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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附合性

发布时间:2021-06-16 06:22:22

保险合同得一般属性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中的一大类,兼具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如人身保险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应认真回答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家庭和个人的病史,个人嗜好,其他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如果提供的情况有误或不完整,保险人可以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义务,他们的义务与其权利是相互关联的,投保人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4.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事先由保险人拟订,投保方不参与保险条款的拟定,投保时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力,即使有某项特别要求,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
(二)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的定额给付性
2.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往往是长期的.保险期限可以是数年,数十年到一个人的一生不等.
3.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
4.人身合同的储蓄性与投资
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兼有储蓄性和投资的功能.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㈡ 什么叫附和性合同射幸合同

附和性合同:合同内容已经确定,双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签)。


射幸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发生就执行。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

保险合同的履行建立在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基础上。也就是保的意外。

通俗易懂的说就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合同,保险公司不是必然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是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者合同约定的事情发生时保险公司才履行义务,举个例子:李某投了意外保险,如果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才会给钱,但是如果是因为得了重病非意外身故的话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只退还保费,这就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2)保险附合性扩展阅读:

保险合同的特征

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㈢ 什么是合同的附和性和射幸性

附和性合同:合同内容已经确定,双方只能就合同表示“同意”(不同意就是不签)。
射幸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发生就执行。如购买彩票之类的

㈣ 什么叫保险合同的符合性和射幸性

1、符合性

所谓附和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订而成立的标准化合同。其特征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所以,其具有较强的附和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显然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极大限制,它使得投保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为了对这种情形加以平衡,在对保险合同的文义进行解释时,通常采取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显然在于对处于优势地位的保险人的对抗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护。

2、射幸性

所谓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

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4)保险附合性扩展阅读:

一、保险补偿

1、保险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保险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补偿原则的体现

(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

(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

(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

(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4、保险补偿原则的意义

(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

(3)减少道德风险

5、保险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保险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1、定值保险

2、重置价值保险

3、人寿保险

二、补偿基金

补偿基金是指社会总产品中用于补偿生产中已经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那部分基金。其实物形式包括种类繁多的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燃料、辅助材料等,这部分生产资料不能作为社会收入用于个人消费和积累,必须继续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再生产过程。

这是使生产保持原有的规模即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 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补偿基金不仅具有实物形态,同时还采取价值形态。

补偿基金在价值形态上是商品价值(c+v+m)的一部分,即相当于其中c的部分。这部分价值随着商品的销售(即以货币的形式收回),采取专用货币基金(折旧基金和流动基金)的形式。

这样,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就可以保证下一生产周期的价值生产在原有的规模上顺利进行。补偿基金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必须平衡。

如果企业拥有必需的价值形态的补偿基金,但却无法购回已消耗的生产资料,或不能购足必需的数量使消耗的生产资料得到补充和替换,简单再生产便无法进行。

补偿基金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基金。马克思认为,其中暂时闲置不用的部分如折旧基金,在一定时期可作为积累基金使用。不过这是有限度的,只能以不影响原有的生产规模为原则。

补偿基金是任何社会形态所必需的。一般地说,补偿基金在社会总产品中所占的比重,取决于社会生产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结构情况,技术装备水平越高,补偿基金的比重越大。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补偿基金的比重也在增大。探索运用补偿基金的规律性,更合理地加以运用,对于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快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都具有重大意义。

㈤ 商业保险有哪些特征

1. 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2.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社保和商业保险不同,社保的经营主体是由政府举办的,政策保险一般是风险大、利润小、甚至有亏本可能的项目,都是由专门成立的保险公司承担;
3. 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社会保险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这也是商业保险和社保最大的不同;
4. 商业保险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反映他们之间的保险关系,商业保险中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就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向被保险人赔付或者给付赔偿;而被保险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双方具有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双务性、补偿性。

㈥ 怎么理解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保险合同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即保险人制定保险合同,投保人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即使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只能采用保险人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按照投保人的意思来做出改变。

㈦ 如何投诉合众保险

不管投诉哪家保险公司,都一定要明白一点,保险是附和性合同,只要你签了投保单,你根据条款的内容,事后的不满和不服,不会有很令你满意的结果。如果是由于除外责任,对方没给你解释清楚,导致你的权益受损,可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省保监局等投诉,要求处理。

㈧ 针对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法律做了哪些防范性规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法律禁止性规定很多。比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等等等等。而且最后都有一个庞征博引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所以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不胜枚举的。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其实是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对于投保人来说,投保时要注重对免赔条款的理解和知悉,特别注意免赔条款中是否有兜底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约定,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尽可能的要求保险人明确说明有哪些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免赔责任,目的在于减少、打击违法违规,因此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更加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在明知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应不为之,在不明知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而为之,这就将面临拒赔风险。
作为保险人,尽管司法解释二明确说明义务有所降低,但从商业利益、商业信誉考虑,尽可能的收集罗列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将法律禁止性规定明确列明在免赔条款里,尽可能避免兜底性条款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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