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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7 11:11:03

Ⅰ 如何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养老保险费未能应收尽收,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规模和总量未能如实体现。

(二)养老保险金超范围发放,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一是部分地方擅自增加养老保险金计发项目,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规模。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不够完善。
1.账户设置和管理不规范。一是一些地区未按规定清理多头开户,仍在多家银行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甚至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造成账户管理的混乱。

2、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基金财务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不成熟不完善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是1999年制定的,其中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计息、开户行的选择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二)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频出。首先,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制约机制,或未能执行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职能。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账单传递速度慢,不及时对账,造成账实不符。其次,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部门也是近年来才逐渐重视和加大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但检查范围有限。
(三)现行政策执行不严格。从检查情况看,不少地方未能严格执行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是造成违规违纪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体制方面的原因。从检查情况看,多数社会保险基金的挪用都是政府的行政命令或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地方政府经常把“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当作准财政资金使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财政法规意识淡薄,特别是在基层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从部门利益出发,违规挪用、滞留、转移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违规设立账户,不按要求划转社会保险费收入及利息收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从而导致社会保险基金账实不符。此外,部分地区相关部门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大力推进税务征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针对目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不实,征管缺乏强制性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推进税务征收工作的力度,并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一是可以切实改变社保基金征缴困难、征收乏力的局面。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从近几年的基金征缴情况看,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做法缺乏强制性,基数核定不实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致使拖欠、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也比较高,不利于建立更加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而由税务机关征收,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及时足额征收。二是有助于有效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通过法律形式把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保证所有工薪收入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从法制上确保社会保险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是有利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课征社会保险税,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意识。在未实施征缴改革前,各级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征收。首先,要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养老保险政策,鼓励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强履行缴费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通过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及时发放养老保险费对账单,设立查询、举报电话等,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强化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参保和依法缴费的意识。其次,要加强稽查审核,堵塞漏洞。加强对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稽核人员的稽核能力。采取日常核查与专项稽核、书面稽核与实地核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稽核工作,加大清欠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充分发挥稽核工作的效力。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在目前财政、劳动、税务部门几家共同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情况下,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一是建立健全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核定的缴费基数及时足额征收,对无法征收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建立顺畅的对账联系机制。二是对因会计核算、财政专户管理、基金决算编制等方面的原因出现的税务、财政、社保部门之间数据不相符的问题,建议财政部统一结账时间,要求各级征收、管理、使用部门加强财务对账管理工作,按月进行定期对账,年底统一时间扎账。确保会计信息的数据统一、真实、有效和完整。
(四)修订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社保基金计息办法不统一、预收养老保险基金长期挂账、其他社会保障类资金在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列收列支、国库归集资金未及时划入财政专户以及未足额计息等问题,都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规定作进一步的修订,使之在实践中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五)规范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行业统筹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制阶段的特殊产物,要切实统一规范行业统筹政策,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一要强化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将社会保险的缴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目标管理考核中重点考核内容之一,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二要明确经办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归集养老保险费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避免归集资金账外核算、资金收益归属不明确等问题,以确保行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决算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六)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长期挂账问题。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基金决算中长期挂账,影响了基金决算使用部门对决算信息的分析,也影响了基金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建议对遗留问题商劳动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予以解决,避免长期挂账。
(七)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要切实强化养老保险收支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一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监督中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等突出问题,尽快出台养老保险费征缴处罚办法,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约束的刚性;二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和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实现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审计、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协调配合、相互制衡;三要建立快捷、准确、高效的基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管、征收、缴费各部门间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养老金按时收纳、拨付和发放。

Ⅱ 按老办法如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养老金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2%(或1%)。

注:过渡养老金以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算;

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指全部缴费年限)计1.2%;缴费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指全部缴费年限)计1%。

① 平均指数(计算到2001年6月底止): (全部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年限各年度指数∑×)A、93年指数=83.088.361309388.3693×++元元年社会平均标准工资元年本人标准工资B、各年度指数=各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各年度个人缴费工资

②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对“新人”和“中人”采用了不同的计算方法。

“新人”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计算方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中人”是指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缴费年限满15年,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新人”缴费年限都是实际缴费的年限。这样,“新人”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就多,“中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就少。所以用“过渡性养老金”来弥补“中人”个人账户历史积累少的问题。

(2)基本养老金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

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从2005年开始至2015年,尽管中国政府连续第11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但由于受养老金水平差异较大、货币贬值和物价上涨影响,社会各界并不“领情”,相反,却是对养老金替代率连年下降的不满和质疑。养老金占工资比例连降九年,已跌破国际警戒线。

2015年6月29日,中国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伴随着养老改革的扎实推进,参保人数持续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应时出台。

8月2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由国务院近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史上的一项大事和重大突破,

标志着数以万亿元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望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的新力量。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Ⅲ 基础养老金是什么意思

基础养老金又称社会性养老金,它是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

新计发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是指职工退休时上年度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即两个数之和的一半)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发给1%。

(3)基本养老金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2015年6月29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伴随着养老改革的扎实推进,参保人数持续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应时出台。

8月2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由国务院近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史上的一项大事和重大突破,标志着数以万亿元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望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的新力量。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网络-基础养老金

Ⅳ 请问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范围有哪些

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等。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

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4)基本养老金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Ⅳ 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养老和投资的比例各是多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养老基金实行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由省级政府将各地可投资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基金投资运营采取多元化方式,通过组合方案多元配置资产,保持合理投资结构。目前只在境内投资;严格控制投资产品种类,主要是比较成熟的投资品种;合理确定各类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30%。
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给予专门政策扶持,通过参建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参股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等方式,保证养老基金投资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Ⅵ 基本养老保险将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吗

人社部和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专家张盈华表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告别了以非常低的利率存在银行的这种 “长钱短存”的方式,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获取更好收益,确保“长钱”实现保值增值,从而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激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

Ⅶ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投资的基本原则中,哪些是合法投资时必须遵守的

你好,这些原则必须遵守:
1.多元化原则。
开展多元化投资,防止“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实现投资范围、投资标的的多元化以及组合投资,将公共资源与市场资源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民群众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时兼顾分散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的不二选择。

2.市场化原则。
国际上的基本养老基金投资,有政府主导的国债型投资和以市场为基础的多元化投资两种基本模式。我国作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必然要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投资运营。

3.专业化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是一件专业化的事项,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及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专业投资资质的人员来进行。目前,我国已经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采取信托管理模式,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准公共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将予以设立或指定;一批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商业银行将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一批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的专业机构将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

4.相对集中原则。
《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经归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政府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金管理机构投资运营,即体现了这一原则。这有利于增强基金投资的规模效应,避免地方分散投资的非专业、低效和财务风险;也便于国家统一制定优惠政策,均衡投资收益,防止互相攀比;还便于国家加强对基金投资的监管。

5.加强监管原则。
在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的同时,政府特别要加强监管,保证投资运营行为合法合规。《投资管理办法》确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采取信托管理模式,其核心特征是就是审慎管理、资产独立,采取专业托管、严格监管,信息披露。此外,我国还从优化投资管理体制、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控制资产配置、强制建立风险准备金、强化投资运营报告机制等五个方面对严格控制风险作了制度安排和政策规范。

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 托 人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八)从事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养老基金投资
第三十四条养老基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第三十五条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养老基金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参与投资。第三十六条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养老基金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范围限定为中央企业及其一级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第三十七条养老基金投资比例,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二)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40%。(三)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四)投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于市场涨跌、资金划拨等原因出现被动投资比例超标的,养老基金投资比例调整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交易日内完成。第三十八条养老基金资产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第三十九条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养老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七章估值和费用
第四十条受托机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对养老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当月发生的委托投资资金划入、划出和投资收益分配,以上月末的估值结果作为核算依据。第四十一条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第四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受托机构应当在投资管理合同中规定投资管理机构的业绩基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第四十三条根据养老基金管理情况,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时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率进行调整。第四十四条受托机构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余额达到养老基金资产净值5%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与本金一起投资运营,单独记账,归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六条受托机构要按下列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报告有关事项:(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资产、收益等财务状况。(二)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资产、收益等情况报告。(三)向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报送养老基金资产年度审计报告。(四)养老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机构应当对投资管理机构编制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出具复核意见。第四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投资管理合同及受托机构的要求,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如发生特殊情况,还应当提供临时报告或者进行重大信息披露。第四十九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养老基金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三)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四)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第五十一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管,加强投资风险防范。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第五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承担下列义务:(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三)为举报人保密。第五十四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五十五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资产,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五十六条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十七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第五十九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费扣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第六十条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超出投资范围或者违反投资比例规定进行投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第六十一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或者提供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第六十二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第六十三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六十四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第六十五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依法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第六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或者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决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Ⅸ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受托机构是谁

第一,基本养老金受托机构花落谁家仍未确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基本养老金投资的受托机构确定有两种思路,一是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全国社保2000年成立至今,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成立以来平均年化回报率为8.38%,投资业绩有目共睹,由全国社保基金受托管理基本养老金顺利成章。

第二,基本养老金投资运营采取信托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下,省或直辖市政府为委托人,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准公共机构为受托人。

从实践来看,出于资产安全考虑,国际上大部分养老金资产管理采取信托型模式,其核心特征是谨慎管理、资产独立,采取专业托管、严格监管,信息披露。

(9)基本养老金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展市场化投资时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多少

养老金入市到来,A股市场底部即将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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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析师
养老金入市到来,A股市场底部即将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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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在前几日召开的全国社保局长会上透露:目前,已有包括北京、上海等7个省市,共计3600亿元的基本养老基金,开始委托进行投资运营,突破原来社保基金只存国有银行和买国债的限制,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实实在在打开了通道。

据悉,2016年我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5.28万亿元,总支出4.65万亿元,收支保持总体平衡。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超过8.8亿人,基本医保基本实现全覆盖,完成了年度社保扩面的任务。

养老金入市并不意味着养老钱将全部投入股市,根据之前颁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可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可以按规定投资的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如果按照3600亿元的养老基金进行投资运营,按照最高可投资的比例30%,对应的此次入市资金有望达1080亿元。

2017年初广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提前铺路入市,广西基本养老基金的结余并不多,相较于此次7个省市几千亿结余规模的省市而言,有点小巫见大巫了,但是广西的确做了一个好榜样。此次近1080亿元的养老基金入市对A股市场来说是一个高级别的好消息,按照国际市场惯例老看,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和资本市场比较健全的国家,养老基金通过市场化投资,既可以实现保值增值,又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美国的养老金在20世纪入市,又因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而得名,被称为“401K计划”。从美国股市的历史走势来看,养老金的入市付股市有一定的利好刺激。养老金入市后有效提振了当时疲软的市场信息,出台之后,道琼斯指数也一路上涨,持续了月半年时间,达到了阶段性高点。

日本于2014年10月底宣布退休基金投资于日本股市的比重从12%提高到25%,政策出台后日经指数闻讯飙涨,一年左右的时间,即冲到20952.7点高点,效益超乎市场预期。

养老金入市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看,都是一件好事,但是也有人指出,投资者也不要对养老金有太高的期待,养老金不是国家队,其入市目的,并非救市或托市;养老金的入市,背负着重大任务:养老金入市是要挣钱的。养老金为了保证本金的足够安全,很可能会在市场处于非常安全的底部时才会入市,而这个底部目前还未到来。综合来看,养老金入市之日,将会带来一波结构性行情,助推大盘继续反弹。所以大家也不要盲目的信任养老金的入市,股市真正的大行情,还是要依靠实体经济的好转。

编辑于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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