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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基金管理人服务价值

发布时间:2021-06-16 06:41:25

基金怎么做的啊请高手详细指点

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相关环节。
A.基金的市场营销
(一)含义与特征
1.含义: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营销是基金销售机构从市场和客户需要出发所进行的基金产品设计、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2.特征:a.服务性 b.专业性 c.持续性 d.适用性
(二)内容
基金市场营销主要是指开放式基金的市场营销,其涉及的内容包括目标市场与客户的确定、营销环境的分析、营销组合的设计、营销的管理等4个方面。
B.基金的募集
基金募集是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起点,运作方式不同的基金在募集和交易环节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一)封闭式基金的募集(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1.募集程序: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5个步骤
2.申请文件:基金募集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
3.募集申请的核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4.合同生效: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a.以固有财产承当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b.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开放式基金的募集
1.募集程序: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5个步骤2.募集文件:基金募集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同封闭式,但在一些文件具体内容上有不同,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草案中应包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3.申请核准(同封闭式基金)
4.募集期(同封闭式基金)
C.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管理人)
D.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托管人)
E.基金份额的登记
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的概念:指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后,由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建立基金账户,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中进行登记,表明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F.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所有负债俺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2.基金会计核算:指收集、整理、加工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信息,准确记录基金资产变化状况,及时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数据以及会计报表的过程。
G.基金的信息披露
1.含义: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2.作用:a.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b.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c.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d.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3.分类:a.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b.运作信息披露 c.临时信息披露
H.基金的运作活动
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与基金的后台管理三部分。基金的市场营销主要设计基金份额的募集与客户服务,基金的投资管理体现了基金管理人的服务价值,而包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估值、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后台管理服务则对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此外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2、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Ⅲ 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物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基金管理人说白了就是基金经理,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执行事务合伙人说白了相当于公司的法人代表,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是对企业产生法律后果的。

Ⅳ 基金管理人的素质要求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 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另外,《开放式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2.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3.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如《基金办法》中规定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2.与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和管理人员上相互独立;
3.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4.有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在我国,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在我国,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目前中国基金业中,并不缺乏这类“蓝筹”基金管理人的身影。那么投资者该如何甄别呢?理财专家建议,不妨运用“价值投资”的理念,深入分析基金公司的“基本面”,以寻找“蓝筹”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可以通过“理念”、“团队”、“服务”、“治理”这四把标尺来评判,即“是否能恪守长期投资价值理念”、“是否具备一支结构稳定的高质量团队”、“是否具备高水准的服务”、“是否具有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和国际化视野”。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因其良好的企业“基本面”而被业内视为“蓝筹”基金管理人之一。在“理念”上,汇添富基金以注重长期投资而著称,旗下基金产品的长期业绩也表现靠前。
在“团队”上,汇添富基金团队理念是打造“业内最硬的脑袋”。该公司在投资研究中非常重视团队智慧和协作,整个团队对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具备共识并一致践行。
而随着基金行业不断发展,单靠业绩已不能作为衡量基金管理人“基本面”的惟一标准,投资者还应对基金管理人服务品质、公司治理水平和国际化视野给予重视。在服务品质方面,更是包括服务理念、服务通道、服务内容、服务个性化程度等多方面,而汇添富基金则是通过主打“贴心”牌,率先在业内倡导体验式客户服务,让客户时刻感受到“听得见的微笑”。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 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1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成果用π(α,ε)表示总收益,其中, α为代表努力水平的一维变量,ε为不受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ε服从N(0,σ2)的正态分布。
假设2 努力水平α与π(α,ε)成正比例增长,α越大产生的总收益π(α,ε)越大,为了方便计算,取α的系数为1,则总收益函数取如下线性形式:π(α,ε)=α+ε。
假定3 双方的支付合同为S[π(α,ε)],投资人根据观测到的π(α,ε)来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奖惩。考虑线性合同S(π)=α+βπ,其中:α为管理人的固定收入,β是管理人分享总收益的份额,即收入π每增加一个单位,管理人的报酬增加β单位。
假定4 C(α)为管理人的努力成本,为简化起见,设C(α)=bα2/2,这里b>0,代表成本系数。C′>0,C″>0,即努力的边际负效用是递增的。
假定5 投资人的效用函数为 V{π(α,ε)-S[π(α,ε)]},基金管理人的效用函数为U{S[π(α,ε)]}-C(α)。
假定6 投资人是风险中性的,管理人是风险规避的,其效用函数具有不变绝对风险规避特征,用ρ表示绝对风险规避度量,ρ=-U″(·)/U′(·),若ρ< 0,则表示管理人风险偏好;若ρ=0,则表示管理人风险中性;若ρ >0,则表示管理人风险规避。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基金投资者在设计激励合同时,不能利用强制合同来使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人所期望采取的行动。因此,合同必须是投资者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基金管理人效用的最大化。这样的激励合同需要满足两个约束条件:
约束1 参与约束(IR),即基金管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保留效用)U。
约束2 激励相容约束(IC),即管理人选择努力水平α的期望效用必须大于或等于选择其他努力水平时的期望效用。
因此,投资人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一个激励合同S(π(α,ε)),并导出α,使自己的效用极大化。 从简单原则出发,建议中小投资者在挑选基金管理人时,不妨重点考虑如下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至关重要。
如同投资股票一样,投资基金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能力。投资者可以通过参观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基金经理或者销售人员交流,就可以了解到该基金公司的管理状况。一家好的基金管理公司,往往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从股东、管理层到员工,都具备一个明晰的战略取向和发展目标。相反,若该基金管理公司仅仅是股市转暖阶段的应时之作,股东急功近利,管理层一意孤行,员工各自为政,那么这样的基金管理人即使短期取得极高的净值增长排名,但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的欠缺,这类的基金是不值得长线持有的。
其次,基金管理人是否能够严格遵守基金契约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事实上,股票市场的上涨存在多种推动因素,价值推动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因素。若在股票市场上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承受不住净值落后的压力,抛弃或随意更改基金契约规定,那么这一方面说明这家基金管理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理念,另外一方面也说明这家基金管理公司是短期利益导向,缺乏风险控制力。众所周知,明确的投资理念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是基金管理人能否长期战胜市场的决定性因素。若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仅仅为了短期利益的诱惑,而丧失其投资理念和风控能力,那么从长期来看,持有这类基金是没有希望的,投资者的血汗钱有可能只是通过管理费源源不断流入基金管理人的腰包。
第三,拥有鲜明的投资风格和优秀的投资团队。
投资风格至关重要,缺乏投资风格的基金管理人只能获得市场的平均利润,而具备鲜明投资风格的基金管理人往往能够持续获得超额投资回报。从国外投资经验来看,无论是巴菲特、索罗斯、还是彼得林奇,都以其鲜明的投资风格著称,并在各自的风格上取得了成功。挑选基金管理人也一样,其要么是继承了股东公司悠久的投资文化,要么是由一群具备长期默契配合的优秀投资团队组成。在那些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中,往往都是由1到2个灵魂人物领衔,在决策上却实施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实现了个人能力和集体智慧的完美结合。
总体而言,买基金如同买股票一样,历史业绩或者数据固然重要,但更要审视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备长远发展战略、严格风险控制、并拥有鲜明投资风格的投资团队。看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并且长期持有其旗下的适合自身投资需求的基金,则是投资者借助基金投资在股市致胜的最佳策略。
出色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能够严格遵守基金契约、具备坚定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控制流程

Ⅳ 什么叫基金管理公司/什么叫基金管理人什么叫基金托管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份额的销售与注册登记、基金资产的管理等重要职能多半都要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其他服务机构承担。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基金托管人: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从而使得基金托管人成为基金的当事人之一,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Ⅵ 兴全新视野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的“利益捆绑”体现在哪里

首先,兴全新视野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公司的股东资金、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将认购不少于1000万元,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以实现管理人和投资人的风险共担和利益捆绑;
其次,本基金实行创新的浮动管理费制度,创新性地引入了附加管理费,采用“净值新高法”收取一定比例的附加管理费,这种计提方式更有利于激励基金管理人专注于提高基金的业绩表现,追求绝对收益。
与此同时,若遇市场整体表现不佳,本基金低廉的基本管理费(1%)也能够有效降低持有人的成本。

Ⅶ 基金管理人可否自己处理外包服务

第一,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对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斌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外包实施规划。
第二,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基金管理人应该管制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三,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提供基金也为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Ⅷ 取得证券基金管理人后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从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QDII业务等。
1.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主要包括基金募集与销售、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基金营运服务。
2.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公司既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
000万元人民币),也可以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
0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有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承诺投资收益、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以及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

Ⅸ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有强制跟投吗

解读: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
1、直接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在修订之中,修订后将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形式颁布,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性质;与此同时,国务院在行政法规层面出台“私募条列”也被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且正在推进之中。
2、除立法层面明确私募基金的监管及运行规则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中基协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在此基础下,中基协的自律管理成为私募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从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看,中基协拟构建自律规则框架已基本形成,呈现为7个办法2个指引的“7+2”格局,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1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2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4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即本征求意见稿)、《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7个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内控指引》(2016年2月发布)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016年4月发布)2个指引。
显然,本次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是自律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投资顾问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服务机构参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的,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解读:
1、按该办法,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外包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实际上,从大的业务板块看,包括募集、投顾、保管、托管四大部分。
2、该办法明确了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完已成为协会会员”。
3、募集与投顾,分别由已颁布的“募集办法”和正在制定完善中的“投顾办法”规范,因此应从该两个专项规则之规定。
4、本办法规定“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这体现出尤为重要的两个层面的要求,即:1)私募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提供外包服务,要遵守本办法;2)私募管理人自行开展本办法提及的服务内容,也要遵守本办法。这意味着:1)除非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可以自行完成本办法所列服务内容,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2)管理人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标准和规则统一。
5、首次明确提出“保管业务”的概念,这是本办法之前未出现过的概念,未建立的制度;办法明确了参与资金保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即“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笔者将在下文继续分析。
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解读:
第三条、第四条提出了几点重要要求:一是防止利益冲突,二是禁止转包,三是基金财产独立。
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解读:
本条对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业务提出了几项要求:
1、完善外包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制度控制,外包服务的范围应与管理人的经营水平相适应。
2、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业务前,应对服务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并应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3、私募管理人不因委托而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行业自律】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服务机构及其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第七条【服务业务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务机构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服务业务,对于单一私募基金产品,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
解读:
本条规定“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这意味着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被界定为私募管理人的两项本质类职能,如二者同时不具备,则私募管理人丧失存在价值。
第八条【募集服务定义】募集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业务活动。
第九条【资产保管服务定义】资产保管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清算交割、财产凭证保管等服务。
解读:
1、《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公募基金必须托管;私募基金必须托管,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对于私募证券基金而言,如基金合同约定不托管,则可以不进行托管。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股权基金必须托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2、实际上,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有效制度安排。通过托管,基金财产从募集设立、到投资管理、项目退出均在第三方服务机构(如托管人)的监督或管理之下;对于证券类基金,基金财产投资形成的权益,通常可在中登公司进行权属登记。这保障了基金资金可形成闭环流转,管理人挪用、侵占甚至诈骗投资者资金的道德风险获得有效控制。
鉴于托管并非强制要求,对于股权基金而言,其投资的权益凭证亦不能像证券类投资一样可以在中登公司进行统一登记、查询;在此背景下,保管成为有效的制度补充。
3、保管服务的内容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清算交割、财产凭证保管等服务。管理人可以将股权基金投资的财产凭证(例如投资协议、股东名册、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等)交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保管,既减少了自己的人员配置,又因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使得凭证管理更加规范。
4、关于提供保管业务的服务主体的要求,本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资产保管业务。
第十条【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定义】基金份额登记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保管和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定义】基金估值核算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第十二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定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其中,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
解读:
本条梳理并界定了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内容,即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
第十三条【附属服务定义】附属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监管数据报送、基金绩效分析、人员派遣、高管及员工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三章 服务机构的登记
第十四条【风险提示】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服务机构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 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第十五条【登记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资产保管业务。在协会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附属服务。
解读:
第十四条、十五条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1、建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即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 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登记;2、明确了提供募集服务、保管服务、附属服务的服务机构的具体条件。
第十六条【登记要求】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其中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
(三)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四)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的高管,服务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服务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且所有系统已完成包括基金业协会指定的数据备份平台在内的业务联网测试;
(六)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等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七)申请机构应当评估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制度;
(八)申请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及相关标准,建立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九)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拥有同类应用服务经验,具有开展业务所有需要的人员、设备、技术、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安全运营记录等条件;
(十)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的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诚信及合法合规承诺函;
(二)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
(三)信息系统配备情况及系统运行测试报告;
(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团队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及包括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在内的人员基本情况;
(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合同清单或意向合作协议;
(六)涉及募集结算资金的,应当包括相关账户信息、募集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以及协会指定的数据备份平台的测试报告等;
(七)法律意见书;
(八)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解读:
1、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
2、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登记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笔者个人认为,这与登记的“注册制”思路有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这意味着,与私募管理人登记一样,中基协为服务机构登记沿袭了“注册制”思路。在注册制思路下,登记机关不进行实质性判断、不进行行政许可;而是设定登记条件,符合条件的即给与登记。关于是否符合条件,交给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进行判断。
3、注册制思路下,发表符合登记条件意见的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加大,且会形成倒查与追责机制。此类追责除可能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外,还有可能被投资人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登记流程】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完备且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登记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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