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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票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16 10:42:49

『壹』 去哪里可以找到冀财社字[1998]23号文:内容是关于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1998]32号

【字体:大 中 小】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现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加强宏观调控。下岗职工是指国有企业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一般在企业内部下岗待岗,如本人自愿,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也作为下岗职工。企业内部退养、停薪留职、轮岗培训、劳务输出、通过自办经济实体转岗、成建制转制的职工,属企业内部分流职工,不作为下岗职工。对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合同未到期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企业不得安排因工致残职工、处于“三期”(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下岗。由于企业停产造成上述人员下岗的,由其主管部门在行业内调剂安置。

企业尽可能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省(部)级劳动模范下岗。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有一方下岗的,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得同时安排其配偶下岗。由于企业全停产造成上述人员下岗的,首先由其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内调剂安置,主管部门调剂安排不了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帮助安排。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硬性安排职工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制定职工下岗方案,应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在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免费发给下岗职工《下岗待工证》,凭证登记管理。

具体的可以自己查,以下是参考资料链接

『贰』 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种发票、收据由财务部门会计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2、银行结算有关票据由财务部门出纳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本。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3、公司库存物资入、出库单,分别由销售部和人事行政部专人负责,领购、登记、填制、保管。库管员依据入、出库单的"保管联"登记库存物资的明细帐,并妥善保管存根联,以便备查。 4、各种发票填制必须按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及发票内容详细填列,如填写错误应将发票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以便审查。
票据的处理
一)收受票据应注意事项:
凡与业务无关的票据不得收受。
如非本人票据应请客户亲自背书,如属指名票据应请抬头人加盖印章。
收受的票据面额较应缴纳款项为多时,在未兑现以前不得找还,其差额应俟兑现以"暂收款项"科目处理后退还。
营业部门各经办员(包括外勤职员及出纳员)收到票据时,应立即在票据左上角画横线二道,并在收入传票摘要栏注明收票日期、票据号码、付款行库、金额及到期日。
二)收受本埠即期票据的处理:
凡出纳员收入本埠即期的票据,应即日提出交换并在收入会票摘要栏加盖"一交"、"二交"戳记,如当日不及交换者,应在收入传票摘要栏加盖"交换"戳记,以使经办员作为填注有关帐簿的依据,以杜流弊。
出纳员收入的票据提出兑现或经交换被退票时,应查验该票据是否由本公司提出,退票理由是否充足,经验明确实后,应立即联络经办员以最迅速的方法,通知顾客前来办理退票手续。
出纳员收受的即期票据,应立即登记在"票据明细表"并在存入行存时加以注明行库类别,以于必要时与行库对帐。
三)应收票据的处理:
出纳收受应收票据时,应按到期日顺序妥为保管票据(外埠的票据应分开保管及时提出代收),并根据应收票据明细表,按到期日分别列在"应收票据备查簿",所保管的票据张数,金额应与应收票据备查簿的记载相符。
应收票据到期,出纳应检出该日期票据与"应收票备查簿"的记载核对无误后存入行库。
顾客要求调换或领回公司保管中的票据时,除以现金抵换外应以书面申请为原则,主管准许调换时,出纳应于"应收票据备查簿"变更该笔记载,并应请主管盖章证明。

『叁』 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原则

(1)强制性原则。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属性。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始终面临资金紧张的约束,实行强制性原则有利于集中资金,分散风险。近10年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继续贯彻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强制性首先表现在它是通过高层次立法来推动的,这是保障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首要条件,在参加人员范围、享受条件、缴费比例等方面有严格规定。(2)公平与效率兼顾,突出效率的原则。公平原则是社会保险的通用原则,而效率原则对失业保险具有独特的意义。失业保险对象具有劳动能力。失业保险负有促进就业的责任,这种责任要求失业保险要以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为目标,这种效率功能具体体现在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上。公平和效率的两重性使失业保险成为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的连接点,建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原则应当是两者兼顾,但从我国就业压力大,劳动力队伍年轻化这一特点出发,应当适当突出效率原则。(3)适时调整原则。所谓适时调整就是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和救济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作出变动。这一原则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在改革过程中许多方面的情况难以得出准确的预测,失业人员的结构和失业特点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同时,失业率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点,不同阶段的就业与失业管理政策重点不一样,应当留有余地。除此以外,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我国的失业保险实行统一征收和统筹基金原则,管理上政事分开原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肆』 票据管理制度

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

一、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总监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
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财务总监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财务总监反映,由财务总监确定解决方案。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一、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总监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十二、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 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伍』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辖市统筹管理,所属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失业保险基金的报账单位。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周转金基本账户,并留足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失业保险周转金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和标准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省级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计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上缴。省级调剂金应当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和标准,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但累计调剂数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缴数额的百分之二百;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依照国家规定存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定期转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开设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并留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者转存定期存款。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各级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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