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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分红保险属于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21-04-17 03:46:18

㈠ 中国人寿分红保险是怎么回事

分红型保险属于理财保险中的一种,作为分红险市场的坚守者,从2000年的第一款分红险“千禧理财”到畅销全国的“福禄”系列产品,中国人寿分红险家族产品非常丰富,在消费者的心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在产品开发方面上,始终秉承“客户至上,以人为本”的宗旨,“福禄”系列产品自从上市以来,“福禄风暴”迅速席卷全国,数以万计的客户纷纷把“福禄”系列作为保险理财的首选产品。

那中国人寿分红型保险的种类:

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美满人生至尊版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中国人寿分红型保险推荐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作为“福禄”家族的新丁,福禄鑫尊即将在深圳上市。该产品可以切实解决广大客户“稳健安全”、“收益越多越好”的家庭理财需求。“福禄鑫尊”具有以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在领取祝寿金前,每三年领取生存保险金,且收益节节提高;特别生存金——在祝寿金领取前,特别生存金使收益更给力;祝寿金——客户可以自行约定领取祝寿金时间,领取更灵活。此外,还有身故保障,回归保险本质。

该产品最大亮点是在约定时间一次性领取祝寿金(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同时,就可以每年继续从保险公司领取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直到终身。

“福禄鑫尊”投保范围广泛,从出生28天到60周岁的人均可投保。需要注意的是,该产品积极应对监管规定的要求,18周岁前身故返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比较适合父母为孩子投保;对于中青年客户,该产品可以稳健理财,提前规划养老。

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福禄尊享”自上市以来,深受深圳地区高端消费者的欢迎。该产品是在对高收入人群进行深入访谈的基础上,基于这类客户更注意保障、更关注资产安全的保险需求而设计产品。目前,为了回馈广大市民对中国人寿多年的厚爱和支持,该产品已面向普通大众推广。

“福禄尊享”具有“条款易理解、资产安全程度高、核保手续简便”三大特点,同时客户每两年可以获得基本保险金额的10%作为生存保险金,终身领取;分享红利至终身;高额身故保障,彰显生命尊严。

㈡ 婚前一方买的分红保险,生存金和红利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商业寿险是不受婚姻法分割的!

㈢ 如果在婚姻期间购买人寿分红型保险.离婚时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解释:投保人可以去解除合同,退保的钱是打在投保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的。如果合同继续有效,受益人也是投保人的话,万一被保险人(如果是另一方的话)身故,即使离婚了该理赔金也归投保人所有。
如果您是被保险人,我建议跟他(她)协商解决,可以各取一半或更换投保人。

㈣ 保险理财产品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保单是属于个人财产,该保单属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离婚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是谁保险利益就是谁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还是免税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理财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如同一条铁律,但实际上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在离婚时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量。

3.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4.《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

㈤ 保险法 寿险分红保险 是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对于保险来说,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很多时候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但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投保费属于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㈥ 购买人寿保险的保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您最好的办法是咨询当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因为有些东西在法律上的规定还有一些模棱两可的地方,并且认为主干因素较多(当前中国独有的特色)。
1.婚姻期间由一方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因为婚后双方的财产都属于双方所有。
2.有什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争对这一点在哪一本法律书上能够查到?
具体能在那里查到我不清楚,这点您最好问下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的表述区分为三种,构成了一个明显的关于财产权的差序格局。第73条,“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74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第75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之间的级差显然并非修辞意义上的,而在背后被无数的从实体到程序的法律具体而微的体现着。宪法第12条同样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公共财产在经济上或意识形态上相对于私有财产的优先性和神圣性,在宪法的理论逻辑上是并没有根据的。而必然将对各类非公共财产构成权利界限上的不平等关系。从而违背了市场经济下产权平等的交易原则。产权平等的原则要求每一张面额相同的人民币在法律面前都应具有平等的地位,获得平等的保护。而无论谁是财产的拥有者。如果连钞票在法律面前都无法做到张张平等,我们又如何能够奢求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4.婚姻期间一方所交纳的保险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属于。请参考婚姻法。
5.有什么方式才能让这笔保险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保险合约执行,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但是如果此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夫妻当中一人,且夫妻双方还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时,那么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解决的办法是:一.如果是分红险,且险种不是以健康、意外为标的,做保全变更,将受益人变更为孩子,但是离婚后另一方有权要求监督你对此财产的处置(在孩子未满18岁前)。二.健康险或意外险,如果您是被保险人,那么在缴费期结束后,可视为您对此非保险拥有独立的处置权,受益人要进行保全变更,变更为您的父母或孩子。
如果您要在正常的情况下实现您的意图,从法理上讲,是不可能。

以上就是我对您的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后给您一个建议:您最好的办法是去保险公司询问他们的专业律师,但是一般只有在省一级公司才有这样的专业律师,地市级的中支保险公司不太可能有这样的专职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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