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之后买的保险该怎么分可以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的保单
(一)退保。双方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价值双方平方即可。但退保的缺点是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得到的现金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一般夫妻不会选择此种分割方式。
(二)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消失,保险利益不存在,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因此双方可通过保险合同的转让来实现对保险合同利益的分割,实际也就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对于通过转让取得保险合同的一方,理应按照双方均认可的价格,支付相应的折价给对方。
此种保单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是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如何?笔者认为在解决此争议时应体现出意思自治原则及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理念。在人寿保险领域,有许多特殊类型的保险,比如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分红保险等。这些类型的保险,如果离婚时进行分割处理,依据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得到的折价款与保险合同应有的价值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官应秉持能动司法理念,告知当事人可在取得年金、分红之后或者发生保险事故并取得保险金之后,再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应当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纳的保险费和离婚后交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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