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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炒股亏损罚款

发布时间:2021-05-17 02:15:08

A. 我是证券经纪人,我在家用自己的电脑炒股会不会被查出来啊

你可以不要用自己的账号炒呗,用你父母啦,亲戚的账号炒股就不会被查拉。

B. 证券经纪人代客炒股被查出来会受什么处罚

证券经纪人代客炒股被查出来会受什么处罚?经纪人代客操作属于证券明令禁止的行为。

C. 我代人炒股亏了钱要赔吗

周先生问:我代人炒股,赔了10万元钱。我不是故意乱炒的,而是很努力,只是运气不好才炒赔的。我是某证券公司的分析师,我代人炒股的行为公司并不知道。现在委托人要求我全额赔偿损失10万,我是否应该全额赔偿? 郑名伟律师:代人炒股,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地,建立了完善的证券经纪人制度,证券公司通过专人为客户 提供证券信息咨询及投资顾问的专门服务,他们通过专业知识帮助客户加强投资理财能力,提高客户的投资收益。由于我国尚没有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没有提供证券信息咨询及投资顾问的专门服务,一部分有资金但没有证券投资经验、时间的投资者只好私下委托他人炒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委托他人代为炒股,其法律后果属于投资人,即炒股的亏损及收益都由委托人享有及承担,被委托人按照委托炒股协议收取代理费用,获得报酬。这种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是认定为有效的。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因此投资者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分析师代其买卖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委托炒股的行为双方均有过错,造成10万的损失,双方应共同来承担。

D. 证券从业人员用别人帐户炒股被查出来会受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证券经纪人炒股亏损罚款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一条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 我代人炒股亏了钱要赔么

广东恒通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答:     代人炒股,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在国外如美国、日本等地,建立了完善的证券经纪人制度,证券公司通过专人为客户提供证券信息咨询及投资顾问的专门服务,他们通过专业知识帮助客户加强投资理财能力,提高客户的投资收益。由于我国尚没有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没有提供证券信息咨询及投资顾问的专门服务,一部分有资金但没有证券投资经验、时间的投资者只好私下委托他人炒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委托他人代为炒股,其法律后果属于投资人,即炒股的亏损及收益都由委托人享有及承担,被委托人按照委托炒股协议收取代理费用,获得报酬。这种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是认定为有效的。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持有、买卖股票,因此投资者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分析师代其买卖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委托炒股的行为双方均有过错,造成10万的损失,双方应共同来承担,因此,证券分析师不需要全额赔偿。

F. 某证券从业人员如果因为炒股被处罚了,哪里能查到相关处罚信息

一般协会网站会有 小处罚或许就不发布了

G. 证券经纪人违规代客操作股票赔了怎么处理

这个是违规的,可以给证券公司或证监会反映,但是损失要自己承担

H. 证券公司经纪人代客操作股票导致客户亏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是这样的,因为从业人员是不能够买卖股票,该经纪人已经违反该条。承担其中的损失只是一部分,最重要的是该经纪人很可能被证监会列为禁入者。被该证券公司辞退

I. 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他人名义炒股按照法律规定应受何处罚

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规则上明文禁止从业人员炒股,借用他人名义也算,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罚,按字面意思就应该开除出证券行业,不能在证券行业从业.

J.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赔钱,怎么处罚

4月18日广东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当事人名为宋某,出生于1983年11月,于2011年7月25日至调查日(2015年9月10日),任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利用其本人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达261.78万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125.0718万元,卖出成交金额136.7085万元,本人名下账户亏损9615.78元。

监管部门调查,宋某从业期间还利用其配偶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138.45万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85.469万元,卖出成交金额52.983万元,宋某操作其配偶名下账户有关交易的盈利为33033.18元。宋某利用本人名下和其配偶名下的账户交易股票的总盈利为23417.4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电脑查勘笔录,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宋某违法所得23417.40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7341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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