明確;(2)公司建成的利益初期分配到位;(3)實現公司近期計劃的動力源形成合力;(4)公司以發展化解矛盾的效果明顯;(5)公司的規模與效益發展迅速;(6)公司權力的寶塔型迅速形成,公司領導由身先士卒的平等型變為仰望型,權重與威懾顯現。(三)公司的發展期此期間的特徵是:(1)業務量由高速增長趨於平緩;(2)員工創業期的激情逐漸消退;(3)員工的收入慾望逐漸理智,行為也趨向理智;(4)由於在成長期而出現的權力再分配矛盾已經化解,公司的層級管理機構細化,運作自然;(5)公司領導在初建期、成長期樹立的權力威望逐漸消退,非權力影響可使公司"無為而治";(6)員工對收入企求的是多發獎金,老闆與員工各思其利。四、我國保險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存在問題及成因(一)我國保險公司不同發展階段存在的問題初創期是公司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階段,因自身的不成熟以及對外部環境的敏感性從而面臨各種風險,總的來說在初創期公司主要會出現下列問題:(1)公司進入市場的政策風險,如市場受挫,士氣大挫,招致各方連鎖反應,代價不可估量;(2)層級管理崗位設置不合理;(3)領導的個人因素,決定公司的命運走向。到了成長期,公司已經渡過了難關,逐步走向正軌,對於市場競爭以及監管政策已經熟悉,此時矛盾的重點往往出現在公司管理層,在成長期公司主要會出現下列問題:(1)職位分配不公,導致彼方利益受損;(2)公司成果分配不公,導致利益團隊產生;(3)公司領導者在初建期用權不夠平衡,致使股東與管理層部分成員之間創造了天然的溝通,形成利益紐帶。公司一旦出現經營症狀,即可興風作浪,投資者與管理者結成同盟,極易翻盤;(4)用人不當,導致元老級意見不一,網上車險產生裂痕;(5)創新能力投入不夠,導致後繼乏力。到了發展期,應當說,公司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權利分配均衡合理,業務量逐步達到飽和,這種情況下問題往往出現在細節上,但卻是不可忽視的問題,具體來說在發展期公司主要會出現下列問題:(1)政策對業務的支持力度明顯縮水;公司利潤追求一高再高;產品結構不合理;員工人心浮動;(2)公司辦事程式化明顯,衙門官式習氣濃重,效率遠不如從前;(3)領導集團的領導合力出現分化,分工合作變為分塊合作;(4)人心的離心,導致公司出現發展的再生功能障礙。(二)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問題產生的原因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之所以產生前文所述的各種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的原因。1.尚處於發展初級階段的國內保險市場,沒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場運行規則。改革開放以來,國內保險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保險業務快速增長,保險市場不斷發展,保險立法不斷健全。但與保險業發達國家相比,國內保險業還處於初級階段,市場主體較少,市場壟斷程度較高,市場競爭層次較低,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尚未形成,價值規律在保險市場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發揮,國民保險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在這種尚欠完善的保險市場環境下,市場供給大於需求,傳統市場領域趨向飽和而導致競爭激烈,新興市場領域因國民收入水平和行業發展水平的差異較大而沒有形成規模需求效應。直接經營業務和面向市場的保險公司基層單位受各自計劃任務的壓力和經濟利益的驅動,在市場監督管理力度不夠的情況下,難以避免地導致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2.保險公司管理的精細化程度不高,內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層公司在制定年度業務發展計劃指標時,缺乏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保險市場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分析,下達的計劃指標難免簡單化和針對性不強,導致基層公司完成保費任務的壓力過大而盲目追求業務發展規模,業務質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違規經營,採取一些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2)基層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缺乏長遠發展的眼光,對保險市場開發沒有長遠的計劃和措施,著眼於短期利益。如在新興市場開發和新的保險產品推廣上,因為市場對保險的認知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並且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大量的宣傳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層公司考慮到投人大、收效慢而喪失了積極性,遇到困難就退縮,新興保險市場開發工作難以展開。(3)基層公司內控制度不健全,統一法人制度執行不力,貫徹落實上級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層公司對管理工作重視不夠,沒有根據形勢的變化健全和完善內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現實操作性,形同虛設,使管理工作無章可循而出現混亂的局面。部分基層公司統一法人意識不強,對上級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賠、規范經營、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越權行為和違規行為時有發生。(4)管理技術落後。部分基層公司電子化水平較低,運用電子化管理的認識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還大量依賴和使用手工操作,給管理工作的精細化造成障礙。3.保險公司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據調查,部分基層公司業務人員90%以上沒有接受過正規的保險專業知識教育,文化水平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較差。對員工培訓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沒有長期性的計劃。當前,基層公司大部分業務員依靠經驗和關系網展業,對保險的職能和作用認識不清,缺乏市場營銷、風險管理等學科知識的支持,承保理賠工作技術含量低,服務水平停滯不前,對公司的發展戰略、經營理念、經營管理辦法,以及多項改革措施和公司發展前景缺乏足夠的了解。也有相當一部分基層公司高管人員不完全具備職業經理人的素質,對於發展戰略、經營目標、市場營銷、成本核算、人力資源配置、考核機制、統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職能缺乏足夠的認識和綜合靈活地加以運用。五、改善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理念及措施(一)轉變經營觀念,變粗放式經營為集約化經營1.我國加入wTO後,國內保險公司發展已經面臨各方面的挑戰。基層保險公司過去那種粗放式的經營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基層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必須樹立成本效益觀念,苦練內功,以增強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場競爭實力為中心,實現公司業務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長,不斷發展壯大。在業務發展戰略上,要深入調查了解當地經濟發展情況,認真分析市場變化,不斷研究市場動態,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場潛力,以先進的經營理念、靈活的展業方式、豐富的保險產品、優質的保險服務參與市場競爭,促進業務快速、持續、健康發展。要不斷學習和借鑒同業發展的先進經驗,彌補自身的不足,增強發展的後勁。基層保險公司領導班子要有長遠發展的眼光,避免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堅持依法依規經營,加強公司各項管理和基礎建設,為公司長遠發展打好基礎。2.為加強我國保險公司的自我約束機制,增強其市場競爭力,保險公司應轉變經營管理機制。汽車保險計算按照"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要求,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經營機制,使保險企業成為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要從構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人手,建立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高效有序的運行機制、嚴格規范的監督約束機制以及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把保險企業辦成真正意義上的商業保險公司。3.在成熟的股票市場中,保險公司上市已成為一種慣例,而且世界上著名的保險公司也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通過在資本市場上市來募集資本,已成為國際上保險企業籌資的一種重要手段。而且,保險公司上市,也是保險公司擴張自身規模,提高競爭力,迎接國外保險公司挑戰的需要。再次,保險公司上市對完善保險公司自身的治理結構、增強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也至關重要。4.國際經驗表明,保險投資對保險公司的價值以及對保險公司的經營影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國內保險公司資金可以投資的領域卻十分有限。因此,拓寬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必將是中國保險業的一個發展趨勢。有必要指出的是,應建立合理、完善的投資組合模式,提高保險公司的投資績效。西方著名的保險公司一般採用集中統一投資模式或專業化控股投資模式來提高投資績效。這兩種模式都是指在一個集團或控股公司下設產險子公司、壽險子公司和投資子公司,專業子公司將產、壽險子公司資金分別設立賬戶,獨立進行投資,這種投資模式可以充分利用集團總部的雙重風險監控體系防範風險,這種投資模式無疑是值得我國保險業借鑒的。(二)加快創新步伐,改進保險營銷方式1.創新是發展的不竭動力,是提高競爭實力的客觀要求。要加快產品創新,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市場需求的基礎上,加大對新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力度,加大宣傳和投入力度,努力開拓新的市場領域,不斷形成新的業務增長點,徹底擺脫業務發展依賴於傳統險種的束縛。基層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戰略上,對我國國民經濟所有制結構發生的變化要有充分的認識,不能老是把眼光局限於一些國有大企業上,應充分挖掘個體、私營經濟和廣大農村市場的潛力,充分利用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等中介機構資源,培養一批忠誠於公司、職業道德素質高的營銷隊伍,完善落實好營銷員管理制度、代理人管理制度、經紀人管理制度,開辟新的業務發展渠道。要加快服務創新,創新服務的內涵和形式。基層保險公司要突破保險服務僅限於承保和理賠的局限,強化對客戶的延伸服務,倡導增值服務和跟蹤服務。加強對承保前的風險評估和承保後的風險管理,對客戶提出全面合理的風險防範建議,既有利於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又有利於提高公司:效益。2.面對國內市場的國際化和世界保險市場的全球鉑國保險業要在國內市場立穩腳跟,並在國際市場有所拓目前落後的保險營銷方式顯然滯後於中國保險業進一步展業的需求。因此,必須對現行的推銷手段與方法進行改革,如推行銀行代理,以期形成以銀行為主的代理業務網路,以便充分利用銀行結算業務量大、網點多、信息網路系統完善,客戶廣泛等優勢。再如試行網上銷售,爭取在以高技術支持的銷售領域不落伍或占據有利地位。這些改革將使我國保險業的營銷方式由上門推銷、關系營銷向真正的服務營銷、創新營銷、整體營銷等更高階段的營銷方式邁進。(三)強化管理意識,提高管理質量和水平基層保險公司要提高對加強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內控管理自覺性,樹立起管理是企業發展生命的觀念。加強內控管理制度建設,建立起高效率的管理機制,加強電子化建設,為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和支具體講,業務上要重點加強市場營銷管理、核保管理和單證控制管理;理賠上要重點加強查勘定損管理和報價核賠管理;財務上要重點加強收付費系統管理;人員上要重點加強職業行為管理和考核機制管理。上級公司要加強對基層保險公司管理工作的監控和指導,確保統一法人制度的順利執行和政令的暢通,同時建立配套的責任追究制度和獎懲措施,加強對基層公司經營管理行為的約束。保險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基層公司市場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培育有利於基層保險公司發展的市場環境。(四)加強保險隊伍建設人是生產力中最積極的因素,解決好人的問題是解決切問題的根本。配備一支業務能力強、管理水平高、具有新能力的領導班子,是基層保險公司發展的組織保證和重基礎。基層保險公司領導班子要不斷學習新知識、新事物,不斷提高領導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才能適應現代保險公司發展的需要。要加強對基層保險公司員工的教育和培訓。高員工的綜合素質,不斷培養符合現代保險公司發展要求員工隊伍。加強基層保險公司企業文化建設,增強公司的聚力和向心力,倡導團隊協作,倡導激勵,宣揚先進,並通過分配結構和分配機制的改進,穩定員工隊伍,充分調動每位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公司發展提供強大的人力資源保證。具體可採取如下幾個方面的措施:(1)設定考核體系,讓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基層領導只是制度執行的裁判;(2)制訂激勵機制,從職位、金錢、機會、關愛等,全方位獎懲;(3)制訂升遷制度,打破元老一統天下的局面,從基層選拔競爭優勝者,充實到重要領導崗位。讓基層員工看到希望,樹立榜樣;(4)妥善安置元老級人員,如待遇、關懷、參政議政發揮余熱。其目的是授之元老,撫之來者,達到穩定大局的目的。能兌現當初的承諾的公司就是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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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最新保險公司財務制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企業會計准則。2008年8月7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2號解釋》」),要求境內外上市保險公司對同一交易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經商財政部,現就保險業執行《2號解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號解釋》總體實施要求
(一)《2號解釋》的總體實施方案是「統一執行,一步到位」。「統一執行」是指所有保險公司,無論是否在境內、境外上市,均執行新的統一的會計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險公司在編制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時,對目前導致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的各項會計政策同時進行變更。
(二)包括境內、境外上市保險公司在內的所有保險公司,編制2009年年度境內、境外財務報告時應遵循以下會計政策:
1、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引入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分拆處理;
2、保單獲取成本不遞延,計入當期損益;
3、採用新的基於最佳估計原則下的准備金評估標准。
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標准、保費分拆標准、新准備金評估標准另行發布。在上述新標准發布實施前,各公司暫按目前會計政策核算,待新標准實施後,再對以前年度數據進行追溯調整。
(三)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保險公司,除上述報表差異外,其它報表項目存在的差異,原則上也應按《2號解釋》的要求,對同一交易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消除境內外會計報表的差異。

⑷ 保險公司上市,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光憑年營業收入是不能確定一個公司能否上市的,上市公司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在此不贅述了,另外還有一下幾點概念和條件供你參考。

上市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所稱的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開發行;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暫停股票上市的法定情形
·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公司不按規定公布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⑸ 保監會發布新規辦法規定了什麼

昨天,保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新規要求,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能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三分之一。

根據負面清單,股權結構不清晰或存在糾紛的、有過代持記錄的、提供虛假資料或不實聲明情形的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

⑹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2010年5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4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 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 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並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 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第十七條 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後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並、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股權採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於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 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並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組織管理架構、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二)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者主要股東的,應當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徵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徵信記錄;
(四)投資人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情況說明,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提交無關聯關系情況的聲明;
(五)投資人的出資協議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書及投資人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有主管機構的,還需提交主管機構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
(六)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審慎監管指標報告和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後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決議,以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後再融資以後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00〕49號)以及2001年6月19日發布的《關於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1〕126號)同時廢止。

⑺ 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

2013年1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規開始實施
2012-12-3114:12:05來源:法律圖書館
一批新法新規及司法解釋等將伴隨新年伊始正式實施。本網整理了一批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相關法律文件,文件標題後的時間為對應的簽發日期,點擊標題即可查看文件全文。資料統計截止日期為2012年12月31日,本頁資料將保持更新。

一、重點關注·兩大訴訟法及其配套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12-3-14)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11-22)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2012-12-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2012-12-20)
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12-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12-8-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12-28
二、人大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8-31)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10-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10-26)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10-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10-26)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10-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10-26)

三、國務院發布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2012-10-13)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國務院(2012-10-22)
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2012-11-9)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3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2012-12-10)
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申訴復查和再審工作分工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2-8-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12-26)

五、律師行業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10-26)
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司法部(2012-11-6)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司法部(2012-11-2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12-7)

六、公安部發布
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2-8-13)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公安部(2012-8-18)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2012-9-12)
關於印發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的通知/交通運輸部公安部(2012-12-13)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2012-12-19)
七、其他部門發布
1、小企業會計准則/財政部(2011-10-18)
2、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6-7)
3、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范指引(試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7-19)
4、農戶貸款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9-17)
5、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年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9-19)
6、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衛生部(2012-9-21)
7、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9-28)
8、關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醫療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生部商務部(2012-10-22)
9、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2012-10-22)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農業部(2012-10-22)
11、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10-23)
12、葯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2012-11-2)
13、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5號/財政部(2012-11-5)
14、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試行)/國家宗教事務局(2012-11-5)
15、業余無線電台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11-5)
16、宗教院校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審聘任辦法(試行)/國家宗教事務局(2012-11-5)
17、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11-6)
18、彩票機構財務管理辦法/財政部(2012-11-6)
19、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11-6)
20、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11-6)
21、郵政業標准化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2012-11-17)
22、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體」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12-5)
23、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財政部(2012-12-6)
24、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2012-12-6)
25、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12-12-7)
26、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2012-12-7)
27、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2012-12-11)
28、國家林業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暫行辦法/國家林業局(2012-12-11)
29、電力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12-12-14)
30、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2年修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12-14)
31、證券公司治理准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12-11)
32、關於印發《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的通知/財政部教育部(2012-12-21)
33、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12-20)
34、關於公布取消和免徵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2-12-19)
35、關於印發《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通知/財政部教育部(2012-12-19)
3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業務文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2012-12-18)
37、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2012-11-13
37、性病防治管理辦法/衛生部—2012-11-23
38、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2-12-27
39、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政部—2012-12-19
/fzdt/newshtml/fzjd/20121231141348.htm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⑻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准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注冊資本;
(三)注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系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註,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並、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一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
第十三條 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准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披露相關信息並作出簡要說明:
(一)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更換董事長或者總經理;
(三)當年董事會累計變更人數超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者注冊地發生變更;
(五)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六)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七)撤銷省級分公司;
(八)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九)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或者重大投資損失;
(十)保險公司或者其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
(十一)重大訴訟或者重大仲裁事項;
(十二)保險公司或者其省級分公司受到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罰;
(十三)更換或者提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公司互聯網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製作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年度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事項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信息披露報告,並在公司互聯網站上發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當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屆滿前,在公司互聯網站公布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以及預計披露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遲於規定披露期限屆滿後的第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的互聯網站應當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和最近3年的臨時信息披露報告。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內容不得與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披露的內容相沖突,且不得早於公司互聯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報紙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承辦部門和評價制度;
(四)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會秘書或者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承辦信息披露事務的部門的聯系方式報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公司互聯網站建設,維護公司互聯網站安全,方便社會公眾查閱信息。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使用中文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當保持一致;兩種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
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復披露。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⑼ 中國上市的保險公司有哪些

中國平安、中國人壽、新華保險、太平洋保險、中國太平等。

1、中國平安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平安」 ,「平安」,「公司」,「集團」)於1988年誕生於深圳蛇口,是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保險企業,至今已經發展成為金融保險、銀行、投資等金融業務。

2、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系國務院同意、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及旗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的全國性專業財產保險公司,注冊資本八十億元人民幣。

3、新華保險

新華保險是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簡稱,成立於1996年9月,總部位於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壽險企業。2011年,新華保險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步上市,A股代碼為601336,H股代碼為01336。

4、太平洋保險

中國太平洋保險(A股:601601、H股:02601),又稱太平洋保險,簡稱中國太保或太保,前身是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立於1991年5月13日,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

5、中國太平

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太平"),1929年11月20日始創於上海,1956年移師海外,2001年重新進軍中國內地市場。中國太平是四大國有金融保險集團之一,2011年列入中央管理,總部設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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