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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投資是否繳納印花稅

發布時間:2021-06-16 20:01:54

A.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涉及何種稅及會計應如何處理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主要涉及以下種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建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印花稅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業所得稅

B. 土地投資入股涉及哪些稅收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因此,母公司將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因此,若子公司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母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若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母公司應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七條的規定:「(一)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二)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 %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等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若母公司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價投資子公司,可被認定為未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稅務機關可合理調整應納稅額。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給子公司,母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應視同銷售;母公司應按購入土地的成本價投資給子公司,除非取得土地是外購的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關聯方的應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調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母公司取得土地的成本、稅金等費用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假如母公司擬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原賬面余額為1000萬元,現評估增值為5000萬元,雙方確認的公允價值也為5000萬元;則企業應確認4000萬元的資產轉讓所得,依法計繳企業所得稅。
四、印花稅
從2006年11月27日以後,對投資後簽訂有土地使用權產權轉移合同的要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投資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五、契稅
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的行為,要按規定繳納契稅。契稅稅率為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C. 土地出讓 印花稅怎麼算

您貼出那個文件是營業稅的文件,好像是財稅(2003)16號文。

印花稅是按照出讓價乘上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62號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D.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E. 企業以土地投資新企業,如何繳稅

根據財稅[2002]191號關於「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該公司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你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契稅由產權承受方繳納。
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因此,你公司發生該項行為時應將該土地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凈值的差額【即(800-400)=400】並入到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具體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三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第八條。
你公司在投資行為發生時,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就已經發生,不能因為新公司廢業,而不繳納當初發生投資行為時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若新公司廢業,你公司收回投資,則其相應的稅務處理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第二條相關規定執行。
土地增值稅:根據財稅字[1995]48號文規定,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土地轉讓到所投資或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適用萬分之五的稅率。
契稅由產權承受方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因此,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和以房產出資應該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屋買賣繳納契稅。計稅依據是以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利益。稅率為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F. 以在建工程對外投資是否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於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徵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徵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築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對於以在建工程對外投資是否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相關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我們認為,借鑒財稅[2003]16號文中的規定,貴公司將在建工程對外投資,根據投資協議等可以界定為實質上發生了產權的轉讓行為,應該按「產權轉讓合同」繳納印花稅。

G.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需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自1993年7月1日《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開始施行起,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所以,以不動產投資入股需要交印花稅

一、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二、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H. 租賃土地是否繳納印花稅

跟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應繳納印花稅的財產租賃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同時,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該公司的土地租賃合同不屬於上述文件列舉的應稅憑證,故此筆土地租賃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稅。

I. 購買一宗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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