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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用风险补偿金

发布时间:2021-06-15 22:43:05

A. 保险补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工伤事故在民法上又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章某之子在工厂上班时不幸被物流公司送货的汽车撞死。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随后,章某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章某从交通事故中已获赔的数额超过了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核定的数额为由,认定无需支付胡某工伤保险待遇。章某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庭审聚焦」
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综上所述,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并不影响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章某已获得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已超过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所核定的数额为由,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不再支付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依法应予撤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重新作出答复。「律师点评」
从二审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其职工或家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这个问题是持支持态度的。
(一)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义务亦是保障。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同时,缴纳工伤保险也是一种保障,可以降低用工的风险。因为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费用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无需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用人单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可以减少与员工的矛盾,降低用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二)对员工而言,可获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此,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并不影响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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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险损失补偿现金赔付

包括,现在已经有现金保险等了
现金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柜中的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由于火灾、雷电、爆炸、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及盗窃、抢劫造成的被保险标的的损失。现金保险适用于那些现金、有价证券等保存量较大的外资企业。
(一)现金保险的保险标的
因本保险附有所列的被保险人凭签署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同意为本保险合同的根据,并规定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向X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现金保险。
因已向保险公司交付附表所列的保险费,如在本保险期内任何时候附表所列任何现金金额遭到损失,保险公司可根据本保险单的附表、除外责任、条款、险别、规定或批注,赔偿被保险人的现金损失,但不能超过规定的赔偿限额或总赔偿限额。
但被保险人遵守及履行本保险单有关其应做的或应予遵守的条款及规定以及陈述和回答的真实,是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现金保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由于:
(1)火灾、雷电、爆炸。
(2)风暴、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啸、冰雹、滑坡、地震、火山爆发、地陷、地火。
(3)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
(4)抢劫或人室抢劫。
(三)现金保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1)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不诚实。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了、暴动及民众骚动。
(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任何种类的间接或后果损失以及承保范围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
(四)现金保险的特别条件
1.金库条款
存放保险柜的金库必须具备适当的国际市场物资保卫制度。
2.保险柜上锁条款
保险柜必须符合特殊设计的技术标准。在非营业期间,保险柜必须上锁。
3.保险柜钥匙条款
涉及保险柜钥匙管理的具体保管、使用安排的细则。
(五)现金保险的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并对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正当的防止损失建议,给予认真的考虑并付诸实施。如果被保险人拒绝采用保险公司提出的这类建议,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2)如果被保险现金数额有任何变更或风险增大,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如被保险人未予照办,保险公司对由于这种现金数额变更或风险增大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3)保险单可在任何时候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终止,也可由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已生效时期按短期费率计算,保留一笔保险费;在后一种情况下,这项保险将按日计算。
(4)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无法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法院解决。除非另有协议,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5)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责赔偿从发生损失时起12个月以后的任何损失,除非索赔尚在法院审查或仲裁中。
[编辑]
现金保险赔偿处理[2]
(1)被保险人一经发现引起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损失,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公安局及保险公司,说明有关损失的情况及发现损失的办法,并应在发现损失后7天内送交保险公司一份详细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公司授权的代表检查营业处所,并应提供证实索赔的所有说明和证据。
(2)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发现和处罚罪犯,追查及找回丢失现金,并补偿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赔付或须负责赔付的有关金额。保险公司可在任何时候自己交付费用,无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何种异议,使用认为合理的措施追回丢失的或按照推测已经丢失的并由本保险单承保的现金。为此目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公司需要时,给予足够的说明和合理的协助。
(3)作为任何赔付的一项条件,需要被保险人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给予保险公司对已赔付的现金以有效法律权益。任何赔付后追回的金额均应为保险公司的财产,但其金额以保险公司赔付的为限。
(4)任何一年内对损失所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应从总保险金额中减除,使在任何一年中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不超过总保险金额。但保险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其交付按已赔付的损失金额计算的附加保险费后,恢复总保险金额。
(5)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另有承保同样损失责任的任何性质的保险(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保险公司对这项损失仅负责赔付应付金额的比例部分。
(6)如果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有任何方面的不真实,或投保单内对影响承保危险的任何重大事实人为地错误叙述或予遗漏,或本保险或其任何续保是通过错误的陈述、伪报或隐瞒取得的,或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有欺诈,作为索赔根据的申报或陈述有虚假,则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本保险单应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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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经济补偿金是否包括保险费用吗

经济补偿金是包括保险费用的。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D. 意外保险是怎么赔偿的

意外险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险种,但是奶爸还是研究出一份属于意外险的攻略:《意外险购买宝典,这几款有必要了解一下!》

想要获得意外保险的赔偿,就要符合以下5条意外事故标准:

1、必须是非疾病导致的

比如癫痫发作、脑溢血等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这些是由身体自身的问题导致的。

2、发生意外且被真正的伤害

有些意外事故时发生了,比如不小心摔倒或者触电,但是被保险人却没有受到伤害,那么也就不会给予理赔。

3、意外事故发生

事情是不可预见的,比如坠机,但是有些可预见且无法抗拒的,比如飞机出现故障跳伞逃生、轮船失火跳海、见义勇为等是属于意外事故的范畴之内的。

4、突发事件

触电、跌落等都属于意外事故,但是由于长期因素导致的职业病不在赔偿的范畴内。

5、外来因素造成的伤害

根据意外保险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会给予四种赔付:残废给付、身故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至于给予标准要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比如残废给付,残废等级不同给付金额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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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险费和保险金的区别是什么

保险金:是指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的约定想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的款项(一定金额的现金)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指投保人购买人寿保险所支付的价款,如同消费者购买电视机、手机向商家支付的货款一样。

另外,还有一个概念需要注意-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也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保险金和保险金额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完全不同。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约定的一个限额,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确定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的依据之一。

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的要求之一,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都必须约定保险金额。保险金只存在于人身合同中,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如定期寿险的被保险人并未在保障期间内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就不必给付保险金,尽管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金额。

保险说简单也简单,说难也难,细节知识很多,也很重要,由于篇幅限制,很多保险基础知识没能放上来,需要了解更多的话,可以查看学姐的原创文章:

保险人和投保人概念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定义

合同的几个重要时间点

怎么辨别保险是不是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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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区别。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赔偿限额是指—张保险单所能提供的最高赔偿金额,限额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赔偿限额。

2、运用领域不同

保险限额的说法通常存在于责任险中,是保单规定的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年度中累计承担信用风险的最高责任额度,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最高赔偿限额。保险金额本质上也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额度,简称保额,这个说法在各类保险中更为常用。

3、性质不同

保险限额是指保险金额范围内的金额,最高就是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就是通常所说的保额,它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最高给付金额。

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是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是不足额保险,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是超额保险,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恶意超额保险是欺诈行为,可能使保险合同无效。

(6)保险费用风险补偿金扩展阅读:

区别

1、任何保险合同,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必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也是名义上暴露在风险中的价值。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内在的价值,不一定需要约定在保险合同中。

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的约定保险价值,有的约定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也有的没有约定保险价值——此时保险价值的确定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人身保险合同则一般不约定保险价值,因为人的生命、身体是不能以金钱来衡量的,其保险价值是无穷大的。

2、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确定一个保险金额,但不一定确定保险价值,如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无须确定保险价值。

3、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而保险价值是保险人判断保险是否充足的依据。

4、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之一。保险人的赔偿除受到实际损失的限制外,还受到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限制,即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价值为限。

G. 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都赔偿那些费用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7)保险费用风险补偿金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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