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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理基金

发布时间:2021-03-10 11:15:03

『壹』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财政部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2010〕46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为此,财政部对2008年11月28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贰』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哪些形式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叁』 综合农业开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哪里

近年来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一)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加大中央1号文件反复强调:要把三农工作放在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大农业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投入规模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自2005年至2007年,累计对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87765万元,三年年平均增长15.6%。我省财政资金2005年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12139万元,比上年增加226万元,增长2%;2006年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14070万元,比上年增加1831万元,增长14.4%;2007年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16937万元,比上年增加2867万元,增长20.3%。三年平均增长12.2%,均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省在原有62个国家项目县的基础上,新增了2个国家项目县,并从2004年以来共设立了8个省立项项目县,使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县增至72个,占全省行政区县的60.5%。中央财政资金和省财政资金投入的逐年增加,有效地带动了市、县财政、农村集体和农民自筹以及其他资金投入的增长。投入规模的不断扩大,保证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也使农业综合开发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地位日益突出,在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二)资金投入政策得到调整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调整有无偿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自2005年起,将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的投入比例,统一调整为25:75。二是调整地方财政配套政策,按照财政部规定,我省地方财政资金对中央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由原来的1:0.85调整为1:0.5,并确定中央财政与省、市、县财政配套比例确定为1:0.4:0.03:0.07;对于贫困县,中央财政与省、市、县配套资金比例为1:0.45:0.03:0.02。三是完善了农民筹资投劳政策,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由原来的1:1降为1:0.5,并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土地治理项目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四是投入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土地治理项目资金,90%以上的资金集中用于了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同时,每年都确定23~25个粮食生产重点县,每个县的财政投资都在450万元以上,起到了很好的规模效应。(三)资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管理难度大。为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省农发集中精力抓制度建设,几年间先后制定了《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预算编制规定》等资金管理制度。通过全面建章立制,逐级细化完善,在全省建立了从计划编制到资金拨借,从监督检查到报账核算,涉及资金运行各个环节的一整套财务管理机制,初步形成了统一、规范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管理体系,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四)资金管理机制不断创新一是在资金管理过程中,针对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省农发专门编写了《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实务》、《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核算模拟》教材,有效提高了全省农发系统报账员、财会人员的业务技能。二是规范县级报账制。在县级报账制推行过程中,我们通过统一拨付渠道、统一预算定额,统一账务票据、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这“五个统一”科学规范了报账流程,使报账流程紧密相连,环环紧扣,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县级报账制管理运行链条,确保了农发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资金运行规范有序,清晰明了。三是积极试行参股经营项目。2005年至2007年,我省共在1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累计投入财政参股资金168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12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5600万元。无论从投资规模和投入力度上看,在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上都是史无前例的。从这两年的情况来分析,通过投资参股项目的实施,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了区域主导产业,带动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达到了多方“共赢”的目的。四是率先实行工程监理制。我省从2005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监理制,由省农发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专业监理单位,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实施监理。并建立了监理费报账专户,对监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核算,统一报账。监理制的推行,对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8]4号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

『伍』 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偿资金如何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财政无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无偿资金应当纳入改革实施范围,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60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 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 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 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
二、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 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 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 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 ;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五)项:“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八、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 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九、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 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 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 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 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 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 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 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 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 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 加工相关的服务。”
十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或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附件:省级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十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第三款中的“拨借”改为“支付”。
十四、将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6月底之前完 成,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十五、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检查。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 。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十六、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 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财政部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十七、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财政部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对竣工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财政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 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或者暂停投入 。”
十八、将第六十条修改为:“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有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和投资参股经营资金管理办法继续执行,待有偿资金全部回收和财政投资参股国有股权全部退出并收回股权收益后自行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柒』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使用和回收

第九条有偿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中央立项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十条有偿资金不收取占用费。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5年开始回收,当年偿还50%,第6年全部还清。财政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偿资金回收期限作必要的调整。
地方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期限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有偿资金回收日期为回收年度的11月30日。无正当理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提前回收财政有偿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有偿资金回收年度的下一年度3月31日以前归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
第十三条有偿资金回收的奖励措施。对按期、足额归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下年度应安排的中央财政投资额的基础上,按已回收有偿资金本金的10%,奖励给这些地区用于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影响,有偿资金不能按期归还或形成呆账无法归还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核销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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