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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转让协议的弊端

发布时间:2021-04-15 10:30:55

1. 股权转让有哪些利处和弊端

一、股权转让的利处
股权转让有以下四个:
,限制条件较少,主要表现为可不考虑项目开发进展程度均可进行。
第二,股权收购方式手续简单:股权转让方式无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建设开发者名称、批文、许可证等事项的变更登记,而只需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于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即可。手续相对较为简单,更便于受让人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股权收购方式可以节省费用:直接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受让方需交纳成交金额3%的契税和房地产交易的0.5%交易手续费。此外,转让方还需交纳5%的营业税以及土地税。而股权转让的方式仅仅涉及交纳企业所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无需交纳办理土地过户契税、营业税和手续费等税费,大大降低了开发成本。
第四,开发快捷。由于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收购一旦办妥股权转让手续,受让人即可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无需再另行成立房地产公司或是针对已有的房地产公司无需再受到房地产公司资质等条件的限制。
二、股权转让的弊端
当然,股权转让也有缺点:
,或有债务的风险很高。项目公司是一个动态的独立运行主体,长期的经营行为,不可避免地将会产生对外债务或存在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等情形,而该等行为并非均需完成公示程序。因此,即使进行了前期全面调查,也无法完全规避项目公司存在对外担保、股权转让前的不明债务或违约合同赔偿等风险。并且由于长期经营,有些或有债务的发生,转让方自己也是不可能预见或知晓的。而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必须对项目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面承继,这就是股权转让的 风险。
第二,谈判的时间较长:由于股权转让,受让方不仅需要关注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清洁,更加关注公司在转让前的动态运营中所产生的负债、担保、合同违约等公司资产、股权、债务的清洁。因此就谈判阶段而言,双方关注的着眼点并非简单的土地使用权单项资产的交易安全及可行性,加之受让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将给双方谈判带来难度和时间跨度的长期性。
第三,股权性质对转让带来的限制:例如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则股权转让将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产权交易等机构的,在转让时也将涉及上级部门审批、于产权交易挂牌交易等繁琐手续,将给股权的转让带来很多限制,加大了转让难度。又如国内企业的持股人将股份转让与外国主体或是外商企业的持股人将股份转让与国内主体,将涉及到企业性质变更、外商优惠政策的丧失、外商领域限制等的限制和约束,如未能达到上述实质条件及程序要求,则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股权转让是开发商流转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股权转让亦存在重大风险及各种条件限制,所以开发商在采取股权转让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资金周转时一定要慎重分析再做决定。

2. 新三板里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的区别

新三板协议转让:买卖双方线下议定价格,通常买卖方直接洽谈,然后通过股转系统(新三板)交易。买方要有比较专业的知识,才能尽可能避免投资失误。
做市转让:买卖双方通过主办券商(证券公司)报价交易。即证券公司通过比较专业价值评估体系,给出相对合理的建议价格,对于非专业买方有一定的风险规避作用。
一般来说,为了股价,能选择做市转让的企业都会采用做市转让的模式。

3. 独家分析:新三板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的区别

协议转让就是我要买这个公司的票,然后联系企业方,要得知双方的股东号席位号。然后企业方给你配股,约定一个数然后一起协议互报成交。做市转让就是从做市商手里买

4. 新三板协议转让存在什么漏洞

多只股票价格差距巨大
  
按照新三板的相关规定,在协议转让的情况下,出现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的情况,新三板仅在异常交易信息中予以公告,并未要求相应挂牌企业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因此,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炒作抬高股价尚可理解,但一分钱低价交易的动机让人捉摸不透。对于一分钱的交易价格,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如此低价转让可能会存在股权变相赠予的情况,也有可能意图避税。
  
价格发现功能被削弱
  
在去年8月做市商制度推出以前,新三板仅有协议转让交易一种方式,买卖双方在场外自主对接形成协议后,进入股转系统报价即完成交易。对于这种情况,有人表示理解。价格的变动体现了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定过程,在没有做市商参与的情况下,认定价格出现巨大差距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现象将损害新三板的价格发现功能。虽然做市商制度已经推出,但在挂牌企业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协议转让还是大部分挂牌企业会选择的交易方式,对于偏离内在价值的交易价格,监管层应该予以关注。
  
制度尚存多处漏洞
  
对于新三板市场出现同一只股票价格大幅变化的原因,西部证券某场外市场部负责人表示,其实这正是协议转让制度的漏洞。没有涨跌幅限制、不需要披露股价异常波动原因,给了很多挂牌企业“动手脚”的空间,在不同的交易价格下,有些交易是真实发生的,有些价格是虚假的。以九鼎投资为例,目前公司股价的最高点为970元/股,如果以该价格计算,公司的市值将超过万亿元,这是不现实的,因此这个价格并不是九鼎投资真实价值的体现。
  
虚假价格的原因
  
高股价可能是公司进行市值管理的一种手段,有了比较高的估值,对公司的声誉甚至日后的融资都有益处;而股价过低,可能是因为公司股票交投不活跃,用低成本的交易来活跃交易,提升公司的价值。在异常交易信息中,还存在买卖双方为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证券账户的情况。对此,有私募人士认为,这种现象不能排除利益输送和意图避税的可能。“如果是因为逃避债务等不纯的动机发动交易,而使第三方的利益受损,就会违反相关法律。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股东转让限售股会缴纳20%的所得税,避税也成了低价成交的动机。”
  
解决漏洞问题的有效举措

  
首先,加强对异常转让的实时监控。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已经正式发布,其中规定若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股票转让行为异常或做市商报价与转让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采取公告转让双方基本情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暂停转让、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证监会报告等措施;应依规加强监控,防止市场异常波动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其次,新三板应设立涨跌停板制度。正是由于新三板不设涨跌幅限制,才使得九鼎投资出现天壤之别股价。考虑到新三板的特殊性,新三板股票当日涨跌停板价位可以设置为前一日收盘价的上下30%。
  
最后,新三板股票转让可采取多种方式。按照《细则》,股票转让方式包括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尤其是其中的“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成交”撮合方式,容易引发价格失真现象,应该控制使用,尽量采用其他方式。

5. 新三板新的交易规则与之前相比在转让方式上有何区别

《股票转让细则》对转让方式的调整主要有:
1.引入集合竞价转让制度1)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统一调整为实施盘中集合竞价配套盘后协议转让的转让安排
2.股票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范围,具体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3)盘后协议转让设置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下限,并要求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2.集合竞价与分层制度配套,实行差异化的撮合频次基础层挂牌股票采取每日收盘撮合1次的集合竞价,创新层挂牌股票采取每日撮合5次的集合竞价
3.完善做市转让方式允许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做市转让股票进行协议转让,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以及投资者与做市商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直接成交;同时将收盘价按现行最后1笔成交价确定,修改为按最后1笔成交前(含最后1笔交易)15分钟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确定
4.针对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情形针对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增加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渠道,具体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6. 新三板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的区别

您好,先说协议转让,交易之前买卖双方已经谈好价格,签署协议,然后通过股转中心进行交易.
做市是券商直接购买该公司股份,然后在二级市场报价买单和卖单,作为中间商来撮合买方和卖方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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