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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军人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17 21:25:59

『壹』 军人伤亡保险金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军人伤亡保险金的详细规定

《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则》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第四条 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

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1)浅谈军人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扩展阅读:

军人死亡保险金计发标准:

对于因战、因公牺牲的军人,现行的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为按照职工工亡补助金的1.2倍确定,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定期公布。

还有一项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对于一般岗位上死亡的军人,被批准为烈士或确定为因公牺牲,给予死亡附加保险金30万元。

对于岗位风险较大的特殊岗位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会增加,最高为100万元。

病故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为10万元。

『贰』 中国军人保险法内容是什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第四条 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军人保险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
第七条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九条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十二条 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第十四条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八条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第二十一条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二十五条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者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配偶在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八条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就业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的,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
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
第三十条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各项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军人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资金构成。
第三十二条 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纳入年度国防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军队的预算管理制度,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军人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军人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军人保险基金,保证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
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军人保险经办管理制度。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军人保险金。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十九条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保险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其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以及享受军人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送达本人。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十条 军人保险信息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统一建设。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军人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三条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军队单位和军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机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转移接续军人保险关系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缴、上缴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的;
(三)不按照规定给付军人保险金的;
(四)篡改或者丢失个人缴费记录等军人保险档案资料的;
(五)泄露军队单位和军人的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划拨、存储军人保险基金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军人保险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责令限期退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
第四十七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军人保险待遇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十条本法关于军人保险权益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险基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资金管理体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叁』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怎么办理

一、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1、由接收安置单位向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2、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3、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

1、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联系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提供给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

2、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士兵退役命令、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3、本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将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接收安置单位,由接收安置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三、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以及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

1、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本单位军人退役安置及户籍分布情况,分别给有关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

2、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返回军队有关部门;

3、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或者复员命令,开具转移凭证,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通过银行汇至本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凭证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交给本人;

4、本人在新就业地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3)浅谈军人保险工作规范化管理扩展阅读:

退役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部队各级财务部门需提供有以下材料:

1.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

2.到银行网点办理保险补助资金划转手续,取回银行受理回单,对转业到企业,复员、自主就业和回乡的,将职业年金补助汇入退役军人个人银行卡。

3.通过军人保障卡管理办公室打印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包括《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

4.将转移凭证、银行受理回单,以及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温馨提示卡一并交给退役军人本人。

5.将转移凭证邮寄至退役军人安置地或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

6.生成保险关系转移数据,直接上传至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7.保险关系转移数据上传之后数据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生成转移数据并上传。

参考资料: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_网络

『肆』 军人商业保险管理办法

我国为现役军人买商业保险伤亡补偿大幅提高
2010年08月18日09:44解放军报我要评论(43)字号:T|T
本报8月3日一版刊发《军人伤亡保险赔偿标准大幅提高——两名抗洪烈士家属分别领取60万元保险赔偿金》一稿后,在部队引起强烈反响。今年以来,各地自然灾害频发,在抗旱、抗震、抗洪等抢险救灾行动中伤亡官兵的保险金发放标准等问题,引起全军官兵普遍关注。记者近日就相关问题,对总后勤部财务部孙黄田部长进行了专访。
记者:这次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进行调整改革,主要考虑是什么?
孙黄田:这次调整改革,通过修订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采取调整保险金标准和团体购买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大幅提高了军人伤亡补偿水平。主要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胡主席、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要求,着力解决官兵伤亡保险待遇方面的实际问题。近年来,社会各行业人员伤亡补偿水平逐步提高。相比之下,原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保障方式单一、补偿水平偏低,亟待改进。
二是充分发挥政策制度的保障作用,从制度上保障我军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使命任务。当前,全军部队战备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对军人保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进行调整改革,可进一步充分发挥军人保险制度的激励褒扬作用,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
三是按照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的要求,积极推进后勤保障方式的转变。军人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创新军人保险保障方式,拓宽军人保险保障渠道,坚持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军民融合式保障路子。
记者:新修订的《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做了哪些大的调整?
孙黄田:1998年7月四总部颁发的《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是我军建立的第一项保险制度。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调整了保险金标准。依据现行政策规定,重点提高了烈士、因公牺牲和6级以上重度残疾等级的标准,适当提高了7级以下轻度残疾等级的标准,优化了标准结构,有利于促进部队伤病残人员移交安置工作。
二是完善了管理机制。结合军人保险工作实际,明确了政治机关和财务、卫生部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伤病残保险报备、保险金申请公示和给付核查制度,通过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维护政策制度的严肃性,确保官兵保险待遇有效落实。
三是规范了业务内容。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统一了保险金申请、审批与给付程序,明确了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规范了保险基金预决算编报方法等,便于部队掌握和执行。
记者:军队首次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哪些具体内容?
孙黄田:这次调整改革,在提高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用足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军委和总后首长的指示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地方和外军做法,总后勤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投保方式。军队采取团体投保的方式,统一为现役军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低、受益面宽,有利于解决因军人职业或部分岗位风险大,个人投保费用高或保险公司拒保的问题。
二是明确了保险范围。在现行军人伤亡保险保障范围的基础上,考虑到现役军人病故大多与军人职业有关,将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
三是明确了保费来源。军队团体投保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军费预算统一安排,个人不缴费,有利于减轻军人的经济负担。
四是明确了理赔标准。按照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不同性质,以及军队评定的1至10级残疾等级,分别确定了伤亡保险金标准。
五是明确了管理办法。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给付等相关程序,按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总后勤部财务部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结算,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定性和理赔,有利于保密和方便部队。
记者:那么,通过这次调整改革后,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可达到多少?
孙黄田:按照新的标准制度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烈士保险金标准由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由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至10级残疾由原标准最高5.04万元至最低0.48万元,提高到现标准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可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记者:军人保险直接关系广大官兵切身利益,请问您对下一步的军人保险工作有何设想?重点是什么?
孙黄田:军人保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维护军人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官兵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亡有所偿,是一项有利于凝聚军心和保持部队稳定的大事、好事、实事。10多年来,在军委、总部首长的关心重视下,在国家机关的支持配合下,这项事业得到了较好较快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人保险工作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胡主席和军委总部首长的指示要求,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军队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使命任务,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和正当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军人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积极适应国家社会保障和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逐步建立以《军人保险法》为“龙头”,以配套完善的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军人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军人保险工作法制化步伐,为军人保险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探索创新军人保险保障模式。从有效化解军人职业风险、连带风险和社会性风险损失入手,不断拓展商业保险项目,研究建立互助保险办法,逐步形成军人保险“多支柱、多层次”的保障模式。
三是进一步提高军人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军队建设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适时调整提高军人保险待遇标准,建立军人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军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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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浅谈如何建立完善后勤规范化管理体制

建立完善后勤规范化管理体制的措施:
一、完善后勤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是实施后勤规范化管理的依据,要按照要求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明确后勤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标准制度、方法原则等,为后勤管理的顺利运行奠定基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形成符合实际的、更加规范的管理标准体系,使后勤工作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要对规章制度的空白进行补充,使部队全面深化后勤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有依据和制度。要对近年来的后勤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总结,重点查找在后勤规章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研究符合自身实际的发展之路,切实从制度上规范了后勤保障管理。另外,以全面落实后勤规范考核实施细则为抓手,在重点考核各项后勤程序规范程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后勤保障质量和效益的考核,提高对保障结果、质量和效益的考核分值比例,并将考核结果与落实保障政策、解决困难问题、增加家底经费等内容结合起来,与推动后勤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与提高后勤综合保障能力结合起来,逐步完善后勤各项管理制度。

二、加大规范意识培养力度

近年来,后勤规范化管理应重点放在规范意识的培养上。目前看来,各类制度制定的都很完善,关键是在落实过程中有打折扣、走过场现象。因此,各级后勤人员应以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来促进后勤规范化管理,把落实后勤法规制度放在突出位置,坚持以法规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靠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规范后勤管理,增强后勤管理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实现后勤管理规范化。要定期组织官兵进行学习后勤规章制度,同时,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进一步深化了后勤岗位大练兵活动,真正使后勤法规制度入脑入心,努力做到事事有规范,处处有规范,人人守规范。要按照“人按职责干,事按制度办”的要求,加大管钱管物和花钱用物人员规范意识的培养。要坚决杜绝党委班子集体违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财务管理不按规定执行等问题,要坚决纠正超预算开支、无预算开支、“三超”建设等屡审屡犯、查而不改、久拖不决的行为。要切实通过加强学习、强化监督、加大惩处等措施的落实,形成按规定、按程序、按权限办事的工作氛围和良好风气,确保后勤决策准确严谨、合规合法。要依据后勤规范化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切实通过规范管理,解决部队后勤业务工作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经费物资的使用效益,推动后勤建设健康良性发展、科学发展。

同时,要全面推行管理责任制。实践证明,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是后勤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科学手段,是增强管理效益的基本前提。全面推行管理责任制,使各个层次上的管理人员都有明确的管理目标和要求,使领导怎么抓、机关怎么办、干部怎么管都十分清楚,使后勤规范化管理形成完备体系,建立起处处有分工、人人有责任的有效机制,同时也充分调动了广大官兵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三、加强后勤规范化管理

(一)加强财务规范化管理。坚持“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工管理,财务归口”的原则,实行党委当家,民主决策,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按照“轻重缓急、量入为出”和“保生活、保运转、保中心、保建设、保发展”的保障原则,认真做好经费项目的预测分析和科学论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二是牢固树立预算就是法的理念,不折不扣严格执行预算,严格审批程序和手续。加大推进财务公开力度,扩大经费使用民主,推行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党委会、干警大会报告制度,经费执行效益分析报告制度。三是全面推行集中采购制度。按照《物资集中采购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采购和送货程序,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要认真总结以往集中采购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现有采购制度的各个环节,逐步建立起一套统一管理、分工明确、监督得力、顺畅高效的集中采购模式。四是健全审计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制度”,落实好支队级单位开展同级审计、对下审计和财务检查制度,提高自查自管能力。五是全面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工作。按照预算编制与国有资产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根据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本级财力、项目安排及存量资产、资产收入情况等条件确定分项预算,最大限度的盘活资产,避免低水平重复构建资产,全面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军械运输规范化管理。要紧紧围绕人、车、枪、酒、款、章、网、电、房等重点部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分析会议,定期开展后勤安全检查,不断加强后勤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一是要进一步规范车辆派遣制度、车场日制度、车辆维修保养制度,进一步严格车辆审批和派遣秩序。二是要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车勤人员学习上级有关防事故的指示,通报本单位及外单位安全行车经验及等级事故。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全面掌握每个车勤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指导。三是要按规定实施车辆维修、换季保养、封存工序,定期进行检查督导落实情况。准确掌握每台车辆的行驶里程、技术状况和上次保养修理类别。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油料的管理。坚持油料统计核算制度,牢固树立节约意识,严格实行油料单车核算。要针对部队车辆超编的实际,采取“标准+补助”的方式供应实物油料、油料费和维修费,提高保障效益。五是在军械管理上,要始终坚持“三分四定”、“双人双锁”和“三铁两器”制度。严格落实军械出入库登记审批手续,定期对军械物资进行一次技术检查,定期组织人员对武器进行擦拭保养,确保枪支弹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全面提升军需卫生规范化水平。一是被装物资管理要严格按照“三好”、“五无”标准,严格按照规定分类上架存放,零品物资入箱入柜。每周由专人对库房进行检查,定期开窗通风,降温除湿。二是要在全面总结、充分论证、合理计划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适合驻地气候、生态环境的农副业生产项目。三是要严格落实军粮决算会审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按计划、差价、标准及时拨付,切实做到军粮差价款专款专用。四是加强对食堂伙食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各食堂推行标准配餐和科学调配的营养食谱,确保日常膳食的多样化,提高伙食管理规范化建设标准。五是严格履行外诊、转诊审批手续,严格医疗费报销程序,严格药品出入库登记制度。要加强大病号医疗管理,严格落实就医审批、费用报销联审、医务人员跟踪服务指导等制度。

(四)加强营房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改善官兵工作、生活条件,积极开展营区绿化、美化,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活便利型警营。要定期组织对办公楼进行日常性的检查维修,对水、电、暖等设施进行检查登记。要加快推进部队住房物业化管理,严格落实公寓房租金收缴和移交腾退制度。严格执行一年内未开工项目收回投资制度,确保建设资金良性循环,实现项目建设有序发展。要大力培养官兵爱护营产装备意识,对营产营具落实包干管理责任制,实行计价挂账管理,并按季度对营产营具进行检查修理,确保各类物资装备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要加强营房维修费的预算管理,严格基建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营房维修零星支出,不断完善营房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规范营房基础工作,详细核对整理营房数据档案,逐步达到营房规范化管理要求。

四、大力提升后勤队伍素质能力

要定期组织后勤人员加强政治、业务及法律法规学习,继续深化后勤法规制度的规范作用,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导向。以后勤《标准》和《规章》为主要内容,制定相关学习方案,深入开展后勤大练兵。同时,依托后勤业务网上考试系统,积极参加后勤业务规章考核,以提高全体后勤人员学《规章》、用《标准》的自觉性。同时,要按照后勤岗位人员“一专多能、一岗多通”的目标要求,继续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制定详细的全年人员岗位培训计划,特别注重为基层后勤人员提供交流学习的机会。继续鼓励和支持各专业岗位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等级资格考试,推行后勤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下指导工作力度,大力开展“结对子包点”活动,重点解决基层单位内勤、司务长后勤业务素质不高,后勤规范化建设水平低等问题,通过指导帮扶使后勤工作步入规范化、正规化轨道。

『陆』 军人伤亡保险附加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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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6-1414:05:02来源: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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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本规定设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
第四条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主管全军军人伤亡保险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军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关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未设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第五条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个人缴纳;
(二)中央财政拨入;
(三)军队调剂安排;
(四)基金运营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
第七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办法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军队调剂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核算与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益全部纳入伤亡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一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专门用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组织实施。
第三章保险受益人
第十三条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为军人本人。
第四章保险给付
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给付金额,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人为计算单位。具体数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
(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
第十七条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给付:
(一)因战致残的,特等42个月,一等36个月,二等甲30个月,二等乙24个月,三等甲18个月,三等乙12个月;
(二)因公致残的,特等36个月,一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个月,三等乙6个月;
(三)因病致残的,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
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曾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
第十九条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予给付伤亡保险金:
(一)惧怕执行作战和其他可能发生危险的任务而自残或者自杀;
(二)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给付保险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军人伤亡保险金的给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军人伤残后己领取保险金,因残情加重提高伤残等级的,按提高的伤残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再次致残的,按新的残情评定等级,发放伤残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失踪并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的,受益人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死亡保险金。
第五章伤亡性质认定与评残
第二十三条军人伤亡性质认定,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军人伤残、病残等级评定,依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军人伤残评定工作,依照《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认定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军人保险机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或者擅自更改伤亡性质、伤残等级骗取伤亡保险金的;
(二)不按照规定存储,划拨,结算和运营伤亡保险金的;
(三)虚报冒领伤亡保险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伤亡保险金的;
(五)贪污、挪用伤亡保险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害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伤亡保险办法,由武警总部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总后通知调整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解放军报》2006年9月18日电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4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暂按干部职务等级和士官军衔级别确定。
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月标准原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这次下发的《通知》规定,正师职(专业技术4-6级,正局级)的月标准为30元,以下按职务等级依次递减,排职(专业技术14级,办事员)为12元;六级士官的月标准为20元,以下按军衔等级依次递减,一级士官为8元。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逐月记入个人账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只积累不消费”,即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军队的公费医疗,退役后将保险金移交地方或发给本人,以满足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为保证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通知》规定,在2006年9月1日前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且已退还个人缴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从10月起负责为其重新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月按规定数额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在9月1日后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不再退还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每月按规定数额继续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并记入个人账户。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保险金给付手续。
《通知》还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作出规范:士官考取军队院校后,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应将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财务部门。执行供给制学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执行士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按规定续建和管理,本人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毕业时,军队院校财务部门将其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批准转业、复员暂未离队仍在军队领取工资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被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或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以及被开除军籍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给付。义务兵被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享受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队军以上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暂不参加退役医疗保险。义务兵享受退役医疗保险,但不缴纳保险金。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有关部门将保险金移交地方,与地方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发给本人。如军人牺牲或病故,保险金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调整
内容摘要:四总部修订颁发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总后同时颁发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总后勤部同时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以下简称《附加规定》),共5章26条,对军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做出调整改革。
取消个人缴费,较大幅度提高军人伤亡保险补偿水平
中国军网据解放军报北京9月5日电安发亮、记者范炬炜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修订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军人伤亡保险政策制度作出调整。
《规定》共9章39条,主要明确和规范了以下事项:取消个人缴费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归并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按照军人死亡保险金补偿水平略高于地方其他社会成员的原则,参照工伤保险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确定因公牺牲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突出对残疾军人工资收入损失的补偿,残疾保险金标准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和相应月数计算确定,较大幅度提高军人伤亡保险补偿水平;形成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动态化、规范化调整机制。
总后勤部同时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以下简称《附加规定》),共5章26条,对军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做出调整改革。《附加规定》强调,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遵循岗位风险越大、补偿水平越高的原则。购买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军费预算安排,军人不缴纳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费。
总后财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全军部队坚持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不断提高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军事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规定》的颁发,充分体现了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全军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官兵战斗精神,更好地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附加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通俗地讲,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就是对非战争时期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因病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在享受伤亡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其岗位风险程度不同,采取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再给予一定的伤亡附加保险金。军人职业岗位不同,风险也不同,特别是航天、航空、航海、科研试验等特种岗位,在岗位训练和执行任务过程中,面临更大风险,付出更多奉献与牺牲。军队建立伤亡附加保险,建立差异化保险补偿机制,体现了军队特殊岗位的风险特点,对激励官兵在高风险岗位建功立业,有效保障军队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进一步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和《附加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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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现役军人保险

我国为现役军人买商业保险 伤亡补偿大幅提高
2010年08月18日09:44解放军报我要评论(43) 字号:T|T
本报8月3日一版刊发《军人伤亡保险赔偿标准大幅提高——两名抗洪烈士家属分别领取60万元保险赔偿金》一稿后,在部队引起强烈反响。今年以来,各地自然灾害频发,在抗旱、抗震、抗洪等抢险救灾行动中伤亡官兵的保险金发放标准等问题,引起全军官兵普遍关注。记者近日就相关问题,对总后勤部财务部孙黄田部长进行了专访。

记者:这次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进行调整改革,主要考虑是什么?

孙黄田:这次调整改革,通过修订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采取调整保险金标准和团体购买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大幅提高了军人伤亡补偿水平。主要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胡主席、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要求,着力解决官兵伤亡保险待遇方面的实际问题。近年来,社会各行业人员伤亡补偿水平逐步提高。相比之下,原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保障方式单一、补偿水平偏低,亟待改进。

二是充分发挥政策制度的保障作用,从制度上保障我军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使命任务。当前,全军部队战备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对军人保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进行调整改革,可进一步充分发挥军人保险制度的激励褒扬作用,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

三是按照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的要求,积极推进后勤保障方式的转变。军人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创新军人保险保障方式,拓宽军人保险保障渠道,坚持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军民融合式保障路子。

记者:新修订的《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做了哪些大的调整?

孙黄田:1998年7月四总部颁发的《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是我军建立的第一项保险制度。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调整了保险金标准。依据现行政策规定,重点提高了烈士、因公牺牲和6级以上重度残疾等级的标准,适当提高了7级以下轻度残疾等级的标准,优化了标准结构,有利于促进部队伤病残人员移交安置工作。

二是完善了管理机制。结合军人保险工作实际,明确了政治机关和财务、卫生部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伤病残保险报备、保险金申请公示和给付核查制度,通过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维护政策制度的严肃性,确保官兵保险待遇有效落实。

三是规范了业务内容。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统一了保险金申请、审批与给付程序,明确了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规范了保险基金预决算编报方法等,便于部队掌握和执行。

记者:军队首次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哪些具体内容?

孙黄田:这次调整改革,在提高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用足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军委和总后首长的指示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地方和外军做法,总后勤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投保方式。军队采取团体投保的方式,统一为现役军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低、受益面宽,有利于解决因军人职业或部分岗位风险大,个人投保费用高或保险公司拒保的问题。

二是明确了保险范围。在现行军人伤亡保险保障范围的基础上,考虑到现役军人病故大多与军人职业有关,将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

三是明确了保费来源。军队团体投保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军费预算统一安排,个人不缴费,有利于减轻军人的经济负担。

四是明确了理赔标准。按照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不同性质,以及军队评定的1至10级残疾等级,分别确定了伤亡保险金标准。

五是明确了管理办法。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给付等相关程序,按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总后勤部财务部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结算,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定性和理赔,有利于保密和方便部队。

记者:那么,通过这次调整改革后,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可达到多少?

孙黄田:按照新的标准制度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烈士保险金标准由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由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至10级残疾由原标准最高5.04万元至最低0.48万元,提高到现标准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可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记者:军人保险直接关系广大官兵切身利益,请问您对下一步的军人保险工作有何设想?重点是什么?

孙黄田:军人保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维护军人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官兵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亡有所偿,是一项有利于凝聚军心和保持部队稳定的大事、好事、实事。10多年来,在军委、总部首长的关心重视下,在国家机关的支持配合下,这项事业得到了较好较快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人保险工作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胡主席和军委总部首长的指示要求,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军队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使命任务,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和正当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军人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积极适应国家社会保障和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逐步建立以《军人保险法》为“龙头”,以配套完善的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军人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军人保险工作法制化步伐,为军人保险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探索创新军人保险保障模式。从有效化解军人职业风险、连带风险和社会性风险损失入手,不断拓展商业保险项目,研究建立互助保险办法,逐步形成军人保险“多支柱、多层次”的保障模式。

三是进一步提高军人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军队建设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适时调整提高军人保险待遇标准,建立军人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军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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