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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人炒股

发布时间:2021-06-16 16:36:57

㈠ 为什么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可以炒股

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证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1)证券公司人炒股扩展阅读:

基金从业人员是可以进行证券投资的。

2013年新修订的《基金法》首次放开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013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进一步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明确要求,指导行业做好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自律工作,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

㈡ 证券公司员工可以炒股吗

证券公司的员工是不可以炒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证券公司人炒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㈢ 证券公司有人炒股赚钱吗

当然有, 任何一个行业都有人发财, 炒股也不例外, 有权威统计过, 炒股70%的人是亏钱, 真正发财的是极少数, 只因市场变幻莫测, 风险极高。
但在这个瞬息万变的股市上,也有人凭自己的智慧,抓住机遇,获得了无尽的财富。但“人怕出名猪怕壮”,发大财的不会太张扬。很多进入证券公司大户阶层的也是从小散户发展起来的, 从几万资本增长到几十万,过百万的也不少,不过别人赚多少怎会给你知道?其实大多数股民都亏本。一般人知道比较典型的炒股发财的是这三个人——林园、青木、杨百万。
1、林园——有中国股神的称号,从8000元炒股起家,传说07年账户已达20亿。
2、杨百万——真名杨怀定,10年前已称杨百万,经过2007年的大牛市,以他的智慧应该获利丰厚,有人称他应改称为“杨千万”,这不无道理。
3、青木——股市中的传奇。从1994年开始,10几万资金纵横股市,96年已增长到300万以上,现今09年了,别人称他的资产早已进入8位数。

㈣ 证券公司的人炒股吗

可以换,也可以不换。
更换证券公司分两个主要步骤,首先您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股东卡原件(股东卡丢失的话需要补办,需要交纳一定工本费)先去原开户营业部办理转户手续(股东账户不必注销),即撤销上海指定交易、有深圳股票的则办理股票转托管(需要交纳转托管费用,可以向转入证券公司申请报销,另外要提前应先获悉将转入营业部的席位号),结息;
第二天您需要携带身份证、股东卡到新证券营业部办理转入手续,即办理上海指定交易、重新签订银行三方存管协议(若要沿用之前的银行借记卡,则需在原证券营业部办理撤销第三方银行存管手续,否则就不需要)。
也可以证券转户客户先去新营业部办理开户,再去原证券营业部办理转户,该转户流程同样有效,手续相同只需待原证券营业部撤销上海指定交易后,由新证券营业部在系统内加进上海指定交易即可(客户只需电话通知新证券营业部即可,不必亲自前来)。
更换证券公司业务皆需要在股票交易时间办理,另外股票账户转户当天不可以有股票成交和委托,证券账户有负数未解决,处于新股认购期内,,当日有银证转账;,国债回购交易中这些情况。

㈤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你们是怎么炒股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以及其相关人员都是不能从事证券交易的。

1、《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2、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㈥ 证券公司工作的人不能炒股吗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6)证券公司人炒股扩展阅读:

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㈦ 证券公司帮人炒股的

国家规定证券公司不能以个人名义替人炒股,待遇还不错。就是做分析师,操盘手之类的。但是要求考证,很多证。

㈧ 证券公司的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买股票吗

证券从业人员是不可以用个人名义购买股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8)证券公司人炒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九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㈨ 为什么证券公司的人不允许炒股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禁止炒股,因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禁止其炒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9)证券公司人炒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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