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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期储蓄国债下周起发行

发布时间:2021-03-10 19:23:08

㈠ 2o15年的储蓄国债什么时候发行

5月份储蓄国债发行,已经发行过了,可在财政部官网--国债管理查询。
2015年5月份发行的是电子凭式储蓄国债,有三年期、五年期二种。时间是5月10日开始。2015年7月10日起,发行2015年第五期、第六期电子式储蓄国债。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5年7月10日至7月19日。第五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4.5%。第六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87%。

㈡ 2021年电子式国债发行时间

2021年的电子式储蓄国债的发行时间为4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8月10日、10月10日,发行期限为3年期和5年期,付息方式为每年付息一次。有需求的用户可通过承销团银行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购买,具体购买方式可致电该行咨询。

国债虽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但目前电子式国债都是通过承销银行进行购买,购买方式包括银行柜台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2)两期储蓄国债下周起发行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对于记账式国债1年期国债、2年期国债、5年期国债、7年期国债以及10年期国债每个月都会发行一只,除10年期国债是按半年付息以外,其他期限的国债为按年付息。

现阶段国债的票面利率有所下降,但是较银行的定期存款来看,国债依旧是低风险中最合适的投资标的。风险低、按年付息或者半年付息的方式,年化利率又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可以说是低风险偏爱者的最佳选择。

㈢ 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债6月份几号发行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发行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电子式储蓄国债。合计最大发行额为300亿元。 公告称,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五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5.58%,最大发行额为210亿元;第六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6.15%,最大发行额为90亿元。农行活期存款利率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5年6月10日至6月23日。 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㈣ 今年3月份电子式储蓄国债还发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2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一期)和2012年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是财政部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一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5.58%,最大发行额为350亿元;第二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6.15%,最大发行额为150亿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2年3月10日至3月23日。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二、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从2012年3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3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一期于2015年3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二期于2017年3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通过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拨付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承销团成员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投资者购买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承销团成员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在承销团成员网点开立个人国债账户,个人国债账户不收开户费和维护费用,开立后可以永久使用。已经通过承销团成员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使用原来的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必重复开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相关收费按照各行标准执行。

五、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在发行期内不能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开始办理。从2012年3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二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兑取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需按照兑取本金的1‰缴纳手续费。付息日(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六、38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在全国已经开通相应系统的地区和营业网点销售本次发行的两期国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㈤ 2012年储蓄国债的发行时间

大概3月10号发行3.年期,5年期储蓄国债,最近几天快公布了。

㈥ 首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什么时候发行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8年第一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一期)和2018年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二期),现将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和第二期国债(以下统称两期国债)最大发行总额300亿元,其中,第一期期限为3年,最大发行额150亿元,票面年利率4%;第二期期限为5年,最大发行额150亿元,票面年利率4.27%。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8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19日。

三、投资者购买两期国债后,可到原购买机构办理提前兑取。但发行期最后一天(即3月19日)不办理提前兑取。

四、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具体为:从购买之日起,两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年利率0.74%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47%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49%计息;第二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9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4.05%计息。

㈦ 2012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公布是几点开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2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2储蓄01,国债代码:121701,以下简称第一期)和2012年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2储蓄02,国债代码:121702,以下简称第二期),现就第一期和第二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500亿元。第一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58%,最大发行额为350亿元;第二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15%,最大发行额为15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2年3月10日至3月23日,2012年3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3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一期和第二期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和2017年3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二)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单一账户每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

(三)两期国债由38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各承销团成员)代销,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两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均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剩余额度为机动代销额度。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详见附件。

(四)发行期内,各承销团成员可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柜台中心系统连线,分别申请两期国债的机动代销额度,机动代销额度的申请时间为发行期每日8:30—16:30。各承销团成员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的10%,同一期国债两次申请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分钟。如遇通讯故障,可以采用手工应急的方式通过国债登记公司申请额度。各承销团成员应根据实际销售进度情况合理申请机动代销额度。

(五)每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先基本代销额度后机动代销额度的顺序计算当日实际销售量,并将已经申请到但尚未售出的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柜台中心系统。每日退回机动代销额度数须手工和国债登记公司进行核对。如果某承销团成员日终退回某一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超过其该期国债单笔机动代销额度申请上限的70%,次日自动停止其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一天,如果同一发行期内两次出现此类行为,自动取消其申请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的权利。

(六)2012年3月15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全部转为机动代销额度,自2012年3月16日起接受各承销团成员申请。

(七)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该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该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发行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

(八)两期国债手续费均为发行面值的4.225‰,分配比例为:各承销团成员4‰,国债登记公司0.15‰,中国人民银行0.075‰。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2012年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二、提前兑取

(一)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各承销团成员可向投资者收取提前兑取本金额1‰的提前兑取手续费。

(二)从2012年3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二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三)付息日和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两期国债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国债登记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至上一日的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两期国债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三)国债登记公司和各承销团成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两期国债的发行款项分两次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到账日为准,3月10日-3月18日的发行款于3月19日上缴,3月19日-3月23日的发行款于3月26日上缴,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机构代码(机构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受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一期缴款账号:277—12401

第二期缴款账号:277—12402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机构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及缴款批次。例:2012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第一次)。

(二)两期国债提前兑取资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各承销团成员采取定期清算方式,每月两次,即:投资者提前兑取,各承销团成员暂时垫付当期发生的兑付资金,并于每月15日和最后一日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清算。如两期国债某个业务截止日不是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日,则各承销团成员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间增加一次以该业务截止日为清算日的提前兑取资金一级清算,有关规则参照定期清算。

五、报表统计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报送辖区内各承销团成员分支行的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3月12日,3月19日,3月26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3月10日,3月16日,3月23日。如某一期国债发行工作在上一个报送日前已经完成,后续报表无须重复报送。

联系人:阎慧

邮箱地址:“CN=阎慧/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68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辖区内各承销团成员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张宏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065

传 真:(010)66016442

国债登记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国债登记公司和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保障系统正常运转。

(二)各承销团成员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国债发售业务。

(三)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四)各承销团成员发行期内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时间统一为8:30—16:30,各承销团成员可根据各地网点实际营业时间推迟开始时间或提前结束时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其他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承销团成员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国债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精心组织国债销售,尽力满足投资者需求,同时保证国债销售合理有序,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出售。

(六)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两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两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布实施<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债字[2009]51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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