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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销售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15 19:09:23

1.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法律么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首先参加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考试成绩四年有效;已通过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科目者,视同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发稜篡谷诂咐磋栓单兢目考试。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同时,如果你单独考基金的话,就是考这两门,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生通过两个科目考试后,具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及基金销售资格注册条件。
相当于说你可以单独考基金从业的两门,也可以考证券的基础知识和投资基金两门,考过算过,然后接着考剩下的,直到全过后拿到证券从业资格证。

2. 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拟任基金管理人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自返还全部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及其利息之日起已满六个月;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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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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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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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三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五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十七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合同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条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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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

篇幅太长,未完.

3. 基金销售人员的规定有哪些

您好,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那么对于基金销售人员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的要求
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证券业协会认可的从业资格。任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都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1)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2)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的取得与管理
(1)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取得
基金销售人员须通过参加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分为两个科目:《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与《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教材为《证券投资基金》上册与下册,只有两个科目都通过才能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
(2)基金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①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或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的人员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通过受聘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②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对所有取得通过考试和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③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执业证书年检期间,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规定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3)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诚信信息记录的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等四方面的内容。
3、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合规监管
基金销售人员的行为合规监管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中的相关条例进行监管。
4、基金销售人员的内部管理
(1)基金销售人员的组织管理
销售人员的组织管理的本质是基金销售机构建立最优的组织结构并对销售人员进行合理化管理,使销售团队与销售机构的定位、战略营销目标协调发展。
(2)基金销售人员的行为监督
对于基金销售人员的行为监督须从其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两方面进行严格要求和监督管理。基金销售人员作为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证券、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营销技能,做到严谨务实、勤勉尽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3)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
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培训、销售技能培训和法律合规培训。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颁布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91号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3年3月15日

5. 基金销售方案

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成立,在随后的时间里,开放式基金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我国难金业的主体,基金营销越来越受到基金公司的重视。本文针对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营销;对策
一、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存在的问题
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基金业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历史性跨越。但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营销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营销渠道
虽然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已逐渐形成了银行代销、证券公司代销、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的销售体系,但是由于广大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还比较陌生,基金营销仍依赖于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柜台销售。
(二)产品设计
产品设计和投资策略雷同。投资品种由于受到严格限制以及国内债券市场的狭小,基金在产品设计上差异较小。大部分基金产品在设计时缺乏明确定位,即使是定位明确的行业基金,许多契约中对基金投资标的的约定也比较模糊。
(三)促销策略
促销手段简单,缺乏整体策略。促销手段大都以媒体推广为主,促销缺乏策略性、系统性和目标性。目前,采用最多的促销手段是费率优惠,采取最多的营销手段是大众化营销,而不是通过把投资者进行细分来为其提供不同的基金产品,这很难使投资者成为基金的坚定持有者。
(四)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服务水平有待提升。面对投资者队伍的迅速膨胀,很多基金公司客户服务人员储备和客服配套措施不适应基金公司规模的扩张,难以形成快速、有效的反应机制。
在投资者教育方面,基金公司主要以基金投资内容为主,着重宣传基金产品和购买方式,对投资者权益和投资风险的介绍则明显较少。
二、改进我国开放式基金营销的对策
(一)营销渠道
1.建立科学的、多层次、立体化的营销网络
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主要是以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代销为主,应逐步加大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的力度。同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强与代销银行的合作,对银行人员进行持续培训,增强银行代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银行人员的营销能力。
2.多样化促销手段并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促销组合的四要素——人员推销、广告促销、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来达到与投资者沟通的目的。
人员推销是一种面对面的沟通方式。一般来说,对机构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的人员推销,可以达到最佳的营销效果。广告的目的就是通知、影响和劝说投资者,它能改变目标投资者对公司本身和基金产品的知晓程度,有利于更好的推介基金。常用的营业推广手段主要有销售网点宣传、激励手段、举办投资者交流活动和费率优惠等。基金管理公司应该综合采用这些手段,这样有利于扩大营业推广的效果。
公共关系处理的是基金管理人为赢得公众尊重所做的努力。这些公众包括新闻媒介、股东、业内机构、监管机构、职工、投资者等。由于处理危机情况的方式会影响到公司的声誉和业务能力,因此与媒体保持良好关系对于处理危机情况十分重要。3.完善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是基金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主动及时的开发市场,争取投资者认同,建立与投资者的长期关系,才能提高市场占有率。为此,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应设立独立的客户服务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客户服务流程,以系统化的方式,结合应用各种服务方式实现并优化投资者服务。

(二)产品策略
1.积极推出创新产品
虽然金融产品很容易被模仿,但是新进入市场的基金具有“先行优势”,可以占领较大的市场份额。因此积极进行基金产品创新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解决基金营销问题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是基金产品创新的着力点应该在于能切实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带来收益,有利于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基金产品创新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细分现有基金大类;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开发国际化基金品种;结合金融衍生品工具进行的产品创新等。
2.针对投资者需求进行产品开发
基金产品的开发过程,是对投资者需求进行分析,确定目标市场,吸引特定投资者的过程。因此,应该把重点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和投资目的并从中选择某一细分市场作为产品服务的目标市场作为开发基金产品的首要工作。
3.树立品牌效应
随着基金产品进入相对成熟期,其原有差异性会逐渐消失,此时就要借助品牌管理来达到稳固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目的。
为树立品牌效应,基金公司应做到:维持良好稳定的收益;严格遵守投资理念,巩固和强化自己的理财风格,保持独特鲜明的个性;坚持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

(三)价格策略
1.贴近近市场定价
基金公司可以根据投资人认购时间、额度、持有期的不同,设计合理的费率标准。从产品价格角度看,在综合考评公司成本、代销商利益、现行投资品种费率、投资人接受能力等的前提下,寻求合适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率。
2.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合理制定灵活的收费标准
根据市场营销理论,投资者需求始终是定价策略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目前我国投资者能接受的心理价位较低,故可考虑在申购费中设立多级别收费方式。另外,由于不同投资者对费率结构的偏好是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同一只基金内设计不同的收费结构,而且各个系列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换,以适应投资者投资策略的变化。

6. 关于基金销售方案

基金的过往业绩
投资者了解基金以往的业绩是非常必要的,就如同观察考试成绩来判断一个学生的优秀程度一样,基金以往的表现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基金的盈利能力。虽然考试成绩不是最好的指标,但却是最现实可用的指标,对于基金来讲也是如此。需要注意的是,观察基金过往业绩的时候要与同类型的基金相比,否则“苹果和梨子”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例如要将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相比,而不能把货币市场基金拿来与股票型基金比较。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仅仅比较基金的回报率,我们更要关注基金在为我们赚钱的同时让我们承担了多大的风险。如果有两只基金的收益率比较接近,那么我们一般会去选择那只波动相对较小风险不大的基金。

基金的持仓结构
基金实质上是基金公司提供给投资者的理财服务,但这一服务是通过证券组合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为基金也要买股票、债券。那么,我们通过基金的证券组合可以看到基金在投资风格上的很多特点,例如我们通过一些统计学上的方法,可以区分出一只基金它所持有的股票到底是大盘价值类股票居多呢,还是更加青睐小盘成长类股票。从证券组合的变动情况,可以看出基金在日常运作中的特点,例如仓位的轻重、持股的集中度以及资产的周转率等等,都可以反映出基金的投资风格。当然,更直接的方法,是把基金的十大重仓股列出来,一一加以评判,从这些股票的潜力来判断近期基金的表现。

基金经理
投资者挑选基金时,不仅要了解基金的历史回报与风险,基金由谁管理即基金经理在管理组合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基金经理手握投资大权,决定买卖的品种和时间,对业绩的优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自身的投资理念和思路对基金的运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么关键的一个人物,投资者该如何去关注呢?我们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可以从基金经理以往管理的业绩表现入手,这是比较容易得到的数据,可以反映其整体实力和投资风格,这些数据越多、跨越的时间越久,越能够说明问题。其次查看基金经理的从业经验,如果基金经理曾经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从事投资之后又经历过市场的牛熊转变,这样的经历会使基金经理在管理基金时受益非浅。最后还要关心基金经理的职业操守。为什么要关注这一点,是因为投资者购买基金实际上是购买了基金经理的投资服务,基金经理受我们之托来帮我们理财,在这种关系当中信任是最重要的。如果基金经理我们不能信任,谈何托付?因此,投资者要关心自己所依靠的基金经理,有没有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等等。

基金公司
基金在运作当中不可避免地处于基金公司这个大环境之中,基金经理在管理思路和方法上或多或少会受到来自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基金公司也是选择基金时需要考虑的对象之一。我们主要关心基金公司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公司整体实力如何,旗下基金是否普遍表现较好。除了投资管理水平,我们还要看看这家公司在投资者服务上的水平如何,是不是以客户为中心,是不是为客户创造了尽可能的便利。此外,公司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股东是否能够提供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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