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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廉政風險防控

發布時間:2021-04-15 09:01:12

A.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
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1.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實施有效監督的主要方法,也是社會
保險基金監督過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現場監督是監督機構派人到被監督單位對基金管理水平、基金資產質量、基金收益 水平、基金流動性等進行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監督機構通過 檢查比較詳盡地掌握有關基金運作的控製程序和相關信息,對 其業務經營合規狀況、內部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資金流動性、 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行深入細致的了解,發現一些財務報表和業 務資料中很難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並對有關機構的產財務狀 況和遵守法規政策情況作出客觀的評價。

現場監督主要包括日常監督(在日常業務活動的開展的定 期或不定期的基金監督工作)、專項監督(針對某項k體問題而 開展的基金監督)和挪用基金案件的檢查處理。

2.非現場監督

非現場監督是現場監督的基礎,也是基金監督的重要方式之一。監督機構通過報表分析,對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管理運營基金的活動進行全面、動態的監控,了解基金管理的狀況、 存在問題和風險因素,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防範的糾正措施。 一般情況下,現場檢查間隔時間較長,在此期間可能發生一些 變化和問題,監督機構可以通過非現場監督,依靠督辦機構和有關機構報送的數據,進行多方面的分析、測算並加以管制。 非現場監督的目的主要是:發現那些目前管理運營狀況尚好, 但在短期或中期可能會出現問題的機構,防患於未密切監 視已經發現問題的機構,不斷獲得管理運營信息,把握改進情況,防止進一步惡化;評估整個基金管理運營系統的動態,通 過對有關報表和報告的綜合研究,分析基金管理運營的軌跡和 趨勢,為制定切實有效的基金政策和監督措施提供依。

B. 如何在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中開展廉政風險防控管理

廉政風險是指黨員幹部在執行公務或日常生活中發生腐敗行為的可能性。廉政風險防範管理工作是完善具有工商機關特點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創新,是工商機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新亮點。為扎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以及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筆者就談點粗淺認識:一、進一步深刻領會深化廉政風險點防範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深化廉政風險點防範管理工作,是深化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項創新舉措,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需要,是進一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現實需要,是新形勢下保障工商事業健康發展的的客觀需要。是對腐敗現象的發生進行動態的預警和預測,提高預防腐敗對策的主動性、前瞻性和針對性,使預防腐敗的關口前移,從源頭上不斷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預防腐敗現象和責任事故的發生,使幹部不犯或少犯錯誤,達到保護和愛護幹部的目的。這也是幹部健康成長、家庭幸福、事業興旺的需要。同時,這項工作做好了,對進一步推進機關作風效能建設也能起到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效果。二、全面准確界定風險點,扎實做好廉政風險防範基礎性工作廉政風險防範管理,防範的是廉政風險,管理的是防範工作。要做到全面有效防範,就必須從進一步查找風險點入手,切實打牢基礎工作。一要在查找廉政風險點的過程中,首先要放下思想包袱,敢於真找、真查,不避重就虛、不遮遮掩掩,做到「三個下功夫」:即:在找准風險點上下功夫,在找全風險點上下功夫,在找實風險點上下功夫。只有風險點查找的准確到位、不缺不漏,才能實現防範管理有的放矢、對症下葯。二要在查找方法上,要以界定工作職責為基礎,從梳理工作流程入手,採取自上而下查找和自下而上逐級審核的方式,通過「自己找、大家提、組織點、群眾議、集體定」的辦法,全面深入查找可能存在的廉政風險及其發生的部位和環節。三要突出重點,尤其要抓好資金使用管理、幹部任用、物資采購、行政審批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梳理查找。注重把握查找風險點這個基礎,結合工作實際,重點圍繞執法辦案程序、案件罰款裁量、企業注冊年檢、財務收支以及幹部提拔使用等工作,可能使我們的幹部被問責或受到責任追究的環節,組織全體幹部職工進行分析排查,找出崗位潛在的風險點,找准本單位防範重點。並對症下葯地制訂、規范和落實防範措施,使風險防範管理工作真正具有針對性、有效性。四要在查找廉政風險點的基礎上,各單位要結合領導班子、每個幹部職工工作崗位等實際,對查找出來的廉政風險進行歸納梳理和審查評估,按照風險發生機率和危害損失程度確定風險等級,明確監管許可權,落實監管責任,制定防範措施,做到崗位職責明確,廉政風險清楚,防範措施得力,形成以崗位為點、以程序為線、以制度為面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三、教育防範先行,規范管理預警(一)教育先行,注重前期預防。一是根據確定的廉政風險點,開展形式多樣的廉政教育。特別是強化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和重點環節的廉政教育,加強學習《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家工商總局的「六項禁令」和省工商局加強廉政建設等規章制度。可邀請有關領導或專家授課開辦專題講座,使全體幹部更加深刻地了解廉政風險點防範工作的重要意義、基本內涵和核心內容,增強幹部防險、抗險、控險的能力,規范執法行為,培養幹部的穩健執法能力和抵禦風險能力。二是結合查找出的防範重點,開展扎實有效的廉政文化活動。繼續堅持做好「向監管服務對象述職述廉」、「示範窗口創建」和「工商廉政文化建設」等活動,結合風險點防範工作,努力加強廉政道德建設,通過設置風險防範警示電腦屏保,製作風險點溫馨提示桌簽、樓道廉政警言警示牌、大廳電子提示屏等多種形式開展反腐倡廉教育。三是針對重點崗位重點人員,加強對幹部的警示教育。如開展「四學習(學黨章、學法規、學條例、學政策)、三重溫(重溫廉政准則、重溫八條禁規、重溫各項制度)、二教育(警示教育、革命傳統教育)、一帶動(典型帶動)」活動,通過組織觀看警示教育片、或接受警示教育等活動,查找自身在思想道德、履職盡責、執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風險點,引導幹部掌好權、用好權,隨時隨地、每時每刻提醒大家不忘廉政,從思想上自覺抵禦各種誘惑,增強廉政風險的防範意識,進一步提升全系統幹部職工的廉政風險防範意識,明確工作方向。四、健全制度,規范程序,形成廉政風險點防控機制我們要以制度建設為核心,狠抓制度落實,形成以「以崗位為點、以程序為線、以制度為面」環環相扣的風險防控機制。一是完善內部管理機制,規范幹部人事權和財物管理權。改進監督機制,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落實徵求意見、民主集中和議事決策等各項制度,凡涉及幹部人事調整、大額資金支出、大宗物資購買處置、基本建設項目和重大業務事項,按程序和許可權集體研究決定,防止個人「說了算」。幹部的調整、提拔、任用,按照民主推薦、政績考核、公開測評等程序,不斷完善幹部任用機制。嚴格落實黨員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防止開設賬外賬,私設「小金庫」,重大支出定期公布,接受幹部監督。同時,從經費管理、公務接待、辦公設備和用品配備、水費、電費、電話費管理等方面嚴格規定,以實現厲行節約。二是健全執法監督體系,監控行政執法權。將立銷案管理、行政處罰作為執法辦案重點風險點,在規范案源處理程序、罰沒(暫扣)財物管理、案件回訪、案件評查、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工作等方面實行有效監管防控。推行相對集中執法辦案機制,實行統一立案、統一核審、統一指揮、統一調度。逐步實行「網上辦案」,規范行政執法流程。通過行政處罰案件網路系統,對立案、審批、處罰、罰沒物資管理等各個環節流程進行規范,置於各級監督之下,形成科學的權力制衡體系。推進合理裁量制,執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准》,推行說理式處罰決定書,解決具體行政行為隨意性問題,防止隨意立案銷案和「大案辦小」等問題,杜絕人情案、關系案。制定大要案案件評審制度、案件廉政回訪、案件主辦人制度、罰沒物資處置辦法以及行政執法過錯追究等配套制度,以制度約束執法行為。突出案後回訪監督,及時發現問題,防止不廉潔行為發生。 三是強化流程監察,規范行政審批權。把受理核准、年檢驗照作為行政審批的重點風險點,在服務公開化,程序標准化上實施有效防控。通過嚴格審批流程,明確受理、審批、核准等環節的崗位職責,形成銜接有序、互相制約的工作流程。對每個流程的辦理時限進行確定,對外公開承諾、崗位責任人員、審批程序及時限、收費項目及標准、辦事要件、示範文本等,防止拖延不辦、借機卡要現象的發生。在窗口單位設置效能監控、政務監督台、投訴舉報箱、工作效能評價儀,認真推行「服務質量評價」活動,對服務人員的服務效率、服務質量等定期進行評價、反饋、警示,隨時接受社會監督。五、強化監督,結合工作,落實廉政風險點防控機制廉政風險點防範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在查找廉政風險點和制定防控措施及管理中,要圍繞查找、評級、防範等重點環節,循序漸進,扎實有效地推進廉政風險點防範管理工作。(一)有的放矢,不斷完善風險防範措施。查准、找全風險點是風險防範的基礎,監控管理好風險點才是關鍵,才能更好地預防,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針對查找出的每個風險點,我們要認真研究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並強化監督措施:一是公開風險點。將風險點和防範措施在區域網、局務公開欄等載體進行公示,接受全系統幹部職工的監督,為廉政風險點的准確性會診把脈;二是加強內部督查。針對查找出的風險點,結合持續開展的創先爭優活動,組織人教、紀檢、監察、辦公室等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要求各部門風險責任人做到 「四亮相」:亮姓名、亮職責、亮風險、亮防範措施,做到「操作風險有提示、風險等級有細化、防範重點有標明」,半年進行一次內部風險控制監測自查,自查報告計入幹部廉政檔案,對已發現的問題不折不扣整改到位。三是強化外部監督。加強與政風行風監督員的溝通與聯系,進一步深化中層幹部「述職述廉」和工商所長向監管服務對象代表述職述廉制度,引導社會力量加強對廉政風險點的監督。(二)有效結合,實現工商工作與廉政風險點防範管理無縫對接。推行廉政風險點防範機制的終極目標,是強化黨風廉政建設,推進工商工作。實踐中,我們要注重在結合上做文章,將風險防範機制有效滲透到工商工作的全過程,做到防範工作與業務工作相融合。一是將風險防範機制與創建「三滿意」相結合。認真落實黨組中心組學習制度,結合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和創先爭優各項活動中各階段工作要求,認真查找幹部職工思想認識、業務能力、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探索突破口,不斷提升服務理念,樹立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能。二是將風險防範機制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相結合。將該工作列入今年黨風廉政建設考核,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將「一崗雙責」責任制、廉潔自律承諾、效能建設等同步納入風險防範機制。三是將風險防範機制與政風行風評議相結合。確定行政執法、行政許可、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管等為主要廉政和監管風險點,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風險薄弱環節,積極參加市局和上級的有爭創活動,增強幹部自我防範能力。四是將風險防範機制與工商廉政文化建設相結合,做好廉政文化「五進」「五上」工作,在全系統開展廉政格言警句徵集活動,將風險防範機制與幹部作愛黨愛國教育相結合,從愛護幹部、保護幹部角度出發,通過開展幹部各種政治活動及崗位練兵等業務培訓和廉政知識競賽等活動,打造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工商幹部隊伍,提高幹部隊伍綜合素質和風險防範能力。廉政風險防範管理工作是一項全新的課題,也是一項長期的工作。我們只要嚴禁格落實上級開展廉政風險防範管理工作的部署,實實在在地結合實際,認真學習借鑒兄弟單位在防範工作上的好經驗、好做法,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積極探索工商廉政風險點防範管理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逐步建立「崗位職責清晰,履職程序規范,防控措施具體,制度機制完善」的長效機制,就能有效地降低各個崗位的廉政風險,不斷提升反腐倡廉工作水平,有力地推動全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

C.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 社會保險金監督工作要點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基金監督工作,督促落實基金安全責任制;
(二)統籌、協調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監督工作;
(三)組織召開監委會會議,聽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的工作報告,研究審定社會保險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監督的重大事項;
(四)依法組織對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余等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調查;
(五)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調查;
(七)監督指導下級監委會的工作;
(八)承辦上級監委會和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哪些措施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F.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是怎樣的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
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 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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