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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到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16 03:42:37

Ⅰ 王某于2019年1月对其价值60万元的住房为保险标的,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

这是要套答案吗?

Ⅱ 保险的案列。请解答

1.王某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为,只要合同上的印章不是张某伪造的,这份合同就应该属于有效合同。即使张某早已离职,但是公司在张某离职之后没有收回空白的保险合同,这属于保险公司代理人管理上存在过错,和投保人王某没有关系。
2.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法。因为,张某能够向王某出具公司盖有印章的合同书,结合过去张某多年在该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之事实,王某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代理权限。而《保险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所以拒赔不合法。
3.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积极向王某理赔,然后根据《保险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Ⅲ 2005年7月,王某将其家庭财产向所在地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单有

合理,上述情况就是《保险法》里讲的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
具体含义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A公司已经赔付了王某的全部损失,B公司可以不用赔偿。
如果A公司比例赔付,B公司需要赔付余下比例部分。

Ⅳ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

应当赔付
分析
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对于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的自杀身亡行为,保险人均可引用此条拒赔.然而,本案应从立法目的上来理解和适用此条规定.
表面看保险公司似乎拒赔有理,但仔细分析王某死因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初衷,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设置上述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人身保险中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实施自杀行为.但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识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本意上并非利用保险骗取保险金,应当不属于道德风险之列.因此,对于此条规定应当作目的性缩限解释,即只有当被保险人在意识清楚的情形下,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死亡可能导致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实施自杀行为的,才属于本条规制的范围

Ⅳ 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

您报案时候也应该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Ⅵ 急求两题财产保险案例的解答,谢谢!

第一题考你的是保险利益的理解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他考的就是承租人在合同到期后但是保险合同并未到期
但是租赁双方有协议(书面或者口头)延长租赁期限的
应该认为承租人对保险标的仍然具有保险利益
所以保险合同有效
应该理赔

第二题出的不太好
因为私人车辆是不能取得客运营运资格的
都必须挂靠单位才能取得客运营运资格
下面言归正传
三责险的条款对于责任免除里面有明确的说“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所以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
该条款对车上人员的责任免除是为了避免对已设有专门险种(车上人员险)实施保障的车上人员发生责任重叠
但是事故发生时伤者已经到达目的地,并且下车
可以不再视为车上人员,与从未乘坐该车的第三人无异
故不应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用三责险赔付

Ⅶ 一个关于保险的题目,大家帮忙解决下,谢谢啦

因为在合同里写的明白。

在投保的财产附近不能存放可能造成投保财产损毁的物品,如果有必须及时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不出现问题就不赔付。

但王某解释这些物品只是暂时存放,并一再保证不会出任何问题-----但是出问题了。

保险代理人答应合同不解除,但必须尽快处理这些易爆易燃物品--在你答应的前提下保险公司不解除。但是让你尽快处理。 没做到没办法。

如果上法院。就看两边怎么说了。这样的例子太多了。有的告下来了。有的败诉。

Ⅷ 王某将自己价值10万元的财产保险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家庭保险,在保险起见内王某家发生火灾

因为是不足额投保,应该减半,应该C。

Ⅸ (风险管理计算题)王某把其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分别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

(1)比例责任:甲:乙:丙=150:100:50=3:2:1,再依此比例分摊90万的损失,所以甲应当承担45万,乙承担30万,丙承担15万

(2)限额责任:首先应判定三家保险公司独立赔偿情况下的赔偿上限。多数财产保险是以实际损失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由此可以得出,甲的赔偿限额为90万,乙的赔偿限额为90万,丙的赔偿限额为50万,甲:乙:丙=9:9:5,再依此比例分摊90万的损失,甲的赔偿额为35.22万,乙的赔偿额为35.22万,丙的赔偿额为19.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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