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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分类分级管理

发布时间:2021-05-19 08:25:26

保险公司的级别是怎么分的

平安员工分为内勤和外勤两块
1、内勤分为分公司总经理、区经理和组训老师
2、外勤有4个层级,依次是总监、经理、主任和业务员,每个层级又细分为资深、高级和普通

⑵ 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的A,B,C,D类,各有哪几家保险公司

国家没有具体指出哪些保险公司是A,B,C,D,只制定了相应的分类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六条 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

(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

(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2)保险业务分类分级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八条 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

第九条 各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

⑶ 保险客户的分类管理

第三条保险机构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和客户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为本原则。保险机构应制定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洗钱风险控制目标,根据控制政策或控制目标,制定相应流程来应对洗钱风险,包括识别风险、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相关策略处臵或降低已识别的风险。保险机构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应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从而实现反洗钱资源的有效配臵。
(二)动态管理原则。保险机构应根据产品或服务、内部操作流程的洗钱风险水平变化和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
(三)保密原则。保险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⑷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根据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
第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二)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除外);
(三)责任保险;
(四)船舶/货运保险;
(五)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四项:
(一)农业保险;
(二)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
(四)投资型保险。
第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基础类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
(二)健康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四)分红型保险;
(五)万能型保险。
第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扩展类业务包括以下两项:
(一)投资连结型保险;
(二)变额年金。 第九条 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
第十条 新设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一项基础类业务;
(二)每增加一项基础类业务,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新设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基础类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人民币两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的,只能申请第一项至第三项中的一项;
(二)每增加前三项中的一项,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两亿元的注册资本;
(三)申请前三项以及第四项、第五项之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
(四)申请全部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五)申请第四项、第五项的,必须同时申请前三项;
(六)申请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应当具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不得超过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申请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须在完成业务范围变更后,再依法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办申请。
第十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亿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
(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
(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
(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
(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总体净盈利;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
(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
(六)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
(三)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
(五)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
(六)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申请变额年金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六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获准经营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满三年;
(三)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十亿元;
(四)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五)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上一季度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
(六)有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
(七)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
(八)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其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主动申请减少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存续业务,继续履行承保责任,或依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将该项业务转让给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新设保险公司申请健康保险业务、分红型保险业务、万能型保险业务的,应当提供关于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二)变更业务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三)关于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的证明材料;
(四)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型保险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关于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五)人身保险公司申请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变额年金业务的,还应当提供关于投资管理团队和过往投资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属财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互助社以及专业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违规经营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⑸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3〕4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5月2日

⑹ 保险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如何区别

一、职业类别不同

1、一类职业基本上是在办公室坐着不动的人工作环境非常安全。如:出纳、会计。

2、二类职业是文职人员但偶尔会因工作原因离开公司到外面办事的人如:业务员。

3、三类是经常到外面办事的工作人员。如小车司机等。

4、四类职业一般是需要进行体力劳动者如货车司机、一般工人。

二、风险不同

四类职业>三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类职业

三、险费不同

四类职业>三类职业>二类职业>一类职业

四、赔偿不同

一类职业>二类职业>三类职业>四类职业

(6)保险业务分类分级管理扩展阅读

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国家统一使用的人身保险基金,是靠投保人的按期缴款建立的。人身保险也是组织居民储蓄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投保人达到保险契约所定的年龄时,国家给他一定金额的款项等等。人身保险按照保险形式,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照人身发生危险的性质,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参考资料

网络-人寿保险




⑺ 保险分类保险标分类

对人身保险分类有(一)按保险责任分类按照保险责任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1、人寿保险人寿即人的寿命,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际的,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实务中,人们习惯把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是指在人们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意外伤害保险所占比重不大,但由于保费相对低廉,只需支付少量保费就可获得高保障,投保简便,无需体检,所以承保人次较多,如旅行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等。3、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收入损失保险等。(二)按保险期间分类按照保险期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保险期间1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业务。其中,人寿保险中大多数业务为长期业务,如终身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其保险期间长达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同时,这类保险储蓄性也较强;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人寿保险中的定期保险大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同时,这类业务储蓄性较低,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小。(三)按承保方式分类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是指一张保单为某一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险单中只为一个人或一个家庭提供保障的保险。(四)按是否分红分类按是否分红分类,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保守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人寿保险。这种保单最初设计仅限于相互保险公司签发,但现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也可采用。一般来说,在分红保险保费计算中,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及预定费用率的假设较为保守,均附加了较大的安全系数,因而保费相对较高,公司理应将其实际经济成果优于保守假设的盈余以红利的方式返还一部分给保单持有人。而在不分红保单中,所附安全系数较小,因为这种保单的成本结余不能事后退还保单持有人;同时为业务竞争的需要,保险的计算必须反映提供保险的实际成本。因此,不分红保险的正常利润,仅以红利分配给股东或提存准备金。除上述分类外,人身保险还可按设计类型分为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⑻ 如何对保险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赴上海保险同业公会调研寿险营销分级分类考试及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情况,酝酿已久的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资格管理有望获得突破。
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中保协负责牵头建立行业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考试制度,目前已开始着手开展行业教育培训顶层设计工作,拟配合中国保监会的保险深化改革工作,逐步建立行业统一的资格认证体系,实施分级分类考试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特别是销售人员的执业管理,以促进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逐步实现保险销售职业化、专业化。
据了解,中保协与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经协商已达成一致,由中保协承接上海保险营销员分级分类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在行业资格顶层设计中统筹兼顾,分段实施,强化教材建设,完善题库和考务制度,稳步推进中国保险从业人员资格体系,并率先推进营销员分级分类考试在全国的落地。
事实上,保险业建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资格管理制度的呼声由来已久,监管部门对此非常重视,保险公司也非常欢迎。2007年,上海保监局受中国保监会委托试点推行营销员分级分类考试,推出“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销售资格”和“健康保险销售资格”考试,销售此类产品的保险营销人员除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外,还需通过以上专项考试。制度推行后运行良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上海寿险市场中的销售误导行为。2013年初,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上明确提出,“建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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