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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己交保險公司有何風險

發布時間:2021-04-16 18:44:16

Ⅰ 員工辭職後,還想讓單位代繳保險,企業有什麼風險

已經離職,不能通過單位給他個人上社保和公積金,社保和公積金是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的,只有個人那部分,單位那部分沒交交說不清楚了。有可能職工會據此將單位告上法庭。 可以幫助他交納,前提是與單位無關,他把賬戶放到街道,單位辦理業務的人員只是個人行為幫忙,這樣就沒有風險。處理不當造成的風險,比如: 1、勞動糾紛,包括否認離職,說是保留人事關系,要你承認工齡年限等; 2、社保費的收取問題(提前收),留意。 建議: 1、讓員工自己到保社局自己上社保(本地戶口); 2、非在公司掛靠的話,你就要與離職員工簽訂掛靠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已離職的時間、個人原因掛靠在公司、准時交社保的期、停社保告知時間等

Ⅱ 公司與員工達成協議,保險由員工自己繳納,公司給予一定不貼,可否如何規避風險

首先,為員工辦理社保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強制義務,不能由公司與員工自行約定不辦理而給予補貼。
其次,即使有了協議約定,公司也給予了同等補貼,一旦員工反悔,公司還是得足額繳交社保費用,還需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最後,該責任為強製法律責任,無法規避。

具體意見請參考:

1、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為了保障職工能夠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
2、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
3、《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4、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費單位具有以下義務: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辦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等。

所以,雖然公司與員工達成協議,但由於協議中有關社會保險約定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而導致合同中約定的該部分條款無效,員工仍可以要求公司辦理社會保險。

Ⅲ 繳納社保有哪些風險,應該如何防範

企業員工參保未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上年底平均工資)繳費工資,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來說,這是必須得的。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大多數企業都如同案例的操作模式——按照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來給予員工繳納社保。社保局也無許了,企業也這么在操作,而大多數的員工也這么默認了。作來企業方面來說,員工同意,社保部門也是認可的,就當是合法的。現在員工提出來,要求企業按實際工資來參保,而且不是到勞動部門 去投訴的,企業也只能根據該員工的申訴要求執行,否則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最終仲裁也只能根據法律法規的條文來作出裁決,仍然得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

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1)企業自身要控製成本;控制人工成本是每位老闆給人力資源部的基本要求。當然企業的領導者們首先會評估風險級別,如果當風險高的,他們也要果斷按法律法規執行,風險級別低的,當然得堵一把,堵贏了就算是賺到了,堵輸了就是虧。一般是用工密集型的企業比較偏多,由於員工人數多,而且員工的整體收入不太高,員工整體的法律概念稍微弱一些,而且有些員工也不願意交太多的社保費用。偷偷說一句,很多公司都是這么在做的。

2)員工不願意按實際收入來繳納社保;在用工密集型企業中,80%的員工都不願意按自己的實際收入來參保,而且還有相當多的一部分員工是不願意的參保的,這原因大家都是知道滴。年紀稍微大的一點的員工,認為自己打幾年工就回老家了,社保一定要交滿15年,退休時才可以領取養老保險。對於這層人員來說,他們認為要交15年的時間比較長,把錢留在自己的口袋會更安全。而年輕的職工們,又認為離退休的時間太長,真到了退休的時候又不知道這社保的政策會啥變。員工自身的顧慮未解除,導致現在強行實施全員參保給HR們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擾。

企業未根據員工實際收入(一般情況下,老員工是按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新員工是按參保時的實際收入)足額參保,所存在的風險有以下幾點供參考:
1)發生工傷事故時的賠償標准;企業未根據員工的實際收入來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一旦發生工傷,企業應該按員工的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支付其相應的補償費用,而且還應補齊社保局所支付的差額部分。實際上這一項並不算是風險,如果企業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也是應該支付的,相對而言,單從此項來分析,企業還是賺了的。

2)臨近退休人員的要求或是在職員工的要求;臨近退休的員工的, 通常情況下,他們都會在退休前去咨詢相關專業部門 。當他們清楚自己的參保繳納基數是按當地最低基本工資實施,而退休後的養老保險的金額則會少,涉及到自己利益的,都會申訴或是要求企業補回差額部分,包括在職的員工提出要求,企業都有承擔補差額的部分金額的風險。尤其是有的企業還未全員參加養老保險的,對於臨時退休的員工(三五年即達退休年齡的)必須得參保。

3)離職人員的追討;根據勞動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為一年。也就意味著員工在離職一年內,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犯,可以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企業承擔被侵犯的部分權利。用人單位未按員工實際收入繳納社保,員工有權利提出補繳。但在一般情況下,很少會有員工要求的,據了解,現實的勞動爭議中,提出此申訴的案件並不常見。因為企業補足了企業應承擔的部分,員工也需要承擔自己應承擔的部分。根據行政處罰法,追溯的時效為兩年,也就是說員工在離職兩年內都有訴訟的權利。所以企業在評估風險時,應將離職兩年內的員工作來一個評估對象。

4)社保部門的監察;如果企業完全按照當時最低的社保繳費基數來參保,社保部門在審核時也不會讓你直接通過,除非企業分了幾個檔次。我們公司在幾年前,同一標准參保,但在五年前就被退單了,後來就只能實打實進行了。據近幾個月的社保部門通知,企業必須全額參保養老,而且不能以最低繳費基數參保。這是我們在前幾個月收到的通知,而且附近的企業都在調整繳費基數。社保部門也會不定時的到企業進行核實,所以社保將會越來越嚴格與規范,這已經是一種趨勢。當然,最初被查的時候,社保部門會開一個責令改正單,然後限期改善,否則就面臨被處罰。

5)客戶驗廠的要求;在企業有兩個上帝,一個是員工,一個是客戶。員工為企業創造價值;客戶為企業帶來價值。所以這兩者都是企業必須重視的,而且都必須放在同一等級的重要,企業少了誰都無法生存。客戶在對企業進行審核時,也會注重員工社保的問題,但在這里,一般情況下的驗廠人員,只要企業為員工買了社保的,都不會特意要求按員工的實際收入來參保。但也有的驗廠人員要求就是按法律法規執行,所以企業可以自行評估。

社會保險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涉及的問題點有二:一是職工工作期間社會保險未繳或有時段欠繳問題;二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按最低基數而非實際工資。這樣一個涉及每個職工、每家企業的政策,政府相關部門,無論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還是法院,都相當慎重,目前的執法環境是:涉及社會保險的業務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管理,仲裁及法院均不受理。而勞動監察大隊一般採取調解的方式,以減少社保糾紛對整個社會的震盪。
未足額繳納的風險及現狀
當用人單位實現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險全覆蓋後,最大的問題點就是社會保險繳納基數普遍按最低基數而非實際工資。盡管這是普遍的現象,但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通常有二個風險:
第一點: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為由解除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未繳或未足額繳納社保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已經成為勞動者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大王牌)
關於這個法條的理解,目前有所爭議,即未足額繳納是否適用?從嚴格的意義來講,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是繳五險(養老、工傷、生育、失業、醫療保險,稱為五險)、足額繳(按照職工的工資總額),此項主張由仲裁部門受理,在司法實務中,目前各地的政策還是有所差異:

Ⅳ 員工自己不想上保險,企業是否有風險

絕對,不要,不幫他買社保,因為這樣工傷出事了就完全是你的責任,其二如果他心情不好了,還可以不幹,不幹還可以向你要雙倍工資,所以就算他不原意你也要員工買社保,羊毛出在羊身上,誰不肯買就不用他可以了,反正現在招人不難。
你可以以員工不願意買社保為由辭退他而不需要任何責任,因為不願意買社保是違反合同的。
至於自願不買而寫下的證明,根據勞動合同法是100%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另外,你可以跟外來的農民戶口員工說,買了的部分社保年尾可以自行去退。

Ⅳ 員工個人繳納保險單位給報銷,稅務上有什麼弊端

員工個人繳納保險單位給報銷弊端就是個人繳納保險單金額作為當月工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因此,企業在為職工辦理商業保險投保手續時,應將保費計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中計征個人所得稅。

Ⅵ 企業讓個人掛靠交社保有何風險

1、有工作單位的應由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繳費手續,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這是有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行為。

2、假如,公司不為員工辦理繳納手續,只補現金的,哪非本戶籍的員工如何能辦理呢。

3、如果公司拒絕為員工辦理社保的話,員工有權力到勞動管理部門投訴。

Ⅶ 員工自己在異地繳納社保,公司會有什麼風險

如果員工在異地是因為有單位繳納社保,由員工提供繳納社保的社保局出具的繳納明細,留單位備案後,單位可以不繳納社保。
如果員工在異地是個人參保繳納社保,公司會因為未及時給在職本單位職工辦理社保而要承擔給職工補交社保、繳納滯納金、並且由社保部門罰款的處罰

Ⅷ 員工自己在異地繳納社保,公司會有什麼風險

如果員工在異地是因為有單位繳納社保,由員工提供繳納社保的社保局出具的繳納明細,留單位備案後,單位可以不繳納社保。

如果員工在異地是個人參保繳納社保,公司會因為未及時給在職本單位職工辦理社保而要承擔給職工補交社保、繳納滯納金、並且由社保部門罰款的處罰。

《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8)員工自己交保險公司有何風險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准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基數查詢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數,並發布最新的最低基數和最高基數。一般而言,企業幫員工繳納的都是最低基數的社保,當然也有些公司會根據上一年度崗位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

可以根據最新的發布時間,從當地的社保局查詢最新的社保基數。此外,也可以通過第三方軟體查詢全國的社保基數。

Ⅸ 員工要自己上保險,讓公司把費用給他,這樣對公司有何影響

不合理。只有從公司交,公司那部分才會由公司出,他個人購買的話公司不用再給錢給他的,而且如果未在公司買,他可以告公司未繳納社保的。如果實在不行,必須要跟他簽定一個協議,不然公司會存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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