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金A(有限合伙)有两个普通合伙人,请问可以由这两个普通合伙人共同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吗还是只能指定一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坏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基金资产的水平,因此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限定,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机构才能担任基金管理人。各个国家或地区对基金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规定,一般而言,申请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要依照本国或本地区的有关证券投资信托法规,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审核内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及良好的信誉,是否具备经营、运作基金的硬件条件(如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专门的人才及明确的基金管理计划等。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Ⅱ 有限合伙企业能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吗
可以。不过我不确定您具体题意。。
我国很多股权类私募采取了合伙企业制。即注册一家合伙制企业,以法人身份投资参股。其中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该支基金的募集人、实际控制人,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Ⅲ 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物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基金管理人说白了就是基金经理,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执行事务合伙人说白了相当于公司的法人代表,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是对企业产生法律后果的。
Ⅳ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可以得,目前很多股权类私募管理人都是成立有限合伙产品自己做gp
Ⅳ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吗
并不是的,这个有区别的。
Ⅵ 有限合伙人可以作为基金管理人吗
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申请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Ⅶ 有限合伙企业中基金管理人需要出资吗
有限合伙企业的构成依据是合伙合同,该合同是合伙人共同签订的,该合伙企业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出资,由合伙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基金管理人出资的,不需要出资,那么基金管理人就属于雇佣关系,不属于合伙人关系。如果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出资条款数额,那就应该依据约定出资,那么基金管理人就属于合伙人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
Ⅷ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与基金合伙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么
通常基金管理人就是普通合伙人(GP),因为GP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个责任是很重大的,其他的机构或个人一般都无法承担这么重大的责任。这样的安排既有其内在的逻辑,又符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