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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的相關政策

發布時間:2021-05-09 16:54:23

⑴ 銀行理財產品利息是否要繳納稅收有沒有相關政策依據以及優惠政策

你好,沒有專門的理財收益稅種。理財收益和個人其他收入一起,按照個人所得稅的方式繳納,也沒有什麼特別優惠和減免。

⑵ 請問關於「投資理財公司」的國家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規

非常具體的政策、文件和法規應該是沒有的,沒有專門針對這一類公司的文件,不過,你可以在各大門戶網站的財經、投資、理財版塊中多看看,有相關的新聞和報道中會提到一些。不過,話又說回來,所謂的政策、文件又能怎樣,有什麼是按照文件走的,即使你找到了,也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希望對你有幫助。

⑶ 國家對銀行的理財產品都有哪些政策

1.商業銀行為理財產品命名時,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和蘊含潛在風險或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和無定價依據的理財產品。
2.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
3.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在首頁最醒目位置揭示風險,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對於無法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提供科學、准確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的理財產品,不得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出現「預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樣。

具體你可以找一下這個文件《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⑷ 上市公司購買理財產品的規定有哪些

最近,銀行理財收益率超5%已成常態,甚至超7%的產品再現「江湖」。這種理財產品收益的節節攀升,不但吸引了個人投資者,也令A股上市公司嗅到了「錢味」。據統計,6月份以來,已有298家上市公司耗資629億元購買理財產品。

不過今年以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購買理財產品已經開始不淡定了,年初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再融資新規,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投向理財等財務投資領域。對於廣大股民和實體經濟發展來說,都是一件好事。

此外,投資者還要留意上市公司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比例情況,留意相關公告信息。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涉及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萬元,上市公司應該及時披露。

對於上市公司購買理財產品的規定,相信監管層後續會繼續完善相關規定內容,更有效的發揮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的作用,而不是簡單的用投資者的錢或者自有閑置資金用於財務投資。

⑸ 銀行理財產品的管理辦法

普通老百姓的投資意識越來越強。近一段時間股市低迷不振、樓市深陷調控,老百姓投資、理財、抗通脹的需求越來越旺盛。而最近幾年銀行的理財產品到期總是能獲得事先承諾的收益,讓很多普通百姓誤認為銀行理財產品很安全、收益很穩定。銀行的理財產品也逐漸成為炙手可熱的投資品種。
銷售理財產品須明示風險
然而銀行的理財產品並不像人們想像中的萬無一失。銀監會於2011年8月28日正式發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進一步要求了商業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必須明示風險。
對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這次出台的《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規定:在風險的揭示方面,《辦法》要求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要製作理財產品的專業風險揭示書,特別強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內容。比如理財產品的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等信息。而且還要求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此外,還有專門的客戶權益須知單頁等內容的規定,目的就是要投資者明確知道自己投資的產品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風險有多大;另外,還提出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相關規定,被業內認為是這個《辦法》的最大亮點。

⑹ 國家對銀行理財有什麼新規定

國家對銀行理財的新規定,
是中國銀保監會公布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規定將單只公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祝你好運。

⑺ 與個人理財有關的稅收政策有哪些

一、金融投資稅收介紹
(1) 個人所得稅
1.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銀行存款在1999年1 1月1日以後孽生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自2007年8月1 5日起減按5%的稅率徵收個所得稅;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
3.個人在金融機構開設的用於購買股票的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人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5.對個人買賣有價證券(含國債,但不含股票)的所得要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6.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7.對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8.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9.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基金取得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和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要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以及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10.對個人投資者取得的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價差收廣得稅:
11.個人炒多賣外匯取得的所得,目前在實踐中暫不對其課征個人所得稅;
12.個人購買儲蓄性的壽險利息所得,目前在實踐中也沒有對其征稅;
13.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並人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14.自20 1 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 %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15.股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人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16.相關金融產品稅收政策梳理:
(l)國債:我國稅法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
(2)基金: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紅利、個人投資者購買基金獲得收益時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因為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以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已經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發時代扣代繳了20%的個人所得稅。
-1 3 l信託產品:目前我國對信託產品本身收益暫無征稅規定,而是按照現行的一般性稅收政策對信託活動進行稅務監管,並未考慮信託本身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及其表達方式、實踐方式。
(4)人民幣理財產品、外匯理財產品在稅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些稅務部門會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且還要求銀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對於保險理財產品、分紅型保險、投連險等收益型保險的所得,稅法均沒有明確的規定。
(二)印花稅
為進一步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7年5月30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一調整為千分之三。2008年9月19日起,經國務院批准,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為千分之一。
二、住房投資稅收介紹
個人所得稅『 (一)出租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屬於財產租賃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o2.個人在出租房屋過程中繳納的印花稅、房產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房屋租賃收入中扣除。3.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原規定的稅率為20%)。
(二)出售自有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o。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的比例稅率。2.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國家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准備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視其重新購買住房的金額,對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免稅。3.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自2006年8月1日起,對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時,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
二、營業稅
1.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遏制投機炒作行為,國家對個人轉讓房地產營業稅政策作出調整,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的稅率為5%。2.個人出租住房,要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為全部租金收入。「服務業」稅目的稅率為5%,但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暫免徵收營業稅。3.個人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在投資後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徵收營業稅。
三、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是國家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產權並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收。;這里的增值額是指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經濟利益)減去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所謂扣除項目金額包括:1.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3.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冷有關費用;4.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土地培睜稅的稅率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超率」中的「率」+是指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額的比率、土地增值稅稅率如表
應納稅額=增值額X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X速算扣除系數
四、房產稅
1.按照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房產稅暫行條例》,個人的非營業用房即居民的住房,免徵房產稅。
2.對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的房產,要課征房產稅。
3.從2010年開始,房產稅改革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並且已有試點向城市開征房產稅。
五、契稅
1.契稅的稅率為3%。5%的幅度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在這個稅率幅度范圍內自行決定。
2,個人購房後與他人進行房屋交換,如果交換的價格相同,免徵契稅;如果交換的價格不等,由多支付貨幣的一方就差價款的金額繳納契稅。
3.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徵契稅。
4.自2008年1 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2010生10月1巳起.個人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契稅下調,對出售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
六、印花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62號),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對商品房銷售合同也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零點五
2.購房人與商業銀行簽訂個人購房貸款合同時,要按「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該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稅率為千分之零點零五。
3.個人從國家有關部門領取房屋產權證時,要按「權利許可證照」稅目繳納印花稅,該印花稅為定額稅,稅率為每件5元。
4.個人出租住房,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要按照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5.個人出售已購住房,簽訂產權轉讓書據,要按所載金額的千分之零點五貼花。

⑻ 投資理財政策法規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
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
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
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
算財產。
第七條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
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
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
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
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
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
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
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
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
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
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
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
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
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
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
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
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
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
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
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
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
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
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
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
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
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
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
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
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
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
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
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
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
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I
期未清償的; l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
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
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
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
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
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
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
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
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
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
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I
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
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
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
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
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
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
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
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
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
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
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
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⑼ 銀行理財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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