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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发布时间:2021-03-11 01:58:39

『壹』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集团成员企业是什么意思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二)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主要就是看公司对合并的企业是否有控制权或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那样的话就要纳入报表合并的范围

『贰』 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问题。

不能纳入合并。相关法规楼主参照《公司法》,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要求就是股东会决议需要出席的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四项重大决议需要全体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但是如果章程有规定的且大于公司法最低要求的,按章程办。
你提出的案例中,很明显,51%没有达到75%的股权,因此不能完全控制其子公司,也就是说不能够达到控制,只能是“重大影响”。而重大影响的子公司要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且不能纳入合并范围。

『叁』 哪些子公司不能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被投资企业虽然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为母公司所拥有,属于母公司的子公司,但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母公司并不能有效地对其实施控制,或者对其控制权受到限制。对于这些子公司,可以将其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是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受到限制时,对子公司的资金调度也受到限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完全决定于母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缺乏一体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这些控制权受到限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反而可能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合并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产生误解。可以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有:①已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②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③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④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⑤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⑥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⑦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公司。

『肆』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能合并报表吗

契约型基金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专门的基金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基金。根据是否可以公开发行,分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证券基金多为公募契约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法》也适用于私募基金业。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资格等提供了具体操作途径。

除了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以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约型基金外,还有目前大量的资本、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也以契约方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这类基金在会计处理与税务问题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确的地方。
一、契约型基金对外执行事务
契约型基金不是一个商事主体,但《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契约型基金证券投资资格得到解决,那么对外直接投资、委托贷款等业务如何执行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论上讲,其他法律如果无法为缔约主体问题提供依据,信托法可以作为契约型私募基金签约主体问题的法律依据。
依据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的规定来看,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管理信托财产。如果契约型私募基金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则以管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并无不妥。所以契约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对外借款、直接投资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在股东登记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公司设立或者股东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持股,会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权属关系上存在不确定性,在基金退出时也将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在股东出资及股东分配红利时,也难免会遇到出资账户和收取红利账户与股东名称不符而导致不被会计师事务所认可的问题。如果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股东,管理人担心股权会被会计师或者是税务部门认定为管理人的资产,导致基金管理人的财务报表“变异”。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而被司法机关予以财产保全甚至执行的风险。按照证券法及证监会的规则,未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与此相关的还有公司在发行上市时,是否适用穿透原则来计算IPO发行人的实际股东人数。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金投资人应被视为一个主体,还是应按照基金的实际人数计算?还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为一个投资者?还是像《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样: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目前,实践当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记名称能够扩展为: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二、私募契约型基金是一个独立会计主体,应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可见,契约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财产,管理人与基金是不同的会计主体,应该分别核算和提供财务报表。实际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财产独立?一般通过基金财产在银行托管是解决基金财产独立的。但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可见托管不是必须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确基金财产保护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的,是不一定要托管的。可以通过为基金开始银行专户,专户专用;在合同中明确资金划拨权限、投资领域等,并在基金运作日常内部控制业务操作中加以落实。
三、契约型基金适用的会计制度
1.适用的具体会计制度
在新准则下,基金会计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证协发[2007]5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2.符合投资性主体特点
根据契约型基金运作特点,能够同时满足“投资性主体”所需要的三个条件: 一是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二是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是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新准则对投资性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规定,且要求对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报表,该母公司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满足以上要求,基金会计核算上:
一是向投资者提供公允价值信息,在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下,对财务报表几乎所有投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例如:选择公允模式计量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其持有的金融资产。当然,对于基金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等非投资性,或金融负债无需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二是在内部报告上,应报告公允价值信息;管理人员在评价投资业绩和作出投资决策时,以公允价值作为首要评价尺度。
四、契约型基金纳税问题
契约型基金涉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基金财务本身等多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基金只是一种信托财产,不是一种经济组织,故对基金本身不能作为经营主体征收相关税收,基金投资人应该是税收的承担着。契约型基金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个人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伍』 哪些子公司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A) 母公司直接拥有其子公司50%的权益性资本,母公司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B) 母公司拥有A公司50%的股份,A公司拥有B公司100%的股份,则B公司应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围

『陆』 一家子公司会被几个公司纳入合并报表么

应该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的,以下说明我的见解,有不正确的地方请指出
长期股权投资分为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一般来说只有达到了控制才能纳入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而一家子公司最多只能有一个母公司,说白了就是一个儿子只有一个妈,不可能有几个妈,所以只能被一个妈拉去编合并报表,故不存在一家子公司会被几个公司纳入合并报表。
不知道这样说你是否清楚,欢迎指正。

『柒』 参股公司的损益可以不纳入合并报表

是否纳入合并报表要看参股情况。
1.控制的企业必须纳入。也就是说凡是全资子公司和本公司是另一公司最大股东的情况,都应当纳入合并报表。
2.直接或间接能够对参股公司形成重大影响。直接持股加上通过本公司控制的公司的持股能够对参股企业的重要决策形成主要影响,例如董事会人选占比等,也需纳入合并报表。

『捌』 应纳入合并报表的范围主要有哪些企业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条相关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1丶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丶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3丶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4丶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

5丶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6丶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7丶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8丶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9丶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10丶所有子公司都应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即,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拓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基本准则为主导,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制定具体准则和会计制度提供依据。

『玖』 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有哪些

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合并报表范围的界定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控制必备的要素
1.因涉入被投资方而享有可变回报;
2.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三、控制的界定条件
(一)通过涉入被投资方的活动享有的是可变回报
1.可变回报的概念
所谓可变回报是指不固定的并可能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化的回报。其可以仅是正回报,仅是负回报,或者同时包括正回报和负回报。
2.可变回报的形式
①股利、被投资方经济利益的其他分配(例如,被投资方发行的债务工具产生的利息)
②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投资的价值变动。
③因向被投资方的资产或负债提供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因提供信用支持或流动性支持收取的费用或承担的损失、被投资方清算时在其剩余净资产中所享有的权益、税务利益、因参与被投资方而获得的未来流动性。
④其他利益持有方无法得到的回报。例如,投资方将自身资产与被投资方的资产整合以实现规模经济,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投资方通过参与被投资方保证稀缺资源的供应、获得专有技术或限制被投资方某些运营或资产,从而提高投资方其他资产的价值。
(二)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并能够运用此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投资方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时,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享有“权力”。
1.相关活动
(1)相关活动的界定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对许多企业而言,经营和财务活动通常对其回报产生重大影响。这些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活动:
①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
②金融资产的管理;
③资产的购买和处置;
④研究与开发活动;
⑤确定资本结构和获取融资。
(2)相关活动的决策机制
就相关活动所作出的决策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①就被投资方的经营、融资等活动作出决策,包括编制预算;
②任命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服务提供商,并决定其报酬;以及终止其作为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关系或者将其予以辞退。
(3)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能够分别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的不同相关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权力是一种实质性权利
(1)主导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
权力来源于权利(如表决权)。为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必须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2)赋予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力的权利方式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可能源自各种权利,例如,表决权或潜在表决权、委派或罢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该被投资方关键管理人员或其他主体的权利、决定被投资方进行某项交易或否决某项交易的权利、由管理合同授予的决策权利。这些权利单独或者结合在一起,可能赋予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当被投资方具有一系列对回报产生重要影响的经营及财务活动,且需要就这些活动连续地进行实质性决策时,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单独或结合其他安排)将赋予投资者权力。
(3)实质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
在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所拥有的权利时,还应区分该权利是实质性权利还是保护性权利。
①实质性权利
在判断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仅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的权利。实质性权利应是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可执行的权利。实质性权利通常是当前可执行的权利,但某些情况下目前不可行使的权利也可能是实质性权利。
②保护性权利
保护性权利旨在保护持有这些权利的当事方的权益,而不赋予当事方对这些权利所涉及的主体的权力。投资方仅持有保护性权利不能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
保护性权利通常仅适用于被投资方的活动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特殊例外的情况,但并非所有在例外情况下行使的权利或在不确定事项发生时才行使的权利都是保护性权利。

3.权力的持有人应为主要责任人
权力是能够“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可见,权力是为自己行使的(行使人为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代其他方行使权力(行使人为代理人)。
4.权力源自于表决权
大部分情况下,投资方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获得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实权利。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投资方要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该投资方所拥有的表决权必须是实质性权利,且使该投资方具有主导该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通常通过决定财务和经营政策实现)。
(1)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
当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表决决定,或者主导相关活动的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由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指派,而且权力机构的决策由多数成员主导时,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2)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投票权但无权力

投资方虽然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投票权,但当这些投票权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其并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①当其他方拥有现时权利使其可以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例如,持有半数以下表决权的其他方拥有实质性潜在表决权,并据此取得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且该其他方不是投资方的代理人时,则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②当投资方所拥有的表决权并非实质性权利时,即使持有多数表决权,投资方也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例如,由于无法获得必要的信息或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投资方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无法行使,则该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确定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关键在于该投资方是否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在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被政府、法院、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或监管人等其他方主导时,投资方无法凭借其拥有的表决权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因此,投资方即使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的表决权,也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有些情况下,根据相关章程、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主导相关活动的决策所要求的表决权比例高于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一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例如,被投资方的公司章程规定,与相关活动有关的决策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投资方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这种情况下,持有半数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投资方,虽然表决权比例超过半数,但该表决权本身不足以赋予投资方权力,应结合其他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判断。

(3)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
持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投资方(或者虽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表决权比例仍不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投资方,本部分以下同),应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以判断其持有的表决权与相关事实和情况相结合是否可以赋予投资方拥有对于被投资方的权力。
①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越高,越有可能有现时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与其他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相比,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比例越高,越有可能有现时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为否决投资方而需要联合一致的行动方越多,投资方越有可能有现时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

【案例解析】A投资者持有被投资者(甲投资者)48%的投票权,剩余投票权由数千位股东持有,但没有股东持有超过1%的投票权,没有任何股东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或能够作出共同决策。
当以其他股权的相对规模为基础判断所获得的投票权的比例时,A投资者确定48%的权益将足以使其拥有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A投资者无需考虑权利的任何其他证据,即可以其持有股权的绝对规模和其他股东持有股权的相对规模为基础,确定其拥有充分决定性的投票权以满足权力的标准。
【案例解析】A投资者持有被投资者40%的投票权,其他十二位投资者各持有被投资方5%的投票权,股东协议授予A投资者任免负责相关活动的管理人员及确定其薪酬的权利,若要改变协议,须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股东表决权同意。在这种情况下,A投资者得出结论认为,单凭投资者持有的投票权的绝对规模和与其他股东持有的相对规模,无法对投资者是否拥有足以赋予其权力的权利作出结论。但是,A投资者确定股东协议条款赋予其任免管理人员及 确定其薪酬的权利,足以说明A投资者拥有对被投资者的权力。
②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合同安排
投资方自己拥有的表决权不足,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合同安排使其可以控制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表决权,从而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该类合同安排需确保投资方能够主导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表决,即,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按照投资方的意愿进行表决,而不是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协商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决。
【案例解析】E企业拥有4名股东,分别为A企业、B企业、C企业和D企业,A企业持有E企业40%的普通股,其他三位股东各持有20%,E企业的相关活动受其董事会主导,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由A企业任命,剩余3名分别由B企业、C企业和D企业任命。
A企业和B企业单独签订合同安排,规定B企业任命的董事必须与A企业任命的董事以相同方式进行表决。若不存在其他因素,该合同安排赋予A企业在董事会议上获得涉及相关活动的大多数投票权这一事实将使A企业拥有对E企业的权力,即使A企业并未持有E企业的大多数投票权。
【案例解析】E企业拥有4名股东,分别为A企业、B企业、C企业和D企业,A企业持有E企业40%的普通股,其他三位股东各持有20%,E企业的相关活动受其董事会主导,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董事由A企业任命,剩余3名分别由B企业、C企业和D企业任命。
为避免董事审议陷入僵局,股东们签订协议赋予A企业任命的其中1名董事作为董事会主席,并且在董事会会议上享有额外的一票。股东协议有效地赋予A企业在董事会会议上获得相关活动的大多数投票权,如果不存在其他因素,这将使A企业拥有对E企业的权力,即使A企业并未持有E企业的大多数投票权。
③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投资方可能通过拥有的表决权和其他决策权相结合的方式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例如,合同安排赋予投资方在被投资方的权力机构中指派若干成员的权利,而该等成员足以主导权力机构对相关活动的决策。又如,投资方可能通过表决权和合同安排给予的其他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生产活动,或主导被投资方的其他经营和财务活动,从而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在不存在其他权利时,仅仅是被投资方对投资方的经济依赖(如供应商和其主要客户的关系)不会导致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④其他因素分析
a.投资方能够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b.投资方能够出于自身利益决定或者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c.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投票权;
d.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存在关联关系;
5.权力源自于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主体的投资方对其的权力并非源自于表决权,例如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融资工具、部分投资基金等结构化主体。结构化主体,是指其设计导致在确定其控制方时不能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的主体,主导该主体相关活动的依据通常是合同安排或其他安排形式。
6.权力与回报之间的联系
只有当投资方不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时,投资方才控制被投资方。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定义
1.母公司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的主体。
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子公司;
(2)母公司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等。
2.子公司
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需同时具体两个条件:
(1)只能由一个母公司控制;
(2)子公司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以及信托项目等主体。
3.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1)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备注】规模大小、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与集团其他公司业务性质的差异均不影响合并范围的认定。
以上是2015年修订后的合并报表的范围确认相关原则,供参考。

『拾』 合伙企业可以被合并报表吗,合伙企业可以被合并报表吗

有限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可以编制合并报表。
实务中,在设立基金的过程中母基金管理公司往往会另外设立一个子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为有限公司),作为新设有限合伙企业的GP来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母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从该有限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此架构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法律上的风险隔离)。此时,有限合伙企业的GP是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本身即应纳入基金管理人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基于此种架构,会计处理时往往需要站在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将基金管理人和GP合并为一方来判断是否控制该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其报表格式一般比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中规定的新准则下证券投资基金报表格式,但需作以下调整:

1、针对所投资企业多数未上市、后续公允价值难以持续取得的实际情况,需设置“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对未上市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2、所有者权益可以称为“合伙人权益”,下设“合伙人出资”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项目。在列示合伙人权益变动表时,可进一步区分为普通合伙人权益和有限合伙人权益列举其各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和增减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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