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礦山地質環境管理
2009 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第 44 號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規劃、治理恢復、監督檢查和有關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分別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制度和礦山地質環境統計報表制度,實行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制度,這些制度規定了采礦權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義務,明確了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的職責。從根本上解決礦山地質環境問題。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制度要求采礦權人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規范》(DZ/T0223 - 2011),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經批准後,作為采礦權審批或變更的要件之一。同時,作為收取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依據。
礦山地質環境統計報表制度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按照要求,加強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及時掌握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狀況,履行礦山地質環境的職責。
目前,全國有 30 個省(區、市)均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礦山企業全面履行礦山環境治理義務,實行邊開采、邊治理,最大限度減少環境破壞。
⑵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什麼制定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收取標准如下:
1、地下開采:保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數(個)×5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2、露天開采:保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里)×10000元+采場數(個)×5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3、聯合開采(地下開采和露天開采):保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數(個)×5000元+采場數(個)×10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礦區面積,開采期限按采礦許可證核實的面積和年限計算。
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確定:新設置礦山,按礦山開發利用設計方案中所設計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計算;已設置的礦山,按實際施工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計算。
⑶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經費預算
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預算現狀
2002年12月,全國九屆人大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審查、監督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並確立實行部門預算改革工作。兩權價款「探礦權和采礦權」是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大調查專項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國家財政預算經費,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作為國家財政專項資金必須遵守國家專項資金的管理要求,從立項、審批、使用到成果驗收,實施全方位的監督管理。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作為部門財政專項,目前還沒有統一規范的預算標准,各省項目實施單位在編制預算時呈「各自為政」狀態,隨著專項資金總量的不斷增加,預算過粗、不細化、不合理支付、使用效率低等現象愈來愈嚴重。經調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部門預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由於沒有健全預算規范和支出標准體系,仍用傳統的「基數法」編制預算,造成部門與項目間專項資金不公,不能體現專項預算管理的規范與科學性,與國家財政預算管理體系難以銜接;
(2)由於沒有完善的部門預算標准,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編制的規范化、科學化、標准化很難實施;
(3)預算科目設置、分類方法老化,不科學,很難適應現在預算的需要,有的預算方法已經不適應新的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管理的實際情況。
二、預算依據及取費標准
(一)預算依據
(1)實際治理工程量。
(2)治理工程費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或水利部及省市等相關定額標准、目前市場價格行情,結合礦山環境治理工程實際情況進行測算。
(3)設備費用以當前市場價為准。
(4)項目費用概算採用綜合價計算。
(二)取費標准
礦山環境治理總投資由治理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構成。
1.治理工程費
(1)直接工程費。直接工程費由直接費、其他直接費和現場經費構成。
直接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使用費,根據定額量和現價計算。人工預算單價按所參照的定額標准規定計取,材料費按市場價計取。
其他直接費包括夜間施工增加費、工程定位、復測、點交、場地清理、檢測試驗費、材料二次搬運費等,按直接費的2%計取。
現場經費包括臨時設施費和現場管理費,按直接費的5%計取。
(2)間接費。間接費由企業管理費、財務費、其他間接費用構成,按直接費的5%計取。
(3)計劃利潤。計劃利潤按直接費和間接費之和的7%計取。
(4)稅金。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等。
稅金=(直接費+間接費+計劃利潤)×費率(費率按3.22%計算)。
(5)不可預見費用。不可預見費用指工程中難以預料的費用,按治理工程費用的5%計取。
最後計算出每個單項工程費用造價表。
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包括建設管理費、工程監理費、工程勘查費、工程設計費、監測工程費等,根據相關標准計取。
⑷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2011 年,中央財政投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 47.32 億元,用於解決礦山地質環境歷史遺留問題。重點支持 38 個資源枯竭城市 33.3 億元,占總資金的 70% ;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安排資金 14.02 億元,占總資金的 30%。
開展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 112 個。其中,金礦 18 個,支持資金 18081 萬元;煤炭 22 個,支持資金 27534 萬元;建材非金屬礦 29 個,支持資金 38868 萬元;鐵礦 6個,支持資金 9125 萬元;其他類礦山治理項目 37 個,支持資金 48478 萬元(圖 4-1)。
圖4-1 一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資金分類統計
⑸ 什麼是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全過程中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制定相關規定,並進行監督檢查管理的活動。
⑹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需要簽訂三方協議嗎
可以簽三方協議的單位是外企、合資企業、私企等等。
一、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二、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大學生簽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
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方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⑺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原則和職責分工是怎樣的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活動易造成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情況,因此要切實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明確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體系,健全監測網路,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動態監測,指導、監督采礦權人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采礦權人應當定期向礦山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礦山地質環境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匯總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資料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