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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银行业和保险业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26 07:26:32

1. 如何做好银行保险

老人兜售长期寿险,说是比固定存款利率高

2. 银保监正在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吗

2018年7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2018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表示,银保监会已在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行动方案,力争用3年时间,以加强监管体系建设为抓手,扎实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处置。

梁涛表示,2015年至2017年,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逆差分别为30亿美元、88亿美元和64亿美元,在服务贸易统计的12大类中,排在逆差总额第4位。中国直保市场已位居全球第二,而再保险市场仅排名全球第7,再保险产品有效供给不足、再保险机构竞争力不强、再保险市场风险分散能力偏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深入践行保险业姓保,监管姓监,加大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3. 如何发展我国银行保险业务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说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会不期而遇的。中华民族在原始氏族社会即出现了图腾崇拜,以龙为氏族的保护者。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为巩固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相继采取的“积蓄备荒”措施,建立的仓储制度形成了社会保障的雏形。
到了十九世纪初叶,中国清朝政府仍处于闭关自守时期,而英国已完成了工业革命,它在不断入侵印度的同时,也把侵略矛头指向了中国,向中国倾销鸦片,掠走大量的白银和物资。为了保障往返运输的货物及其船舶的安全,首先在广州开设了保险机构。鸦片的大量输入,给中国人民造成深重的灾难。清政府采取了禁烟的措施,英帝国主义乘机挑起战争,用大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腐败的清政府被迫签定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五口通商。这就为帝国主义经济侵略大开方便之门。为其服务的外商保险公司,凭借特权纷纷在中国设立机构,侵占了中国的保险市场。
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政治、军事、经济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影响。如魏源、洪仁轩等人,他们对西方的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多少接受了些资本主义的思想影响,在吸取中国古代原始保险思想养料和外国保险思想理论中,探索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寻找“富国强兵”之策。通过著作或出洋考察记实,阐述了各自的保险观点,为创建中国的保险业,作了舆论准备。
与此同时,清朝洋务派官员,为挽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提出“自强”、“求富”,学习西方技术,建立近代军工和民用企业,采取官督商办方式,创办了轮船招商局、保险招商局等企业。虽然在此之后,中国保险业虽有所发展(到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总共有45家),但发展的势头时起时落,仍然是外商保险公司垄断着中国的保险市场。当时在整个保险业务中,外商约占80%,华商仅占20%。
1907年,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部保险法规《保险业章程草案》上报清朝政府,可惜并未批准实施。1909年、1911年又在国外专家的协助下先后拟定《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但都未颁行。综观清末时期拟订的保险法草案,对于保险法规以及涉及到的商法、海法两大法系都进行了制定法规的探索,而且内容比较周全。这些保险法规虽未颁行实施,但对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发展起了一定促进作用,并对民国成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的保险法规的制定,起了借鉴和依据作用。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4年—1918年),帝国主义忙于战争,一度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中国民族保险业又一次获得了发展。从1912年到1925年,陆续设立华商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于1912年设立的中国华安合群保寿险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外商寿险的精算和管理人才,向社会大力宣传人寿保险的作用与好处,为维护民族权益而励精图治,培训业务干部,业务迅速发展,经营效益显著。到1931年,他已成为与外商寿险公司相抗衡的著名华商保险公司。
1926年以后,中国保险业出现了一个新形势,就是中国的银行业相继投资于保险业。从1926年到1936年期间,由于金融业以其雄厚的资金投入保险业,改善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注意培养专业人才,拓展险种,发展经纪人,并利用银行贷款关系,争取工商业的保险业务。民族保险业有了迅速发展,与1914年相比,公司家数增加了2倍多,资本金额增加5倍多,呈现一片新的景象。保险机构也从上海等地延伸到其他口岸和内地商埠,保险业务从国内扩展到了国外,民族保险公司开始走向联合经营管理。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曾聘请法国顾问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共4章109条。1917年北洋政府拟订了《保险业法案》,后因北洋政府解散,上述法案均未公布。1928年国民政府金融管理局制定了《保险条例》(草案),共9章29条。1929年,国民政府通过了《保险法》,内分总则、损害保险、人身保险3章计82条。1937年修正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法施行法》颁布实施。1935年颁布《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上述法规除《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外,均未能付诸实施。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维护中国民族的权益,试图冲破帝国主义列强不平等条约的约束,在保险立法的某些条款中,限制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领土上的经营范围和特权。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执政当局对帝国主义的依赖性和它本身的软弱性,就决定了有关限制外商权益的立法,必然会遭到它们的干扰和反对,而不可能获得施行。
1932年中华人寿保险协进社成立。1935年中国保险学会成立。1935年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保险年鉴》(1936年以后改为《中国保险年鉴》)问世。1935年《保险年鉴》辑录中外保险专家的论著,保险业及研究保险业者的指南,史料翔实,统计精确。全书共分4篇:保险概论、世界各国保险概况、中国保险业概况、保险法规。《中国保险年鉴》从1935年至1938年先后出版4册。
1925年王效文编著的我国第一部保险学专著《保险学》出版。此后十余年,全国出版的保险书籍至多不过十余种。这也是我国民族保险业长期处于徘徊状态的主要因素之一。
同期,外商保险公司独占、垄断中国保险市场长达100余年。它们以上海为中心,不断向内地渗透,其分支机构遍布中国的各重要城市。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外商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设在上海的共有126家,而华资保险公司仅有24家。外商保险公司在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而最早进入中国的保险机构是英商的。它们凭借其在华特权,雄厚资金,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再保险势力的优势,率先独占中国保险市场。可是到了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商保险业就逐渐渗入中国,经营各种保险业务。到20世纪30年代,美商保险公司便与英商保险公司平分秋色,长期垄断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大量的超额利润。据1937年资料从中国每年流出的保险费外汇达235万英镑,占全国保险费总收入的75%。
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使内地的工商业和交通一下子得到了急剧发展。而中国保险业,也经历了一段从落后到繁荣,后来又逐渐衰退的过程;保险中心则发生了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的大变化,是中国近代保险史比较重要的一页。大后方的保险机构以官办保险公司为主,包括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人寿保险处、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产物保险公司、中国农业保险公司、邮政储金汇业局寿险处、资源委员会保险事务所等8家。地方保险机构、民办保险公司急剧增加,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到抗日战争胜利时止,已有60余家。
抗日战争以前,大后方保险业的分保业务,一般要通过上海保险市场办理,其中相当部分的分保费都辗转流入外国保险商手中。抗战开始不久,重庆便成了后方各地保险业的分保中心,尤其是太平洋战争发生以后,沪、港等地相继被日军侵占,割断了与外商联系分保的渠道。因此,各种形势的再保险组织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曾竭力想通过再保险的国有化,独占国内再保险市场,但遇到各方面的反对,在抗日战争期间一直没有办成。到了抗日战争胜利后的1945年10月,才由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拨出巨款作为基金,交由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办理再保险,在内部设立再保险科。但不久大后方的保险业中心移回上海,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又另是一番景象。
抗日战争以前,外商保险机构和业务在西南地区曾占一定的比重。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和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崛起,大部分外商保险公司均已陆续撤离回国,其势力逐渐衰落。
早在1929年—1937年间,国民政府曾先后颁布了《保险法》《保险业法》及其修正稿。但由于外商保险公司的反对和其他原因,在抗日战争以前一直没有付诸实施。迨至国民政府迁都重庆以后,才又重新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和办法。在1941年以前公布施行的,有《国民寿险章程》、《公务员团体寿险简章》、《战时兵险法》及《健康保险草案》等。1942年又公布修正后的《简易人寿保险法》。但比较系统的保险法令规章,还是从1943年起,由政府陆续颁布的《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火险、水险、人寿保险基本条款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等几种。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国主义宣告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坚持八年的抗日战争取得最后的胜利。随之而来,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与卷土重来的外商保险公司相互勾结,控制了保险市场。在此期间,集中在上海的大量游资,再度竟相投资于保险业,保险机构骤然猛增,达到破纪录的高峰,呈现出表面繁荣景象,形成了民族保险业发展的第三次高潮。
到1947年3月底,全国保险业的总分支机构为507家,其中总公司129家,分支机构378家。外商依法履行手续后注册的保险公司有50家。按照1944年“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登记领证办法”,截至1946年底登记的有代理人42人、经纪人358人、公证人22人。据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对全国金融机构的调查,截至1948年6月底,全国保险业的总分支机构已有602家。1948年上海的中外保险公司,包括外商保险代理机构,最多时有275家,破纪录的增达高峰。在此期间,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驻美分处于1948年5月6日在纽约华尔街开业,开办资本为250万美元。它是中国在美国第一家获准特许设立的保险机构。
抗战期间,上海原有和新建立的华商保险公司,激于民族义愤,不屑与日本保险公司建立分保关系,但当时英、美、法等国的保险公司已被迫关闭,华商保险公司的分保关系中断,因此,唯一解决分保问题的就是华商保险公司组织自己的分保集团,先后成立了6家分保集团,参加公司计80家。
抗日战争胜利后,再保险机构在抗战期间建立的分保集团基础上,又有了调整和发展,基本上有三类,形成了三股力量。第一类是以官僚资本保险公司为主体,并于1946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再保险公司;第二类是以上海的一些华商分保集团为主体;第三类是以外商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国保险业长期依靠外商受理大量分保业务,战后华商保险公司厘定的自留责任限额仍然很低,各分保集团的部分公司业务还各自分往国外,列入分保集团的再保险业务有限。因从国外分回业务少,分保费反差仍大。这时期的美商保险公司凭借其新的特权,控制了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和一些民营保险公司的分保业务,继续主宰中国的再保险市场。
解放前夕的中国保险市场,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腐败无能和恶性通货膨胀,保险业同其他行业一样,陷入了大混乱的状态,主要表现在滥发保费折扣佣金,任意放宽收费期限,任意扩大自负保险责任,随意签发外币保单。到1949年,华商保险公司的总分支机构已由1948年6月底的602家锐减为369家,其中一部分机构实际上已停止营业。
解放战争自1947年起转入战略进攻后,一些大中城市相继解放。当时共产党的政策规定,凡企业股份中官僚资本占50%以上或虽未超过50%,但其行政实权掌握在官僚资本控制之下的保险公司应予接管,对其他保险公司进行监理。上海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自1949年5月30日开始,于1949年9月1日成立联合清理处,接管清理工作于同年10月23日基本结束。在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中,除批准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和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复业外,其他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对未到期火灾保险单一律办理退保手续,终止保险责任。对人寿保险金的清理,因涉及解放前货币的多次贬值,与银行存款清偿同样,草拟了《人寿保险金清偿办法》,上报审批。为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经济,解放后上海贯彻保护工商业的政策,扶持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和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其间一共有104家私营保险公司复业,包括华商62家,外商42家。
1949年下半年,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8月,由陈云同志主持,在上海召开了有华东、华北、华中、东北、西北5个地区的财政、金融、贸易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的财经会议。创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议就是在这次会议上提出来的。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同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中国保险史从此揭开了崭新的一页。自解放后到1950年5月,全国公私保险公司收入保费的比例,国营公司占70%,华商公司占8%,外商公司占22%。这是一种本质上的改变。它标志着国营公司领导地位的确立,而由外商保险公司操纵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1952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化归财政部领导。
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新中国的保险事业是在苏联国家保险理论与实践的示范影响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为了认真学习苏联的先进保险经验,提高国家保险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决定以《苏联国家保险》职工的业务学习材料,从1954年2月起开始学习。
1951年下半年,上海和天津的28家私营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与未复业的寿险公司不在内)分别组成太平和新丰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入一半以上的资金,走上了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
由于当时日益紧张的国际局势,建国初期我国政府对外商保险公司实行了限制政策,他们不但失去了为数很大的分保收入,而且直接业务来源也越来越少。1949年在中国的外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要占全国保险费收入的62%,1950年降低到9.8%,1952年则为0.01%。因此,到1952年外商保险公司都陆续申请停业,自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4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解放前保险业未清偿的人寿保险契约给付办法》由财政部批准公布施行。除17家外商保险公司在我国大陆既无财产又无代表对其寿险契约进行清偿外,其余各公司的寿险清偿工作基本上于1957年底如期结束。只有小部分给付延至1959年。
1956年8月,太平、新丰两家保险公司通过合并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但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从1958年—1978年,经历了三年“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剧烈跌宕,中国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保险业作为整个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深受影响。
1958年12月,由于认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财政部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广州、天津的保险业务办理到1966年外,其余国内业务全部停办。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财政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取消了保险公司建制。到1964年全国共有保险机构27个,干部114人。196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又独立建制,当时的保险总公司包括工友在内总共86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在“突出政治,政治带动一切”的强烈气氛中,国外业务与再保险几乎全部停办。196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被精简,其国外业务由13人的“保险业务小组”“守摊和收摊”。保险业务小组自1969年4月成立,到1971年9月为止,历时2年多。
1969年上半年所发生的进口手表以及白金丢失事件后,周总理明确指出涉外保险及国际再保险必须继续办理。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历史时期。在这一重大的历史转折关头,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同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使我国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结束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组建各地分支机构的工作全面展开。到1980年底,除西藏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以恢复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为了完善保险公司的组织,特别是对外活动的需要,国务院于1982年12月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和批准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渐打破了自建国以来所形成的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传统格局。1982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
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有关规定,1986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
1986年10月,恢复组建的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在开业后不久,即将其总管理处从北京迁至上海,并在1987年由上海分行率先组建了保险业务部,开展保险业务。1991年4月,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按分业管理的要求而分离出来,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也将总部设在上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保险公司,也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综合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
1988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等单位合资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深圳。1992年,该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扩大至全国,遂成为我国第三家全国性、综合性的保险公司。
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谈话发表使我国的改革开放出现了崭新局面,保险业也开始对外开放。美国国际集团的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和美亚保险公司于同年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开设分公司。嗣后,日本的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经批准于1994年11月在上海也开设了分公司。它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迈出了国际化的第一步。与此同时,中国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和大众保险有限公司这两家区域性保险公司分别于1994年12月和1995年1月在上海成立。
1992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为规范我国保险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为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同年7月颁布《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颁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3月颁布《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同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
按照保险法的分业经营原则,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三家专业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8年11月,集团公司撤消,分别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成立五家中资保险公司,其中三家是总部设在北京的全国性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另两家是总部分别设在西安和深圳的区域性保险公司: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获准在华开业的欧洲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集团于1997年5月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
到目前为止已有4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9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开业,正在审批的外资公司有7家,有200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最近,中国又同美国达成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按照协议的规定,中国必须在5年之内全面开放保险市场。

说明:此文发表于2004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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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什么经营实行什么管理

严格意义上讲是分业经营,但国内某些公司也有例外,如平安公司,既经营保险,又经营银行,还经营证券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中国现在银行业保险业都

5. 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哪个更复杂

中国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而日本有上万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没有先进的业务系统,没有IT信息部门就无法给客户以高质量的服务。前途一片光明!

6. 有什么好的建议,加快保险与银行的合作

一、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是指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保险业务起源于欧洲,发端于19世纪,成熟于20世纪80年代,鼎盛于20世纪90年代,在比利时、意大利、德国、英国、荷兰、瑞士等国家,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的20%-35%,而在法国、西班牙、瑞典等银行保险更为发达,这一比例曾达到60%。
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有四种:第一种,分销协议模式,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短期代理合作协议,代售产品,代收保费,代理资金结算,提供优惠融资支持。第二种,战略联盟关系,银行重点选择一到两家保险公司合作,共同研发产品,共建信息平台,建立长期的利益共享机制。第三种,合资模式,进行资本融合,共同出资建立子公司,通过子公司进入保险领域。第四种是金融控股集团,银行收购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收购银行,通过共同的控股金融集团而紧密打造成一体化组织。
银行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1995年,新华、泰康、华安等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迅速树立品牌形象,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展银行保险业务。2000年以前,银行保险所占份额不足2%,2001年,银保业务占寿险总收入比重将近3.5%,2002年,全国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寿险的17.1%,2003年又实现保费收入765亿元,同比增长63%,占人身保险业务收入26%,2004年全国银行代理寿险保费收入79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5%,2005年实现银行保费收入803.25亿元,2007年增速达到了42.79%,2008年一季度银行保费收入增速进一步上升到128.71%,带动寿险行业增长。
二、银保合作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迅速,但与欧洲银行保险相比,仍然处于较为低端的第一种发展模式,即协议代理模式,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短期代理协议,代销保险产品,代收保费。协议代理模式下的银保合作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积累也极大的影响了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一)政策性因素影响
2000年1月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自此我国的金融体系进入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银行、保险和证券有着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独立的监管法律体系。经营商业银行则不能同时经营保险,经营保险也就不能涉足经营银行业务。这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向着更高模式的发展,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金融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二)银保系统性因素影响
1、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下,银行对于银保合作的热情不高。
(1)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并不完善,银行之间的竞争并没有发展到白热化的程度,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仍然是利润的主要来源,而银保手续费只是中间收入中的一项,并没有成为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银行保险作为外来的介入业务始终没能够融入银行发展的长期发展战略,而银行也不能够分享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利润。
(2)银行占据品牌资源优势、渠道资源优势、相关业务资源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而保险公司众多,为了抢占市场、扩大业务规模,在银保领域展开了激烈竞争,因而在银保合作中银行处于被动地位,而保险公司处于主动地位。
2、银保合作短期化,且随意性强。短期性的协议关系,不能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银行只想以自己的网点资源尽可能多的获取资源租金即手续费,而保险公司也不愿在与银行的合作中进行长远的投入,而是把力量主要集中在网点的争夺上。
3、保险公司在银保竞争中仍然以手续费为主要手段,业务发展方式粗放。银行保险佣金比例低于个人营销,本应该有成本优势,但在当前状况下,银保业务的成本优势并没有体现出来。(1)我国取消了“1+1”模式,即一家银行只能同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多对多”模式下,银行对保险公司有较大的选择空间,银行地位的强势迫使保险公司展开了单纯的代理费率的竞争。(2)银行对员工分配激励措施不到位,使银行员工在代理银保业务紧盯代理费率。由于银行对与代理费仍然采用入财务大帐而后再对员工进行奖励的措施,针对个人代理的分配激励措施并不到位,所以银行员工更愿销售代理费率比较高的公司的产品。所以,在银保合作过程中,就极易形成哪家保险公司的代理费率高就代理哪家公司的产品的局面,保险公司在费率上展开了激烈的竞争。据悉,5年期产品的手续费过去为2%左右,而现在攀升到了3.5%左右,再考虑公关费用,附加奖励费用,业务员的工资,业务单证费用,内勤工资等成本,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陷入了“无利润”状态。
4、银保产品单一,功能不完善且同质化严重。银保产品主要是趸交、三年期和五年期期交,不利于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和长期发展,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向客户提供的多是具有简单保障功能的简易保险,保障功能并不完善,多偏向于分红型和投资型。而且各个保险公司的产品存在同质化现象,可替代性强,客户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产品之间的转换成本很低。此外银保产品的同质化还表现在保险公司产品和银行产品也具有可替代性,银保产品的储蓄性对银行中长期储蓄构成了侵蚀,是对银行资金流和客户流的掠夺。
5、银行柜员的保险理念和产品销售技能不完善。由于财产险,人寿险业务性质不同,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分类不同,传统业务和投资理财型业务不同,保险产品本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银行柜员适应了银行的标准化销售模式,对保险理念和保险产品观念没有受过专业化的培训,因而存在业务技能的欠缺,不利于银保业务的展开。
6、银保代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侵蚀银行信誉。在我国,人们对银行的可接受程度高于保险,银行一直比保险拥有更高的信誉度。但是由于银保代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再加上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导致误导客户甚至骗保现象的大量出现,常将某些保险产品描述为与同期储蓄存款收益差不多或略高,向客户承诺最低分红水平,套入“本金”、“存保险”、“存钱送保险”等概念,或混淆保险与存款的区别,严重影响了银行信誉,使银行在银保合作中有所顾忌。
(三)技术性因素影响
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独立,不利于客户信息共享和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分享高端客户,而保险公司也不愿与银行分享技术性优势,所以两者不愿共同打造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无法使客户获得一站式的便捷服务。虽然“银保通”系统已经广泛应用,但却是银行独立开发的针对各个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系统,没有与保险公司信息系统连接,不具有共同性特征。
三、对策研究
(一)对政府而言,良好的宏观政策至关重要。
1、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1)逐步取消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当前金融业的发展状况也逐步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银行准许经营保险,保险公司也积极进军银行领域,财险公司可以经营寿险,寿险公司也积极向财险拓展。平安保险公司先后收购福建亚洲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并更名为平安银行,从而成立平安金融集团;中国人保人寿险公司挂牌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挂牌成立,保险巨头纷纷打破分业经营限制是金融业放松管制的征兆。而混业经营可以有效应对外来综合性金融企业的竞争和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并能够提高资源整合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2)加强对保险公司竞争监管,积极引导保险公司由粗放式竞争向集约式竞争发展。对各家保险公司的代理费率进行严格监管,防止不计成本的提高代理费率的恶性竞争的出现。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竞争的手段和方式。
2、完善银行准入机制,推动银行业的充分竞争。目前我国银行市场是以工农中建为主导的寡头垄断市场,四大银行的国有控股身份使得各个银行刻意回避业务方面的竞争,而其他非国有控股银行在同业竞争中能力有限,所以银行业的竞争是不完全竞争,这不利于提升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对抗金融风暴的能力。而正是竞争的不充分导致了在世界金融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中国银行业依旧把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而不急于在其他领域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使银保合作不能够上升到银行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上。
(二)银保双方应从长远发展战略出发,构筑利益共享机制。
银保双方的合作是具有互利共赢性质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成本、拓展业务渠道、迅速抢占市场。对于银行来说,面对日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外来竞争,及资金提供者和客户谈判力量的增加,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利润率将不断下降,银保合作无疑将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并且可以通过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留住优质的客户资源,综合实力的提升也能够增强自身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1、利用双方优势,联手共同开发优势产品。保险公司具有产品开发技术优势,而银行则具有客户资源优势,一方面双方应充分开发与利用客户资源, 对市场进行细分, 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 针对不同需求层次的准客户和潜在客户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 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 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探索银行保险联手开发产品, 以增加对银行客户的吸引力, 调动银行代理的积极性, 达到银行金融服务功能与保险保障功能的有机结合, 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如开发捆绑式混合型产品, 与信贷存储、信用卡等银行金融工具相关的保险等, 丰富可供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
2、加快技术开发,建立和优化银保合作的信息化平台。目前各家银行普遍使用的银保通系统虽然能满足柜面实时出单的要求,出于安全和信息机密等多方面考虑,但对于保险产品的实务操作和信息共享仍然不充分,功能仍就有限,银保双方应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让客户能够通过信息平台享受便捷、一站式银行和保险的双重服务。
3、让银行分享保险公司利润,在银行内部培养利益相关者。可以考虑为银行内部管理银保方面的员工配属来自保险公司的薪酬,这必将吸引银行内部优秀人才进入银保领域,并从内部利益上重视银行保险。在机构设置上就能反映出银行对银行保险的态度并不像保险公司那样重视,在保险公司设有专门的中介银保业务部门,而银行则仅仅设有相关机构,并不是独立部门,因而积极引导银行设置专门银保部门,并为其管理人员配属相应比例的薪酬,无疑为银行从内部相关利益方面重视银行保险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三)保险公司,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寻求解决之道仍然十分必要。
1、在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的状况下,着力提升服务质量,打造品牌优势。产品同质就需要提升服务,依靠优质的服务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通过市场品牌的建设让自己成为客户购买银行保险的第一联想,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银保市场中胜出。
2、在保险观念和产品上加强对银行柜员的培训,并由保险公司代表银行出台相关的分配奖励措施。可以将保险行业严格专业的培训机制应用到对银行柜员的培训当中,保险公司拥有完善的新人育成培训机制和业务技能提升培训机制,而这些机制同样完全适应于银行柜员的培训,通过这些机制的操作,银行柜员在保险观念和产品销售理念及技能上会有极大的提升。银行出台分配激励措施热情不高,往往不愿出台专门的企划给予柜员以实物奖励,而保险公司的企划激励机制相当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出台相关企划措施以银行名义进行奖励。
3、提升专管员和理财经理队伍素质,着力打造专业、敬业、诚信的银行保险销售队伍。严把银保代理人员准入标准,加强诚信度考核,完善专管员和理财经理诚信激励机制,杜绝误导客户和骗保行为,从而防止对银行信誉的进一步侵蚀。

7. 如何进一步提升银行业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银保监会指出,要增加对实体经济资金投入,进一步提升银行业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此前,银保监会发布“信9条”,进一步打通货币传导机制,要求银行适当提高企业中长期贷款比例,同时规范银行贷款行为,要求不得协商约定或强制设定条款进行贷款返存等,此外还提出积极发展消费金融,支持发展消费信贷等共9条主要内容,被业内称为“信9条”。

银保监会称,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制造业贷款自上年以来持续正增长,基础设施行业贷款同比增长9.9%,涉农贷款同比增长7.2%,扶贫小额信贷余额2597亿元,支持建档立卡户639万户,绿色信贷贷款余额超过9万亿元。保险业中,与经济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货运险、责任险、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分别增长24%、35%、18%。

8. 基层人民银行如何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金融监管

人民银行在特定领域对证券、保险业、新兴金融机构以及网上第三方支付系统享有一定的监管权,例如反洗钱、金融数据报送等等,把人民银行简单理解为只监管银行的监管部门是错误的。同时《人民银行法》规定,在各金融机构发生严重违规事件时,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直接进场检查。

9. 如何更好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内容提要:保险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这一论断的提出,是对保险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内在特质的客观认识,是对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并扮演重要角色的科学总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稳定经济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活储蓄机制;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有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科技创新。全面科学认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更好地指导保险实践,推动保险业的全面进步。

一、对保险功能认识的演变历程

时至今日,我国关于保险功能的学说主要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可称之为“单一功能说”,也即传统的保险功能说,认为保险只具有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功能;第二阶段可称为“二元功能说”,这种学说除了认识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之外,认为保险还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第三阶段可称之为“三元功能说”,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上任后关于保险功能的阐述为代表,认为现代保险同时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三项功能。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对物质的反映。同样,对保险功能的认识,也取决于当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因此,对保险功能的认识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而每一次认识的提高又会反过来促进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推进,对保险功能的认识经历了由简单到成熟、由单一到丰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功能的内涵、外延不断地得到扩大。“三元论”的保险功能说就是这一认识过程发展的必然结果。

商业保险最初发轫于14世纪后半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是从行会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此时尚没有引进精算技术,仍处在保险的低级形态,保险的唯一功能就是经济补偿,体现为会员之间的保险分配关系。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数理技术支持,保险的功能发挥受到很大限制。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学产生,使理论意义上的人寿保险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人寿保险,开创了人寿保险发展的新局面。从数理技术上来说,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主要是运用风险汇聚机制,集合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投保人并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少数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和给付,从而实现风险在投保人之间的分散,这就是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保险经营技术的解决,大大促进了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这一阶段,社会对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有了充分认识,传统的“经济补偿说”主要形成于这个阶段。

此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市场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渐成为经济生活的主动脉。现代金融最基本的功能是对储蓄资源进行时间和空间的配置,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作为金融产业链中的一环,保险业承载和发挥了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业的金融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通过承保业务获取并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又通过投资将积累的保险资金运用出去,满足未来的支付需要。保险体系吸收的资金(特别是寿险)大部分是长期资金,这是其区别于银行储蓄资金的主要特点。随着保险业的壮大,西方发达国家中许多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发挥资金来源稳定、期限长、规模大的优点,通过持股和相互参股方式,成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稳定力量,作为金融中介最活跃的成员之一,其资金融通的功能逐渐深入人心。这一阶段一直延续至今并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也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研究的深入而不断深化的。一般来说,不同时代、不同经济背景的学者,对保险相关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难有统一,但对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则出现显著的趋同现象。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日益呈现国际化、专业化的显著趋势,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保险作为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在发挥传统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的同时,也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融人现代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着协调社会经济生活、提高社会运行效率、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经济学家彼得。F.德鲁克说,保险和风险管理对于促进西方世界在18、19和20世纪的经济进步所起的作用与企业和商业起到的作用同等重要。彼得。L.伯恩斯坦在《抗争命运:值得注意的风险》一书中也指出,一个社会理解、度量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是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主要区别之处。因此,此次吴定富主席高度概括和总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可视作对保险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内在特征的客观认识,是对保险业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并发挥重要作用的科学总结。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体现及提出意义

(一)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

从本质上讲,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通过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的。对于金融推进经济增长的方式,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国的金融体系通过提高资本积累率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因此要倚重储蓄性金融机构和积极引进外资;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通过提高社会资本配置的效率,来帮助经济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对于生产率和经济效率的促进功能,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资本积累。而保险恰恰具有这两种观点所主张的特点,保险业通过集聚风险补偿基金提高了社会的资本积累率,同时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通过特有的交换机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本配置效率,客观上起到了“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为社会经济健康运行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传统的保险单一功能说,认为保险人仅仅是一种风险传递机制。但事实上,保险这一功能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可能还没有保险的其他要素重要。因为,保险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务平衡表,还为经济活动和长期增长提供其他有力支持。美国保险学者小哈罗德。斯凯博在1998年就曾指出,保险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动贸易和商务、鼓励减损、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等七种重要服务。现代企业理论的利益相关者学说也为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论支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股东、债权人、职工、管理人员、关联企业和顾客等企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共同组织,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缔结的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因此,现代企业在公司治理中必须考虑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实施有效治理,这种理论强化了企业的社会管理责任。保险企业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和日常经营时应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追求社会效益,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反过来,社会经济的进步又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二者存在相互促进的客观联系。一般来说,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市场经济的各个子市场之间存在很大差别,保险市场也是如此。如果其他条件相同,一国的保险市场越发达,越有效率,对经济的繁荣贡献就越大。

因此,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是保险的衍生功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得到不断加强,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经验证了这一点。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

1.稳定经济生活,为社会提供“安睡保险”。保险通过预先确定的支出将未来不确定的可能损失固定下来,从而稳定个人、家庭和组织机构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形成经济安全的心理预期,为经济生活平稳运转创造条件,客观上起到了古典经济学描述的“守夜人”角色的作用。现代保

险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原来许多不可保的风险逐渐变成可保风险,保险服务的领域和深度不断得到拓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越来越凸现出来。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政府负担。保险还被广泛用于解决政府公共政策问题。人寿保险对于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经合组织(OECD)早在1987年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就曾指出:寿险保单的销售无疑减轻了许多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压力。同年,瑞士再保险公司的一份研究报告也指出,10个经合组织国家的社会保障开支和寿险保费之间存在反比关系,即保险业有效地分担了部分社会保障财务的压力。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已经成为影响当前扩大内需、启动消费的主要制约因素,解决不好势必影响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国内企业加入WTO之后面临的竞争加剧,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养老、医疗、失业三方面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缺口每年大约为673亿元。同时据社会保障部门估计,转制成本大约为20000亿元左右。如此大的债务规模再加上每年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短期内完全要政府解决确实不现实也不可能,但社会保障却不能产生断层。另一方面,我国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生活保障需求呈现多样化、多层次的特点,老年护理、企业年金、健康、医疗、教育费用等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的商业保险需求,具有极大的潜力,这为我国商业保险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减轻政府压力、促进国企改革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3.促进资本有效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人在进行承保和资金运用活动时,要收集有关企业、项目和经理人的大量信息。一般单个储蓄者或投资者缺乏时间、资源或能力来收集这样大量的信息,而保险人具有优势,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本和承担风险。同时,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行使“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对于经营者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力地制约着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解决委托——代理难题,推进资本的合理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激活储蓄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储蓄率和经济增长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其传导机制存在多种途径。保险作为金融中介之一,在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方面有三个优势,能有效地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一是降低结合储蓄者和借款人的交易成本;二是创造资金流动性;三是有利于形成投资的规模经济。与商业银行相比,保险公司的长期负债和稳健的现金流量,是政府和企业理想的长期融资渠道。一国金融体系的发达程度与其对市场的依赖性成正比,与其对金融中介的依赖性成反比,也就是说取决于信息对称的程度。因此,保险公司的金融中介作用,在新兴国家金融市场比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更大。对于我国还不完善的金融市场来说,保险业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具有巨大的潜力。

5.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现代经济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对金融的专业化和灵活性要求也越高。如果可供选择的保险商品种类丰富,保障充分,贸易和商务就会顺利进行,反之则会受到极大的阻碍。例如,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促进对外贸易、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手段,素有“商务活动的润滑剂”之称,也是保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领域。据统计,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 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日本为50%,英国为45%,法国为21%,韩国也达到14%。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已经初步发挥了作用,但整体水平较低,获得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出口贸易额仅占出口总额的1.1%,投保企业只占全国外贸企业总数的2.7%,这说明我国保险业对外向型经济的推动不足,在该领域具有极大的潜力。

6.有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一个国家有无完备的公共事务应急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美国风险管理和保险专家C.小阿瑟。威廉斯博士指出,灾害降临到富国和贫困国家的几率是相同的,比如日本的地震、孟加拉国的洪水,但一个社会如果能够控制和减轻这些灾难,该社会便可以更好地把资源运用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现代社会里,各种巨灾风险和突发事件如影随从,对一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如我国1998年的洪灾、2003年2月和5月的新疆伽师地震、今年的非典型肺炎事件等。而且,随着科技进步和世界政治力量的演变,巨灾风险不可测的程度加深,而且一旦发生,危害程度更加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将远甚于从前,如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泄漏、2001年“9. 11”恐怖事件、2003年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坠毁事件等等,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考虑建立必要的公共事务应急体系加以应对。现代商业保险通过设立新型险种、创造巨灾债券等保险衍生产品、综合运用再保险等方式,有助于化解巨灾风险造成的消极后果,在一个国家的应急体系构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以我国为例,非典疫情爆发后,各家寿险公司也纷纷推出自己的非典保险,为社会提供了风险规避机制,缓解了人们的焦虑心情,对稳定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截止到2003年5月12日,我国寿险公司共接受非典索赔 236例,赔付104例,总赔付金额为88.68万元。

7.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社会和经济的运转时常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会风险管理机制,尤其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消除各个要素彼此之间的摩擦,减少冲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保险业对此也大有可为。如,责任保险有利于当事人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解决纠纷,协调民事关系。发达国家有完备的责任保险体系,如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被保险人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可以很快通过保险公司解决,不必纠缠于旷日持久的官司,减少了社会的摩擦和冲突,整个社会运转效率高。近年来,我国医疗事故纠纷频繁发生,巨额诉讼案例呈上升趋势,国内务家保险公司陆续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医患各方和社会的普遍欢迎,尽管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但充分说明了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大有作为。

8.推动科技创新,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高风险、高投入是高新技术的一大特点,为了保障风险投资的安全和持续投入,必须从制度设计上予以保障。保险业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当前,国际上盛行商业保险与高科技联姻,保险公司通过科学合理地计算风险投资的保障费用,承保高新技术项目,万一项目不成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保险公司还通过开展高新技术转让保险,促进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和提高成交率,提高企业采用高新技术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全面认识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意义

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实践。全面科学认识保险的功能,有利于更好地指导保险实践,推动保险业的全面进步。

1.有利于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加快保险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势头迅猛,持续保持了年均30%的增速,保险各项功能得到较大发挥,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长远来看,我国保险业具有巨大的潜力。但横向看来,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整体规模还很小,与发达国家不可同日而语,与国内证券业、银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金融业和社会中地位较低。据统计,截至到2002年底,全国保费收入3 053.1亿元,保险业总资产为6 494.1亿元;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全国证券公司资产总额为6 660亿元,同期证券市价总值为38 329.13亿元,流通市值为 12484.56亿元;截止到2002年9月底,中国银行业总资产为193 778亿元。因此,充分认识并发掘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社会各界增强对保险业的认同感,有利于保险业更好地走入千家万户,服务社会,造福民众。

2.有利于促进保险经营主体拓展经营思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从认识上延伸了保险服务的外延,对于保险经营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更好地制定长期发展战略,在经营活动中勇于创新,关注被保险人利益,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塑造保险业的诚信和负责形象,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应有的作用,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3.有利于正确处理保险业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保险监管机关的指导意见和言论往往对保险经营主体有较强的“窗口效应”,影响深远。促进保险业发展是当前保险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监管的目标是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实现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业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也是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加强保险监管者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有利于保险监管机关系统内统一监管认识,理顺保险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有为”与“无为”之间的关系。我国未来保险监管发展的趋势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更加重视指导性规章和意见的作用,这些都需要保险理论上的拓宽和创新为其支持。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窗口指导”效应。

三、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对策

(一)保险理论界要加强研究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保险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理论研究者必须用发展与开放的眼光来审视保险功能的内涵,深化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将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紧密联系起来,并以此来指导和推动保险实践的创新活动。

(二)保险经营主体在经营实践中,应开拓创新,全面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当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保险公司建设。推进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强化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注重控制经营风险,完善经营管理考核体系。时机成熟时可推动保险公司上市,有利于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偿付能力,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竞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险业唯有自身健康,才能为社会提供健康服务。

2.产品创新。注重发掘市场需求,坚持消费者导向,创新产品结构,满足社会的保障需求。尤其是注重发展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责任保险、老年护理保险、子女教育婚嫁保险、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积极探索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我国进出口事业提供保障;探索农业和农村保险的新路,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支持。

3.理顺保险销售体制。充分发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作用,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改革保险营销员制度,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点的管理,理顺保险手续费问题,树立品牌经营意识,在全社会培育诚信经营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误导欺诈问题,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努力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4.延伸保险业服务的触角。配合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抓住扩大内需和西部大开发的机遇,提高承保大型风险项目的水平,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保险保障;探索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渠道,可考虑通过购买债券和参与信托投资计划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开发新险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探索高风险保险领域。积极探索巨灾风险、高新技术风险的保险融资技术,建立巨灾、高新科技发展保障基金,通过商业保险主导、政府适当扶持的途径,提高社会的风险化解能力,为国家建立公共事务应急体系提供有力支持,为高新技术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保险监管机关应坚持市场化取向,树立发展观念。创新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方式,加强监管手段,为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前主要是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建章立制,加快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坚持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出台《保险法》配套细则,尽快出台保险违法违规处罚办法。二是正确处理“有为”与“无为”的关系,凡是市场能解决的问题,坚决还权于市场,合理界定监管者和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的效力边界,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系统内要合理划清总部机关和地方保监办之间的权限,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综合治理、联合监管的水平。三是加强基础研究,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趋势,重点研究保险业的产业政策,制定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长远发展规划;四是理顺保险市场关系。在现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尚不能形成明显效力之前,应加强保险业务合规性检查,严厉查处保险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正本清源,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0. 如何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14〕3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1.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4.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

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分期交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用按月交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交纳方式。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三、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公司应合理设计保险单册样式,保险单册封套及内页装订后应为A4纸大小,保险单册封套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材料有明显区别。

五、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以不小于72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合同”,并用不小于二号的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有初始费用的产品还应包括:“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投资账户。”

其他产品类型的风险提示语,由公司自行确定。

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六、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七、商业银行应将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单作为重要凭证管理,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及时回销。

八、商业银行选择保险公司合作对象时,应考虑保险公司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和银邮代理产品的功能等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向商业银行充分说明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

九、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十、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所属销售人员的管理。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

十一、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应请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有下列情形的,可由销售人员代填:

(一)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

(二)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或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

在代填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

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由商业银行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

十二、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银行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的,应确保本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确认。

十三、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息,应将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将客户退保、满期给付等信息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商业银行。

十四、商业银行应在保险单、业务系统和保险代理业务账簿中完整、真实地记录商业银行网点名称及网点销售人员姓名或工号。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以下功能:

(一)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二)实现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

(三)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1300.00, -3.50, -0.27%)值表等文件;

(四)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五)保存、传输投保原始文件扫描件的电子文档;

(六)有现场出单功能的系统,应合理设置产品参数,兼容不同年龄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

十六、商业银行应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对合同材料不得进行删减或截取内容。

十七、商业银行在销售时通过银行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划款时应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十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补签名等手续。

十九、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未划扣首期保费的在承保24小时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提示短信应当通俗、简练,便于投保人阅读和理解。

提示短信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险期间、犹豫期起止时间(非现场出单除外)、期交保费及频次、公司统一客服电话,并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

投保人无手机联系方式的,应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方式提示。

保险公司在续期交费、保险合同到期时应采取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纸质信件等方式及时提示投保人。

二十、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投诉处理过程中对客户损失进行赔偿的,处理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任,承担损失。

二十一、保险公司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当地保监局上报上一季度各合作商业银行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

二十二、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与中国银监会、各银监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对犹豫期内退保较多、回访问题较多、业务占比存在问题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十三、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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