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债务纠纷,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商业分红型保险,因为商业分红型保险属于投资,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Ⅱ 保险里面的那些养老金分红之类的要用于偿还债务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546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支付的保单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尚没有明确规定。
以下地方口径供参考: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红型保险分红应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哈地税函〔2013 34号)规定,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根据上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每年向保户支付的保单红利,可按省局黑地税函〔2005〕129号文件的规定,暂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Ⅲ 分红险和万能险是不是不能抵债
保险法规定,保险保单是免遗产税,不能抵债不可转让的
分红险与万能险的区别
首先,收益不同。目前推出的分红险和万能险大都有保底收益率,不过分红险的保底收益较低,万能险的保底收益则较高,最高甚至到达2.5%。分红险的红利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分配,红利并不固定,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年度盈余,那么投保人也就没有红利可分。万能险的收益是来源于个人帐户的投资收益。
其次,资金投放渠道不同。分红险收取的保费由保险公司统一运用,投资比较稳健,最终能返还本金和红利。相比之下,万能险更重投资,大多数的资金都是放在投资帐户中的,可以投资于股票基金等,保障方面的比重相对较少,但是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资金的调整。
再次,保费支付的方式不同。分红险的支付金额是每年相同,例如投保人总保额是10万元,一共分10年付清,每年支付1万元。万能险的支付金额每年可以不一样,它的保费包括投资和保障两个部分,具体的资金分配方式可以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同时每年还可以按投保人自己的意愿调整这两部分的比例。另外投资帐户并非一定要每年都进行支付,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支付。例如投保人资金多的时候,可以在投资帐户里多支付一些,也可以连续几年不支付,但同时保险合同还是继续生效的。
总之,不同的投资型险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适合不同的保险投资客户。投保人在购买分红险和万能险时,一定要区分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去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险种。
Ⅳ 保险金可否被强制清偿债务
保险金可以被强制清偿债务。
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
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就是替代被执行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强制处置,从而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根据浙江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如上所述
1、甲购买保险,发生意外残疾,获得保险金10万元,甲同时欠乙5万元债务无力偿还,现乙可以要求甲用保险赔偿进行偿还。
2、甲购买人寿保险一份,受益人为乙,数年后,甲因病去世,乙获得保险赔偿十万元,乙同时欠丁5万元债务无力偿还,丁要求乙用保险赔偿来偿还。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Ⅳ 分红型保险对财产受到损害会给赔偿吗
不会的,分红保险是指人寿保险,而财产保险是以补偿为原则的,不存在分红。所以,分红保险的标的物是人身体和生命,财产保险的标的物是财产,两者完全没有关系。倘若还有疑问,可以加我●危●×≠兴: Chris-BETOP
Ⅵ 分红型保险投保人和收益人不是一个人,有债务纠纷法院可以执行投保人吗
按照目前全国这种案例的判决,法院有权要求投保人退保,偿还债务。
Ⅶ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分红型保险可以执行给债权人吗
可以。原因如下:
分红型人寿保险,具有保障与投资分红功能。
人寿保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主要由年轻时多缴纳的保费及累计的储蓄和投资收益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所缴保险费扣除已经过保险期间的风险承担和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剩余的就形成保单现金价值。因此,从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的形成上看,它是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所有权转化而来;
从其法定行使要件来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就必须向投保人给付该笔现金价值,这项权益属于投保人的合法债权。
分析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性质后可以发现,无论是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独立的财产权,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
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
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
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这也是我们处理投保人之债权人对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般处理原则。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分红型人寿保险合同权益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Ⅷ 寿险分红型保险会因债务关系被冻结吗
保险有一个特殊的功能,就是避债避税功能,他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不会因为债务问题而被进行保单冻结,所以买保险是非常可靠的一种行为,而且保险是可以传承的
Ⅸ 法院判决后被告没钱但是有分红型保险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领取法院判决书后,十五日内不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也可以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就还款数额,期限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