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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化保險經紀

發布時間:2021-05-19 10:26:02

1. 保險經紀公司都有哪些

2006年2季度
保險經紀公司經紀收入前10名排名情況
排名
名稱
營業收入(萬元)
市場份額(%)
1
長安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8824
13.52%
2
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3815
5.84%
3
韋萊浦東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3069
4.70%
4
達信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3035
4.65%
5
長城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2816
4.31%
6
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2677
4.10%
7
中怡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
2466
3.78%
8
航聯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1703
2.61%
9
北京聯合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1691
2.59%
10
華信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1630
2.50%
合計
31728
48.60%

2. 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區別

保險公司是指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將保費所得資本投資債券股票、貸款等資產,運用這些資產所得收入支付保單所確定的保險賠償。保險公司通過上述業務,能夠在投資中獲得高額回報並以較低的保費向客戶提供適當的保險服務,從而盈利。保險經紀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險中介機構。簡單來說,保險公司是「專賣店」,而保險經紀公司則是「保險大賣場」,和各家保險公司都有業務合作。
應答時間:2020-08-2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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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昆侖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石油自保公司是啥關系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中石油中石化,原來是一家,以前的中國石油部,後來為了加入wto,避免壟斷,分成了兩個公司,中國石油集團及中國石油化工集團。
具體來說,中石油的油田多,中石化主要依靠外國買入原油。
如果你想進入中石油,中石化,最好提前打聽一下你要進的公司具體名稱。中石油在北京有200多家單位,入中油總部,銷售公司,昆侖燃氣,潤滑油公司,中油物裝,東方物探等等,各單位待遇不同,有好有壞。
也就是說好單位不容易進,差單位進容易,你要是想進加油站當加油員,最方便。
給你個建議,沒有個關系過硬的局級親屬在相關公司機關,最好不要到這種地方來。
石化基本同樣。

4. 什麼是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號

現發布《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馬永偉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 立

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四章 從業資格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公司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包括直接保險經紀和再保險經紀。
直接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投保人簽訂委託合同,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
再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原保險人簽訂委託合同,基於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安排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
第四條凡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專門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保險經紀公司,均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當是依照本規定設立的保險經紀公司。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動。
第六條保險經紀公司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
第七條保險經紀公司在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經紀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 立

第九條保險經紀公司可以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十條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或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經紀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
第十二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不能投資於保險經紀公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
第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方式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做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請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並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申請籌建保險經紀公司,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公司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公司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經紀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做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准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成立籌備組,並於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經紀公司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紀活動。
第二十條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准開業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經紀公司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後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公司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第三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的下列事項需報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股東;
(四)變更組織形式;
(五)變更股權結構;
(六)變更住所;
(七)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八)變更業務范圍;
(九)變更公司名稱;
(十)分立、合並;
(十一)解散、破產;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解散、撤銷和破產的,應向中國保監會交回《許可證》,並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從業資格

第二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二十九條凡通過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者,均可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申請領取《資格證書》的人員,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
(二)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
(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上的政府機關開具的以往行為證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兩寸照片兩張。
第三十條申請領取《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在申請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的,中國保監會可直接授予其《資格證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禁止偽造、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三十三條《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並不具有執業證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對其從業人員實行執業資格管理。
第三十五條《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是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執業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制,保險經紀公司負責核發。
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員工核發《執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經紀業務時,應主動出示《執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並被禁止進入保險行業的人員,已獲得《資格證書》的,保險經紀公司不得頒發《執業證書》,已頒發《執業證書》的,保險經紀公司應負責收回《執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持有《執業證書》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終止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或轉聘至另一家保險經紀公司時,保險經紀公司應將其《執業證書》收回。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四十條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經紀活動。
第四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二)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索賠;
(三)再保險經紀業務;
(四)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五)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四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所經紀的業務應與承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一致;但涉及到共保、異地承保及統括保單等業務時,可按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在注冊地以外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常駐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佔保險費或保險金、賠款;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經紀公司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按客戶要求說明保險經紀公司收取的經紀傭金。
第四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與委託人訂立書面委託合同。
第四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開設獨立的客戶資金專用帳戶。
第四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應建立經紀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經紀的險種、代領的各項保險金或保險賠款、代交的保費、收費時間和解付時間、經紀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九條保險經紀公司對應解付的保費,須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
第五十條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經紀傭金。
第五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十年。
第五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應按其注冊資本1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經紀公司應在開業後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准,保險經紀公司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經紀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經紀公司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立保險經紀公司的,予以取締,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而獲得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或開業的,取消其籌建資格或吊銷《許可證》,並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擅自合並、分立、解散或破產的,給予警告,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擅自變更名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住所、股權結構、股東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任職資格而擅自任命高級管理人員;
(二)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以臨時負責人名義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級管理人員;
(三)因特殊情況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指定臨時負責人,其實際任期超過3個月;
(四)未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或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第六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保險經紀活動或違反規定異地開展保險經紀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在籌建期間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籌建資格。
第六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經紀業務往來的,給予警告,處以其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違反本規定發放《執業證書》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保險經紀公司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或採取非正當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保險經紀公司違反本規定,挪用、侵佔保險費、保險金或賠款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條保險經紀公司與客戶串通騙取保險金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一條保險經紀公司在業務經營中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他人信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保險經紀公司超越授權范圍,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或串通他人欺詐委託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保險經紀公司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保險經紀公司向監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表、資料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五條保險經紀公司向客戶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投保的,或者向客戶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六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開設賬戶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保險經紀公司未按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
第七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條違反本規定,拒絕或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本規定要求提交中國保監會的各類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八十三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八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保險經紀公司的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5. 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經紀到底是干什麼的,和保險公司有關系嗎

你可以簡單理解為中介
保險經紀公司就是中介公司,保險經紀就是中介人
因為保險合同其實是比較需要專業知識的,普通人搞不明白,搞不明白自己要啥,搞不明白花多少錢,買啥,合同寫的東西看不懂理不清,找個明白人幫自己弄。但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他雖然懂,但他不是第三方,他當然是王婆賣瓜自賣自誇的,不客觀,所以呢就有了經紀公司。
那麼這些中介就是來用他們的專業知識幫你買保險的,還有後續理賠服務一般也有。從前到後的服務。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你告訴他們你的需求,他們幫你配置保險。各方比較下來,最終購買的可能重疾險可能選A公司的,醫療險可能選B公司的,年金險可能選C公司的對你最好,最符合你的需求。如果你找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那麼他們當然希望你全部的只買自己家的產品
跟房產中介有點類似吧。各個房地產公司的房子都有。你說你家幾口人,希望幾室幾廳,周圍交通怎麼樣,什麼價位等等。然後他幫你篩選合適的再挑,買了之後還帶著你辦各種手續,減少你的麻煩什麼的。

6. 保險代理和保險經紀有什麼區別各是什麼

什麼是保險經紀?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什麼區別?保險經紀公司與客戶、保險公司是什麼關系?
保險經紀人通過向投保人提供保險方案、辦理投保手續、代投保人索賠並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等咨詢服務,使投保人充分認識到自身存在的風險,並參考保險經紀人提供的全面的專業化的保險建議,使投保人所存在的風險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轉移,達到以最合理的保險支出獲得最大的保險保障。

與代理人最大區別:代理人受雇於保險公司,為其所受雇的保險公司推銷保險產品,而保險經紀人受雇於投保人(保險客戶),不僅可以橫向比較各公司條款優劣,還可以根據投保人情況,為其量身定做。其中在為企業定做保險計劃後可作為企業代表向各個保險公司進行招標;保險經紀公司不受險別的限制,既可以安排非壽險和壽險,也可以安排再保險,在個人險中涉及包括責任險、信用險、投資險、健康險、財產險(汽車房地產)、意外傷害等在內的所有險種,經紀人可根據客戶的風險情況,為其設計保險方案、制定保險計劃。60%的風險通過保險方式進行規避,其餘風險需要通過非保險的方式進行管理。如果保險業是銷售櫃台的話,保險代理人就像是站在一個特定產品前的專職推銷員,而保險經紀人則是幫助你采購保險產品的秘書或顧問。他不偏向於任何一個產品,而是完全根據顧客需求,選擇同類產品中最適合消費者的。
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因為保險經紀人是為客戶采購保險產品的,最終還要保險公司進行承保,保險經紀公司業務量的增加會使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大幅增加,從而降低了保險公司的展業費用。因此,保險經紀人的產生不管是對投保人還是對保險公司都是有利的,它的產生是保險市場不斷完善的結果。

職業分工:保險經紀人不是單槍匹馬出戰的,而是以團隊的形式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和采購服務,按其職能不同,可分為市場開拓人員、風險管理工程師以及客戶服務人員。

市場開拓人員主要的工作是了解客戶的需要,對其進行風險評估,結合當前保險市場的情況,為客戶量身製作最合身的"保險套裝",市場開拓人員必須具有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熟悉保險市場的變化發展,對各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有廣泛深入的了解。

風險管理工程師不僅要具有保險經紀人從業資格證書,還要有較高的相關行業的技術知識。在為企業投保時,必須對該行業有深入的了解,保險經紀公司一般設立專業部門,如航天風險部、水利風險部、電力風險部、醫葯風險部等,使不同行業的企業都可以對號入座,為其提供對口服務。另外,精算師也是保險經紀公司的得力助手,其主要職責是在與保險公司談判時,利用精算師的專業優勢,切實維護客戶利益。
客戶服務人員主要任務是在整個保險期內,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服務;投保人出險後,協助其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客戶服務人員必須熟悉保險市場,必須具有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
可見,保險經紀人絕不是個人行為,而必須團隊合作,發揮"智囊團"的作用,為客戶提供一條龍的服務。
成就感:相對於保險公司來說,企業或個人不了解保險,保險知識匱乏,屬於弱勢群體。作為保險經紀人,最大的成就感就是幫助弱勢群體化險為夷,為投保人安排安全合理的保險。
工作目的:使保險更保險,追求投保人保險零風險;用最少的錢買最好的保險。
最大困難:社會不了解,但責任不在社會大眾,因為保險經紀人在中國為新興職業,必須要走過一個從陌生到逐漸被社會認知的過程。大中型企業中90%的企業對保險經紀人一無所知,40%的客戶持疑惑態度。在發展初期由於保險經紀行業太小,各保險經紀公司需要互相幫助,資源共享,結成聯盟,才能促進行業發展,他說:"就像食品街一樣,眾多餐館飯店扎堆競爭的同時也吸引了更多的客人,並提高自身的檔次,現在的保險經紀業就需要扎堆效應。"
素質需求:對非壽險、壽險、再保險、風險管理等各方面都要比較精通,而且對金融、財經、法律等相關知識要有比較深入的了解。
收取費用:兩種形式:投保人委託經紀人為其提供包括防災防損、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擬訂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辦理檢驗、索賠等等在內的一整套的保險經紀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不必向經紀人支付報酬,因為在投保人所繳保費中已經包含了中介服務以及各項管理費用,保險公司須按政府有關規定將這筆費用支付給保險經紀公司。另一種是,客戶並不投保,或並不通過經紀人投保,只是要求保險經紀人為其提供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服務,或要求經紀人為其代辦索賠時,應按雙方約定向經紀人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客戶群:目前,保險經紀人面向的客戶主要是大中型企業,財險的份額要明顯高過壽險,個人壽險方面情況比較復雜,在市場價格基本統一、市場價格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的情況下,保險經紀人還不具備足夠的競爭力。
就業前景:長青職業,在歐美等國100多年來從未衰退過,並一直為白領職業。中國市場缺口極大,目前從業人員為1萬人,而保險代理人為110萬,在5年到10年內經紀人數量應發展到20萬到30萬人之間,但這還遠遠不夠。
薪金收入:屬於高薪職業,美國保險經紀人平均年薪約在30萬美元左右,中國目前有一定客戶群和知名度的成功的保險經紀人年薪在15萬元至50萬元之間。
近幾年隨著大眾保險意識的提高,購買保險的人越來越多,人們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已經不再陌生了,但對於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經紀人為何許人也卻知之甚少,甚至有很多投保人認為各個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就是經紀人。張女士剛剛為兩歲的兒子投了一份健康險,她告訴記者,自己接受的是保險公司代理人的上門推銷服務,而自己一直就認為他們就是所謂的保險經紀人。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像張女士這樣認為"保險經紀人就是上門推銷要我入保險的"人佔了絕大多數。
不僅僅是大眾,許多保險代理人對經紀人的了解也只停留在書本和耳聞上,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某資深代理人介紹,自己從事保險代理已經六年多了,也只是簡單地接觸過幾個保險經紀人,大家也只是作為朋友,在業務上並無接觸。而許多入行時間較短的代理人,也只是在代理人考試中對保險經紀人有過初步的了解。他說:"我個人認為,現在中國的保險經紀人發展還很不成熟,從業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也不樂觀,其業務主要在財產保險、海運航運保險和大型團體壽險等方面,而在個人壽險方面沒有太大的空間供其發展。"
據業內人士分析,保險經紀人社會認知度低主要是因為中國保險經紀人市場起步晚,從2000年6月在北京成立全國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至今,中國的保險經紀人市場還處於"嬰兒期",通過保險經紀人完成的保險業務,僅佔到總保費收入的1%左右。
保險經紀業在歐美有近200年的歷史,其中英國保險市場上有800多家保險公司,而保險經紀公司則超過了3200家,共有保險經紀人員8萬多名,英國保險市場60%以上的財險業務是由經紀人帶來的,像1912年撞冰山而沉沒的鐵達尼號就是通過保險經紀人安排的保險。在許多國家,保險經紀人與醫生、律師一樣,成為家庭三大顧問之一。保險經紀人基於投保人的利益,向客戶即投保人負責,幫助其選擇最合適的保險公司、最合理的價格和最優越的承保條件,並提供全面的風險管理和各項增值服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7. 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公司的優缺點有什麼

保險公司與保險經紀公司的優缺點主要有以下幾個,至於買保險需不需要看公司?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文章《買保險需要在意保險公司嗎?》。

通過保險公司投保的優點——知名度更高

說到市場上的保險公司,許多人都會想到中國平安、中國人壽等許多知名度高、規模較大的保險公司。

購買保險時適當關注保險公司的品牌和實力是正確的,但是也不能迷信保險公司本身,而是更應該關注保險的保障內容和保費是否能夠真正解決問題。

通過保險公司投保的缺點——可選范圍小,容易被忽悠

在前些年,許多朋友都是在保險業務員的介紹之下購買保險,保險業務員只能銷售一家公司的產品,很多時候對其他保險公司的產品了解不多,或者了解也不能講太多,免得「給競爭對手做廣告」。

在健康告知時,一些業務員為了盡快促成交易,會勸投保人放「水」,不如實填寫信息,為後續理賠埋下了隱患。

通過保險經紀公司投保的優點—服務更全面

由於保險經紀公司多是線上服務,通過經紀公司投保雖然享受不到真實的一對一服務,但服務更加方便快捷。

保險經紀公司的服務內容包括前期的保險知識科普介紹、產品的分析測評、再到投保人需求的分析,最後到協助理賠。

此外,保險經紀公司銷售的保險產品除了在服務上面的性價比,在產品的保障水平方面也更具有性價比。

8. 請問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區別是什麼懂行的進來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雖然都是保險中介人,但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險經紀人接受客戶委託,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務不同。保險經紀人為客戶提供風險管理、保險安排、協助索賠與追償等全過程服務;保險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代為收取保險費。

3、服務的對象不同。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客戶主要是大中型企業和項目,保險代理人的客戶主要是中小型企業及個人。

4、承擔的責任不同。客戶與保險經紀人是委託與受託關系,如果因為保險經紀人的過錯造成客戶的損失,保險經紀人對客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被代理關系,被代理保險公司僅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後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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