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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基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16 08:52:30

①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组织活动

首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安顺明史探究”研讨会主题活动
第二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
中国酒文化遗产保护评选活动
首届中国千年古县文化遗产精品图片展
文物保护,我们携手—圆明园文物修复大型公益活动
第三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
第四届“薪火相传——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年度杰出人物”评选活动

②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主要业绩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历史文明未曾中断的唯一国家。在祖国广袤的大地上,我们的先民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留下了极其丰富的作为历史化载体的文物。据统计,全国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等等数达四十万处,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就有六万余处,其中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一千两百多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有一百零一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有三十一处。收藏展示可移动文物的博物馆达二千座,馆藏文物一千二百五十万件。丰富多彩的文物是一种特殊的重要资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学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保护这些历史文化资源,已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 中国红色文物保护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个什么组织

这是属于民间组织。
这样的民间组织是得到鼓励和支持的。

④ 中国发展百人奖的第三届中国发展百人奖

曲格平简历
世界著名的环境保护专家,首任国家环保局局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现任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长,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名誉院长。
入选理由:
本届选评中环保界的杰出代表。环保已经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大战略。曲格平先生系统地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独创性的环境保护理论,极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建设和发展,设立“曲格平奖学金”以鼓励高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等相关研究。他是研究、制定和领导中国环境管理政策领域的引领者,是中国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环保人士。 李曙光简历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入选理由:
本届选评中法律界的优秀代表。在中国加强立法建设中,李曙光先生为破产法与国有资产的立法作出了巨大贡献。自80年代中期开始研究企业破产与兼并问题,是该领域国内最早的开拓者之一,也是中国新《破产法》和《国有资产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
于今简历
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执行院长,“十五”国家重点研究项目“五个统筹”负责人。现任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副会长,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执行院长。“十一五”国家重点研究项目《科学发展观丛书》负责人。
入选理由:
本届选评中科学发展观理论研究的优秀代表。于今先生一直致力于推进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性研究和普及,进行跨学科的创新探索,不断致力于科学发展观在各个领域和层面的推广。尤其在政治学研究和理论创新方面成绩显著,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哲学、城市更新等领域有独到的学术思想与研究成果,提出了诸多前瞻性的理论观点。
钱克明简历
农业部贸易促进中心主任,第28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人,博士生导师,研究员。中国农业科学院学术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现任全国政协常委、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司长,民盟中央农业委员会主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入选理由:
本届选评中新农村研究的优秀代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目前发展的工作重点。钱克明先生长期从事技术创新与农业发展等方面问题的研究,先后主持多项国际合作项目研究。在大力推进与世贸组织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理论创建和梳理做出了突出贡献,并且为中国农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和利益保护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实践工作。
纪明葵简历
国防大学训练部副教育长,少将军衔。
入选理由:
本届选评中军事界的优秀代表。纪明葵将军长期致力于军事外交、战略、战役、指挥和军事运筹学科的研究,以及国防教育培训工作,在军事战略研究、国防教育培训方面成果丰硕。
马仲良简历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正局级研究员。现任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副院长。
入选理由:
本届选评中社会学界的优秀代表。马仲良先生一直探索和研究国外社会领域出现的“社会经济”这一新型经济形式,提出了创新观点。在社会经济、建设学习型城市研究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尤为可喜的是该理论已经成功运用到社会公共管理当中。
甘霖简历
中共柳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现任中共柳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入选理由:
本届选评中西部研究与实践的优秀代表。甘霖先生在民族地区可持续经济研究与实践方面成果显著,他是当前国内民族地区经济著名研究者,他的多篇论文和专著对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和促进作用。
姜建军简历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国家地质公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现任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司长,国土资源部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入选理由:
本届选评中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研究与实践的优秀代表。姜建军先生长期从事地质矿产科技管理、地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一直倡导和主持国家地质(矿山)公园建设、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和矿山环境整治、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方面的工作。他为中国地质环境工作尤其是国家地质公园的建立和保护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宫辉力简历
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首都师范大学常务副校长。俄罗斯工程院院士。
入选理由:
本届选评中自然科学界的优秀代表。宫辉力先生围绕遥感、GIS在城市、资源、环境、灾害等方面承担和完成了多项国家级研究项目,促进了我国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应用和产业化。在三维信息获取与应用、资源环境与地理信息系统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
刘春成简历
北京市CBD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入选理由:
本届选评中国家东部研究与实践的优秀代表。刘春成先生长期从事区域发展、区域创新系统、区域产业发展和企业战略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主持和参与40多个课题的研究工作,为推进本地区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在首都及发达城市如何进行区域创新和可持续发展作出了扎实而富有成果的实践。 于法稳简历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生态经济与环境研究室副主任。
入选理由:
本届评选中唯一入选的青年学者代表。于法稳先生一直关注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业自然资源的利用与管理问题,承担和完成了多项国家973计划、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省部级研究项目,因其在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经济领域突出的科研成果被中国社会科学院定为中青年科研骨干。

⑤ 哪些捐赠可以税前抵扣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抵扣。

1、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拓展资料:

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⑥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3年6月9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以财教〔2013〕116号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申报与审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附则6章33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制定发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予以废止。

⑦ 文物保护五纳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

1997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

“五纳入”是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核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保护文物、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基本措施。“五纳入”的提出和贯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5年来,许多地方积极贯彻落实“五纳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但在一些地方,对“五纳入”工作的贯彻落实还存在着不平衡。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实质是将文物保护紧密地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相结合,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相结合,明确文物保护和事业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应专门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物比较丰富的地区在明确本地文物工作总体目标的同时,要分别提出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和利用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

二、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特殊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应当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乡建设中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要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

三,要研究、探索科学的保护手段和保护方式,加强对大遗址的保护。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考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区等大遗址的保护发展规划,对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要切实加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必须包括文物保护的内容。规划中应当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埋葬密集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各地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四、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五、为支持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对困难地区的重点文物保护及维修等项目给予专项补助。文物丰富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文物保护工作。

六、为拓宽文物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文化经济政策及财税优惠政策(详见国发〔2000〕41号),并结合当地文物开发利用情况,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七、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中心工作是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凝聚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事业。为此,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文物保护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努力促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职能,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八、中央政府已建立国家文物保护部际协调会议制度,由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建设、文化、海关、税务、环保、工商、林业、旅游、宗教、文物等相关部门组成。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或文物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九、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除指定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外,还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对“五纳入”工作的先进地方进行表彰。对于各地方出现的损害文物事件,除应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同时应追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

⑧ 文物保护基金怎样申请

向你的当地政府提供,这个祠堂的不可再生性和文化艺术价值,最好有照片和文字并茂。再一个在当地的独特代表性,还有经济开发和旅游项目的创造力,可以给当地政府带来什么?对当地的经济有哪些促进?最好,把祠堂文化说的更深远,要把祠堂的名人

⑨ 财政专家为何建议文物资产化

时隔一个月,发表在《中国文物报》上的两篇文章就“文物能否资产化”展开激烈辩论,财政、文物领域重量级专家学者对垒,各自亮明观点。

从《资产》一文表述可见,该文主要讲的是“促进不可移动文物有序‘资产化’”。

对于什么是“资产化”,《资产》一文随后解释道:“‘资产化’可以理解为资源向资产转化的过程与趋势。不可移动文物资产化,即不可移动文物从资源向资产转化。”

⑩ 文物有经济价值吗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物”一词被炒得越来越热。国家越来越重视文物保护,不惜投入巨资用于文物保护工程;各地区也不断挖掘地区文物资源优势,纷纷推出以文物古迹为主线的旅游景点;文物流通领域也异常火暴,“国宝”在各大拍卖行常常以“天价”成交。但同时也出现了“三孔事件”、“遇真宫火灾”、“长城被拆”等一系列破坏文物的恶性事件,对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激烈程度。我们不禁要问:“文物”惹着谁了?为什么这么多地方都在争先恐后地挖掘“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为什么越来越多的收藏爱好者都把目光集中在“文物”身上?为什么接二连三地发生破坏文物的恶性事件?这种种的疑问归结到一点,我认为那就是文物的“经济价值”在作怪。 以前,我们听到最多的是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文物保护法》就明确讲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壁画”等。没有一条说的是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物品是“文物”。我们评价一处文物古迹或一件器物时,说得最多的也是其具有很高的历史、考古和艺术价值。没有人能够说出“某某汉墓值多少钱”,“某某石窟能折合成几亿元的资产”。 但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却经常看到有关文物经济方面的报道。比如“山东泰山2001年接待游客449.7万人次,旅游收入21.8亿元,创汇1500万美元”。“故宫博物院出资2200万元‘天价’从中国嘉德购得‘中国现存最早书法孤品’《出师颂》。”这些报道让我们深刻地感到文物确实有经济价值,而且还有很大的经济价值。那么文物的经济价值又是怎么产生的呢? 按照文物的分类方法,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但是否还可以再细分一下,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未被开发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已被开发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将可移动文物分为国家禁止买卖的可移动文物和国家允许流通的可移动文物。未被开发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国家禁止买卖的可移动的文物,它们有使用价值,但不具有商品性。已经被开发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国家允许流通的文物,既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价值,具有商品性,因此它们也就应该有价值和价格。 文物的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是指物品的有用性,即物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文物是古人的劳动产品,其使用价值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具体看应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文物的使用价值基本上没有发生太大变化,比如古代的书画、艺术品等,其用于满足人们审美、娱乐身心的使用价值直到今天也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二是文物的使用价值部分发生了转移,比如一些尚在使用中的古旧家具、古建筑等,除了沿用当时的使用价值外,还为今天的人提供了古代文化的信息。三是文物的使用价值完全发生了转移,像一些古代的生产、生活用具,古遗址、古墓葬等,其当初的使用价值已经完全发生了转移,成为古代历史信息的载体。 文物的价值: 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马克思用“活劳动”指商品生产劳动过程中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用“物化劳动”指凝结在生产资料中的、体现为过去劳动创造的产品中的人的劳动。从交换价值角度看,商品的价值是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与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之和,即过去劳动和现在劳动凝结之和。以已被开发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为例。其中的活劳动主要是现代人开发利用文物时所付出的组织、管理、维修等一般人类劳动。物化劳动主要是古代人建造、保护、维修这些文物所付出的一般人类劳动。古代人的物化劳动和现代人的活劳动一起构成了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同理,国家允许流通的可移动文物的价值也包括现代人保存、营销所付出的一般人类劳动和古人生产、保存、维护所付出的物化劳动。也就是说文物的价值是由现代人的活劳动和古代人的物化劳动一起构成的。 文物的价值量: 物化劳动只是借助活劳动保存、转移原有的商品价值,即保存、转移原有的劳动量。以已被开发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量为例。首先通过现代人对文物进行修缮、宣传、组织参观等活劳动创造了价值。但这并不是这些文物的全部价值,其中更大的一部分来自古人的物化劳动的转移。在数百、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古人为之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比如秦始皇陵动用劳役72万余人,移动土方超过500万立方米。明长城从1368年起,用了20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修筑工程,耗尽了明王朝的国力。而我们今天对这些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维修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向当年那样投入如此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而古人的物化劳动由于年代久远,却很难计算出其具体的量。由古人物化劳动作为生产要素直接转移到已被开发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上的价值量,远非我们现代人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所能媲美,这些不可移动文物是古人聪明、智慧、血水和汗水的结晶。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说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原因。同理,国家允许流通的可移动文物在其生产、保存、流传和进入流通领域的过程中,古人的物化劳动也远比现代人所付出的活劳动要多得多。 文物的价格与价值规律: 已被开发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内作为展品的文物它们的使用价值发生了转移,成为“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的载体。人们到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参观,不是在购买这里的文物,而是在研究、体会、欣赏文物带给他的历史、艺术、科学的信息。古人的物化劳动和现代人的活劳动价值的大小通过这种“无形信息”表现出来,这种“无形的历史文化信息”和提供这种信息的服务才是商品,而景区和博物馆的门票恰恰是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体现。因此门票收入应当包括古人建造、保存文物的物化劳动,现代人保护维修、组织管理的活劳动的价值。门票的价格与物化劳动的量成正比。古人的物化劳动只有借助于现代人的活劳动才能保存转移原有的价值;而现代人的活劳动如离开了古人的物化劳动也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样,作为流通领域中的国家允许买卖的可移动文物不仅是信息的载体,而且具有价值和价格,完全符合商品的属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现代人按古代文物仿造的器物,只能是“赝品”,不能称为文物。文物只有发现数量和开发利用数量的多少,而且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少,因此从理论上讲文物的价格应该高于其价值。但是由于人们对文物认知程度不同,或收藏人群的多寡,文物的价格有时也会低于其价值。但总体上还是符合价值规律的。 通过上面的推理,我们明白了文物价值所在,下面我们再试着分析一下文物价值转化为货币形式以后,在社会中再分配的一般情况。先来看一下已被开发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价值分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文物经营单位的门票收入应负担的税费应当包括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所得的营业税属免税项目,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同时也得到减免。只有在有利润的前提下上缴企业所得税,而且对规模较小,利润较少的企业实行低税优惠照顾。假如一个文物景点的年门票收入是1亿元,这个企业一年就被免掉了540万元的税款。换句话讲,仅免税一项就得到净利润540万元。 按照上面税收计算方法看,门票的全部收入减去上述各项税费和运营成本之后的利润,就应该包括现代人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和古代人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由于古人的物化劳动很难用一个具体的量来衡量,在现实中就会把这部分利润看作是经营文物的超额利润。那么这些利润又是怎样分配的呢?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分配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比如:重庆大足石刻年收入2000多万元中,900多万元上交地方财政;“三孔”门票收入在7000万元左右,用于文物保护的只有500万元;武当山年门票收入1000多万元,全部用于武当山特区1800多名职工的工资支出和扶贫工作,用于遗产保护的金额为零。看看这些报道我们也就很容易明白为什么各地都在争先恐后地开发当地的文物资源了。如果是将门票的收入的一部分上交地方财政或提出一部分用于自身的文物保护,这还能说得过去。如果将门票捆绑上市,或将文物景点由个人承包或干脆由私人开发,那么由古人物化劳动转移到门票当中的部分价值将改变其性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难道还不可怕吗? 同样的道理,在文物流通领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那么,是谁在利用文物挣钱呢?经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文物经济价值的最大受益者可能是某些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开发商,甚至是个人。 在一些地区文物成为摇钱树,创造着丰厚的利润;但同时很多有价值的文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面临灭失的危险。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文物资源保护状况并不都是一片歌舞升平的景象。由于缺乏资金,很多有价值的文物还未得到很好的保护。虽然《文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真正要落到实处还需要一个艰苦的过程。具体地讲,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大家的思考。 理顺文物管理体制的问题 《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在2002年全国文物工作会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岚清同志曾一再强调:……文物管理部门进行文物保护的投资和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由政府拨款,文物管理部门的合法收入应上交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对还款收入只能用于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李岚清同志的讲话为理顺文物管理体制指明了方向。因为文物管理部门的最终目的是将这些承载着历史文化信息的文物保护好,并使之得到继承和发扬,为子孙后代造福。而将文物作为资产经营的企业或个人的目的是如何利用这些资源,尽快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于是就出现了个别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文物景区时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重经济效益,不重社会效益的现象,甚至导致竭泽而渔、破坏文化遗产的恶性事件发生。 建立文物保护基金和征收文物资源税的问题 《文物保护法》中讲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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