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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19 07:28:41

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B.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级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二)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和矿业权价款中计提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其中,从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财政,从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计提划缴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同级财政。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预提和划转,缴入同级财政。
(四)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并实行省与建设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县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资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20%用于应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资金结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是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的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中关于由财政部门直接计提和划缴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对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23号)、《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予以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C.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须将批准的重点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撰写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一式两份报自然科学基金委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回,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审查,于次年1月15日前统一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审核通过后办理拨款手续。
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变更材料,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科学部审定。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因申请或参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正在执行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执行中期,科学部应采取专家会议或通讯评议等适当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项目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议。鼓励相近领域项目集中进行交流与评议。
科学部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完成中期检查报告。对原批准经费需要调整的项目,科学部在中期检查报告提出经费调整方案,经科学部负责人审核、计划局复核后,报科学部分管委主任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科学部向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经费调整通知。 第二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科学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出现下述情况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一)不按时报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写计划书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标的项目,可视情节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经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销。
(二)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擅自变更研究计划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当年 7月15日前补交年度进展报告或及时改进工作的,经审核后可于下半年恢复办理拨款手续;对一直未予纠正的,可视情节中止或撤销。 第二十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为一年或两年。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最晚于项目原执行期结束两个月前经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科学部,科学部核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重点项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规定》有关要求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仍将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将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研究成果获奖及推广效益等情况报主管科学部。

D.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方案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一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为增强国家科技实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分类资助方式不够完善,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存在着重复、分散、封闭、低效等现象,多头申报项目、资源配置“碎片化”等问题突出,不能完全适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当前,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益兴起,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在调整完善科技创新战略和政策,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尽快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改革管理体制,统筹科技资源,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构建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更加聚焦国家目标,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充分发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在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和保障国家安全中的战略支撑作用。(二)基本原则。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政府各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对中央财政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科学布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完善项目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需求导向,分类指导,超前部署,瞄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更加主动有效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升级,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解决好“越位”和“缺位”问题。发挥好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导性为主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除涉密项目外,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营造遵循科学规律、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氛围。
二、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一)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科技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预算。各相关部门做好产业和行业政策、规划、标准与科研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在提出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以及任务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的积极作用。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和重点专项设置等重大事项,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特别重大事项报党中央。(二)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加快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任务,接受委托,开展工作。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三)发挥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作用。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高层次专家组成,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和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对制定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建设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规范专业机构的项目评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接受联席会议委托,对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组织开展评审。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要与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开展有效合作,不断提高咨询意见的质量。(四)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科技部、财政部要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绩效、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统一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科研成果评价监督制度,强化责任;加强对财政科技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科技部、财政部要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或新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重点专项的,由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上述意见和建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批。(六)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要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分散在各相关部门、尚未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信息要尽快纳入,已结题的项目要及时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系统。未按规定提交并纳入的,不得申请中央财政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三、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根据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将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按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五)基地和人才专项。优化布局,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国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上述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中央财政要加大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校自主开展科研活动的稳定支持。
四、整合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本次优化整合工作针对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不包括对中央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行稳定支持的专项资金。通过撤、并、转等方式按照新的五个类别对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整合,大幅减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数量。(一)整合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进行整合归并,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该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及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二)分类整合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管理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导类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持科技创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导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基金),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并进行分类整合,避免交叉重复,并切实发挥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形成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等政府引导的支持方式。政府要通过间接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支持科技创新的普惠性政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的科技投入,真正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三)调整优化基地和人才专项。对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合理归并,进一步优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完善评价机制,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开放共享程度,盘活存量资源,鼓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和提供技术服务,促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现跨机构、跨地区的开放运行和共享。相关人才计划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相互之间的衔接。在此基础上调整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大聚焦调整力度,准确把握技术路线和方向,更加聚焦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进一步改进和强化组织推进机制,控制专项数量,集中力量办大事。更加注重与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分工与衔接,避免重复部署、重复投入。(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要聚焦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注重交叉学科,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加大资助力度,向国家重点研究领域输送创新知识和人才团队。(六)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发展的专项资金。要进一步聚焦产业和领域发展,其中有关支持技术研发的内容,要纳入优化整合后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体系,根据产业和领域发展需求,由中央财政科技预算统筹支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的资金,要逐步纳入中央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支持科技创新。
五、方案实施进度和工作要求(一)明确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实施。优化整合工作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2014年,启动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初步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基本建成国家科技报告系统,在完善跨部门查重机制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并在关系国计民生和未来发展的重点领域先行组织5-10个重点专项进行试点,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体现。2015-2016年,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顶层设计的要求和“十三五”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推进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对原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等),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基本完成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按照新的五个类别进行优化整合的工作,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开放。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修订或制定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和资金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各项目承担单位和专业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和管理业务。(二)统一思想,狠抓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工作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务重,难度大。科技部、财政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率先改革,作出表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主动改革,以“钉钉子”的精神共同做好本方案的落实工作。(三)协同推进相关工作。加快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强科技政策与财税、金融、经济、政府采购、考核等政策的相互衔接,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激励创新的普惠性税收政策;加快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评价制度,创造鼓励潜心科研的环境条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动符合科技创新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将技术标准纳入产业和经济政策中,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形成创新的倒逼机制;将科技创新活动政府采购纳入科技计划,积极利用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科技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动军工和民口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统筹考虑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本地实际,深化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优化整合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E. 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隶属哪个部门管理

规划处:负责拟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调整增补学科规划评审小组专家;拟定和发布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课题指南;组织年度课题申报和评审立项;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础研究类、跨学科类)和委托研究项目。
基金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拨款;负责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应用研究类)和西部项目。
成果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期管理和最终成果的鉴定验收与结项;负责组织和编发《成果要报》;组织实施学术期刊资助和管理;组织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评奖。
调研处:负责国内外社会科学研究及管理工作动态的调查研究;组织评审出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组织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评审。
宣传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和社科规划管理工作的日常宣传;负责主编“国家社科基金”专刊、专栏;负责管理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
综合处: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内设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日常文秘、行政管理、财务会计、会议组织、网络服务、内外联络、后勤保障工作等。

G. 科技立项的科技项目管理

江西省科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赣科院字〔201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全院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我院科技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管理全院科技项目的依据,适用于院属研究所(中心),和应用院(含所、中心)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研发设备、人力资源等申报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项目”的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委、国家基金委、省科技厅及省直有关厅局、市级科技局等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横向项目。院科研开发专项基金项目按其管理办法施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四条 科研开发处根据各类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及时通过召开会议、发出通知或者院网站等形式,发布申报指南和具体要求,各单位组织科研人员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否则不予上报。
第五条 科研开发处进行审核后,经主管科研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有指标限制的项目,需经院学术委员会评议,报院领导审批。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项目重复或者不符合要求,科研开发处负责协调和筛选。
第六条 对不符合上述程序提交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报项目,科研处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文件。实施项目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大力提高院人才建设、研发平台建设和科技产业化的水平,促进院科技创新能力。
第八条 科技项目实行院、所(中心)两级业务管理,即由科研开发处负责协调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所、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课题,以第一承担单位为主开展工作。
第九条 科研开发处根据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目录发给院属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各所(中心)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年度科技计划进度开展科技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既要对项目进行具体实施管理,也要对项目的人员配备和实验条件等给予保障。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如经费预算偏差大、主要人员变动等问题,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报请项目下达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研究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报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调离等)离开项目组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安排合适的人选代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开发处备查;离岗一年以上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需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组其他成员的排名以计划任务合同书为准,其排名为成果鉴定登记和申报各类科技奖励的依据,一般不予变动,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人员变动,须由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提出书面理由,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并报科研开发处备案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报表,由科研开发处汇总审核后报项目下达部门。
第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实施,科研开发处每年7月和12月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所有在研项目进行检查或抽查,对重大项目进行不定期追踪问效。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配合,汇报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并填写项目进度检查表。各所(中心)应于每年底对本单位科技项目的进展、成果及论文情况进行总结。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如下: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书应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条 在申报项目获得科技主管部门批复后,项目预算书和任务(合同)书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将给予停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计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或强占;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等。
第二十一条 院及院属单位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省和院制定的有关财务规定。
(一) 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二)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纳入院财务中心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带有指标性的科技项目获得立项资助后,其项目经费由院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下拨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的程序进行核批。
第二十四条 除院基金外,符合项目开支范围、正常发生的单笔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科研费用,项目负责人可签字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事先通知并征得所在所(中心)同意后,可审批本项目组人员出差。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执行旅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重大项目应事先报经科研开发处,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
第二十七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科研开发处和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财政科技部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可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项目管理费和配套经费
第二十九条 院对获资助的科技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管理,对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提取项目管理费,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专项经费的8%核定收取(院5%,项目承担单位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其他另有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院科研管理费,用于与科研有关的管理性开支,如差旅、办公、接待、项目的申请、评审和相关人员的奖励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以院、所(中心)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并按规定收取项目管理费后,院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提供经费配套。
第七章 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已到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不论是否具备验收鉴定条件,需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符合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应申请鉴定(验收),具体程序按有关鉴定(验收)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鉴定(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齐全的装订成册的全套鉴定(验收)资料给科研开发处存档,否则不同意向项目下达部门申请项目鉴定(验收)。故意拖延或不进行检查和验收者,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将不支持其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完成任务后,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要求,填写相应的结题报表并写出研究总结报告和工作总结,并及时向科研开发处或项目下达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对重大项目进行研究经费验收结算过程中,必须按照院重大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为使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鼓励科技人员将符合申请专利要求的科技成果积极申报专利,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者给予资助性奖励。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妥善保存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包括:开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申请书;任务(合同)书;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论文论著、设计、工艺、技术规程;典型实物、样品照片;鉴定验收或成果评价材料,有关奖励材料等,在项目完成后,装订成册,送科研开发处登记归档。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除不支持其申请各级科技项目并予以公告外,属违纪情况,按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元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规定有差异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开发处解释。
二○一○年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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