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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理財質押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1-04-15 18:00:20

⑴ 公司股權質押有何風險,謝謝大家的回答

股權質押也是一種融資方式,是以其股權為質押物而成立的質押關系。股權質押是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而且股權質押是會有一定的風險的。那麼股權質押有什麼風險呢?下面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
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裡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於傳統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出現資不抵債時,股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後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但是,由於中小企業的現實狀況,貸款人繼續追討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
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由於股權的價值依賴於公司的價值,股權價值的保值需要質權人對公司進行持續評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機制相對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時作為第三方股權公司不是合同主體,質權人難以對其生產經營、資產處置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跟蹤了解和控制,容易導致企業通過關聯交易,掏空股權公司資產,懸空銀行債權。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
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因存在諸多缺陷而給質權人帶來如下風險:一是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中所包含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已無價值,實現質權幾無可能。二是涉外股權瑕疵設質的風險。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實行的是注冊資本授權制,即股權的取得並不是以已經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前提,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可能以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設定質權,給質權人帶來風險。
4、股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下的處置風險
在股權質押融資中,如果企業無法正常歸還融資款項,處置出質股權的所得將成為債權人不受損失的保障。目前,雖然各地區設置的產權交易所可以進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但其受制於《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中對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不得拆細、不得連續、不得標准化」的相關規定,一直無法形成統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由於產權交易市場的不完善,絕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權定價機制難以形成,股權難以自由轉讓,質權人和出質人難以對股權價值進行合理的評估。價值評估過低,會導致出質人無法獲得更多的融資;價值評估過高,出質人質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的規模。
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是遠遠大於傳統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的。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面。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的免費法律咨詢。

⑵ 什麼是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的法律風險都有哪些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是權利質押的一種,也是補充流動資金的常用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股權質押是權利質押,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也包括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
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因存在諸多缺陷而給質權人帶來如下風險:
1、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中所包含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已無價值,實現質權幾無可能。
2、涉外股權瑕疵設質的風險。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實行的是注冊資本授權制,即股權的取得並不是以已經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前提,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可能以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設定質權,給質權人帶來風險。
股權質押的條件
1、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並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2、股份公司股權質押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出質,且離職後半年內不得出質。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⑶ 股權質押融資的風險有哪些,股權質押融資要注意什麼

股權質押融資存在以下風險:
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
股權設質如同股權轉讓,質權人接受股權設質就意味著從出質人手裡接過了股權的市場風險。而股權價格波動的頻率和幅度都遠遠大於傳統用於擔保的實物資產。無論是股權被質押企業的經營風險,還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終結果都轉嫁在股權的價格上。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出現資不抵債時,股權價格下跌,轉讓股權所得價款極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法律規定質物變價後的價款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仍由債務人繼續清償。但是,由於中小企業的現實狀況,貸款人繼續追討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
所謂股權質押的道德風險,是指股權質押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二次圈錢」,甚至出現掏空公司的現象。由於股權的價值依賴於公司的價值,股權價值的保值需要質權人對公司進行持續評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機制相對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時作為第三方股權公司不是合同主體,質權人難以對其生產經營、資產處置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跟蹤了解和控制,容易導致企業通過關聯交易,掏空股權公司資產,懸空銀行債權。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
現行的股權質押制度因存在諸多缺陷而給質權人帶來如下風險:一是優先受償權的特殊性隱含的風險。股權質押制度規定的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權不同,具有特殊性。當出質公司破產時,股權質權人對出質股權不享有對擔保物的別除權,因為公司破產時其股權的價值接近於零,股權中所包含的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公司事務的參與權已無價值,實現質權幾無可能。二是涉外股權瑕疵設質的風險。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或核準的期限繳付出資,實行的是注冊資本授權制,即股權的取得並不是以已經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前提,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可能以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設定質權,給質權人帶來風險。
股權質押融資風險的防範:
針對上述股權質押融資活動中的一些風險主要可從以下兩方面著手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不但可以規避股權質押融資過程中的風險,還能大力促進股權質押融資的良好發展。
1、加強對質押權的審查
在辦理股權質押融資時,一方面應對借款企業及被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狀況進行嚴格審查。充分分析公司的管理水平、財務狀況、市場競爭力、發展前景和產權是否明晰等,對融資目的和投資項目進行科學論證,預測借款人未來償債能力和股權質押的實力,通過有效審查,鑒別出有實力的企業和有價值的股權。另一方面審查是否違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如借款人為公司股東時,股權設質是否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如借款人為公司發起人之一,應審查其股份設質時公司成立是否已屆滿三年。
2、加強對出質公司的監督
對於股權質押融資來說,僅僅是監督和限制貸款單位的清償能力來控制風險是不夠的。要保證出質股權的保值和增值,防範股權出質的道德風險,對股權被質押單位的經營行為進行適當監督和限制是必要的還需要股權出質時的金融機構、出質人以及被出質股權的企業共同協商簽訂相關的合同,完善合同文本,實現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的持續性監督,提高銀行放貸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中小企業發展中必然會面臨外部融資,中小企業充分利用其股權進行質押融資,不但可以節省融資成本、降低融資風險,還可以充分認識到其股權價值,同時注意防範股權質押融資過程中的風險,如此可形成良性循環,在利用股權進行融資的同時還能提升其股權價值,對中小企業來講,股權質押融資是一個好的融資手段。

⑷ 保證金質押的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

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兩方面:
一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而導致的風險,
二是由於操作不規范而導致的風險。具體表現為:
(一)法律規定不完善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與保證金質押內容相關的司法解釋,僅僅是明確了質權人對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對保證金的特定化、交付方式以及佔有公示等質押要件,均未予以明確,從而導致在適用上認識不一、發生爭議甚至出現糾紛。另外,這些司法解釋只明確了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其他形式的保證金質押還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存在不確定性風險。
(二)保證金未特定化的風險
質物的特定化是動產質押有效至關重要的條件,尤其是金錢這些種類物,特定化的要求就更顯重要。未曾特定化的金錢不能成為質押標的物。如果出質人以基本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或者基本賬戶下設保證金子賬戶的資金作為保證金,出質人仍然可以自由地使用該賬戶辦理結算和存取款業務,這種做法很難讓人信服質押的保證金處於「特定化」狀態,很可能被人民法院認定質押無效。
(三)質押約定不具體的風險
長期以來,借款擔保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從屬行為,對其缺乏足夠重視。擔保合同常常被簡化成業務協議當中的條款,如保函業務、銀行承兌業務、信用證業務等。正因為如此,有的銀行在辦理保證金質押時,也習慣在業務協議中約定保證金質押條款,而未能與出質人簽訂「保證金質押合同」,就保證金質押做出詳盡約定。例如,在個人住房貸款中,銀行僅與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銷售貸款合作協議書」中,約定開發企業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擔保並在貸款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而對於質押保證金特定化等關鍵性問題都沒有做出具體的約定。有的銀行甚至簡化到僅開立保證金專戶,把至少應當具備的質押條款都省了,保證金專戶質押與被擔保的債權之間,沒有建立起書面的對應關系,假如發生糾紛,銀行將面臨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
(四)保證金來源不規范的風險
當保證金出質人與借款人同為一主體時,出質人通常要求從所借款中扣付保證金。銀行在實際操作中,又大多是在貸款未到達借款人賬戶之前將部分貸款直接轉入保證金專用賬戶。這種操作方式的後果極其嚴重:銀行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足額發放貸款的義務,構成了違約,隱藏借款人對貸款本息抗辯以及要求返還多付利息的風險。
(五)質押未獲得有權人批準的風險
出質人為他人提供保證金質押未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經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批准,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存在質押無效的風險。例如,個人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中,開發企業、經銷企業等為個人債務提供質押擔保未取得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同意,可能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質押。

⑸ 股權質押有哪些法律風險

股權質押與其他擔保方式相比,法律風險較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一種權利,不像抵押和動產質押的標的,是實在的「物」。質押權的實現,很大程度取決於被質押的公司的「含金量」;同時,股份質押後,公司可以通過將財產抵押給他人、不予年檢、歇業、投資高風險項目、大量增加經營負債等方式,降低公司的價值,使質權難以實現。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股權質押的風險防範。

⑹ 企業融資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企業保證擔保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除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的情況之外,借款人在借款時應當提供擔保。

在實踐中,信用貸款的優惠一般不可能落到中小企業身上。中小企業在剛起步時,往往急需資金又無足夠的資產可供抵押,通過各種途徑獲得其他有擔保能力的保證人(一般是保證企業)的擔保成為唯一的可選路徑。同時,銀行是否認可此種擔保也成為企業能否獲得資金的關鍵。此處蘊涵著兩個法律風險:

1、互保法律風險

在商業擔保機構缺位的條件下,中小企業獲得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的條件基本上是同等地為對方企業的融資提供擔保。一旦擔保企業出現信用危機,就將不可避免地把借款企業捲入其中。中小企業在通過這種保證擔保獲得融資的同時,在承擔了自身的經營風險之外,還需要額外承擔擔保企業的經營和信用風險。

2、受迫保證法律風險

銀行面對中小企業處於優勢地位。因此,中小企業在申請貸款時,有時會被要求給銀行的某個經營狀況不良好的客戶企業提供擔保。而申請貸款企業為順利獲得貸款而不得不提供此類擔保。雖然受脅迫是合同可撤銷的事由之一,但是企業收集證據證明十分困難,此種風險較之互保法律風險危害更大。

企業抵押擔保

中小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後,有了可供抵押的擔保資產,就可以自主選擇放棄保證的擔保方式,以避免陷入互保的法律風險。但對中小企業來說,抵押擔保本身也蘊涵著相當的法律風險。

1、抵押所得貸款大幅低於實際價值

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時,為確保債權的實現,總是盡可能地將更多的財產納入抵押財產的范圍,並對抵押物評估值進行打折。這樣企業獲得的貸款數額往往大幅低於抵押財產的實際價值。

2、不動產抵押物的利用問題

中小企業的一個重大特點是處於發展、積累的狀態,企業在其某個房地產(主要是廠房、辦公樓)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後,又可能在該抵押物上新增建築物。

3、銀行債權的優先實現

在實踐中,銀行會利用其優勢地位,要求企業以出具承諾函的方式,承認銀行在全部價款中優先實現其債權。銀行單方面要求將其在企業抵押物之外的財產中的平等受償權變更為優先受償權,顯然使企業存有受損害之可能性。

企業質押擔保

中小企業採取質押擔保融資的主要類別是存單質押和出口退稅質押貸款,前者主要是中小企業在劣勢的融資地位下,以犧牲少量利息為代價,為銀行提供存款為目的貸款融資。

出口退稅質押貸款的法律風險則在於出口退稅能否如期退還,如果出口退稅遲延超過貸款期限,企業無周轉資金,銀行又不予貸款延期,企業易陷入債務糾紛。

企業票據貼現亦可視為廣義上的融資。中小企業在貿易中收到票據時,收到偽造票據、票據權利有瑕疵的票據的法律風險就已存在。

此外,一部分具備一定規模的企業為獲取資金,利用關聯企業虛構買賣合同,獲取銀行承兌匯票後再貼現。這種融資方式冒著被查處甚至是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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