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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申请复议期间为

发布时间:2021-04-27 08:15:39

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问题

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期限分几种情况

一是发生了具体的事情,没有履行,以发生时间为准
二是法律规定了履行期,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三是递交了明确的申请书,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❷ 交通事故申请了复议了,期间结果未裁定,对方代位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我赔偿,影响复议吗

交通事故申请了复议,期间结果未裁决,对方代位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你赔偿,影响复议。交通事故申请了复议,期间结果未裁决,对方代位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你赔偿,影响复议。交通事故申请了复议,期间结果未裁决,对方代位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你赔偿,影响复议。

❸ 交通事故责任任定书复议期间,是否算调解期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期间,应该算调解期。这时候当事人双方只要能够达成调解,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不复议影响都不大了。

❹ 保险有现场结果报成无现场,需要申请复议大约几天

这种事需要两周

❺ 交通事故复议期间可以走代位求偿吗

同时给我服役期间,你的车子不可以修,因为责任不确定,涉及到保险公司出多少的问题

❻ 请问保险公司让我复议走司法程序是什么意思啊

这里的司法程序并不是让你去打官司。
其实就是让你向交警大队提出复议申请,你仔细问下,看看保险公司在哪些方面存在异议,然后如实告知交警。让他们对你的案子重新进行分析,重新下一个结论。
因为主要责任和全责还是有比较大区别的。交警在判定时大多都偏向弱势群体。但是有些弱势群体会非常过分。但是保险公司在站在事故的中立方来判定。
所以你按照要求重新提交复议申请,咨询保险公司,到了交警大队就如实收就可以了。保险公司大多都是国有企业,也有保险法,交警判定不正确会造成违背保险法。每次理赔都需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
希望帮到你

❼ 刑事赔偿请求人提起复议申请的期间为( )日. A.15 B.30 C.45 D.60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❽ 申请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涉及行政机关能否正确地行使其权力,而且还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充分地行使其行政复议申请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计算。
中文名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外文名
Application period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一般原则
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申请期限
行政复议法没有作出规定
快速
导航
期限计算原则
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期限计算原则
一般原则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行政复议的最长申请期限
关于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的最长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没有作出规定,行政诉讼领域对此曾有过比较热烈的探讨。行政管理相对人确实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只能从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时间太长了,确实还有法律关系稳定性、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等问题,所以需要有个限定,但应当照顾这三个方面的价值取舍。
关于未告知申请权及期限时的最长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也没有作规定。行政诉讼领域对类似问题已经讨论了相当长的时间。一般认为,对行政机关没有告诉诉权和诉讼期间的,应当注意适用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间的,起诉期间从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间时起算,但逾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将此期限延长至2年。
在起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过程中,曾经考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复议的最长申请期限,并形成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完全照搬司法解释的规定;另一种方案则对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了一定调整,主要是缩短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最长期限。由于这样规定可能导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权利救济期限上的长短不一,而且又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一致,所以最后公布的实施条例未就行政复议的最长申请期限作出规定。这样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履行告知、送达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处于随时可能被申请行政复议的状态中。

❾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申请复议期限

什么申请复议期限?保险不是行政行为,不存在复议,如果对保险理赔存在异议,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起诉。

❿ 复议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继续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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