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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费应收账款管理

发布时间:2021-06-16 13:08:09

保险公估人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您好:
在校学生是可以参加保险公估人的考试的。
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3张
5、在报名表有关事项声明栏内亲笔署名
考试方式:考试方式均为电子化考试。
该专业的考试内容和特点:
根据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要求第一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占(60%),包括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督管理。第二部分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40%),包括保险公估人概述、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历次题库涉及到的试题有几千道,内容非常的纷杂、而且题库还在不断的变化。
青岛导航职业培训学校是山东省经过劳动局鉴定的专业的培训、考试中心。
每年都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学员来校进行学习。
考试的通过率位于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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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险公估人资格证是全国统一么年检不容易考不报考费多少一年可以考几次啊含金量高不

是全国统一的 不年检 有效期三年 然后申请换证 很容易考的 考试的内容较多 涉及车辆 船舶 经济 交通 海商
报考费 根据各省不同 不超五百 含金量怎么说呢 想这个行业是必须得

❸ 保险公估证费用是多少

标准各地有差异,一般:
(1)、索赔金额或定损金额
可以依据被保险人索赔金额或者保险公估人的定损金额,或者两者之间的差额为基础确定一个固定金额,或者按其基础的一定比例收费,金额越大,收取的费用越高,但收取的比例应该降低。
(2)、保险公估人的技术水平
制定保险公估收费标准时,还应考虑保险公估人的技术水平。不同水平的保险公估人在处理同一个公估理赔案件时,由于其技术水平的不同,则工作效率也有区别。对于高水平的公估公司,如英国特许理赔师协会所管理的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每工时费相对较高。考虑此因素,一方面可以促进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以及公估师的素质,从而提高整个公估行业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吸引高技术高素质人才进入保险公估行业,也可提高整个行业水平。
(3)、保险标的的公估技术要求
保险公估收费的高低与保险公估人的工作难度有着直接的联系。比如,保险诈骗案件要求保险公估师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方能成功拒赔。

❹ 什么是保险公估费

应该是指给付保险公估机构的费用吧。
保险公估人既可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投保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与上述双方保持着等距离的关系,能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仅可以减少赔偿纠纷,更好地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❺ 有没有保险代理业的账务处理急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 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 七、“应收账款——代垫费用”科目应按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5 存出营业保证金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212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嚷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保险代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代理佣金,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代理佣金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分别设置“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 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保险中介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保险代理公司应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佣金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代理佣金收入”科目。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经纪佣金收入,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时确认咨询费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科目。 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公估费收入”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提供追偿服务、教育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与之相关的成本也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的协作业务收入应当在本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协作业务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四、如果保险中介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时,则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补充报表项目 (一)保险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 “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 (三)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佣金收入”、“其中:经纪佣金收入”、“其中:咨询费收入”、“其中:公估费收入”等明细项目。 (四)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做变动。

❻ 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中能否对保险公估费进行代位追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公估费能否进行追偿存在不同的做法,早先的司法实践支持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估费的案例较多,如广州华洋宏大物流与美亚保险佛山支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案【(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25号】;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似乎不太支持将保险公估费纳入追偿的范围,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广州明通运输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案【(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20号】。支持者认为,保险公估费是为查明保险事故,确定损失而产生,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此应当作为追偿范围。反对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公估服务是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因此属于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理应由保险承担承担。同时,鉴于保险实务中,保险公估机构大多由保险公司聘请并支付公估费,也没有包括在保险赔偿金中,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代位追偿只能在赔付范围内追偿,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向第三人追偿公估费。我们认为,保险公估费是伴随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并非是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费用。在保险追偿案件中,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公估费也是第三人给保险公司造成的额外损失。若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公估费,客观上也造成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上升,最终通过保险费的提升转嫁给更多的被保险人,最终由无辜的被保险人为第三人的过错买单,这违反了法律的公正原则。至于说,《保险法》第64条关于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规定,我们认为保险公估费虽然属于该条款的费用范畴,但不应因此将公估费理解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正如同《保险法》第66条规定合理的诉讼、仲裁费也由保险公司承担,难道说这些费用也要被视为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吗?显然不是,这里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应当指的是保险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即除了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因保险事故产生的间接费用损失。针对保险公估费有保险公司直接向保险公估机构支付的情况,因公估费不在保险赔偿金范围,若允许保险公司进行追偿,与《保险法》第60条是有冲突的。事实上,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当然包括公估机构出具的《公估报告》,换句话说,被保险人应当委托公估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费用可作为保险赔偿金的组成部分。但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在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的行动上总是非常积极,因为这样可以和公估机构建立更好地联系,出具的公估报告对保险公司更为有利。综上所述,对于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公估费,保险公司也作为保险赔偿金进行赔付的,应当允许进行追偿。对于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的保险公估费,不能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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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深圳保险公估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标准各地有差异,一般:
(1)、索赔金额或定损金额
可以依据被保险人索赔金额或者保险公估人的定损金额,或者两者之间的差额为基础确定一个固定金额,或者按其基础的一定比例收费,金额越大,收取的费用越高,但收取的比例应该降低。
(2)、保险公估人的技术水平
制定保险公估收费标准时,还应考虑保险公估人的技术水平。不同水平的保险公估人在处理同一个公估理赔案件时,由于其技术水平的不同,则工作效率也有区别。对于高水平的公估公司,如英国特许理赔师协会所管理的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每工时费相对较高。考虑此因素,一方面可以促进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以及公估师的素质,从而提高整个公估行业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吸引高技术高素质人才进入保险公估行业,也可提高整个行业水平。
(3)、保险标的的公估技术要求
保险公估收费的高低与保险公估人的工作难度有着直接的联系。比如,保险诈骗案件要求保险公估师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方能成功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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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保险公司费用核算办法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一、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131应收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七、“应收账款——代垫费用”科目应按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1905存出营业保证金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2121应付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2181其他应付款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5101主营业务收入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嚷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二、保险代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代理佣金,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代理佣金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分别设置“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三、保险中介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保险代理公司应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佣金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代理佣金收入”科目。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经纪佣金收入,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时确认咨询费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科目。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公估费收入”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提供追偿服务、教育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与之相关的成本也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保险中介公司的协作业务收入应当在本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协作业务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四、如果保险中介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时,则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5401主营业务成本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补充报表项目(一)保险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三)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佣金收入”、“其中:经纪佣金收入”、“其中:咨询费收入”、“其中:公估费收入”等明细项目。(四)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做变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❾ 保险公估公司如何与保险公司谈业务。车险查勘业务

划定查勘区域,人员出勤时间安排,协定事故赔付金额大的或是事故有争议的个案由哪方处理。考虑公估的出勤费用(通讯费,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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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保险公估费应收账款管理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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