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十二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十一条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国财产保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三)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分公司的具体程序,适用《条例》及本细则有关合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申请解散的程序。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债务处理适用《条例》第三十条及本细则有关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解散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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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规定: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八条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以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分公司时,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条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称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十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成立后,外国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营运资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9. 中国有哪些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中国唯一的一家独资外资公司,也是当年第一家进入中国市场的保险公司)。
以下都是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
中意人寿保险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