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修改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但中資再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險公司分公司除外。」二、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行使省級分公司管理職責的分公司,其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境外保險公司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2.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3.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介紹
2014年1月2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1號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進行修改。該《規定》分總則、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核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53條,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2日發布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4號)予以廢止。
4.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考試試題 我要試題卷子 不是復習資料啊 不要融資性的
一個人5年前因財產性犯罪被判了1年的有期徒刑,他現在不能當董事。具體...那麼我到2011年1月1日,才有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這樣應該是你講的6這個點...
5.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基本信息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4年第1號
現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項俊波
2014年1月23日
6. 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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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