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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险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6 19:04:31

保险公司要求上市,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目前,仅有中国人寿(21.33,0.34,1.62%)、中国人保等几家保险集团作为下属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在80%以上。其他社会资本入股保险公司均需遵循20%的比例上限。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保监会200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问题。但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因此新办法对此作出调整,引导更多优质资本进入保险业。

对于保险公司股权变更问题,办法规定,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此外,办法还规定,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⑵ 保险公司采取什么经营管理模式

(一)保险业整体实力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业整体实力的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业务持续较快增长。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同比增长14.4%。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509.4亿元,同比增长22.6%;寿险保费收入3592.6亿元,同比增长lO.7%;健康意外险保费收入539.4亿元,同比增长19%。保险深度2.8%,保险密度431.3元。二是经济补偿能力不断增强。2006年保险业共支付赔款和给付l438.5亿元,同比增长26.6%。三是资产规模稳步扩大。保险公司总资产1.97万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29%。四是市场主体逐步增加,市场活力增强。全年共有9家新的保险公司开业,保险公司达到98家;共有367家新的专业中介机构开业,专业中介机构达到2110家;新增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1家保险资金运用中心,资产管理公司达到9家。(二)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机构非常重视保险业的结构调整,这些年来采取了一些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财产险薄弱环节得到加强,新的业务增长点逐步形成。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实现较快增长,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5亿元,同比增长16.2%,责任保险保费收入56.3亿元,同比增长24.3%。二是寿险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寿险公司更加重视内含价值和长期稳健发展,期缴业务和长期寿险业务发展较快。个险新单期缴占个险新单保费的27.9%,10年期以上的新单期缴保费收入336.6亿元,同比增长19.9%。三是中介市场的作用进一步发挥。通过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占总保费收入的79.6%。四是区域发展更加协调。中西部地区保费收入分别增长15.9%和20.7%,增幅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和6.3个百分点。(三)经营效益稳步提升保险公司盈利状况继续改善。投资收益稳步增加,2006年全年实现投资收益955.3亿元,收益率达到5.8%,比2005年提高2.2个百分点,为近3年最好水平。行业竞争力逐步提高,上市公司得到技资者的普遍认同,股价不断攀升,中国人寿市值已位列全球上市寿险公司第一。(四)保险业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我国保险业改革开放也在逐步向纵深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保监会修改完善了《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并正式发布。二是继续推进保险公司上市。2006年12月21日民安控股在香港上市,2007年1月9日中国人寿A股上市,目前在境内外上市的中资保险公司达到5家。三是继续推动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中再集团获得汇金公司注资40亿美元,中华联合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四是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中国人寿参股了广东发展银行和中信证券,中国平安收购了深圳商业银行。五是成立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险保障基金目前达到80亿元。六是对外开放继续扩大,截至2006年底,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41家外资保险公司,来自20个国家和地区的13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95家代表处。保险业国际化程度逐步提高,国际合作不断加强,形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和谐发展的局面。二、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性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的供给者,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与其他股份公司相比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一)风险的集中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物质和利益损失风险。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活动,集聚了大量风险,这就需要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的分散化处理。同时,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积聚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在保值增值的运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管理和运用风险。这就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成本的后发性除了管理费用之外,保险业经营的最大成本是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费率)依据是大数法则,由保险标的过去的损失概率作为基本依据(即纯费率),加上一定的趋势修正系数、营业费用率和预期利润率(即附加费率)确定的。采取的是收费在先、赔款在后的经营方式。因此,建立在历史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定价,与保险责任期满之后的实际损失赔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一特点,客观上既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高的精算(损失率成本预测)管理水平,也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良好的承保风险标的的同质性选择管理水平。(三)产品和服务的同质性保险产品和服务就其形式而言,不具有核心技术的独占性,也不受专利保护,极易模仿。任何一个新的产品和服务举措,只要竞争对手愿意,都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引进、移植或改造。因此,由产品的差异化人手打造公司的差异化,在保险行业是极其困难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异化形成法人行为的差异化,进而通过其理念传播、组织效率、员工行为等方面综合表现出来。(四)经营的广泛社会性有风险就有保险。保险公司的客户遍及社会的窄面、各个层次,其经营也随之带有较为广泛的社会性。类型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寅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具萑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显然,这一特殊要求不但对公司管理能力是一个巨大挑战,而且也是对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和服务素质的巨大挑战。(五)经营管理活动的较大弹性如前所述,由于保险服务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事故损失情况各不相同,加之我国现行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及其分支机构只能在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在其经营管理活动中,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保险事故后损失金额鉴定等主要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性,使得保险公司在定价管理、成本管理、人员管理和服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上难以全面实现标准化。同时,保险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管理幅度大,管理层次多,客户及其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异,这也拉大了保险公司管理的弹性。三、在当前背景下我国保险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经营特征(一)公司的初创期由于发起人对各类资源配置准备得比较充分,对市场行情了解较透彻。故此阶段公司主要领导人威望较高,员工对公司成功的期望较高,企业与员工追求的目标高度统一.因此,此期间公司的主要管理特征是:(1)领导决策高度集公司的决策力、应变力、抗压力、预见性全仰仗领导个人智慧和经验,领导临场决策意见就是公司决定;(2)公司层级管理职责范围不明确,但互相配合、协调性特强;(3)员工热情高涨,加班加点不计报酬,工作效率高;(4)公司从领导到员工,相互之间处事无瞻前顾后,遇到问题立时纠正,公利性、是非观高度一致;(5)凝聚力强,员工空前团结,公而忘私,舍小家而顾"大家"。此时,应势利导,树立领导个人威望、创造非权力因素的影响和企业文化价值观,是最好时机。(二)公司的成长期市场份额迅速提高,公司发展壮大,员工收入明显改公司美誉度逐渐显现,管理流程逐步规范,大企业的文化气象逐渐形成,公司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兴奋发展状态。其特征是:(1)公司的决策层与管理层、基层权力分配到位,各层级的管理职责明确;(2)公司建成的利益初期分配到位;(3)实现公司近期计划的动力源形成合力;(4)公司以发展化解矛盾的效果明显;(5)公司的规模与效益发展迅速;(6)公司权力的宝塔型迅速形成,公司领导由身先士卒的平等型变为仰望型,权重与威慑显现。(三)公司的发展期此期间的特征是:(1)业务量由高速增长趋于平缓;(2)员工创业期的激情逐渐消退;(3)员工的收入欲望逐渐理智,行为也趋向理智;(4)由于在成长期而出现的权力再分配矛盾已经化解,公司的层级管理机构细化,运作自然;(5)公司领导在初建期、成长期树立的权力威望逐渐消退,非权力影响可使公司"无为而治";(6)员工对收入企求的是多发奖金,老板与员工各思其利。四、我国保险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存在问题及成因(一)我国保险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的问题初创期是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阶段,因自身的不成熟以及对外部环境的敏感性从而面临各种风险,总的来说在初创期公司主要会出现下列问题:(1)公司进入市场的政策风险,如市场受挫,士气大挫,招致各方连锁反应,代价不可估量;(2)层级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3)领导的个人因素,决定公司的命运走向。到了成长期,公司已经渡过了难关,逐步走向正轨,对于市场竞争以及监管政策已经熟悉,此时矛盾的重点往往出现在公司管理层,在成长期公司主要会出现下列问题:(1)职位分配不公,导致彼方利益受损;(2)公司成果分配不公,导致利益团队产生;(3)公司领导者在初建期用权不够平衡,致使股东与管理层部分成员之间创造了天然的沟通,形成利益纽带。公司一旦出现经营症状,即可兴风作浪,投资者与管理者结成同盟,极易翻盘;(4)用人不当,导致元老级意见不一,网上车险产生裂痕;(5)创新能力投入不够,导致后继乏力。到了发展期,应当说,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权利分配均衡合理,业务量逐步达到饱和,这种情况下问题往往出现在细节上,但却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具体来说在发展期公司主要会出现下列问题:(1)政策对业务的支持力度明显缩水;公司利润追求一高再高;产品结构不合理;员工人心浮动;(2)公司办事程式化明显,衙门官式习气浓重,效率远不如从前;(3)领导集团的领导合力出现分化,分工合作变为分块合作;(4)人心的离心,导致公司出现发展的再生功能障碍。(二)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之所以产生前文所述的各种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国内保险市场,没有形成高效有序的市场运行规则。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保险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立法不断健全。但与保险业发达国家相比,国内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较少,市场垄断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层次较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尚未形成,价值规律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正常的发挥,国民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尚欠完善的保险市场环境下,市场供给大于需求,传统市场领域趋向饱和而导致竞争激烈,新兴市场领域因国民收入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而没有形成规模需求效应。直接经营业务和面向市场的保险公司基层单位受各自计划任务的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市场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难以避免地导致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2.保险公司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高,内控管理制度不健全。(1)部分基层公司在制定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指标时,缺乏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分析,下达的计划指标难免简单化和针对性不强,导致基层公司完成保费任务的压力过大而盲目追求业务发展规模,业务质量不高,效益水平低下;或者是违规经营,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2)基层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保险市场开发没有长远的计划和措施,着眼于短期利益。如在新兴市场开发和新的保险产品推广上,因为市场对保险的认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并且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大量的宣传和加大前期投入,一些基层公司考虑到投人大、收效慢而丧失了积极性,遇到困难就退缩,新兴保险市场开发工作难以展开。(3)基层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统一法人制度执行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公司要求不到位。部分基层公司对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部分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形同虚设,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而出现混乱的局面。部分基层公司统一法人意识不强,对上级公司制定的承保理赔、规范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要求,越权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4)管理技术落后。部分基层公司电子化水平较低,运用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措施也有差距,有的还大量依赖和使用手工操作,给管理工作的精细化造成障碍。3.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据调查,部分基层公司业务人员90%以上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保险专业知识教育,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较差。对员工培训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没有长期性的计划。当前,基层公司大部分业务员依靠经验和关系网展业,对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认识不清,缺乏市场营销、风险管理等学科知识的支持,承保理赔工作技术含量低,服务水平停滞不前,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多项改革措施和公司发展前景缺乏足够的了解。也有相当一部分基层公司高管人员不完全具备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对于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市场营销、成本核算、人力资源配置、考核机制、统一法人制度等重要管理职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综合灵活地加以运用。五、改善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理念及措施(一)转变经营观念,变粗放式经营为集约化经营1.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发展已经面临各方面的挑战。基层保险公司过去那种粗放式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基层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树立成本效益观念,苦练内功,以增强盈利能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实力为中心,实现公司业务速度和效益的同步增长,不断发展壮大。在业务发展战略上,要深入调查了解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认真分析市场变化,不断研究市场动态,多角度、全方位地挖掘市场潜力,以先进的经营理念、灵活的展业方式、丰富的保险产品、优质的保险服务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业务快速、持续、健康发展。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增强发展的后劲。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避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基础。2.为加强我国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保险公司应转变经营管理机制。汽车保险计算按照"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经营机制,使保险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要从构筑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人手,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严格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及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把保险企业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公司。3.在成熟的股票市场中,保险公司上市已成为一种惯例,而且世界上著名的保险公司也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来募集资本,已成为国际上保险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且,保险公司上市,也是保险公司扩张自身规模,提高竞争力,迎接国外保险公司挑战的需要。再次,保险公司上市对完善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4.国际经验表明,保险投资对保险公司的价值以及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国内保险公司资金可以投资的领域却十分有限。因此,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必将是中国保险业的一个发展趋势。有必要指出的是,应建立合理、完善的投资组合模式,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绩效。西方著名的保险公司一般采用集中统一投资模式或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来提高投资绩效。这两种模式都是指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专业子公司将产、寿险子公司资金分别设立账户,独立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模式可以充分利用集团总部的双重风险监控体系防范风险,这种投资模式无疑是值得我国保险业借鉴的。(二)加快创新步伐,改进保险营销方式1.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提高竞争实力的客观要求。要加快产品创新,在深入分析和研究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加大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加大宣传和投入力度,努力开拓新的市场领域,不断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彻底摆脱业务发展依赖于传统险种的束缚。基层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战略上,对我国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发生的变化要有充分的认识,不能老是把眼光局限于一些国有大企业上,应充分挖掘个体、私营经济和广大农村市场的潜力,充分利用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等中介机构资源,培养一批忠诚于公司、职业道德素质高的营销队伍,完善落实好营销员管理制度、代理人管理制度、经纪人管理制度,开辟新的业务发展渠道。要加快服务创新,创新服务的内涵和形式。基层保险公司要突破保险服务仅限于承保和理赔的局限,强化对客户的延伸服务,倡导增值服务和跟踪服务。加强对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风险管理,对客户提出全面合理的风险防范建议,既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又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2.面对国内市场的国际化和世界保险市场的全球铂国保险业要在国内市场立稳脚跟,并在国际市场有所拓目前落后的保险营销方式显然滞后于中国保险业进一步展业的需求。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推销手段与方法进行改革,如推行银行代理,以期形成以银行为主的代理业务网络,以便充分利用银行结算业务量大、网点多、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客户广泛等优势。再如试行网上销售,争取在以高技术支持的销售领域不落伍或占据有利地位。这些改革将使我国保险业的营销方式由上门推销、关系营销向真正的服务营销、创新营销、整体营销等更高阶段的营销方式迈进。(三)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基层保险公司要提高对加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内控管理自觉性,树立起管理是企业发展生命的观念。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起高效率的管理机制,加强电子化建设,为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支具体讲,业务上要重点加强市场营销管理、核保管理和单证控制管理;理赔上要重点加强查勘定损管理和报价核赔管理;财务上要重点加强收付费系统管理;人员上要重点加强职业行为管理和考核机制管理。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管理工作的监控和指导,确保统一法人制度的顺利执行和政令的畅通,同时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对基层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培育有利于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市场环境。(四)加强保险队伍建设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的因素,解决好人的问题是解决切问题的根本。配备一支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具有新能力的领导班子,是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组织保证和重基础。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事物,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才能适应现代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员工的教育和培训。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断培养符合现代保险公司发展要求员工队伍。加强基层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聚力和向心力,倡导团队协作,倡导激励,宣扬先进,并通过分配结构和分配机制的改进,稳定员工队伍,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证。具体可采取如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设定考核体系,让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基层领导只是制度执行的裁判;(2)制订激励机制,从职位、金钱、机会、关爱等,全方位奖惩;(3)制订升迁制度,打破元老一统天下的局面,从基层选拔竞争优胜者,充实到重要领导岗位。让基层员工看到希望,树立榜样;(4)妥善安置元老级人员,如待遇、关怀、参政议政发挥余热。其目的是授之元老,抚之来者,达到稳定大局的目的。能兑现当初的承诺的公司就是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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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最新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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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要求境内外上市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经商财政部,现就保险业执行《2号解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号解释》总体实施要求
(一)《2号解释》的总体实施方案是“统一执行,一步到位”。“统一执行”是指所有保险公司,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外上市,均执行新的统一的会计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险公司在编制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对目前导致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的各项会计政策同时进行变更。
(二)包括境内、境外上市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
1、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
2、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
3、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费分拆标准、新准备金评估标准另行发布。在上述新标准发布实施前,各公司暂按目前会计政策核算,待新标准实施后,再对以前年度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三)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报表差异外,其它报表项目存在的差异,原则上也应按《2号解释》的要求,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消除境内外会计报表的差异。

⑷ 保险公司上市,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光凭年营业收入是不能确定一个公司能否上市的,上市公司首先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在此不赘述了,另外还有一下几点概念和条件供你参考。

上市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所称的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暂停股票上市的法定情形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规定公布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⑸ 保监会发布新规办法规定了什么

昨天,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新规要求,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

根据负面清单,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⑹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2010年5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第十条 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二节 股东资格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治理结构完善;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一)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股权质权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四)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七)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
(五)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六)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险公司注册资本5%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决议,以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方案;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以后的股权结构;
(四)偿付能力与公司治理状况说明;
(五)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说明;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全部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调整股权结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0年4月1日颁布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以及2001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26号)同时废止。

⑺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

2013年1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规开始实施
2012-12-3114:12:05来源:法律图书馆
一批新法新规及司法解释等将伴随新年伊始正式实施。本网整理了一批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件,文件标题后的时间为对应的签发日期,点击标题即可查看文件全文。资料统计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本页资料将保持更新。

一、重点关注·两大诉讼法及其配套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2-3-14)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11-2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2012-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2-12-20)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2-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2-8-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12-28
二、人大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三、国务院发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10-1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10-22)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2012-11-9)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2-12-10)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2-8-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12-26)

五、律师行业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0-26)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2012-11-6)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2012-11-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12-7)

六、公安部发布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8-13)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安部(2012-8-18)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2012-9-12)
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2012-12-13)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2012-12-19)
七、其他部门发布
1、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11-10-18)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6-7)
3、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19)
4、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17)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19)
6、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卫生部(2012-9-21)
7、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28)
8、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商务部(2012-10-22)
9、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10-22)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2012-10-22)
11、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23)
12、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11-2)
1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政部(2012-11-5)
14、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11-5)
15、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1-5)
16、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11-5)
17、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1-6)
18、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11-6)
19、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11-6)
20、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11-6)
21、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2-11-17)
22、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5)
2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2012-12-6)
2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12-12-6)
25、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12-7)
26、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2012-12-7)
2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2-12-11)
28、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2012-12-11)
29、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12-12-14)
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14)
31、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11)
32、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2012-12-21)
3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0)
34、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12-19)
35、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2012-12-19)
3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业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2-12-18)
37、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11-13
3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2012-11-23
3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12-27
39、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2012-12-19
/fzdt/newshtml/fzjd/20121231141348.htm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⑻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⑼ 中国上市的保险公司有哪些

中国平安、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太平洋保险、中国太平等。

1、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 ,“平安”,“公司”,“集团”)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金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

2、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旗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专业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八十亿元人民币。

3、新华保险

新华保险是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寿险企业。2011年,新华保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上市,A股代码为601336,H股代码为01336。

4、太平洋保险

中国太平洋保险(A股:601601、H股:02601),又称太平洋保险,简称中国太保或太保,前身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3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

5、中国太平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太平"),1929年11月20日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2001年重新进军中国内地市场。中国太平是四大国有金融保险集团之一,2011年列入中央管理,总部设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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