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软件管理 > 桐乡市豪龙职工劳动保障管理基金协会

桐乡市豪龙职工劳动保障管理基金协会

发布时间:2021-04-26 09:07:50

㈠ 桐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08年09月19日16:45[大中小]
一、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受理后,报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审核并统一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保登记的办法。
(一)对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年龄在16周岁—60周岁的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同时填写《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村(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
(二)《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在2008年12月20日前,凭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一次性缴费登记手续,填写《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登记表》,经村(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
(三)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审核《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登记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统一按规定的格式制作电子文档,进行汇总统计后,以拷盘形式连同相关书面资料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保手续。电子文档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镇(街道)村(社区)、住址、缴费类别及选定的缴费基数等。
(四)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按规定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记录,核发《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下发至所属村(社区),村(社区)发放到参保人员。
(五)凡45周岁至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并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在户籍所在村(社区)参保登记时,需另行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特殊补贴申请表》,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财政特殊补贴。经村民委员会评议,镇(街道、振东新区)计生办初审并公示,上报市计生局确认后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六)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即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手续。
二、缴费标准及办法
(一)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的规定,选择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和标准,按年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城乡居民,可在2008年12月20日前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实施办法》施行前15年对应年份的补贴标准的给予补贴。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市统计局核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标准。确定缴费基数共分三个档次,分别为:
1、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以上两者之和的平均数。
农村居民可任选其中一个作缴费基数,城镇居民可选择后两个中的一个作缴费基数。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为8%。
(四)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市、镇(街道)财政按当期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农村居民统一以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5%比例补贴),其中3%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对45—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在其参保缴费期间,可按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给予3%的参保特殊补贴并记入补贴账户,有困难的可相应抵减个人缴费额度。
(六)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当年度未及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次年按当期的缴费标准补缴上一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市、镇(街道)财政按上一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七)参保人员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续缴费,最长延续缴费不超过5年,至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对《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即时参保并不间断缴费的,其年满60周岁时,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同时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八)2008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负责,下属村(社区)负责收缴,收缴时需出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今后,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月10日—12月20日之间,持《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本市各信用社营业网点缴纳当年度社会保险费,并由各信用社营业网点出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专用收款凭据。
(九)市财政及镇、街道承担的补贴资金按规定划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户。
三、个人缴费帐户、补贴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每月20日前,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应将上月的参保缴费名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镇(街道)村(社区)、缴费类别、基数、金额),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同时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到账后,建立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
(二)对已享受财政特殊补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夫妇,以后如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市计生局在每年年底前将名单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实施办法》规定停止享受下一年度财政特殊补贴,并退还已享受的财政特殊补贴。
(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每年按个人缴费到账时间和规定的记账利率对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计息,计生补贴按实际到账时间计息。
(四)参保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或《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或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查询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情况。
(五)参保人员在嘉兴市范围内迁居时,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转入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嘉兴市范围外,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
四、待遇计发
(一)领取养老金手续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于到达60周岁当月,持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及《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材料,到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填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经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初审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养老金待遇的核准、发放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对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上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按月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养老金月标准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之和的一百五十六分之一计发。
(三)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手续。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符合按月享领养老待遇的,在其到达年满70周岁时,可按规定同时享领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五)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待遇,于刑满释放后的次月起继续恢复享受养老待遇,服刑期间养老待遇不作调整。
(六)参保缴费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及享受养老基本生活补助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缴费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与其它养老保险(保障)之间的衔接
(一)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对重复参保缴费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缴费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有重复享受二份及以上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其中一份养老保险(障)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保险(障)待遇予以追回,其中重复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二)对2008年1月1日前尚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参保缴费的,可选择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按《实施办法》发文当年缴费标准予以折算衔接,参保人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填报《桐乡市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办理转移折算手续;也可填报《桐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退保,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农保缴费储存额÷折算当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储存额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三)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应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年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也可一次性退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折算转移需由参保人员本人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填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后办理折算转移手续。
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总额÷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缴费基数×20%)。
补记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基数的8%乘以折算成的缴费年限计算,折算的缴费起始年限不能超过《实施办法》发文时间。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国家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在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一次性领取的金额可以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期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补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折算时已年满60周岁,且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满15年,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折算时年龄尚未达到60周岁的,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须在到达60周岁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其间仍可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按规定接续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折算当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六、7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管理和发放
(一)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对象。
对未享受以建立统筹基金(办法)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保障(按月定期补助)或已享受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保障(按月定期补助),但享受标准低于(等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年满70周岁(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龄老人,实行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生活满30年的;
(二)1995年1月8日前具有本市户籍的;
(三)因政策性移民迁入本市,且具有本市户籍、居住本地的。
(四)世居嘉兴市、在嘉兴市域范围内迁徙,现已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地的。
养老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70-89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9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仍按原办法执行)。
各项社会养老保险(障)人员指:享受以建立统筹基金(办法)或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障,如离退休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精简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土地保养工、计划外长临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优抚安置对象定期补助金、残疾人定额补助金、世久居人员补助金和其他专项定期补助(保障)的人员。
(二)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申报、审核及发放。
符合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在到达70周岁的当月,持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报《7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经所在村(社区)初审,公示五天后,对无异议的,报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审核,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并委托发放银行制卡后,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将卡发至村(社区),村(社区)负责发放到申请人。
对到龄未及时申报的高龄老人,经审核符合享领条件的,从到达7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20日发放到位。
(三)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工作管理
1、对本市无各项社会养老保障高龄老人的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运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收回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公安户籍、民政殡仪每月对因户籍变动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信息进行比对,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停发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3、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如迁居外地、享受其它社会保障待遇或死亡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应及时告知村(社区),由村(社区)及时将变动情况通过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停发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4、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和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资格认证办法,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养老待遇的行为。

㈡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社保局,社保局的全称,有的地方一般为“社会保障管理局”或“社会保障局”,也有的地方社保局不单独设立,其社会保障的业务,归纳到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社保局的直属单位一般包括: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等。社保局一般都建立网站,按业务工作内容和专题特色分类,一般设立了人才引进、就业训练、人才培训、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多个业务专题频道,来便民服务。社保局的职责虽各地不一,但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如下几点: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受托,研究起草有关本级地方性社会保险政策;2、拟订辖区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筹、规划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社会保险工作;3、统筹建立覆盖辖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辖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辖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4、负责辖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5、组织实施本级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计划按时完成;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线管理工作,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征收的原始资料,负责按时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7、负责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和职工参保、转移、终止、中断等手续,统一核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审核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等费用,并按期足额支付;8、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台账,定期与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核对,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系统计算机开发利用,对各项账、卡和册进行档案化、计算机化管理;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会计、统计和信息工作;
望采纳

㈢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是不是社保中心

社保局全称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部分省市地区称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更多地区根据规定已将人事局与社保中心合并,统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市级和区级进行划分,主要从事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业务办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单位。用户可通过本栏省市列表,查询全国社会保障局及劳动保障局电话、地址、网站等信息。

㈣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行政法规有哪些

社保基金监管包括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下,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是社保基金监管的主体,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发挥不同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则是对基金监管的有效补充,共同维护基金安全。基金监管的客体,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基金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和个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贯穿于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管理各项社会保险结余基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管主要是监督企业缴费行为,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管理,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监管主要是指对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付基金,有无多头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收益人有无骗取保险金等行为进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是支付给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不得支付未参加统筹的人员。二是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统一I出京则。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持各项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四是适度性原则。基金支出既要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满足保险对象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要,又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支付规模,提高待遇水平。
3.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监督。结余基金按期划转财政专户后,要根据基金的安全陛、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购买国债和进行短期、中长期存款。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结余基金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除外),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对结余基金监督主要是指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及非法动用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支出户等行为进行监督。
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险业务中,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合理组织、筹集、支付、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这就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动,从而构成了基金的财务活动。为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使基金财务管理进一步迈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㈤ 劳动保障局是指什么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性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和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措施和办法;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和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全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泰就业的管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办法;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工作。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制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推荐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定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政策和标准,拟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㈥ 职工医保政策

【内容分类】 医疗保险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81214
【实施日期】 19981214
【发 文 号】 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五、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七、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劳动保障部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㈦ 桐乡市城乡养老保险

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2008年09月19日16:45[大中小]
一、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受理后,报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审核并统一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保登记的办法。
(一)对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年龄在16周岁—60周岁的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同时填写《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村(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
(二)《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在2008年12月20日前,凭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一次性缴费登记手续,填写《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登记表》,经村(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
(三)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审核《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登记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统一按规定的格式制作电子文档,进行汇总统计后,以拷盘形式连同相关书面资料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保手续。电子文档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镇(街道)村(社区)、住址、缴费类别及选定的缴费基数等。
(四)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按规定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记录,核发《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下发至所属村(社区),村(社区)发放到参保人员。
(五)凡45周岁至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并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在户籍所在村(社区)参保登记时,需另行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特殊补贴申请表》,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财政特殊补贴。经村民委员会评议,镇(街道、振东新区)计生办初审并公示,上报市计生局确认后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六)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即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手续。
二、缴费标准及办法
(一)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的规定,选择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和标准,按年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城乡居民,可在2008年12月20日前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实施办法》施行前15年对应年份的补贴标准的给予补贴。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市统计局核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标准。确定缴费基数共分三个档次,分别为:
1、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以上两者之和的平均数。
农村居民可任选其中一个作缴费基数,城镇居民可选择后两个中的一个作缴费基数。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为8%。
(四)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市、镇(街道)财政按当期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农村居民统一以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5%比例补贴),其中3%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对45—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在其参保缴费期间,可按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给予3%的参保特殊补贴并记入补贴账户,有困难的可相应抵减个人缴费额度。
(六)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当年度未及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次年按当期的缴费标准补缴上一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市、镇(街道)财政按上一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七)参保人员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续缴费,最长延续缴费不超过5年,至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对《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即时参保并不间断缴费的,其年满60周岁时,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同时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八)2008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负责,下属村(社区)负责收缴,收缴时需出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今后,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月10日—12月20日之间,持《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本市各信用社营业网点缴纳当年度社会保险费,并由各信用社营业网点出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专用收款凭据。
(九)市财政及镇、街道承担的补贴资金按规定划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户。
三、个人缴费帐户、补贴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每月20日前,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应将上月的参保缴费名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镇(街道)村(社区)、缴费类别、基数、金额),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同时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到账后,建立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
(二)对已享受财政特殊补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夫妇,以后如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市计生局在每年年底前将名单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实施办法》规定停止享受下一年度财政特殊补贴,并退还已享受的财政特殊补贴。
(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每年按个人缴费到账时间和规定的记账利率对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计息,计生补贴按实际到账时间计息。
(四)参保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或《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或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查询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情况。
(五)参保人员在嘉兴市范围内迁居时,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转入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嘉兴市范围外,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
四、待遇计发
(一)领取养老金手续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于到达60周岁当月,持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及《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材料,到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填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经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初审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养老金待遇的核准、发放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对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上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按月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养老金月标准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之和的一百五十六分之一计发。
(三)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手续。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符合按月享领养老待遇的,在其到达年满70周岁时,可按规定同时享领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五)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待遇,于刑满释放后的次月起继续恢复享受养老待遇,服刑期间养老待遇不作调整。
(六)参保缴费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及享受养老基本生活补助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缴费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与其它养老保险(保障)之间的衔接
(一)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对重复参保缴费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缴费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有重复享受二份及以上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其中一份养老保险(障)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保险(障)待遇予以追回,其中重复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二)对2008年1月1日前尚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参保缴费的,可选择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按《实施办法》发文当年缴费标准予以折算衔接,参保人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填报《桐乡市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办理转移折算手续;也可填报《桐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退保,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农保缴费储存额÷折算当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储存额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三)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应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年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也可一次性退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折算转移需由参保人员本人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填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后办理折算转移手续。
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总额÷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缴费基数×20%)。
补记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基数的8%乘以折算成的缴费年限计算,折算的缴费起始年限不能超过《实施办法》发文时间。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国家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在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一次性领取的金额可以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期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补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折算时已年满60周岁,且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满15年,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折算时年龄尚未达到60周岁的,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须在到达60周岁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其间仍可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按规定接续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折算当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六、7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管理和发放
(一)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对象。
对未享受以建立统筹基金(办法)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保障(按月定期补助)或已享受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保障(按月定期补助),但享受标准低于(等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年满70周岁(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龄老人,实行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生活满30年的;
(二)1995年1月8日前具有本市户籍的;
(三)因政策性移民迁入本市,且具有本市户籍、居住本地的。
(四)世居嘉兴市、在嘉兴市域范围内迁徙,现已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地的。
养老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70-89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9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仍按原办法执行)。
各项社会养老保险(障)人员指:享受以建立统筹基金(办法)或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障,如离退休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精简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土地保养工、计划外长临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优抚安置对象定期补助金、残疾人定额补助金、世久居人员补助金和其他专项定期补助(保障)的人员。
(二)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申报、审核及发放。
符合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在到达70周岁的当月,持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报《7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经所在村(社区)初审,公示五天后,对无异议的,报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审核,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并委托发放银行制卡后,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将卡发至村(社区),村(社区)负责发放到申请人。
对到龄未及时申报的高龄老人,经审核符合享领条件的,从到达7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20日发放到位。
(三)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工作管理
1、对本市无各项社会养老保障高龄老人的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运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收回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公安户籍、民政殡仪每月对因户籍变动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信息进行比对,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停发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3、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如迁居外地、享受其它社会保障待遇或死亡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应及时告知村(社区),由村(社区)及时将变动情况通过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停发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4、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和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资格认证办法,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养老待遇的行为。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㈧ 桐乡个人如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咨询电话号码

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www.txnews.com.cn 2008年09月19日 16:45 [ 大 中 小 ]
一、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受理后,报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审核并统一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保登记的办法。

(一)对符合《实施办法》规定,年龄在16周岁—60周岁的参保对象在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同时填写《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村(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

(二)《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现有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对象之外的城乡居民,在2008年12月20日前,凭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一次性缴费登记手续,填写《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登记表》,经村(社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

(三)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审核《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登记表》,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统一按规定的格式制作电子文档,进行汇总统计后,以拷盘形式连同相关书面资料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保手续。电子文档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镇(街道)村(社区)、住址、缴费类别及选定的缴费基数等。

(四)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按规定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记录,核发《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下发至所属村(社区),村(社区)发放到参保人员。

(五)凡45周岁至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并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在户籍所在村(社区)参保登记时,需另行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特殊补贴申请表》,申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财政特殊补贴。经村民委员会评议,镇(街道、振东新区)计生办初审并公示,上报市计生局确认后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六)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即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手续。

二、缴费标准及办法

(一)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的规定,选择缴费基数,按规定比例和标准,按年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城乡居民,可在2008年12月20日前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实施办法》施行前15年对应年份的补贴标准的给予补贴。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市统计局核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标准。确定缴费基数共分三个档次,分别为:

1、上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以上两者之和的平均数。

农村居民可任选其中一个作缴费基数,城镇居民可选择后两个中的一个作缴费基数。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为8%。

(四)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市、镇(街道)财政按当期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农村居民统一以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5%比例补贴),其中3%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2%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对45—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并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户夫妇,在其参保缴费期间,可按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给予3%的参保特殊补贴并记入补贴账户,有困难的可相应抵减个人缴费额度。

(六)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当年度未及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次年按当期的缴费标准补缴上一年度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市、镇(街道)财政按上一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七)参保人员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延续缴费,最长延续缴费不超过5年,至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对《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即时参保并不间断缴费的,其年满60周岁时,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同时按《实施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八)2008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负责,下属村(社区)负责收缴,收缴时需出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今后,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月10日—12月20日之间,持《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本市各信用社营业网点缴纳当年度社会保险费,并由各信用社营业网点出具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专用收款凭据。

(九)市财政及镇、街道承担的补贴资金按规定划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户。

三、个人缴费帐户、补贴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每月20日前,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应将上月的参保缴费名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镇(街道)村(社区)、缴费类别、基数、金额),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同时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到账后,建立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

(二)对已享受财政特殊补贴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夫妇,以后如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市计生局在每年年底前将名单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实施办法》规定停止享受下一年度财政特殊补贴,并退还已享受的财政特殊补贴。

(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每年按个人缴费到账时间和规定的记账利率对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计息,计生补贴按实际到账时间计息。

(四)参保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或《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或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查询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情况。

(五)参保人员在嘉兴市范围内迁居时,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本息转入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嘉兴市范围外,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

四、待遇计发

(一)领取养老金手续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于到达60周岁当月,持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及《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材料,到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填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经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初审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养老金待遇的核准、发放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对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上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按月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养老金月标准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之和的一百五十六分之一计发。

(三)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一次性领取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手续。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符合按月享领养老待遇的,在其到达年满70周岁时,可按规定同时享领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五)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待遇,于刑满释放后的次月起继续恢复享受养老待遇,服刑期间养老待遇不作调整。

(六)参保缴费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及享受养老基本生活补助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缴费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与其它养老保险(保障)之间的衔接

(一)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享受两种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障)。对重复参保缴费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留一个个人缴费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有重复享受二份及以上养老保险(障)待遇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认可发放其中一份养老保险(障)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保险(障)待遇予以追回,其中重复缴纳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本人。

(二)对2008年1月1日前尚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实施办法》参保缴费的,可选择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按《实施办法》发文当年缴费标准予以折算衔接,参保人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填报《桐乡市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办理转移折算手续;也可填报《桐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退保,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农保缴费储存额÷折算当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储存额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三)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应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年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也可一次性退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折算转移需由参保人员本人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填报《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后办理折算转移手续。

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总额÷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缴费基数×20%)。

补记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度基数的8%乘以折算成的缴费年限计算,折算的缴费起始年限不能超过《实施办法》发文时间。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国家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在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一次性领取的金额可以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期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补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折算时已年满60周岁,且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满15年,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折算时年龄尚未达到60周岁的,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须在到达60周岁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其间仍可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按规定接续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折算当期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市、镇(街道)财政分别按以前对应年份的财政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六、7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管理和发放

(一)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对象。

对未享受以建立统筹基金(办法)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保障(按月定期补助)或已享受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保障(按月定期补助),但享受标准低于(等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年满70周岁(含),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龄老人,实行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生活满30年的;

(二)1995年1月8日前具有本市户籍的;

(三)因政策性移民迁入本市,且具有本市户籍、居住本地的。

(四)世居嘉兴市、在嘉兴市域范围内迁徙,现已具有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地的。

养老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70-89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8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周岁(含)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9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仍按原办法执行)。

各项社会养老保险(障)人员指:享受以建立统筹基金(办法)或地方财政出资的各项社会养老保障,如离退休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精简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土地保养工、计划外长临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优抚安置对象定期补助金、残疾人定额补助金、世久居人员补助金和其他专项定期补助(保障)的人员。

(二)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申报、审核及发放。

符合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在到达70周岁的当月,持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报《7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经所在村(社区)初审,公示五天后,对无异议的,报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审核,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对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并委托发放银行制卡后,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将卡发至村(社区),村(社区)负责发放到申请人。

对到龄未及时申报的高龄老人,经审核符合享领条件的,从到达7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20日发放到位。

(三)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工作管理

1、对本市无各项社会养老保障高龄老人的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运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由各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负责收回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公安户籍、民政殡仪每月对因户籍变动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的信息进行比对,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停发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3、享受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对象如迁居外地、享受其它社会保障待遇或死亡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应及时告知村(社区),由村(社区)及时将变动情况通过镇(街道、振东新区)劳动保障管理所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停发养老基本生活补助。

4、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和高龄老人养老基本生活补助资格认证办法,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养老待遇的行为。

㈨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是需要做什么工作,单位职能是什么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职能 :

  1.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2.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3.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4. 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

  5. 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6. 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9)桐乡市豪龙职工劳动保障管理基金协会扩展阅读:

统筹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基金结算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的参保结算;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业务经办及发放;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参保人员缴费记录、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各项社保待遇的审核结付、社会化发放等。

㈩ 高手提供:有关社会养老保险成立社会化管理协会方面的资料

国务院关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全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等不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加以解决。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研究制订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制订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加强省级基金预算管理,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为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九、发展企业年金。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劳动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

国务院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阅读全文

与桐乡市豪龙职工劳动保障管理基金协会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投资美股技巧 浏览:904
债券基金收益债券 浏览:803
两桶油全涨停 浏览:683
美股又要反转 浏览:180
阿里概念龙头股涨停 浏览:284
九州证券股票代码 浏览:902
基金管理人从业资格证好考 浏览:25
山东新三板净利润排行榜出炉 浏览:866
7座车的交强保险是多少 浏览:672
为什么主力净流出还涨停 浏览:720
基金投资和管理将更便捷 浏览:382
工行银保理财产品销售技巧 浏览:406
在证券公司买国债逆回购安全吗 浏览:779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案例 浏览:656
失业人员怎么领失业保险金 浏览:863
支付宝上买股票基金 浏览:225
新三板利好股 浏览:463
商业保险合同常见风险防范要点 浏览:846
最强风口是什么炒股软件 浏览:27
深圳卓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浏览: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