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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养老基金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15 22:19:12

『壹』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信息

李 旭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胡平荣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机关综合管理和政策综合研究、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目标考核、应急管理、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劳动监察、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分管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劳动监察科、劳动关系与仲裁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杨希芬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分管医疗工伤保险科。联系市技工学校、市医保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田 渊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公务员管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家管理工作;负责人事考试、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市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档案管理科。联系市公务员培训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席显峰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项目规划、基层平台建设、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就业、失业保险工作;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分管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农民工工作科(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办公室)。联系市就业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侯 波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军转办主任,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分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
杨天茹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人力资源开发、“三支一扶”工作;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分管人力资源开发科。联系市人才交流中心。
刘星远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分管监察室、基金监督科、信访与群众工作科。
杨文林 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主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全面工作;负责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离退休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关党建、群团工作。分管养老保险科、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贰』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巴府办发[2012]63号)规定,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安全、保密、综治、接待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目标考核、应急管理、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组织编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志、工作年鉴和全局大事记;牵头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
牵头负责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规划财务科(项目科)
负责编制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机关财务和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分析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及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市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项目的调研、编制、储备、组织申报、向上争取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本级重点项目的督查;指导各县(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项目建设。
(四)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
负责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创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巴就业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落实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五)职业能力建设科
负责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以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农民工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六)人力资源开发科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引进人才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引进工作;归口管理在巴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全市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并开展年检工作;承办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制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负责引智成果的总结、鉴定和推广工作;
(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科(巴中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编制、协调落实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审查和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市级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接收、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培训的规划,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推荐用人单位等管理工作;负责各县(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全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执行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巴中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制度,承担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水平)考试的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发放等工作;负责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巴(巴中)工作或定居以及国(境)外机构在巴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的有关政策。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考核及管理服务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承办考核、奖惩、任免、辞退(聘)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承办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统计工作。
(十)工资福利科
按照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获奖提高退休费待遇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科
负责拟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含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积极推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负责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认定,负责企业和各类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二)医疗工伤保险科
负责拟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费率确定办法以及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和管理;负责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的审核;负责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康复医疗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指导、监督全市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业病人员工伤保险工作。
(十三)劳动监察科
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各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涉劳突发事件;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十四)劳动关系与仲裁科(巴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负责全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指导劳动标准的实施;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
(十五)基金监督科
负责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等情况;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规违纪案件。
(十六)农民工工作科(巴中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农民工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七)信访与群众工作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和排查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受理、接待、协调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件;负责维稳工作,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人事信访类行政调解工作。
(十八)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十九)档案管理科
指导全市人社系统档案管理,达标等工作。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局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二十)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同时,设立巴中市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内设公务员管理一科、二科,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交流、培训、辞退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工作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受权承担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和惩戒制度,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与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市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审核、呈报政府奖励表彰;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承办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叁』 四川巴中地区养老保险怎么领取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现在的解释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只要缴费年限到了15年,中间允许间断,就可以按月领钱,如果到达年龄时缴费不够15年,可以继续缴费,等达到缴费15年的周岁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钱.领养老金时,国家没有规定平均最低生活保障金,因为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和退休计算公式决定了你领的养老保险金和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标准没有可比性.按自由职业者来说:1,缴费方式缴费基数为省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缴费比例为20%.2,退休计算公式第一项:(退休时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指数化工资)/2*(缴费年限)%.其中指数化工资与你每年的缴费基数正相关,缴费年限即你缴了多少年的养老保险.第二项: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息)/权数个人账户储存额为每年按20%缴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每年累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在第二年要计息,计的息和本金再加上第二年的个人账户一起滚存.利息是由这两年的省社平工资增长幅度计算得来,具体公式未知,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权数是一个范围数,大约在100-360之间,与缴费年限负相关,即缴的时间越长,权数越小.反之越大.所以说从21缴到35,和从46缴到60,从缴费来说,前者和后者缴费差距巨大,而退休后的工资也会相差巨大.综上所述,养老保险就是一个多进多出,少进少出的保险. 如果你是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话 现在全国各地都可以异地取款!最直接是在银行! 如果在劳动社保局的话,你可以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办理后社保局就会要你提供银行帐号给他,以后社保局要本人亲自定期去证明你分健在后,就按月把退休金打到你帐户. 养老保险必须缴费满15年,到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才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如果您不再继续参保的话是可以领取的。当地社会养老保险职工中(终)止缴费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存折卡,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肆』 养老保险归什么部门管理呢

养老保险归社保部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 予发布施行。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给予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三项基金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应当一式两份。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第十六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调查被举报单位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把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提供给当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伍』 巴中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地点

巴中社保卡怎么查询?巴中社保卡查询有几种方式?巴中社保卡查询怎么网上查询?巴中社保卡怎么查询余额?巴中本地宝巴中社保卡专题为你解答这些问题。
网上查询
端口被关闭了
温馨提示:请用户妥善保管密码,切勿外泄;建议定期修改密码,以保安全。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0827-12333
内容包括:
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社会保障卡自助语音挂失、社会保障卡制卡进度查询等服务功能。
窗口查询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滨河北路中段87
电话:0827-5265611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1、乘坐3路、4路外环公交车到电信公司-公交站,再步行172米
2、乘坐4路外环公交车到艺体幼儿园(中华保险)-公交站,再步行195米
3、乘坐3路公交车到中华保险(艺体幼儿园)-公交站,再步行229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问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养老保险办公室咨询电话是多少

任何地方,关于社保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上班时间拨打12333电话咨询。
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申请开通了全国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用号码“12333”,之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84号)、《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劳社信息函[2004]13号),对各级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建后,下发了《关于继续使用全国性公益服务号码12370与12333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09]35号),明确12333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柒』 四川巴中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您好,我查询了绵阳市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现行政策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除了基础养老金外,同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如果说你个人账户储存额(历年缴费+政府缴费补贴+账户利息)是78000元的话,你每月所领的养老金数额是78000元÷139+你们当地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捌』 四川省巴中市养老金,2019年一月份退休的,今年要重算和补发吗

这个二九年而19年1月份退休的话,他不是要成双和补花,他是把李一到。嗯,六月份的工资。补发给你,因为是整个工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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