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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了处

发布时间:2021-04-18 07:51:53

Ⅰ 益阳市社保怎么买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社保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其中养老保险是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之后可以领取社保养老金,保障生活。
其他几项保险同样都是保障劳动者的。
自由职业者可以自己申报购买,在社保机构按照不同的档次购买缴纳。
有工作的人,就由用工单位和自己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具体缴纳的基数、比例,以及待遇计算,你可以阅读《社会保险法》。

流程如下http://jingyan..com/article/bad08e1e5e9eab09c851219b.html

Ⅱ 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

湖南省益阳市职工养老保险金:
2016年的缴费基数最高是4525,最低是2715。拿其中一个基数乘以8%,按2715的最低基数缴纳,一年单位加个人要交9122.4,单位缴纳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数的8%。
最低缴费15年,可以多缴,缴纳的年限和费用不同,退休金就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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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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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艳与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原告熊艳,女,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西23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3090319860318094X。
委托代理人高永爱,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名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熊艳与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盛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司马慧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静、人民陪审员徐卫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艳及委托代理人高永爱,被告汇盛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艳诉称,原告熊艳于2008年12月15日进入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15日,被告汇盛科技公司通知原告熊艳不续签劳动合同。入职时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被告汇盛科技公司自2008年12月15日起未为原告熊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支付原告熊艳2010年10月1日起至离职前的加班工资;未支付原告熊艳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法定报酬;未依法为原告熊艳缴纳失业保险;未依法支付原告熊艳经济补偿金。为此酿成纠纷,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益劳仲案字[2011]第149号仲裁裁决书,但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支付原告熊艳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失业保险金155739.1元;2、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为原告熊艳补办2008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的社会保险。
原告熊艳为证明上述事实与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汇盛科技公司文件hs-hr-100404,证明合同签订时间及背景。
证据二、劳动合同书(未盖章)。证明签订合同的真实时间。
证据三、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原告熊艳工作时间及工资待遇。
证据四、汇盛科技公司文件hs-hr-1009001。证明加班时间。
证据五、工资表(2010年9月)。证明原告熊艳每月工作天数及工资待遇,未得到加班费,且未休年假。
证据六、银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证明每月工作天数及工资待遇,未得到加班费,且未休年假。
证据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书。证明已经仲裁。
证据八、湖南省益阳市妇幼保健院B型超声检查报告单。证明已经怀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证据九、汇盛科技对益阳市经济合作局的申请报告。证明当时的单位公章为中英文公章。
证据十、益阳市冠正新型印章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汇盛科技公章遗失。
证据十一、网络系统印章准制证。证明益阳市公安局允许益阳冠正新型印章有限公司重新为汇盛科技制作单位公章。时间为2009年8月7日之后。
证据十二、南方都市报2009年7月28日公告。证明汇盛科技申请印鉴变更。
证据十三、被告汇盛科技公司的通知和移交表。证明原告熊艳在被告汇盛科技公司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工作交接。
被告汇盛科技公司辩称,1、原告熊艳提起的诉讼,已经过劳动仲裁,对于双倍工资的支付,无合同约定;2、原告熊艳属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3、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愿意支付原告熊艳经济补偿金,是原告熊艳本人未来公司领取,故不存在补偿问题;4、失业保险已为原告熊艳办理,原告熊艳的问题只存在补差;5,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与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劳动合同时效,不存在双倍工资的约定。
证据二、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明原告熊艳的工作制为不定时工作制。
证据三、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我公司已和原告熊艳解除了劳动合同,对原告熊艳的补偿是在通知书上约定的2011年11月17日之前交接工作的前提下存在。
证据四、通知。证明原告熊艳未按要求工作。
证据五、春节放假通知。证明已安排年休假。
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对原告熊艳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五、六、七无异议;证据二无被告方签字,系无效合同;对证据三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证明原告熊艳如果于2011年11月17日交接工作才有经济补偿;证据四无原件相核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九、十、十一、十二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原告熊艳的证明目的;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原告熊艳对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的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二的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无异议,但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为2011年12月15日;对证据四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熊艳已休年休假。
综合原告熊艳、被告汇盛科技公司的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
原告熊艳所举证据一、五、六、七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熊艳所举证据二、三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所举证据一、三相互映证,故对原告熊艳所举证据二、三,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所举证据一、三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熊艳所举证据四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所举证据二能相互映证,证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起部分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熊艳所举证据八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熊艳所举证据九、十、十一、十二、十三经本院查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所举证据二、四、五经本院查核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艳于2008年12月15日起应聘至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处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12日被任命为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总经办副主任,负责公司外联和项目申报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2010年6月13日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15日。2011年1月起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为原告熊艳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11月17日,被告汇盛科技公司通知原告熊艳不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终止。并要求原告熊艳于该日办理好工作交接,同时承诺将原告熊艳的工资发放至2011年12月15日。2011年12月2日,原告熊艳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办理交接手续。2012年1月16日,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益劳仲案字[2011]第149号仲裁裁决书,裁定1、原告熊艳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劳动关系于2011年12月15日终止;2、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支付原告熊艳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3、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支付原告熊艳失业保险金2184元;4、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支付原告熊艳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的工资6000元;5、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原告熊艳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单位应当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另查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于2010年7月20向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工程师、主管、技术员、仓管员、文员、品质员)、行政办公人员(采购、财务、营销、行政、总经办)、保安、司机、基建部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0年7月20日,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被告汇盛科技公司的申请做出益劳社薪许决字[2010]14号行政许可书,许可被告汇盛科技公司高层管理、生产车间管理、保安、司机、基建部等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许可时间为1年;被告汇盛科技公司除电话机项目部外,其他各部门自2010年10月1起实行每月26天工作制;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春节放假时间为14天带薪假期。
本院认为,原告熊艳2010年6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时,已明知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15日,故原告熊艳要求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一劳动争议时间应自2010年6月14日起计算,原告熊艳于2011年11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对原告熊艳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熊艳在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工作时间为三年,其年休假为每年5天,原告熊艳已在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每年春节享受14天的带薪假,故对原告熊艳要求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在《用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中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包括总经办,但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益劳社薪许决字[2010]14号行政许可书并没有将总经办列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中,且被告汇盛科技公司无证据证明原告熊艳所任职的总经办副主任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故被告汇盛科技公司辩称原告熊艳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这一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应支付原告熊艳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17日的加班工资(4000÷26×54×200%=16615.38)。原、被告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不再与原告熊艳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熊艳经济补偿金(4000×3=12000)元。
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因被告汇盛科技公司中断为原告熊艳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原告熊艳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益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益劳仲案字[2011]第149号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原告熊艳失业保险金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应当为原告熊艳缴纳其他社会保险,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被告汇盛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熊艳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的工资6000元(1.5×4000=6000)。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四十六条(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熊艳与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11年12月15日终止;
二、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熊艳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的工资6000元;
三、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熊艳加班工资16615.38元;
四、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熊艳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五、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熊艳失业保险金2184元。
以上共计36799.38元,限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熊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湖南汇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司马慧
审判员陈静
人民陪审员徐卫佳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龙辉

Ⅳ 益阳市高新区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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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份能退,带上缴费保单单据,手册,个人有效证件,到社保缴费中心申请退保即可,(供你参考)

Ⅳ 益阳市资阳区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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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退休人员异地居住,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可以采用两种方法:
一、已经已经人脸建模的,电脑登录“湖南省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信息系统”认证。
二、益阳社保局领取或者网站下载《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本人携该《认证表》和本人身份证、离退休证、一寸免冠近期照片到居住地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证,如居住农村的在乡政府或镇政府进行认证。再将认证盖章的《认证表》寄回资阳区社保局。
益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公告》
尊敬的离退休老人:
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湘社险[2011]10号)文件精神,益阳市已于2013年5月起开展了企业离退休人员人脸建模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以下简称“资格认证”),截止到2016年3月31日止,还有部分离退休老人仍未按规定建模或超期仍未进行“资格认证”,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顺利发放,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认证时间
资格认证每年必须认证一次,认证周期从当年认证日到下年度再次认证日不得超过12个月。从2016年度10月1日起超过认证周期的离退休人员自动停发养老保险金。
二、资格认证地点
1、在益阳市范围内离退休人员常住地的附近社区;
2、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经办银行;
3、网上认证地址:(家庭网络及网吧都可以)。
三、网上认证流程
网上认证条件:1、已经人脸建模;2、电脑联网并配置30万以上像素的摄像头。认证程序如下:
1、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
2、在首页“办事大厅”中的“在线经办”处点击“养老身份认证”链接,弹出“建模和认证注意事项”界面;
3、读完“建模和认证注意事项”后,点击右上角关闭,进入到“湖南省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信息系统”;
4、点击常用下载链接,弹出下载软件列表,下载“[通用]人脸识别控件”并安装;
5、控件安装完成后,返回“湖南省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信息系统”界面中,点击“身份认证”链接,进入“湖南省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信息系统”登录界面;
6、输入认证人员的二代身份证号(密码为身份证号中对应的出生年月日),登录后即可进行相关操作,直接点击“开始认证”,正式按提示进行认证操作。如三次认证失败,可按提示点击申诉处理,申诉处理时请留下你的联系方式。
7、操作完成后,点击“安全退出”。
四、资格认证注意事项
1、认证时,须保证身体以及脸部和摄像设备的合适距离,最佳推荐距离为55-70cm左右。
2、认证时,须保持平静表情睁眼正视识别设备3秒左右。
3、认证时,不要戴眼镜和帽子,头发不能遮住眼睛。
五、资格认证咨询电话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9日

Ⅵ 益阳市 社保局电话

农保是要年年办理吧,每人每年20块,也不算太贵,图个心安。。。一旦真的有个头疼脑热,到他们那里就是收钱容易报销难,住院后拿单子找他们,报销名目被一删再删,金额少之又少,这些都可以忍受。。但是,这个要东奔西跑找不同的人签名,一个名字不到,之前的一切就是白劳。偏偏总有个把人要东躲西藏,诸多推搪,成为整个环节的关键人物,搞得好像要从他腰包里掏钱一样,我只能理解为这种事是需要红脸和白脸的明确分工~~我身边有好几个例子呢。

Ⅶ 益阳市资阳区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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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好多地方都联网了,你最好是到资阳区社保局去问一下,他们才专业,他们说了才算,你不问清楚的话都时候麻烦的还是你

Ⅷ 益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查询

可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8)益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了处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

Ⅸ 益阳市社会劳动保险处怎么样

简介:(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统筹规划和指导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种报表的汇总上报,计算机信息网络处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注册资本:492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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