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福利待遇有哪些
你好,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都有相關規定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最基本的是保險,包括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失業這五類保險以及房屋公積金。
但法律規定,用工單位的最低限是給職工上三險,失業和生育險可以不上。
所以最低是給上三險。還有就是勞動者應該知道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1.雙方已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2.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一年至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三年以上的及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相同崗位工資的80%
4.用工單位也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給職工上保險。
B. 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社保必須寫入勞動合同里,其他福利待遇根據每個用人單位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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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勞動合同福利待遇有什麼不同
勞動合同福利待遇有什麼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福利待遇指的是和簽約員工一樣的,福利是指五險一金或休假時間,待遇是指過年過節發放物品等。
一、一般早勞動合同中都會對工資的構成以及工資發放的時間做具體的規定。
二、公司發放的福利包括在中秋節發放的月餅,以及各種福利待遇等。
D. 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中的第十五條,如何理解
社會保險是政府的強制保險,一定要交的.如果公司沒交,查起來,公司是有責任的.
E. 新的勞動合同法裡面的 待遇 和福利是什麼
新的勞動合同法裡面的待遇和福利是:
一、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F. 2010新勞動法關於保險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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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1995年實施):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法(2008年實施):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G. 勞動合同中補充保險與社會保險有何區別
廣東胡律師:
你只能夠要求單位補齊你的社保,而要求不了社保補償,不過你可以要求你從03年工作到現在的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H. 社保及福利待遇必需寫入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社保必須寫入勞動合同里,其他福利待遇根據每個用人單位而有所不同。
I. 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的約定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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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與約定條款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即必備條款是法定的,缺一不可,例如:《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而約定條款既可以是雙方的也可以是單方的,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上述第十七條的規定是必備條款,而「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都屬於法定可備條款。
J. 勞動合同中『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待遇』
只要甲方提供的保險和待遇合理,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那麼是合法的,不然,反映到勞動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