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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揭示理财产品风险

发布时间:2021-06-15 14:59:46

⑴ 对于理财产品常见的风险类型你了解多少

风险:国债<存款<银行理财(低风险产品)<黄金(波动风险)<基金(分散投资规避单个产品风险)<股票<期货

国债一般被称为“无风险收益率”,目前三年期国债收益率为2.8%左右;

定期存款:存款享受存款保险保障制度,即50万以内100%赔付。目前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大约为3.5%左右(中小型银行利率上浮后可在3.5%左右,大型银行一般执行2.75%的基准利率);

货币基金:目前收益率已经跌破2.5%,安全性和流动性相对较高。根据监管规定,单个货币基金每日“快赎”额度为1万元,即1万元以内的赎回可实时到账。随着货币基金收益率的下跌,及1万元快赎额度的限制,适合小额资金配置。

银行理财: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均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当然不承诺保本保息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就有很大的“风险”了,主要还是看产品的风险等级。一般情况下不能提前赎回,目前收益率大约在3.5%-4%左右。

股票投资:股票风险很高,潜在获得高收益的概率也比较大,前提是需要能够承担股市的波动风险。

也可以关注一下中小型银行的“智能银行存款”,享受存款保险保障(根据《存款保险条律》规定:个人在单个银行的普通存款享受50万以内100%赔付),“利率”在4%-5.5%左右,具有流动性高(可提前支取)、利率高于一般存款的优点。

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流动性需求以及收益目标的产品即可。

具体您可以在应用市场搜索“度小满理财APP(原网络理财)下载链接”或者关注“度小满科技服务号(xiaomanlicai)”了解详细产品信息。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哦!

⑵ 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

如果是挂钩型产品、应分析所挂钩市场或产品的表现、挂钩方向与区间是否与市场预期相符、是否具有实现的可能。
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只是一个估计值,不是最终收益率。而且银行的口头宣传不代表合同内容,合同才是对理财产品最规范的约定。”理财专家说,在当前弱市环境,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需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不要对理财产品的收益预期过高。
理财产品市场运行的无序状态主要体现在金融同业之间的市场分割与同质化竞争。这种现象与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有关。大量同质化的产品往往具有不同风格的产品描述与监管规则。

⑶ 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

以上组合从标准化角度来说是没有风险的.
但是,隐性的风险却包含:
1 尽职调查.对投资标的有足够的调查和认识.
2 道德风险.你懂的.

⑷ 银行理财产品到底有没有风险你觉得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现在的银行理财市场已经变了天,过去银行理财产品稳赚不赔的日子已经结束了。


六、总结由于当前理财市场还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对于缺乏专业理财知识的投资者来讲,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我们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要首选大银行。大银行风控能力远远大于小银行,风险相对较小。我们在购买银行理财之前,要了解一下当前理财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作为我们购买理财产品时的收益参考。

如果我们选择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偏离平均收益率幅度太大,意味着风险也很大,这时候我们要选择放弃。理财新规后,我们不能再像以前那样闭着眼睛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了。需要学习一些专业的理财知识来武装自己。在购买的时候,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直到产品说明书中的每一个细节你都明白。

如果产品说明书看不懂,则果断放弃。新规加强了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时登记注册要求。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都有产品编号,可以登陆中国理财网进行查询,辨别真伪,避免买到虚假理财产品。

⑸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有法律效力吗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风险揭示书》属于要约邀请,不具备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来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各类存款和投资意识得到复苏,并不断高涨,各商业银行也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担忧和关注与日俱增。
一、个人理财产品
当下,个人理财产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质进行分类,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顾问型理财服务,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二是委托型理财产品,即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三是委托加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四是委托加银行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财产品,如“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条件理财产品。
二、要约邀请
要明确认识什么是要约邀请,首先要认清什么是“要约”。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之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足见“要约人是否受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约束”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键。《风险揭示书》虽然具备签字盖章等形式,但银行却不受产品介绍的约束,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条进一步规定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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