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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大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6 19:01:43

⑴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关于最低保障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农村社会保障
体系建设,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
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搞好计划生育的客观要求。近些年来
,全国许多地方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
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又有很多,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
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其重点。同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还有一些
重要关系尚需妥善处理。本文仅就这些问题作些研究、探讨。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
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是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
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目前绝大部
分地区在社会救济中还是沿用“不规范、不统一、实施中具有很大随意性”的传统办
法,没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少数建立这一制度的地区其制度也不够完善。
因此,要搞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加快
建设步伐,力争到2000年在全国建立起较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科学确定保障线标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基本要求是:既要能保
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其主要考
虑因素是:①维持农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目前农民住房问题已基本解决,重点
是吃饭、穿衣的需要。各地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测算出贫困对象年人均
消费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②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主要是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
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③地方财政和村集体的承受能力。④物价上涨指数。由于以
上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保障线标准应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一般为一年
调整一次)。各地应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
障线标准的参照系数。据我们对山东、云南、河北、江苏四省部分地区的调查,农民
吃、穿等最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一般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35%。1996年国家确定的
全国农村贫困线标准是基本生活费支出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7.5%。根据这些数据及
目前地方财政与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较低的实际情况,较为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
障线标准应为基本生活费支出占农民人均收入的28%左右。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不同,参照系数亦有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高,基本生活费支出在人均
消费支出中的比重小,恩格尔系数低,参照系数可低一点,以26%左右为宜;经济欠
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贫困程度重,基本生活费支出在人均消费支出中的比重
大,恩格尔系数高,参照系数可高一点,以30%左右为宜。为能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其保障线标准在起步阶段可低一点(但不要低于国家贫困线标准),以
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幅度的变化而逐步调整、提
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县(市)为单位划线为好。
2.合理筹集保障资金。通过社会救济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历来都是
政府的职责。因此,保障资金的来源应以政府为主,决不能向农民个人伸手。在实际
工作中,保障资金可由省、市、县、乡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合理分担,社会捐赠和社会
互助等再补充一点。至于各级财政及村集体的分担比例应根据各地实际确定。一般来
说,乡村经济条件好的主要由乡镇与村集体负担;乡村经济条件差的主要由省及地、
县、乡三级负担,其负担比例可为2∶4∶4; 乡村经济条件一般的主要由县、乡、村
三级负担,负担比例可各为1/3或3∶3∶4。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
入财政预算。
3.正确界定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般包括因缺少劳力、低收入造成
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
抚养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据调查,保障被抚养对象一般占农村总人口
的5~6%。界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通过最大劳动努力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
障线为衡量标准。要在全面掌握贫困家庭的成员结构、收入水平、生活费支出、致贫
原因等的基础上,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确定,分类别、分情况制定出保障对象
的条件与范围,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另外,还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档案,以
便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一年调整一次。
4.正确选择资金管理与保障方式。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可采取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将保障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实行专户专帐,按时下拨到乡镇统一发放
;二是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资金集中到县一级统一管理,村集体负担的资金,可由村
集体直接与保障对象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时发放。相比而言,第二种方式更可行一些
。最低生活保障方式可灵活多样。其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发放救济金;二是发给部
分救济金和部分实物(如粮食、燃料等);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如免除“三提五统”
、义务工、学杂费、部分医疗费等。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90年代初以来,我国农村开始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养老的方式开
始发生变革。到1996 年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推进到1980个县(市),投保农民
7200万人,占适龄投保人数的14.5%。作为一种正在探索中的新型保障制度,它仍需
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力争到2000年初步建立、2005年基本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
1.养老保险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形式很多,按投保人的
情况不同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普遍保险,即由个人直接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投
保而形成的保险,其保险费主要是由保险对象或其亲属缴纳;一类是职业保险,即与
某种职业有关的保险,如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农村义务兵养老
保险、民办教师养老保险、蚕农养老保险等,其保险费有的是保险对象与有关单位按
一定比例缴纳,有的则完全是由有关单位代保险对象缴纳。这两类养老保险形式特别
是第二类养老保险形式应大力倡导。
2.正确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在现阶段
实行“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扶持”的办法是符合农村实际的,
这里关键是要把握好“为主”、“为辅”、“扶持”的度。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
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一
般说来,在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乡村,集体补助所占比重以25%~40%为宜;集体经
济实力一般的乡村应以20%~35 %为宜; 集体经济实力较弱的乡村应以15%~30%
为宜。对于政府方面,除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外,可按集体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
助。对于农民个人方面,可动员较富裕家庭的农民提高投保档次。
3.努力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已积
累近百亿元,且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将加速,
养老保险基金如何保值增值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认真研究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
值的办法与措施,逐步使基金运营走向市场,实现基金的合理组合和最大增值。当前
,除应注意搞好与银行的合作,提高储蓄与购买国债收益率外,还应根据国际上的
成功经验,考虑在较安全原则下的多渠道投资。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搞得好的地区,
可尝试建立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保险基金。国家应制定有
关政策,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条件,如可考虑由财政发行特种高利率债券
,为保险基金指定专项建设项目等。管理费标准应尽量低,养老保险对管理费支出应
实行定额包干制,超出定额的开支,应从同级民政部门的事业费中列支。
4.加强养老保险的管理。针对当前存在的管理工作薄弱和管理水平不高的状况,
必须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逐步实行规范化与制度化管理。一要
建立健全适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实行岗
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二是要严格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各方
面公布有关情况,增加透明度;三要健全实务规程,大力推行和普及规范化操作,逐
步推广和运用计算机个人帐户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四要加强对保险干部和
一般工作人员的培训,争取在2—3年时间内将在岗人员轮训一遍,努力提高干部和一
般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
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
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具有医疗保
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但80年代几
乎都垮掉了。近些年虽有一定程度的恢复与发展,但进展缓慢,1996年,实行合作医
疗的村数只占全国总村数的17.6%,农村人口覆盖面仅为10.1%。实践证明,多种形
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也是促进
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因此,各地应积极发展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力争到
2000年在全国大部分农村建立起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同时,有条
件的地方可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到2010年全国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
制度。
1.正确选择合作医疗形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乡办乡管、村办乡管、乡村
联办、村办村管四种形式。这四种形式都有其合理性、适宜性,在乡镇范围内开展“
互助互济”会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能进行更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可以逐步提高社会化
程度,所以,以乡办乡管为好。从合作的内容看,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有合医合药
、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等三种形式。这些形式是可以并存发展的,但应以合医合
药为主,因为它更能满足农民群众的医疗需要。
2.建立科学合理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如果说80年代以前的合作医疗制度主要是
“成功地解决了农民看病吃药、确保健康的问题”,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下的合作医疗还要解决“一部分农民因贫困而看不起病,一部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
返贫”的问题。然而,从资金筹集上看,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存在着筹资额太
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发
生。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缴纳为
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集体补助部分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状况而
定,一般应占筹集资金总额的20%;各级政府(主要是县乡二级)也应有适当的财政
投入,作为合作医疗的启动、扶持资金,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合作医疗的建立应予以特
别的关注。集体与政府的投入比例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农民个人缴
纳合作医疗资金数额以多少为宜,主要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年人均医药费用实
际支出;二是农民愿意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数额。据对浙江、河南等七省的调查
〔1〕,1993年农村居民人均医药费支出为97元,是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14%;农
民愿意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数额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7%。据我们对山东的泰安、潍
坊、滨州等七市(地)的调查,1996年农村农民人均医药费用支出为132元, 是上年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83%;农民愿意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数额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
52%。根据这些调查结果和我国农村实际,适当扣除集体与政府可能的补助与支持部
分,如果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控制在30%~80%的范围内,农民个人应缴纳的合作医疗
资金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 %左右为宜。
3.合理确定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应由各地合作医
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的原则自主确定, 一般可控制在30 %~80%的范围内。在合作医疗的初建阶段,
报销比例可低一点,但不可低于30%(因为低于30%就达不到医疗保险的目的);以
后随着农民个人交纳、 集体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但一般不要超
过80%(因为超过80%就会出现“有病无病都看病,大病小病多拿药”的现象,造成
医疗资源的浪费),以70%左右为宜。
4.强化管理与监督。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政府或
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各级合作医
疗管理组织要对资金筹集、报销比例与减免范围、财务管理、出诊转诊、药品管理、
卫生服务、审计监督等合作医疗的各个环节制定与落实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要管好
用好合作医疗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二要加强审计与监督
。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监督组织,定期对合作医疗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严格审计,并向农民张
榜公布。各级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监督。
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普遍保障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包
括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及他们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社会保障的科学机理是大
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遭遇风险的概率越小,补
偿越稳定。这一“大数法则”也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分类实施是指农村社
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
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与区别。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各地社会经济发展
很不平衡,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
刀切”。在经济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应采
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并逐步完善与提高;在中等发
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应先重点抓好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
作的深入,再全面推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步实施,目前重
点是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搞好养老保险制度和
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试点,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循序渐进地
全面推开。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由许多制度组
成的完整体系,各项制度功能各异,缺一不可。同时,各项制度又存在着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搞好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可为保险对象解除养老
的后顾之忧,身体好,收入多,贫困线以下的人就会减少,就能促进社会救济事业的
发展;社会救济搞好了,能帮助贫困的人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从而促其搞好生产经营
,增加收入,参加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人则多,也就促进了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
发展。反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社会救济之间关系处理不好,都难以发展。
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划、设计必须统盘考虑,统一进行。
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是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载体和依托。因此,建立与完
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必须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当前,应尽快建立
起以县为龙头作指导、乡为主体搞服务、村为基础抓落实的救灾扶贫、医疗预防保健
、优抚安置、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 和婚丧改革等6个保障服务网络。要发动社会
力量,广辟筹资渠道,发展和兴建一批新的社会保障服务实体和设施,并在充分利用
现有服务设施的基础上,通过挖潜、更新和改造,在保障项目、内容、标准及经营管
理水平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与提高,逐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的社会化、实体化
、规范化、制度化,使其真正发挥保障服务作用。
由于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民收入差距很大,加上不同农民对社会
保障项目和标准具有不同的要求,决定了我国农村保障的多层次性:第一层是社会基
本保障;第二层是集体或企业补充保障;第三层是家庭(个人)保障。这三个层次都
可起到保障农民生活的作用,且可相互补充,因而都应搞好,但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
件下则应有所侧重。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应以社会基本保障为主;在中等发达农村,
应是三者的结合;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在中等发达和欠发达农
村,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将逐步转向以社会基本保障为主。目前我国农村与城镇的社会
保险是分别进行的,且这种状况还要存在较长时间,但最终要实现二者的合轨。目前
,为减轻农村社会保障的压力,城镇社会保障的范围应扩大到进城工作的农民工。保
险公司开办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能起到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且可以进入社会保
险所难以涉及的领域,成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但是,由于商业保险是纯商业性的
(以盈利为目的),难以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且有时会与社会保险发生争夺保险市
场的矛盾,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因此,可允许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办养老、医疗保险
,但其行为必须规范。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协调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避
免发生矛盾。此外,在规划、设计与实施农村社会保障时,还要注意与其它各项社会
经济政策的相互衔接、配套。
3.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统与分之间的关系。目前农村与城镇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都
存在着政出多门、政事不分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处理好统与分之间的关系
,建立统分结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所谓“统”,就是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
管理机构,农村社会保障可作为一个分支机构;所谓“分”,就是在统一管理的同时
实行分工,即将行政管理、执行、监督机构分开,使之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制
约。为此,必须成立如下机构:一是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该机构
主要是履行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负责制定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障发展规划、重大
政策和有关法规、规章,并对社会保障事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二是执行机
构——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该机构负责社会保障事业的运作,包括实施社会保障
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政策与制度,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基金的征收、支付和运营
等,以后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基金的征收、支付、和运营要独立出来,成立专
门的经营机构,以更好地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三是监督机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
会。该机构的职能是对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和
基金的收支、运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确保监督的有效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
应是与社会保障管理委员会平行的机构,隶属于政府或人大。
4.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之间的关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
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仅靠某一部门是不够的,只有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
加强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作为政府行为,才能保证农村社会
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从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的全
局出发,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认真研究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下大力气抓好这项工作。农村社会
保障体系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所需的资金,主要是以农民个
人为主筹集的,而目前大部分农民收入较低,社会保障意识也不够高,如果采用行政
命令的办法就会引起农民群众的不满,这不仅做不好社会保障工作,还会影响社会的
稳定。因此,政府在组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必须坚持因势利导、个人自愿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形式,让广大农民群众充
分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并通过相应的法制教育,让广大农民群众
认识到依法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是自己应履行的义务,从而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社会保
障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与自觉性。
注释:
〔1〕叶宝德等:《七省14个项目县合作医疗改革的基本模式》,《中国农村卫生
事业管理》1996年第12期。
【责任编辑】丁一
【参考文献】
1.卫兴华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郭晋平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3.许昆峥:《加速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国民政》1997年第8期。
4.薛兴利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证分析与政策建议》,《中国农村观
察》1997年第2期。
5.卫生部、民政部发布的统计公报与有关文件。

⑵ 兜底脱贫社会救助政策一览通

2017年第一季度即将过去,为完成今年再次减贫1000万以上贫困人口的目标,各部门采取了哪些积极行动?政策如何体现精准扶贫的绣花功夫?记者梳理盘点各部门一季度出台的扶贫举措,并就今年精准扶贫、精准施策等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松绑扶贫资金:灵活高效找准方向今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将增长30%以上。当前扶贫工作的关键是把钱用好,为此,今年初各部门出台多项政策措施,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在资金精准使用上进一步深化。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2月6日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推开到全部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这一政策鼓励试点贫困县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政策为扶贫资金‘松绑’,可确保资金投向最重要的方向、最关键的环节、最准确的对象。”中国人民大学反贫困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汪三贵说。为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3月13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不再对相关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而是采取负面清单方式,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换句话说,就是“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了”。此外,该政策改革资金管理方式,明确提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随着脱贫攻坚的深入,把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非常有必要。”汪三贵说,“要做到因户施策、因人施策,资金就必须有相当的灵活性。”加大信息公开:为精准施策提供基础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加大扶贫政策、扶贫对象、帮扶措施、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加大扶贫信息公开力度,有利于对贫困人口数据的动态掌握,脱贫的及时退出,返贫的及时纳入,为扶贫工作精准发力提供坚强有力的信息基础。”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吴国宝说。扶贫信息“晒”在阳光下,可以加强社会监督,有效防止数字脱贫,扶贫资金“跑冒滴漏”等问题。记者了解到,国务院扶贫办今年还将加强督查巡查,对去年督查巡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回头看”,对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易地扶贫搬迁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此外,今年政策加大贫困地区信息建设,推动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网络全覆盖。专家认为,互联网打通了贫困地区与外界的“信息鸿沟”,为贫困地区创业青年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补短板:大病保险、关注贫困残疾人织密保障网汪三贵说:“当前尚未脱贫的人口是自身脱贫比较困难的,政府应在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再辅以技能培训等才能脱贫,因病致贫人群、残疾人等就属于这类人群。”针对因病致贫人群和残疾人群,普遍存在医疗费负担沉重这一情况,今年初,各部委出台针对性措施,重点解决医疗救助和减少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刚性支出等问题。民政部等6部门2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立足于发挥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作用。2月,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6部门和单位印发了《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通过全面落实保障制度,减少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刚性支出。巩固扶贫成果,防治老少边穷地区地方性疾病是治本之策之一,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十三五”全国地方病防治规划》,确定到2020年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等7种地方病防治目标。这有利于彻底拔掉致贫病根,确保精准扶贫成效。

⑶ 国家重大疾病补贴政策有哪些规定

农村户口大病补贴标准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

2、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

3、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患有22类重大疾病的。

4、除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5、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⑷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⑸ 衡量一个国家居民是否看得起病的标准是什么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到2020年我国扶贫开发针对扶贫对象的总体目标是:“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简称“两不愁、三保障”。参照国家检查评估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两不愁三保障”标准梳理如下:
一、“两不愁”
“两不愁”是指不愁吃、不愁穿。
1.“不愁吃”具体包含吃饭不愁、饮水有保障。
(1)“吃饭不愁”根据居住地饮食习惯,农户有能力通过自产或自购满足口粮需求及补充一定的肉蛋豆制品等必要营养物质。
(2)饮水有保障,根据《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规定,水量不低于35L/人.天、 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1年不高于36天无法保证)、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在20分钟以内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规定的“基本达标”标准。
2.“不愁穿”是指根据居住地环境,农户有能力自主购买或通过亲属购买,做到四季有换季衣服、日常有换洗衣服。穿衣主要靠社会捐赠、接济的,不属于穿衣有保障。
二、“三保障”
“三保障”是指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1.义务教育有保障是指家庭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要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辍学(建档立卡户家庭无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辍学,因身体原因除外);家庭中有特殊儿童的应有相应送教上门的帮扶措施。
2.基本医疗有保障是指农户能够看得上病、看得起病。具体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精准脱贫保覆盖所有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慢性病人口享受慢性病救助和家庭签约医生服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精准脱贫保、民政救助和健康扶贫医疗基金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全面落实大病和慢性病分类救治。
3.住房安全有保障是指农户家庭住房安全。具体要求:经县级及以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评定为A级、B级的为安全住房;经县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评定为C级、D级危房,必须进行加固维修和改造,改造后必须达到《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标准;对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的以交付住房钥匙视为达到入住标准,分散安置的达到入住标准且入住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

⑹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内容

一、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分级诊疗考核,落实牵头医院责任,调动牵头医院积极性,加强行业监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康复、护理等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完善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服务价格、财政投入等配套措施,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远程医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及时总结地方经验,指导各地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等政策,拉开报销比例,引导合理就医。(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引导群众树立科学就医观念。(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4、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激励机制,落实保障政策,加强考核评价,优先做好重点人群签约服务,做实做细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残联负责)

5、探索和推动疾控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两个允许”)的要求。

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6、完善医疗卫生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管理,推动县域综合改革。可对基层医务人员实行县管乡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7、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研究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各地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思路,加快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及时灵活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优化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允许地方采取适当方式有效体现药事服务价值。(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和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研究制定财政投入与公立医院发展相适应的办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

4、及时总结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及时总结推广医院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经验做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推进医院章程制定,到2018年底,各省份选择辖区内20%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的试点工作。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所有三级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和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推动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改革。(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推进军队医院参与驻地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军民深度融合医疗服务体系。(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8、继续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补助资金。(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分别负责)

三、加快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1、制定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负责)

2、提高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分别负责,银保监会参与)扩大职工医疗互助覆盖面,促进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全国总工会负责)

3、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按病种付费改革,统筹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促进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药品流通、人事薪酬等政策衔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扩大定点机构覆盖面。(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采取措施着力解决“挂床”住院、骗保等问题,科学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银保监会负责)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负责)

7、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国家医保局负责)

四、大力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

1、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推动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2、配合抗癌药降税政策,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医保目录内抗癌药集中采购,对医保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推进医保准入谈判。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明显降低药品价格。有序加快境外已上市新药在境内上市审批。(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负责)

3、将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内的重点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2018年度项目。(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4、制定治理高值医用耗材和过度医疗检查的改革方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编码规则,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负责)推进医疗器械国产化,促进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负责)

5、加强全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预警,建立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合理确定储备规模,完善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储备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建设国家、省两级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平台。将短缺药供应保障能力提升项目列入支持重点。

继续实施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定点生产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6、制定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支持零售药店连锁发展,允许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五、切实加强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1、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机制和督察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2、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负责)

3、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与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薪酬总体水平、负责人晋升和奖惩等挂钩,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综合医改试点省份选择1—2个地市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

4、加强综合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对全国10%的卫生健康领域被监督单位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在全国推广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负责)

5、推动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六、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围绕区域重点疾病,以学科建设为抓手,在全国建立若干高水平的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联盟,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健康促进,完善健康保障,增强个人健康责任意识,努力让群众不得病、少得病、延长健康寿命。(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体育总局等部门3、研究提出整合型服务体系框架和政策措施,促进预防、治疗、康复服务相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5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质扩面。(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优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

5、构建慢性病防治结合工作机制,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推动医疗机构提供健康处方。(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6、推进实施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加强县级医院以及妇幼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疑难病症诊治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7、制定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负责)着手调整卫生防疫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负责)

8、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重点攻关和成果转化,布局建设一批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和中西医临床协作试点,提高中医药疑难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推动基层中医馆、国医馆建设提档升级。(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9、深入实施健康扶贫,继续做好大病专项救治,实施地方病、传染病综合防治和健康促进攻坚行动,采取有效保障措施减轻贫困人口就医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负责)

10、制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11、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指南。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12、实施新一轮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七、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制定健康产业发展行动纲要,推进健康产业分类,研究建立健康产业统计体系和核算制度,开展健康服务业核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统计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2、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允许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合作,通过医疗联合体、分级诊疗等形式带动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制定促进诊所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修订诊所基本标准,在部分城市开展诊所建设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财政部、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参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备案制,加快推动医疗责任险发展,同步完善监管机制。引导和规范护士多点执业、“互联网+”护理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4、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推进智慧医院和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动医疗机构之间实现诊疗信息共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制定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大力推广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推动重点地区医疗健康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对外开放。开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试点示范项目。

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与产业园建设国家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5、医教协同深化医学教育改革。落实和完善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和相关政策,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推进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改革。

加强全科医生、儿科医生队伍建设,扩大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继续开展县乡村卫生人员能力提升培训,全面推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开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深化卫生职称改革。

(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负责)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训。(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6)健康扶贫大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必须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改革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医药卫生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改革方案设计、卫生制度建立到服务体系建设都要遵循公益性的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

2、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总结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医药卫生发展规律和主要矛盾;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地方积极性,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3、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

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4、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从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供给方和需求方等各方利益,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的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卫生机构、医药企业、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既着眼长远,创新体制机制,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医药卫生事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既注重整体设计,明确总体改革方向目标和基本框架,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⑺ 我国农村老年人保障健康方面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农村老年人保障健康方面问题:

1、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
2、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缺口还比较大;
3、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够规范;
4、社会保障执行成本高等等。
针对农村老年人保障健康方面采取的措施:

1、扩大社会保障基金征收范围,尽快建立广覆盖、多层面的社会保障征收体系;
2、加快社保费改税步伐,建立规范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3、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齐抓共管的社会保障管理新机制;
4、要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
5、应贯彻城乡有别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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