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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附合性

發布時間:2021-06-16 06:22:22

保險合同得一般屬性是什麼

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徵
人身保險合同是保險合同中的一大類,兼具保險合同的一般屬性和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性.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一般特徵
1.人身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如人身保險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應認真回答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家庭和個人的病史,個人嗜好,其他保險等一系列問題,如果提供的情況有誤或不完整,保險人可以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為由解除保險合同.
2.人身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必須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保險合同.
3.人身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負有義務,他們的義務與其權利是相互關聯的,投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負有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4.人身保險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條款事先由保險人擬訂,投保方不參與保險條款的擬定,投保時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權力,即使有某項特別要求,也只能採納保險人事先准備的附加條款.
(二)人身保險合同特有的特徵
1.人身保險合同的定額給付性
2.人身保險合同的長期性
人身保險合同,特別是人壽保險合同往往是長期的.保險期限可以是數年,數十年到一個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保險利益確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以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來確定.
4.人身合同的儲蓄性與投資
人身保險在為被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同時,兼有儲蓄性和投資的功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㈡ 什麼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

附和性合同:合同內容已經確定,雙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簽)。


射幸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發生就執行。

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的含義是指:保險人並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 射幸合同以不確定性事項為合同標的,為人們所常說的撞大運。與人們平常生活中訂立合同以確定性事件為標的的原則不同。

保險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基礎上。也就是保的意外。

通俗易懂的說就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簽訂合同,保險公司不是必然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是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者合同約定的事情發生時保險公司才履行義務,舉個例子:李某投了意外保險,如果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才會給錢,但是如果是因為得了重病非意外身故的話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只退還保費,這就是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2)保險附合性擴展閱讀:

保險合同的特徵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㈢ 什麼是合同的附和性和射幸性

附和性合同:合同內容已經確定,雙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簽)。
射幸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發生就執行。如購買彩票之類的

㈣ 什麼叫保險合同的符合性和射幸性

1、符合性

所謂附和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標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預先擬定合同的條款,對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訂立或不訂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條款內容與擬訂方進行協商的合同。

保險合同的條款是由保險人單方面預先制訂而成立的標准化合同。其特徵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服從、接受或者拒絕保險方所提出的條件,所以,其具有較強的附和性。

保險合同的附和性顯然是對合同自由的一種極大限制,它使得投保人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為了對這種情形加以平衡,在對保險合同的文義進行解釋時,通常採取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原則。

保險法第31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這樣規定的目的顯然在於對處於優勢地位的保險人的對抗和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保護。

2、射幸性

所謂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

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

(4)保險附合性擴展閱讀:

一、保險補償

1、保險補償原則的含義

一是有損失有賠償;二是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2、保險補償原則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利益為限。

3、保險補償原則的體現

(1)在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後仍有殘值的情況下,保險人在進行賠償時要扣除殘值。

(2)在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起的情況下,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取代其行使對第三者責任方的追償權。

(3)在善意的重復保險情況下,如果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了保險標的的價值,則應採用分攤原則分攤損失。

(4)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應採取比例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4、保險補償原則的意義

(1)保障保險職能的順利實施。

(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

(3)減少道德風險

5、保險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保險補償原則主要用於一般財產保險,以下險種不能運用這一原則:

1、定值保險

2、重置價值保險

3、人壽保險

二、補償基金

補償基金是指社會總產品中用於補償生產中已經消費掉的生產資料的那部分基金。其實物形式包括種類繁多的生產資料,如機器、設備、工具、原料、燃料、輔助材料等,這部分生產資料不能作為社會收入用於個人消費和積累,必須繼續作為生產要素投入再生產過程。

這是使生產保持原有的規模即維持簡單再生產所必需的。 社會主義經濟是在公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因此社會主義制度下的補償基金不僅具有實物形態,同時還採取價值形態。

補償基金在價值形態上是商品價值(c+v+m)的一部分,即相當於其中c的部分。這部分價值隨著商品的銷售(即以貨幣的形式收回),採取專用貨幣基金(折舊基金和流動基金)的形式。

這樣,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就可以保證下一生產周期的價值生產在原有的規模上順利進行。補償基金的價值形態和實物形態必須平衡。

如果企業擁有必需的價值形態的補償基金,但卻無法購回已消耗的生產資料,或不能購足必需的數量使消耗的生產資料得到補充和替換,簡單再生產便無法進行。

補償基金是維持簡單再生產的基金。馬克思認為,其中暫時閑置不用的部分如折舊基金,在一定時期可作為積累基金使用。不過這是有限度的,只能以不影響原有的生產規模為原則。

補償基金是任何社會形態所必需的。一般地說,補償基金在社會總產品中所佔的比重,取決於社會生產的技術裝備水平和生產結構情況,技術裝備水平越高,補償基金的比重越大。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補償基金的比重也在增大。探索運用補償基金的規律性,更合理地加以運用,對於提高經濟效益和加快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步伐,都具有重大意義。

㈤ 商業保險有哪些特徵

1. 商業保險的對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具體標的有人的生命和身體、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利益、責任、信用等;
2.商業保險的經營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社保和商業保險不同,社保的經營主體是由政府舉辦的,政策保險一般是風險大、利潤小、甚至有虧本可能的項目,都是由專門成立的保險公司承擔;
3. 商業保險的經營要以盈利為目的,而且要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以保障被保險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經濟保障。社會保險是以社會安定為目的的非營利性保險,這也是商業保險和社保最大的不同;
4. 商業保險是通過保險合同來反映他們之間的保險關系,商業保險中保險雙方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當被保險人發生意外時,保險人就要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自身的義務,向被保險人賠付或者給付賠償;而被保險人承擔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雙方具有條件性、附和性、個人性、雙務性、補償性。

㈥ 怎麼理解保險合同的附和性

保險合同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質,即保險人制定保險合同,投保人做出取或舍的決定,一般沒有商議變更的餘地。即使修改或變更保單的某項內容,通常只能採用保險人准備的附加條款或附屬保單,而不能完全按照投保人的意思來做出改變。

㈦ 如何投訴合眾保險

不管投訴哪家保險公司,都一定要明白一點,保險是附和性合同,只要你簽了投保單,你根據條款的內容,事後的不滿和不服,不會有很令你滿意的結果。如果是由於除外責任,對方沒給你解釋清楚,導致你的權益受損,可以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省保監局等投訴,要求處理。

㈧ 針對保險合同的附和性,法律做了哪些防範性規定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法律禁止性規定很多。比如無證駕駛、醉酒駕駛、肇事逃逸等等等等。而且最後都有一個龐征博引的兜底條款即「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所以法律禁止性規定是不勝枚舉的。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出台後,其實是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對於投保人來說,投保時要注重對免賠條款的理解和知悉,特別注意免賠條款中是否有兜底的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約定,如果有這樣的約定,盡可能的要求保險人明確說明有哪些禁止性規定。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為免賠責任,目的在於減少、打擊違法違規,因此投保人、被保險人應更加嚴格的遵守法律法規,在明知違法違規的情況下應不為之,在不明知違法違規的情況下而為之,這就將面臨拒賠風險。
作為保險人,盡管司法解釋二明確說明義務有所降低,但從商業利益、商業信譽考慮,盡可能的收集羅列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將法律禁止性規定明確列明在免賠條款里,盡可能避免兜底性條款引發保險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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